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山寨的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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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文化的利弊

山寨文化的利弊

浅析山寨文化的利弊山寨文化,就是快速,模仿,低价,侵权的一种文化。

他一直与法律打擦边球。

他以低价的模仿起家,靠广大老百性的产与致富。

山寨已经无处不在,从手机到MP3,MP4再到其它产品,其它行业。

有人说:山寨产品扰乱了市场,挤压了正规厂商的市场,就是打击了创新。

也有人说:山寨降低了垄断行业的利润空间,使老百姓得到了实惠,这也使得大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为了更好的占领市场,而不得不创新,以拉开和山寨产品的技术距离。

下面就说一下山寨的好处。

第一,给老百姓带来了实惠。

这实惠是显而易见的,它不像有的东西看得见,摸不着,这是很实在的。

大街小巷,老百姓很多都在用山寨产品,手机,mp3,mp4等,便宜,省钱;第二,加快了数码产品的普及。

以前的大哥大是有钱人烧的,有几个人用?太贵了,买不起。

现在呢?手机用户到处都是,中国的手机用户数都比许多国家的国民都多。

太便宜,说实话,小偷偷手机,都要先看看你手机啥牌子,山寨的还不想偷!第三,促进了就业。

大部分山寨产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机械化,自动化都不靠,山寨厂商要是能用那玩意,他还做山寨干嘛,直接做品牌得了!第四,从社会角度来说山寨满足了老百姓的需求,增强了人民的幸福感。

同时,也对日益扩大的两级分化起到了调和作用,让老百姓花少量的钱用上了精英阶层用品的功能;第五,压缩了一些垄断行业的利润空间,也促使他们为了生存而不断地改进技术,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再看看弊端,不少反对者认为:第一,山寨文化就是抄袭文化。

他们没有自己的东西,一味的模仿是没有前途的,最终会变成奴仆,会走向灭亡的;第二,山寨文化打击了真正的创新。

有人说一些高技术行业的垄断利润太高了,但是他们同样要承担相当高的研发的费用,而山寨产品挤压了他们的利润空间,降低了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让这些厂商无法投入更多的资金研发新产品。

第三,山寨产品的质量和售后得不到保证,消费者购买产品,不仅买的是这个东西,还有围绕这个东西的一系列服务,而大多数山寨厂商缺乏的就是服务,所以山寨产品有时候也是坏得快,换得快。

山寨现象浅谈

山寨现象浅谈

山寨1、指有仿冒或伪造第三方商品的生产厂家。

“山寨”从字面来解释是:在山寨中,逃避政府管理。

“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代表那些占山为王的地盘,有着不被官方管辖的意味。

2.通俗得说就是盗版、克隆、仿制等,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

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

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成名品牌,涉及手机、游戏机等不同领域,由此衍生的词汇有山寨机、山寨明星、山寨鸟巢等。

这种文化的另一方面则是善打擦边球,经常行走在行业政策的边缘,引起争议。

3.在其它产业,“山寨厂”多是表示那些供应正规厂上游配件的非正规作坊,或者生产成本低、质量不稳定产品的草莽厂家。

“有句行话叫‘这种产品连山寨厂都能做’,经常表示这产品的设计、技术、生产门槛已经很低了。

”一个照明企业的副总对记者说。

现在,就连电影也有山寨版《画皮》、《剑蝶》山寨一词也逐渐出现在一些应用写作的文章之中。

4.时间跨越到2008年末,由山寨机引发的山寨现象蔓延到整个网络,山寨明星、山寨红楼梦、山寨百家讲坛等等都毫不掩饰对精英文化的挑战,随后山寨现象又意外的登上了CCTV新闻联播,这是官方首次对民间现象表述自己的意见,至此正式进入全民时代。

山寨文化会影响下一代的社会危机,为什么呢。

它不管是现在一些好的或坏的都来搞怪的模仿对现代正规文化发展给与一种讽刺的感觉。

特别会影响青少年期一种叛逆心理的加剧萌生,对未来人生辨别是非对错的心理误导。

山寨经济山寨经济是指以山寨式生产为表现形式的一种经济模式自2005年后,中国电子制造行业的产业管制和技术门槛再度降低,深圳及江浙的众多小企业开始涉足市场广阔的电子产品市场,以手机制造业为首,出现了大批依靠模仿并加以创新而且价格低廉的厂家,我们将这种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并加以创新,最终在外观、功能、价格等方面全面超越这个产品的经济现象称为山寨经济。

不仅是手机产业,随着政策门槛和技术门槛的进一步降低,山寨制造正向着IT业的各个领域扩展,山寨的含义也被无限的扩大了,不仅仅局限于模仿,大量具有以较小资本投入、低成本运作、具有敏捷的市场反应速度、产品周期短等特点的中小企业都被划到了山寨的范畴之中。

非法仿冒行为案例分析

非法仿冒行为案例分析

非法仿冒行为案例分析随着全球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非法仿冒行为在商业活动中的危害日益凸显。

非法仿冒行为不仅对原始品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更是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威胁。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探讨非法仿冒行为的危害和对策。

1.案例一:虚假手机销售某电子产品公司推出了一款全新手机,备受消费者欢迎。

然而,不久后市场上出现了一批价格低廉的相似手机,这些手机外观、功能等与原手机几乎一模一样,但价格只有原手机的一半。

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这些手机质量差,性能低下,甚至无法正常使用。

经调查发现,这些手机是一些小型手机厂商通过侵犯原手机公司的专利和注册商标来生产的仿冒产品。

这个案例突出了非法仿冒行为对消费者的直接危害。

消费者购买了仿冒产品以后,很可能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甚至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威胁。

