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学习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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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的学习汇报

7月19日至22日,我同纪康康律师一道参加了省律师协会组织的2011年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历时四天,共开设《律师法》解读、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民事法实务、刑事辩护实务、公司法律实务、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等几门课程。作为初学者,可谓是开大眼界、受益匪浅,因为参与培训的都是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准青年律师,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是本次培训的重点,不但有由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张良庆主讲的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课以及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冠军律师主讲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课,其他几门课程也都重点突出了执业风险防范问题,我最深切的感受是:律师是个高危行业,执业有风险,代理须谨慎。现在,我将我的学习体会向各位前辈、老师汇报,因为根底浅薄、目光局限可能无法避免地对所学知识有所疏漏、曲解,造成措词不准、观点片面的现象,在此诚请检阅并批评指正。

一、律师是高危职业,在执业过程中,态度消极不尽职责有风险、过分积极、过度热情风险同在,因此,在执业过程中既要恪守职责、又要掌握分寸,须深记规则、拿捏有度。

1、一起因不尽职责导致风险的案例:

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国内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原因是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起诉时,将被告“深圳分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写成“深圳实业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导致误了诉讼时效,100多万的欠款无法追还。上海律师界的一位巨擘,曾经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被其委托人索赔了百万元之巨。律师执业过程出现的风险越来越

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

2、一起过分“尽职”导致风险的案例:

一位女律师,代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具体案情为:当事人是个年轻小伙子在外打工,因无钱回家过年而入室盗窃,被发现后行凶杀人,一审被判死刑。后来,这名小伙子在看守所与工作人员闲聊时被人告知这样一句话:你如果不满十八周岁就不会被判死刑了。小伙子如同抓住了救命稻草,他要求律师会见,告诉律师他出生时因为躲避计划生育政策而瞒报了年龄,其实他不满十八岁,并称老家有人可以证明。这位律师听此情况后非常重视,带着助手前往当事人老家,对当事人年龄进行调查取证,证人是几位农村老太太,她们称这位小伙子的母亲因躲计划生育而没有去医院生产,其中一位老太太还称,她家的姑娘不满十八岁,涉案的小伙子具体年龄她不清楚,反正比她家姑娘年龄小。在调查过程中,因为几位老太太都不会写字,言语也啰嗦、词不达意,这位律师就在记录的过程中对她们的语言进行了书面化加工,并代她们签名,只让她们按了手印。搞完调查笔录后将材料交给法院,这引起了法院和公诉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分别对证人进行询问,这证人因为害怕对以前的证言全部推翻,并说是律师让她们那样说的。最终,这位女律师因伪证罪获刑。

二、在收案收费方面的风险隐患。

主要表现在私自收费方面;实习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私自收费;律师在转所期间,转所手续还未办理完毕就以即将要去的所的名义办理委托手续、收取代理费(一位北京本是天渡律所的律师,却拿着盛安达律所的信函办案,还私自收取4万元代理费。北京市朝阳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纵瑞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追缴其违法所得4万元。二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朝阳法院还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市司法局对盛安达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收费不出具正式发票,打白条(案例:济南一位律师给当事人出具了10万元的收据,结果被当事人事后投诉);还有一种违规收费现象即:当事人先交一分份,结案后再交差额,但结案后当事人所交差额承办律师不上交到所里或是不开发票。据授课老师讲,省司法厅、律师协会经常收到对这些违法违规收费现象投诉,被投诉者一般都会被要求退费或处罚。

律师应该收费的费用:

1、服务费;

2、代当事人垫付的费用;

3、异地办案差旅费

超高标准收费: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按政府指导价的高限收取另外,据张良庆处长讲,通过处理投诉他总结了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

在不恪尽职守方面:

1、自我吹嘘,虚假承诺

2、收案前过度热情,收案后工作消极

3、办案简单应付,不恪尽职守

4、办案过程中偷工减料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

1、低价竞争——破坏整个行业规则,伤害整个行为的行为

2、提供回扣。北京有个年轻律师,为了获得案源给法官们发

电子邮件,承诺介绍案子提供回扣,后来被投诉处理。

三、刑辩律师执业风险

1、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风险,特别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

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故意推委

刁难,打击报复,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面,部分执法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纪违法办案。

2000年底,河南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炳银与本所其他律师承办马文等五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赵等律师为马文等作了无罪辩护,法院认定五名被告人无罪。2001年3月15日赵律师却被马文一案的承办单位,郑州管城公安局依据《刑法》306条以伪证罪拘留。原因何在呢?原来参与此案侦破的公安人员均因此案而立功受奖,并且已经开了表彰大会。公安机关因此迁怒于辩护律师。

2、律师超越辩护人职责范围,做出不该做的甚至是犯罪的事情。

青岛一位女律师,2008年6月,为帮助被告人减轻处罚,利用看守所长丈夫透漏其它被告人的犯罪线索,让其当事人举报,使当事人减轻处罚。在当事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继续向当事人提供他人犯罪线索让当事人举报以期立功减刑,后来这位女律师被以伪造立功情节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其丈夫也被处刑罚。在此过程中,这位女律师收取当事人家属40万元,上交所里10万元,自己留下了30万。

3、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取证一人进行

崔冠军律师讲了一个他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他代理过了起贪污、受贿案,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的一位朋友给崔律师打电话说他要为当事人作证,并要求与律师见面。崔律师委婉地拒绝了与他见面,告诉他如果有什么需要反应的,可以写信寄过来,这位证人按照律师的说法写了信。后来这位证人被检察院拘捕调查了,在此过程中,这位证人还带着手铐越墙逃跑,后来又被抓住。崔律师了解到,在关于这位证人的讯问材料中,检方反复提问过,是不是律师要你做证的问题。此事令他十分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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