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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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的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简介

由于安全阀是用在锅炉、压力容器、受压设备或管路上,作为超压保护装置, 它的性能好坏,关系到巨额投资的电站设备的安全,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长期正常 运行,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质储罐的绝对安全……所以世界各国都对安全阀的设 计制造使用管理制定了许多相关标准和法规。现在我们采用的安全阀法规、安全规 程、技术标准介绍如下:

第一小节法规条例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内容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

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

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

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下简称

、使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

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

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

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

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

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

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气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MPa 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

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

于或者等于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G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 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

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规定为额定

其范围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 .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 ,且提升高度大于

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

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

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八十九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

定。第九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检验检测,收取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自2003年6月l 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

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蒸汽锅护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内容摘要)

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一)安全阀

第131 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符合下

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h 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 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132 条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

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133 条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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