而对原手机公司而言,仿冒产品的出现将直接损害其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案例二:侵权商标注册某公司在中国注册了某个知名品牌的商标,并将该品牌的产品在市场上大量销售。

然而,该品牌的总部却发现,在其他国家也出现了使用该商标的情况,而且是在该国官方注册的商标。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商标是通过仿冒的手段进行注册的,而且这些仿冒商标的所有者还打算对该公司提出侵权指控。

这个案例显示了非法仿冒行为的跨国特点。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非法仿冒者可以通过跨国注册商标、专利等方式进行侵权活动,从而给原始品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而原始品牌公司必须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维权,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3.案例三:盗版图书出版某知名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畅销图书,然而不久后市场上却出现了大量盗版图书,这些盗版图书印刷品质差,内容错误,严重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创作权和出版社的经济利益。

这个案例凸显了非法仿冒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通过盗版的方式制作和销售图书,不仅是对著作权法的侵犯,也是对原作者和出版社劳动成果的不尊重。

而由于盗版图书的价格低廉,也极大地损害了合法图书的销售市场,给出版社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山寨”兴起的背后所隐藏的法律问题

“山寨”兴起的背后所隐藏的法律问题


四、 目前存 在 的现实 问题 由 以上 分析 , 以看 出 , 实我 国 的法律 体 系早 已形 成 了一 可 其 套法 律保 护 网, 为什么现 在 的 山寨 机 曾愈演 愈烈 的趋势 呢 ?笔 但 者分 析 , 能存 在 的原 因如下 : 可 1作为 民法里 的索赔 程序 , . 往往 被侵权 者对 山寨机 的侵权 不 够重 视 , 或者 是取 证 困难 。以 山寨手 机 为例 , 个人 作坊 雇佣 几个 人就 可 以组 装 山寨机 , 而且 仿 冒者往 往会 打 一枪 换一 个地 方 , 起 诉 时找 被 告 的住 址和 姓 名都 很 困难 ,这 样给 民事 索赔 带来 了 障 碍 。当 事人 如果想 请律 师 调查取 证 , 又得 考虑 成 本 问题 , 种 原 种 因导 致 索赔 渠道 不畅 。 2 从行 政保 护手 段看 , 践 中, . 实 国家相 关 行政 管理 部 门不是 鉴定 专家 , 其本 身很 难辨 别 高仿 真 的山寨 机 , 法 给产 品定 性为 无
在 20 年末 , 08 一股 叫做 “ 山寨” 的风潮 来势 汹汹 , 山寨” 从“ 手 机到 “ 山寨 ” 电脑 , “ 从 山寨” 品牌到 “ 山寨 ” 文化 , 甚至 出现 了“ 山 寨” 百家 讲坛 、 山寨” 晚 ……一 时 间“ “ 春 山寨 ” 好似 一种 流行 符号 , 在全 国范 围 内广 泛 传播 。一 样事 物 能迅 速蹿 红必 有其 理 由 , 山 “ 寨” 文化 的流行 , 就有 着 时代 发展 的必 然性 藏 身其 中 。这 个 必然 性是在 我 国改革 开放三 十年 间里逐 渐积 累起 来 的, 随着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和科 学技术 的进 步 , 以前 被人 人喊 打的“ 现 冒牌 货” 的质量 有 了很 大的提 高 , 能够 基本 满足 人们 对产 品的要 求 的同时 却有 在 着 巨大 的价 格优 势 , 以越来 越 多 的人开 始青 睐“ 所 山寨 ” 品 。 产 但 在“ 山寨” 旗下 , 隐藏 着创 新 力贫 瘠 、 识产权 保 护不 力 以及 大 也 知 流 氓无 产阶 级文 化 的暗 影 , 文 中, 本 笔者 从 自己所 学 之专 业— — 法 律 的角度 出发 浅谈 山寨 产 品 的法律 问题 及其 周边 问题 。 山 寨产 品的 定义 及其 法律 属性 “ 山寨” 词其 实 由来 已久 , “ 一 对 山寨 ” 一词 的认 识相信 很 多人 是 从 山寨手机 开始 的。 何为 “ 山寨” 山寨” 词 源于 广东 话 , ?“ 一 代 表那 些 占 山为王 的地盘 , 着 不被 官方 管辖 的意 味 。 如 山寨 手 有 正 机 , 据我 国的手机 行业 准 则 , 机在 得 到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信 息 根 手 产业 部 的批 准后 才 能得 到入 网许 可 。而 市 面上 的 山寨 手机 大 部 分是 不符合 信产 部 的许 可 标准 的 , 也就 是说 这部 分 山寨 手 机相 当 于 黑手 机 , 反 了《 违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产 品质量 法》 关于产 品进 入 市 场 的限制性 规 定 。 另外 , 谓 的山寨 产 品一般 都会有 实 际上 的模本作 为其 仿 制 所 对象 。一 开始 , 模本 占有 很 大 的优势 的时 候 , 山寨产 品通 过 对 模 本 的仿 造 , 降低 它 的信用 , 升 自己的市场 信用 。等到 山寨 发 展 提

