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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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治 区 辖 内 投资 设立
不 吸 收 公众 存 款

可经 营小
其 注册 资本 金不 低 于
万元


额 贷 款 业 务 的 非 存 款类 金 融 服 务 企 业
限 责 任公 司 或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性质 为有

组织 形式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作 为 企 业法人

宁夏回族


治 区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01 6

N〇




治 区 党 委 办公 厅
政府 办公厅 文 件



加 强 引 导
及 时 回 应

各地各部门



认真 研究 整改



单位
要加 强社会 反 映评估 和 舆 情 引 导




严 肃 纪律

强化督 查

各级党 委





要 与本 级 财政部 门及 时 沟
开和说明的
依 法追究 负 有直 接责 任 的 主 管 人员

有效 回 应
对预决算 公开 中反映出 的 问
和 其 他直 接责任 人 员 的 行 政责 任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暂 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编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编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作的通知⽂号:银办发[2011]1号颁布⽇期:2011-01-07执⾏⽇期:2011-01-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信⽤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根据《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贷款公司、农村资⾦互助社、⼩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银⾏关于⼩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

⼀、⼩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作由⼩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民银⾏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以下统称⼈民银⾏省级分⽀机构)负责。

⼈民银⾏省级分⽀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络条件、运⾏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辖内⼩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案,并报总⾏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

⼈民银⾏省级分⽀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与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征信管理局备案。

⼈民银⾏各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做好⼩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的⼯作。

⼆、⼩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流程管理⼈民银⾏省级分⽀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先建⽴制度、再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户”的原则和⼈民银⾏已发布的企业和个⼈征信系统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申请流程及具体管理规范,并报总⾏征信管理局备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规范试点工作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成立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

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各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

成立由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金融办或其他机构,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05.05
•【字号】西政办发〔2009〕72号
•【施行日期】2009.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要积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努力扩大知晓面,通过媒体宣传、宣讲、培训等形式,公开发布报名信息,鼓励、引导企业积极申报。

二、各县(市)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成立评审小组,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验等方式,认真做好审核工作,选出资金实力强、社会声誉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上报。

三、各县(市)务必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西双版纳银
监分局(联系人:杨萍,电话:2136127),待审核后,上报州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1 —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2 —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 1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三年试点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改善“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改革以及规范引导民间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服务模式,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总体要求1、明确发展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强做大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特色鲜明的金融性贷款公司以及服务县域“三农”和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

2、统筹规划布局。

制订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总量统筹、分市布局”的原则,安排年度新增总量、各市(设区市和义乌市,下同)新增指标,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各市政府负责平衡协调。

各市政府应科学规划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布局,重点向小城市和中心镇倾斜,避免重复布局,防止一哄而上。

支持温州市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先行先试。

3、有序扩大覆盖面。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规划布局和年度计划安排,积极有序地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

申报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名额的条件是:在县域范围内“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间融资活跃的;县级政府重视并已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的;已明确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县(市、区)。

列为省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的,新增名额可适当增加。

二、适度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4、适度放宽准入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当地资金实力强、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骨干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入股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鼓励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结合块状经济、特色产业发展等实际,探索设立若干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视管理实施细那么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实用文档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视管理,标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其安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法、稳健运行,严防非法集资,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实用文档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承受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金融办有关规定,对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展审核,对权力范围内的事项进展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给市金融办。

实用文档〔三〕落实市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展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展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行、县银监办、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民营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成立“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有:实用文档〔一〕执行上级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方法及有关监管规定;研究制定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扶持实施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及终止的材料初审,并上报市金融办。