浅析山寨现象和创新精神

浅析山寨现象和创新精神

浅析山寨现象和创新精神郭小康西安惠安中学浅析山寨现象和创新精神山寨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分析它的根源,有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

山寨现象的政治根源主要就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社会重大变革;经济根源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转轨变型中,定牌加工和三来一补的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和互联网的出现也有影响;文化上,广义上很广泛,狭义上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

当前,山寨文化已经广泛深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

造成山寨产品、山寨文化繁荣的原因,除了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还有诚信意识、法律的缺失、创新能力不强的因素。

但是其缺点于此,优点也不容忽视:山寨产品的显著特点一是廉价,二是实用,三是更新迅速。

在小康社会还没有全面建成的今天,草根阶层、平民阶层虽然收入低微,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高档时尚产品享受的欲望,仍然时时在萌动。

在不偷不抢不贪的前提下,在无义之财决不取的价值观下,要想使用相对高档的、实用的产品,惟一的“正道”便是购买山寨产品。

山寨产品之所以能够行销于世,用者多多,跟山寨文化产品的草根属性、平民属性密不可分。

正是看准了这样一个庞大的草根平民消费群体,山寨文化产品才有了巨大市场,才对产品形成了严重的冲击和巨大的挑战。

从这个方面来讲,山寨文化产品对于文化产品的价格定位、便民实用、更新速度等,都是很好的刺激和促进。

对于山寨现象不能一刀切处理,而应该因地制宜地引导和扶持。

山寨现象从文化层面说,不能认为它只是一味的模仿,山寨本身具有讽刺的意味。

“模仿与讽刺”是社会文化发达和进步的表现。

从经济层面来讲,山寨是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

同时,劳动力供给方面,巨大的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阶段都指明山寨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因此,山寨本身不是单纯的模仿,模仿的本身就具有创造性。

山寨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人创造力、想象力发挥的一个渠道,利用主流文化进行自身的创造,让草根文化获得活力的一个很好的平台。

山寨文化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再创造。

浅谈山寨文化

浅谈山寨文化

浅谈山寨文化内容摘要:“山寨文化”是指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并加以创新,最终在外观、功能、价格等方面全面超越这个产品的一种现象。

本文剖析了“山寨文化”产生的根源以及社会效应,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山寨文化”反映了我国的时代特征。

对于“山寨文化”,应该结合时代特色,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其建设,分析产生原因,积极引导、区别对待。

关键词: 山寨文化科学发展观区别对待一、什么是山寨文化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代表那些占山为王的地盘,有着不被官方管辖的意味。

“山寨”是依靠模仿、创新、恶搞等手段发展壮大起来,反权威、反主流且带有狂欢性、解构性、反智性以及后现代表征的亚文化的大众文化现象。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将“山寨”理解为三个层面:1)“山寨产品”:第一个层面是其物质层面,“山寨”从字面来解释是:在山寨中,逃避政府管理,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展起来的产业。

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

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成名品牌以及千变万化的造型和功能,涉及手机、电脑等不同领域。

山寨产品包括山寨手机、山寨笔记本、山寨MP3 等。

这些产品如山寨手机多模仿一线品牌如Nokia、Samsung、Sony-Ericsson 等一线品牌的功能以及外观,甚至有些将品牌名改为Nokir、Samsing、Suny-Ericcsun来求得与模仿原本的相似性。

由于这些手机多抄袭手机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从而节省了研发费用,其价格只有正规产品的五分之一甚至更低。

加之其虽然材质和做工会稍逊一筹但其功能繁多、外观新潮,从而得到中低端消费者的青睐,行业规模不断扩大。

而网络也出现打出“推介国产强机,交流山寨文化”口号的“山寨机网”。

2)“山寨文化”:第二个层面是精神层面,即我们理解的狭义的一种精神文化现象。

其中包括了山寨行为所折射出的主体行为者乃至当前大众的社会心理、审美取向以及社会思潮的涌现、价值体系的新建等。

山寨现象的法律规制

山寨现象的法律规制

山寨现象的法律规制摘要:“山寨”在最近年流行的热度仍然不减,从最初的山寨手机到现在电视节目版权等,可以说各行各业里面的山寨产品普遍开花,其中不乏好的值得鼓励借鉴的地方,但有的严重侵权对法律权威也是践踏。

它一方面说明了以低廉和时髦的产品迎合了大众对高端品牌的追求,另一方面仿制性突出的山寨产品又给法律带来一次重大的考验。

因此,对于目前频频出现的“山寨”现象,更要以理性、客观角度去分析其成因,以法律的视角和发展的眼光引导其在法律规制下发展。

关键词:山寨;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一、山寨概述“山寨”这一词,其原意是那些占山为王的地盘,而不接受被官方管辖的意思。

而目前我国社会中流行“山寨”现象,主要是指一些商家通过抄袭、模仿等不规范手段发展起来,但其具有反智性、反主流、反权威且带有解构性、后现代性的大众文化现象。

对社会属性内涵可从三个方面阐述。

第一方面,从物质层面上看,主要针对“山寨产品”描述,一般最初意义是指新型电子等产品在版权、商标权等被仿制而受大众追捧的现象。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仿造性、侵权性、快速化、平民化。

比如:一些商家通过对某手机品牌快速模仿,由于仿制行为而大大弱化了生产成本而迅速打开市场。

第二方面,从精神层面上看,即是指“山寨文化”,这一文化现象主要涵盖山寨行为所反应的市场主体者、大众等的社会心理状态、审美价值取向、社会价值体系构建等。

第三方面,从行为层面上看,它可分为面对山寨现象所产生的价值观,同时对山寨产品所产生法律问题处理机制,比如:商家对相关知识产权、经济法中不正当竞争法等规避和问题。

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山寨现象不仅是人们话题,也是个不可回避的话题,至于其是草根精神的体现,还是创新的“杀手”,众口对其不一。

其一,大部分人趋于认可态度。

据一份手机使用统计调查数据显示,35.89%的人选择支持山寨机,41.67%对其不持否定态度,可见超过70%的人对山寨机持不反对态度。

同时另一调查对山寨文化认可度称,五成以上的网友看好山寨文化,认为应该任其发展。

正确看待山寨现象

正确看待山寨现象

正确看待山寨现象正确看待山寨现象近些年来,山寨现象在我国日益突出,无论是山寨手机、山寨电子产品,还是山寨文化产品,都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然而,对于山寨现象,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山寨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中国,它在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

正因为全球市场竞争的激烈和创新能力的不同,山寨现象才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生存和发展。

实际上,山寨现象也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尤其是针对某些品牌高昂价格的产品,山寨品的低廉价格和相对接近的功能吸引了一部分消费者。

其次,山寨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科技和创新的进步。

山寨产品的出现,催生了一些本土企业的起步和发展,让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有更多的机会。

许多山寨企业通过模仿和改进,逐渐掌握了技术,并开始创新自己的产品。

同时,山寨现象也使得品牌企业意识到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而加强了自身的研发能力。

然而,山寨现象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山寨产品的质量无法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制造山寨产品往往会忽略品质和安全标准,这对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其次,山寨现象侵犯了原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不仅损害了原创企业的利益,也对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

再者,山寨产品的盗版和侵权行为不仅违法,也影响了原创企业的发展。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通过正确的态度来看待山寨现象。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对山寨产品的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和市场秩序。

同时,要提高公众对山寨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知,避免盲目购买和使用山寨产品。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创新的支持,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专利保护措施,引导企业走向正规化和创新发展。

品牌企业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在个人层面上,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仅要追求品牌和质量,也要关注产品背后的创新和研发。

应该尊重原创企业的努力和成果,支持正规渠道购买正版产品,抵制山寨产品的存在。

刑法与民法对于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打击与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打击与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打击与保护假冒伪劣产品和商标侵权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给商家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和消费者权益,刑法和民法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与保护。

一、刑法对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打击刑法是国家用来打击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在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行为中,刑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打击:1. 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刑法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罪。

这些罪行包括商标权侵犯罪、专利权侵犯罪、著作权侵犯罪等,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刑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也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于盗用他人商标、销售伪劣商品、制造假冒商品等行为,刑法将侵权行为定为商标权侵犯罪,侵权者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3. 打击制售劣质商品刑法还规定了对制售劣质商品行为的打击。

制售劣质商品涉及到消费者的权益,对社会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刑法中明确规定对制售劣质商品行为进行打击,并对违法者予以相应刑事处罚。

二、民法对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保护民法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方面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

在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保护方面,民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1. 商标权的民事保护民法明确规定了对商标权益的保护。

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商标权被侵犯时,持有商标权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赔偿损失等。

民法对商标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 损害赔偿的要求当假冒伪劣或商标侵权行为导致损失时,民法允许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

被侵权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侵权者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自身的损失。

民法通过赔偿制度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违约责任的追究民法中还规定了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违约责任。

辩论赛立论稿

辩论赛立论稿

辩论赛立论稿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山寨行为应该被支持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观点是,山寨行为应该被支持。

在过去的几年里,山寨绝对是国内最流行的词语。

而随着山寨手机、山寨产品、山寨春晚、山寨明星、山寨文化等等字眼不断活跃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之上时,它就成为了社会公众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我们姑且都将这些都归结为“山寨行为”。

首先,请让我来为大家分析一下“辩题”。

所谓“山寨行为”,山寨行为是指处在市场培育期的发展中国家,由一些有智慧头脑型的民间人士,为满足那些受消费能力限制、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品的群体对某种欣赏的产品(包括文化产品)的消费欲望,或者因为市场存在着的一种固有的产品因为长久没有创新和换代,而通过复制、模仿、学习、借鉴和创新改良的方法,推向市场的一种快速、满足平民、适销对路、具有多功能性、低价位的产品。

,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山寨产品”和“山寨文化”两大类。

这种行为的主要特征就是小成本,大价值,反垄断,满足平民的消费心理。

我们提到的"支持”,就是一种“扬弃”的过程,它包括保护这一大类行为中合理的部分使其发扬光大,并且规范其不合理的部分,使其走向合理的轨道。

而对方观点中的取缔是一种完全的否定,不给山寨合理之处以发扬的空间,而一味地批判和禁止。

这种做法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可行的。

根据对这个的概念分析,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山寨的本质是模仿和创新。

模仿是创新的必然阶段和必要准备,创新是模仿的必然结果。

两者存在一种前后相继,量变到质变的关系。

山寨行为正是对于通过对于高端产品的模仿与借鉴,然后经过自己的创新改良,将其推向市场,来满足普通民众的消费需求。

这种模仿是经过了市场的竞争与检验筛选的一个去粗取精的过程,是应该被支持的。

之所以要支持,首先因为它是非常有利于创新的,是创新的必经阶段。

任何一个产品,一种文化再其起步的阶段,都会找出这种模仿的痕迹,包括微软等一些大企业。

“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

“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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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成因及对策分析一、假冒伪劣产品的成因1.利益驱使:假冒伪劣产品往往源于经济利益的驱动。