合、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

实用文档第十条由县十大办牵头,人民银行ⅩⅩ支行等部门配合,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那么,共同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实施对公司信贷投放和贷款利率、借款主体、经营范围等的非现场监管,防范公司违规多立账户、账户资查,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那么自主确立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3—
・ 析 ,定 期 召开行 业协会 工作会议 ;定 期 向有关部 门汇报行 业发 展情 况。 明确职责 四、 县人 民政府是 小额贷 款公 司监管 和风 险处 置 的第一责 各市 、 立 任人 ,承 担 小额贷 款公 司 日常监管和 风险处 置责任 ,要 建 风 险防 工 范机制 ,督 促有关部 门建章 立制 ,落 实监管责任 。各级 商部 门要 公 把好市场准 入关 ,未 经省金 融办各案 和各 市 小额贷款 司主管部 门批准 ,不 得 办理 工 商营 业 执 照。小 额贷款 公 司从 事非 法集资活 动的 ,由 有关部 门依 法予 以查处 。人行 负责 对 小额 贷 款 公 司的利 资 率 、 金流 向进行统 计监 测 9将 小额贷款公 司纳 入人行信贷征 信 系 统和 金融统计 监测 管理信 息 系统 ,履 行 反洗钱
山西省人 民政府 办公 厅 ⒛ 11年
11∷
月 8日 印发
,
县人 民政府要进 一步加 强对小额贷款 公 司的管理 ,规 范其健 各市 、 康有序发 展 。一是 自本通知下发 之 日起 ,立 即暂停 小额贷款 公 司 的设 立 审批 工 作 。 二 是 对 已成 立 的小额 贷款 公 司进 行 合 规 性检 查 ,形 成检查报告报送省金 融办 。三是 向省金 融办报各 已审批 的 小额 贷款 公 司相关文件材料 。 三、 完善体 系 小额 贷款 公 司监管 工 作按 照属地监管 的原 则 ,以 风 险监 管为 “ 核 心 ,以 行业 自律为基 石 ,构 建 省金 融办牵头的统筹监管 ,地 市小 公 人行 等部 门按各 自 额贷款公 司监管机 构 的 日常监管 ,工 商 、 安、 ∵
(三 ∷ 立 山西省 小额 贷款 公 司行 业 协会 ,实 现 )成
行 业 自律 j小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县(区)积极响应,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查申报工作,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文件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要确定专人认真研究有关申报指导文件,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提高审查效率,将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对主出资人出资资格的审查。

要对主出资人近三年总资产变动情况、经营现金流情况、盈利情况、负债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量,所在县(区)政府要对主出资人信用情况、合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不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规定的主出资人,县(区)级政府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不得继续向上级部门申报。

三、进一步加强对验资真实性的核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在上报申报材料前,要对验资账户资金情况进行核实,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

省金融办将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的情形,立即取消主发起人的申报资格。

对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银行开设专门验资账户,不能将新增资本金存入基本存款账户验资。

四、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要在符合《公司法》的基础上,体现《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中的要点。

必须包含合规经营章节,要将银监发〔2008〕23号、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金融发〔2008〕1号文件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要求写入章程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皖政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金融办)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县域、“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际行动,是改善农村地区和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探索,是深化地方金融业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县域及农村地区、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抑制非法金融活动都具有积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有序推进。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任组长,省长助理梁卫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秋保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省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明确金融办或指定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深府金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金发〔2013〕6号)各有关单位: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高试点主体准入资质、规范审核程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更好的服务本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全局,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试点情况,特制定本指引:一、指导原则(一)择优限量、合理布局原则。

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严格遵循“择优汰劣、稳妥审慎”的原则,集中受理审定,适度控制试点数量;合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均衡布局,优先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等原关外地区布局设点。

(二)提高准入、严格规范原则。

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准入条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度对外开放,规范审核和变更程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

(三)服务实体产业,“有扶有控”原则。

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科技小贷、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小贷、社区(股份合作制)小贷等具有专业化、特色化的公司主体开展创新试点;结合目前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当限制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以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黔府办发[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三农”的重要作用,探索我省金融改革发展创新的途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进一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为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农企业、中小企业等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市(州、地)选取有条件的申报公司作为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数量。

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制定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和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建立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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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完善我省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基本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具体负责。

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设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和微型企业。

坚持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坚持严格监管原则,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标准,规范组建审批程序,防范风险,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安全合规运行。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要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办法,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步骤和安排。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在明确主管部门后方可向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在本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各市(地)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直接向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

各县(市、区)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要向所在市(地)试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经所在市(地)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各市(地)、县(市、区)申请试点须向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上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风险处置办法等事项。

在2009年初,制定并出台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度办法,搞好试点工作部署,组织相关培训,确定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市(地)、县(市、区),批准组建首批小额贷款公司。

2009年3月份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三、组织领导工作。

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建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摆上日程,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严密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逐级上报处置情况。

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附件:《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工作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第十九条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其他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发起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5‰。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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