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高额利润,这种利益诱惑成为了许多制假售假者冒险“走上条子”的动力。

2.缺乏监管:监管力度不够也是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原因。

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措施和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制假售假者来说,这为他们提供了可乘之机。

3.技术水平和资质问题: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往往需要掌握一定的技术,而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和资质认定并不严格,导致没有过硬的技术能力也能轻松获得生产和销售的许可。

4.市场需求与品牌诣:不完善的市场需求和消费心理也是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原因。

一方面,消费者对于价格的过于追求,容易被低价产品吸引;另一方面,因为市场上有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品牌效应和正规产品的价值被削弱。

5.宣传和推广手段:制假售假者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和推广,扩大假冒伪劣产品的影响范围。

他们通过编造虚假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信息来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得更多的购买者。

二、对策分析1.增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惩罚制假售假者,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提供强有力的震慑。

2.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假冒伪劣产品惩罚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可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

3.强化技术审批和资质认定: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技术审查和资质认定,严格把关。

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确保正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安全。

4.增强消费者教育意识: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辨识能力。

向消费者普及相关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的知识,让消费者了解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提高他们的购物和消费品质。

5.增强品牌价值:企业应加强对品牌的建设和保护。

“山寨”产品引发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

“山寨”产品引发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山寨”产品引发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李静摘要伴随着“山寨”市场的繁荣,“山寨”产品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得到各领域的关注,以及引发的相关的法律问题,表明“山寨”产品不能迈进法律的禁区。

面对“山寨”产品的将来,“山寨”产品何去何从:“山寨的明天”是宽容还是封杀?关键词山寨侵权知识产权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99-022008年,“山寨”一词的曝光率颇高,山寨产品也深入到市场的每个角落,特别是IT 市场。

对于很多人讲,山寨一词虽不陌生,但含义却不尽了解。

“山寨”一词最初源于广东话,是一种由民间力量积蓄发起的产业现象,产品涉及手机、数码产品、游戏机等领域,主要特点为高仿性和平民化。

一、“山寨”市场繁荣的原因对于市场上来势汹汹的“山寨”产品,可以说是乱花渐欲迷人眼,山寨市场呈现一片繁荣的景象。

山寨产品畅销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以“山寨机”为例,某手机卖场里近7成柜台有山寨手机销售,山寨机柜台“地势”甚至比诺基亚、三星等名牌手机还要好。

山寨机的外形与知名品牌的热门产品相似,功能甚至比原版还强大;品牌多到令人眼花缭乱,“NCKIA ”、“SAM SING ”等类似的擦边球商标随处可见,价格仅数百元,非常诱人。

低价、个性或高仿、丰富应用这是山寨手机畅销的原因之一。

低价:低廉的价格是山寨产品的最大卖点。

一般来讲,山寨产品的销售价格小于同等性能水平品牌产品的二分之一。

而低价的根本则依靠成本低、产品上市周期短、渠道积极性高这几个方面起作用。

山寨产品厂商看到一些品牌的热卖机型后,找到设计公司作破解和仿冒设计,再找到加工工厂进行生产,生产出来后直接投入到渠道开始出货。

在成本方面,山寨产品节省了品牌厂商在产品研发、入网检测和品牌营销方面的费用;推出新产品的速度也极快。

在手机产业链中,正规品牌手机从策划阶段到最后投入市场,一般需要半年到10个月的时间,而山寨机却可以在这段时间内源源不断地推出多款新产品。

“山寨现象”的社会学探析

“山寨现象”的社会学探析

【 关键词 】山寨;活语 权;社会失范;等号消 费
从 20 年 出现 山寨 于机 ,到 现 存 的 山 察 “ 巢 ” 、 山察 f 、 03 鸟 列 山寨 版 新 闻 联 播 … … 似 乎 只 要 是 有 点 名 气 的 都 能 弄 个 山寨 版 的 出来 。从I 业崛起 的山寨潮 流逐 渐蔓 延到社 会生 活 的各个领 T 域 , 人有 占山 为 l, 与 主 流 文 化 “ 庭 抗 礼 ” 的势 头 。 十 分 2 0 年 l 日 , 以 严 谨 、权 威 著 称 的 央 视 新 闻 联 播 对 0 8 2 J2 J “ 寨 现 象 ”进 行 了报 道 ,称 “J察 ” 一 词 已经 从 经 济 行 为 逐 山 【 J 渐 演 变 为 社会 文化 现 象 。

1 社 会 改 节 变 迁 引 起 义 化 多/ 化 . 、ຫໍສະໝຸດ 山 寨 的 相 关 界 定
现 在 人 们 众 说纷 纭 的 “ 杂 ”现 象 } 可 以 从 两 个』 嘶 J J I 要 :
解:
社 会 学 家 。 伯 认 为 , 现 代 “ 魅 ”的 中 已- : 侄 j 除 'r Ig仃  ̄ 何 “ 界观 ” 能 够 合 法 地 命 令 集 体 一 致 同 意 。权 威 主义 的 衰 落 世 与 信 仰 自由 的 结 果 必 然 导 致 相 对 主 义 的兴 起 。社 会 变 迁 造 就 高 度 分 化 的社 会 阶 层 , 不 同 阶 层 的 利 益 诉 求 大 相 径 庭 ,而 主流 文 化 无 法 满 足 所 有 群 体 的 需 求 。随 着 经 济 基 础 的转 、 市场 的 多 无化 发 展 , 现 了 多 元 文 化 。人 们 对 文化 的 宽 容心 态 ,对 【寨 i J 艾化的兴起起着推波助澜 的作用。 l寨 文 化 的 背 后 , 足 权 的 ¨题 , 实 际 足 种 文化 仪 L 『 的 令 、 文化 资源 的 冉 分 配 。它 的 现 灶 刈 文化 文化 一僚 现 缘 的突 破 反 抗 。 “草根 阶 ” 此 取 表 达 的 … j 获 得 等 对 的 台和 自身 话 语 极 。 { ‘

“山寨产品”概念界定与政府规制

“山寨产品”概念界定与政府规制

缺位的裸露与讽刺,其核心就是剽窃, 是 占据 的山中营寨。 而如今在大众 中广泛流 了巨大 的经济泡沫 。 而正是跨国公 司对于
中 国创 造Biblioteka 的最 大 阻 碍 。 行 的 山寨 概 念 来 源 于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的广 产 品和 技 术 的垄 断 直 接 诱 发 了 山 寨 产 品

严 重 的 泛化“ 山寨 ’ 念 的趋 势 。 比如 , 概 有 争的结果。哈佛大学商学院的迈克尔 ・ 波 媒 体 报道 北 京 、 建等 地 有 人 违 反法 律 法 特 根 据 竞 争者 在 竞 争格 局 中不 同的 地 位 , 福 规私 自在 路边 设 置 路牌 竞 被 网 络 媒 体 称 把竞 争 者 分 为领 导 者 与跟 随 者 。 导 者 具 领
定, 分别从 竞争创新和社会文化角度 分析 广 泛 含 义 ,将 上 述 称 谓 统称 为 “山寨 产
三、 山寨 产 品产 生 的 根 源
。 媒 1从 竞争与创新的 角度 。 、 从竞争与创 山寨产品产生的原 因、 积极意义和存在的 品 ” 目前 , 体 和学 界 对于 山寨产 品的 概 念 还 没有 明确 和 统一 的 界定 , 而且 存 在 很 新 的角 度 分析 , 山寨 产 品 的 出 现 是 市场 竞 问题 , 对政 府 规 制 提 出政 策建 议 。 关 键 词 : 寨 产 品 ; 山 寨 ; 主 创 山 伪 自 新 : 府规 制 政 中 图分 类 号 :2 文 献 标识 码 : F7 A
为“ 山寨路牌”有不法商家假 冒名牌进行 有 各种 优 势 , 本领 域 游 戏 规 则 的 制 定者 ; 是
产 品生 产 都被 冠 上“ 山寨 名 牌 ” 的头衔 。 针 与 教育 者 ; 于 劣 势 地位 的跟 随 者 是 领 域 处 20 0 8年是“山寨 ” 滥的一年 , 泛 各种 对这 一 严 重泛 化甚 至扭 曲“ 山寨 ” 念 的 内游 戏 规 则 的服 从 者 , 是 这 个 领 域 内 的 概 也 诸如“ 山寨手机 ”“ 、 山寨笔记本 ”“ 、 山寨汽 趋 势 , 当前 我们 需要 界 定和 区 分 哪 些是 山 学习者 。对于山寨厂商来说, 他们正是作 车 ”“ 寨 春 晚 ” 类 的“山寨 产 品 ” 街 寨产 品, 、山 之 在 我 哪些是“ 山寨 ” 品, 伪 产 目前充斥 为 本领 域 的 跟 随者 和 学 习者 出现 的 。 国

假冒注册商标案疑难分析

假冒注册商标案疑难分析

假冒注册商标案疑难分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
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未列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不应当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商品。

关于该节相关条文规定的是“同一种商品”,而并非“同一类商品”。

《知识产权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
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当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
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比如说,“水饺”与“饺子”仅一字之差,“水饺”体现出对“饺子”这种食品的烹饪方式,二者所指向的实际是同一种事物,应当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又比如,“汤-圆”与“元宵”这两种食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是相同的,只是由于地域文化差异等因素而叫法不同,在社会公众看来,二者指向的实际也是同一种事物,也应当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对于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情况,如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牛奶,但其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将注册商标使用在了白酒上,此时即使行为人也在白酒上使用了与权利人相同的商标,也不予以刑事处罚。

民法典假冒伪劣条款

民法典假冒伪劣条款

民法典假冒伪劣条款在《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涉及假冒伪劣相关的内容,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代理人受委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就属于代理事项本身违法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属于欺诈行为,购买方在符合条件时可行使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可依据此条进行处理。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标识或指示)缺陷等。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

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

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当今社会,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作为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我深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此,我将结合幼儿教育领域,谈谈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以及我们应如何保护自己和孩子。

让我们来看看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的危害。

假冒伪劣商品往往质量低劣,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以幼儿教育领域为例,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的幼儿教育产品,如教材、教具等。

这些产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假冒伪劣商品还可能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第一,提高警惕,辨别真伪。

在面对幼儿教育产品时,消费者要具备一双“火眼金睛”,学会辨别真伪。

在购买教材、教具等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质量认证等信息。

同时,要了解一些知名品牌的产品特点,以便在购买时进行比较和鉴别。

第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要学习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

在购买商品时,要留存相关证据,如购物发票、产品包装等。

一旦发现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消费者要积极向家人、朋友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提高他们的保护意识。

同时,要关注媒体报道,了解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提醒身边的人注意防范。

第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消费者要敢于曝光假冒伪劣商品,让这些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分享自己的购物经验,提醒其他消费者注意。

同时,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企业要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要诚信经营,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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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山寨的法律探析论文关键词:山寨知识产权民法宪法创新论文摘要:经过2008年,“山寨”现在演变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山寨产品以成本低、功能、易操作等特点而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山寨节目通过极具调侃幽默感语言获得受众的欢迎;山寨人物频繁曝光荧幕受到广泛关注; 山寨文化走进央视新闻联播,得到官方认可。

然而日益发展壮大的“山寨”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从山寨手机、山寨明星到山寨春晚,从山寨产品、山寨现象到山寨文化。

有人认为,“山寨”是一种自娱自乐,是一种民间创新,是一种草根文化,但也有人认为“山寨”是一种颠覆、假冒、伪劣、剽窃、盗版、侵权。

2008人们称之为“山寨年”,不仅是山寨产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横行,更是在2008年12月2日,央视新闻联播专门对“山寨”进行了报道,“从2003年开始出现山寨手机到各种山寨产品,山寨一词已经从经济行为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于是“山寨”正式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得到主流的认可。

面对诸多争议,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山寨”将如何应对未来的发展呢?一、“山寨”的流行“山寨”在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是筑有栅栏等防守工事的山庄,或者泛指村庄,也指旧时绿林好汉占据的山中营寨。

“山寨”原本义上指与官府作对的叛匪或盗贼占山为王建立的地盘。

现在流行的“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起源与广东手机的仿制行业,主要指民间H力量模仿成名品牌的产业现象,其产品涉及手机、数码产品、服装等不同领域。

后来人们逐渐将其借鉴到一切活动领域,成为假冒的非真实的替代品。

1. “山寨”的类型综观“山寨”,笔者大体对其分为几种类型:⑴“山寨产品”山寨产品i要指一些小工厂做一些成本小、见效快、回报多的产品。

其主要模仿名牌产品的商标、功能、样式等,以其低廉的价格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如手机、数码相机、游戏机、电动玩具、MP3、服装等。

最为常见的就是品样繁多的手机品牌,一般称之为“山寨机”,如“N0KLA”、…SAMSANG”、“Anycoll”、“HiPhone”等,这些山寨机不但外观设计精美,而且兼具照相、摄像、蓝牙、MP3、MP4、手写、触摸、双卡等诸多功能,但价格极其低廉,通常在几百元。

在其他领域山寨品牌诸如“HIKE”、“K印pa”、“adibas”、“adivon”等也皆是模仿知名品牌的商标样式的产品,其款式新颖,价格低廉。

(2) “山寨人物”山寨人物主要是指一部分人的长相与与诸多明星相似,他们模仿明星参加演出、代言广告等各种活动,成为山寨明星。

山寨明星除长相外,一般还会通过模仿明星的语言、动作、歌曲等,具有和明星相似的才艺,如“山寨刘翔”刘畅、“山寨周华健”周财锋、“山寨周杰伦”周展翅、“山寨李宇春”李玉春等。

山寨明星以其形似的外表和价格低廉的出场费,受到大众和商家的欢迎。

(3) “山寨节目”山寨节目主要是指模仿或借鉴其它流行名牌节目的形式而创造的吸引观众的节目形态,如山寨春晚、山寨电视剧、山寨模仿秀等。

有些山寨节目主要是指模仿的痕迹太多,缺乏创新;而有的山寨节目主要是指明显的带有幽默讽刺的意味,对社会现实进行的暗讽,带有恶搞的成分。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被誉为山寨节目的开拓者。

每当一个新事物出现,都会伴随其恶搞作品的出现,如山寨电影《画皮》、《剑蝶》,山寨搜索引擎“baigoohoo”等。

(4) “山寨文化”“山寨”上升为一种文化现象,主耍指草根文化或底层文化。

山寨文化应该是指“普通民众运用智慧模仿或者创新或者制作出紧跟时下流行的高科技或者高规格的生活产品的综合,是普通民众运用智慧在生活中自我竞争、自我创作以及产生成果的一种从精神到物质的文化再现。

”…而现在社会流行一般意义上的“山寨文化”却是指代凭借恶搞、模仿、剽窃、假冒等手段,在低端消费群体和地方保护主义环境下存在的反主流的文化现象,成为了模仿、低端、盗版等代名词,被赋予了挑战文化霸权、消解各种强权的含义。

2. “山寨”流行的原因应该说山寨的流行有其内在原因。

从这些“山寨”的功能上来说我们可以简单的将山寨分为娱乐性为目的和经济营利性为目的两种。

娱乐性的山寨主要是指明显带有自娱自乐目的,以讽刺调侃的口吻进行的模仿或恶搞等,主就指山寨节目,他们一般不带有营利目的。

而营利性的山寨主要指诸多的山寨产品,其模仿品牌产品的样式风格,赢得消费者的眼球而获利,如山寨手机、山寨数码相机、山寨服装等。

(1) 娱乐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因为当今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的影响,人们的生存压力增大,各种山寨节目作为人们缓解压力的一种方式;同时大众传媒的推动,造就了山寨流行的浪潮。

比如许多人对社会压力下生存的宣泄或者在现有条件下其某种需求不能得到社会的满足,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需求表达。

山寨节目中的恶搞,就是人们对现实中的丑恶、荒唐、无知、不义、乏味现象的不满,用其愤世嫉俗和玩世不恭的言行来表达对真善美的强烈渴望。

山寨《百家讲坛》也是对自己现实能力的表达。

当然也有人提出,现行的“山寨”也是希望彻底颠覆传统行业潜规则,建立一种新的文化价值秩序。

(2) 营利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商家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受众需求的影响。

山寨作为一种新的形态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正迎合了当今社会文化价值接受多元化的复杂背景下人们的新奇观、从众观和欲望观等心态,其表现形态的复杂性、多样性、差异性、独特性等特征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个性需求,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一方面是小生产上知识产权观念单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模仿直接生产产品;另一方面消费者消费需求上对品牌的要求很高,但经济能力的限制,使其追求产品价格低廉、外观设计与品牌相差不大的产品,而品牌生产商知识产权维权观念意识不够,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尚未引起普遍重视,而且品牌产品缺乏创新力度,价位偏高。

这为山寨造就了巨大的生存发展的空间。

二、“山寨”的法律探析“今天你山寨了吗”,转瞬之间,山寨成了流行的问候语,颇受争议的山寨依傍着它的载体成名成了普通大众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

“山寨这个名词被传播到大街小巷,网络及各大报刊媒体间,随处可见,隐隐形成一种文化表达方式,被社会所接纳、引用。

”。

然而山寨的广泛流行却与社会现行法律不断冲突,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山寨何去何从呢?1. “山寨”与知识产权(1) 著作权山寨对著作权法的侵犯主要是山寨节目。

山寨节目采用复制、模仿、借鉴形成的新作品样式或对原作的反讽恶搞。

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侵犯了原作《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

而《剧来风之情系小青岛》很明显是来源丁电影《喜剧之王》,其在作品内容与形式上都与原作有很大的相似的地方,可以认作是对原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

而很多山寨歌手参加各地的大大小小的演唱会,很多则是对歌曲著作权的侵犯。

还有诸多的山寨选秀节目很明显是对艺术创意的侵权,我们可以是具体情况而分析。

当然对一些非营利性的山寨节目在现有著作权的规定下还很难界定其侵权的行为,需要著作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 商标权《商标法》第七章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50条规定,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诸如“N0KLA”、“SAMSANG”、“Anycoll”等皆都是对诺基亚、三星等手机品牌商标权的侵犯,极易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品牌厂商的利益。

由十在产品包装、商标上出现了普通消费者不易识别的克隆现象,全球最大的称猴桃生产销售商,新西兰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将南通西树果品贸易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判处西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在该案中,南通西树公司使用的“Znishio及图形”“Nnishio及图形”标识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原告使用的“zesPri及太阳光芒图形”注册商标。

(3) 专利权《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山寨产品,一般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模仿适用知名品牌的外观设计,其样式、颜色、外观等主体部分与品牌产品的主体相同或近似,无疑造成对品牌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

(4)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昆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无论是山寨产品还是山寨明星,其行为给真正品牌商家的无疑造成巨大的损害,侵占了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而部分商家也利用山寨行为恶搞竞争对手,造成竞争对手形象的损害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曾经引起巨大争议的两部作品《移动恶搞联通》和《联通恶搞移动》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我们又很难去寻找其真实的“导演”。

2. “山寨”与民法⑴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

人人都有肖像权,明星有,普通人也有,所以一般认为拿自己的肖像做广告不会设计违法。

毕竟长相外貌是天生的,“山寨明星”们也没有刻意的去使用明星的姓名和肖像,他们依靠的是自己长相的优势。

但“虽然相貌是天生的,姓名也是父母取的,但是如果利用“长得像”这种优势,并刻意模仿原版明星的形象或招牌动作来欺骗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就有违法的嫌疑。

”(2)个人形象权“形象权足指人们对自己的身份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其中的身份,包括人的姓名、肖像等等。

其中的使用,包括自己的商业性使用和许可他人的商业性使用。

未经许可而商业性地使用他人的身份,就是对他人形象权的侵犯。

”一般明星都有其特定的招牌符号形象表明其个人身份,如眼神、动作、穿着、发行等。

“山寨明星”利用其长相优势并通过外在表现与明星保持一致,在各种广告行为中实质上是利用了明星们的个人形象,构成了明星个人形象权的侵犯,很可能误导消费者。

3. “山寨”与宪法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基于《宪法》对自由的规定,有学者提出了关于“山寨”是平民文化的诉求,是网络传播环境下自由的表达方式,比如恶搞行为、山寨节目行为。

从《宪法》规定来看,宪法自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单方面夸大宪法的自由,将自由放在首要地位,是一种片面错误的法律主张,毕竟宪法的自由权不是无限度的,过分行使将破坏他人的合法权利。

民法、知识产权法等对权利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表演者表演形象权的保护恰恰是对宪法自由精神原则的维护。

如果说山寨行为对自由权的行使的话,那么其行为应在不破坏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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