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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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库〔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国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国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 (2)1.1目的与意义 (2)1.2适用范围 (2)1.3术语和定义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组织架构和职责 (3)3.1公司总部 (3)3.2 分、子公司 (4)3.3 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 (4)4管理内容和方法 (4)4.1基本原则 (4)4.1.1战略引领原则 (4)4.1.2价值导向原则 (5)4.1.3分类管控原则 (5)4.1.4精益管理原则 (5)4.1.5刚性约束原则 (5)4.1.6风险管控原则 (5)4.2中长期预算 (5)4.3年度预算 (6)4.3.1 年度预算编制准备 (6)4.3.2资源配置安排 (6)4.3.3 年度预算编制 (8)4.3.3.1年度预算的编制依据 (8)4.3.3.2管制业务年度预算编制 (8)4.3.3.3竞争性业务年度预算编制 (10)4.4公司年度预算审批 (12)4.5年度预算分解下达 (12)4.6年度预算执行监控 (12)4.6.1年度预算执行 (12)4.6.2预算分析 (13)4.6.3 预算季度滚动测算 (13)4.7预算调整 (14)4.8预算考核评价 (15)5附则 (16)1xx有限责任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1 总则1.1目的与意义为落实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三五”“两精两优、国际一流”发展战略和“185611”发展目标,深化财务集约化,推进精益管理,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公司产业发展布局向“一主两翼、国际拓展”转型;着力打造“目标有预控、项目有储备、支出有标准、过程有管控、业绩有考核”的闭环精准预算管理体系,有效管控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及价值创造能力,实现更有质量、更富效益、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非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1.3术语和定义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科学合理分配公司各种资源,融经营预算、资本预算、薪酬预算、财务预算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系统,有效组织和协调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运行质量、改善经营效益、加强风险管控,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规范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保障财务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制度,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财务预算的透明度和决策参考性。

第三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财务预算应基于充分的信息和数据分析,合理确定预算数额和分配比例。

(二)合理性原则。

财务预算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三)透明度原则。

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务预算编制。

中央企业应按照年度编制财务预算,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数额、来源及用途。

(二)财务预算执行。

中央企业应按照财务预算的指导和规定,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财务预算监督。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监督机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如下:(一)明确编制责任。

中央企业应明确财务预算的编制责任和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预算编制工作机制。

(二)收集信息数据。

中央企业应收集和整理与财务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经济运行情况、市场需求、政策环境等。

(三)制定预算方案。

中央企业应根据收集的信息和数据,制定财务预算方案,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数额。

(四)内部审核和公开征求意见。

中央企业应组织内部审核,确保预算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还应公开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五)报批和执行。

中央企业应将财务预算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进行执行。

第六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一)预算执行计划。

中央企业应根据财务预算方案,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时间和方式。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167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大力开展管理创新,普遍建立了预算管理工作体系,预算在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加强风险管控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为中央企业实现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网络化步伐加快,以及中央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内部资源整合力度不断加大,部分企业现有的预算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推动中央企业不断改进预算管理,加快实施全面预算,有效应对复杂形势,实现做强做优,提升国际竞争能力,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全面预算管理是现代大企业围绕发展战略,运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融经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薪酬预算、财务预算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系统,是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质量、改善经营效益、加强风险管控的有效管理工具和管理机制。

全面预算管理水平直接决定大型企业战略和决策的执行力、集团管控力、内部各单元的协同力和各要素的集成力,是现代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企业做强做优、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梳理工作流程,规范工作内容,明确质量标准,不断增强预算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组织推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全面预算管理的工作氛围。

各中央企业预算管理决策机构不仅要负责审议全面预算目标的合理性,还要高度关注预算组织机制、编制方法、编制基础、执行、监督与考核等预算管理关键环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各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责任分工为基础、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各管理层级密切联动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体系,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相互协同、高效配合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为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四)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五)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中央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一年报告两次,分别于半年、全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

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中央企业,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第二十八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加。

(完整版)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国资委2007.5.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适用于特殊行业或单位。

三、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依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经济运行规律,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2.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基本员工生活,提高员工绩效;3.鼓励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员工学历和技能水平;4.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预算编制程序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商定编制任务书;2.收集编制资料和依据;3.制定总额预算分配方案;4.进行工资标准制定和编制;5.编制预算报表及解释说明,进行预算审核;6.企业领导签发预算。

四、预算执行(一)预算执行原则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预算执行必须有依据,保障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2.预算执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变更;3.预算执行应当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二)信息公开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完善企业预算公开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社会公众等公示企业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等情况。

(三)风险控制中央企业应当强化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不受外部影响和内部失误的影响。

五、监督管理(一)内部监督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外部监督中央企业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查。

(三)责任追究中央企业对于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当、预算执行不当的责任人或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央企业法定代表人。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确保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制定了以下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完善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1、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对各类企业的分类管理规定,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预算内容包括企业经营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

2、国有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提出经营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预算应当符合经营计划和经营指标,满足企业经营、建设、改造和技术改造等需要。

3、国有企业应当在编制预算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包括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结构调整等;(2)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3)市场供求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化趋势;(4)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预测和分析,以便采取灵活应对措施;(5)技术发展的进展和新技术应用的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1、国有企业应当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的科学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2、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整合机构,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核。

资产整合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等因素,研究并提出公允的预算。

3、审核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2)预算的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3)将国家元素资源和信息服务纳入预算管理。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1、国有企业应当结合经营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执行方案,并建立相应的预算执行机制。

2、国有企业应当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3、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优化预算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方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央企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央企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央企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央企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央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央企指中央企业,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国家利益维护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央企财务制度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和实现人员。

第四条央企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央企财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央企财务制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由央企财务部门定期检查,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六条公司内部部门应当按照央企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并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七条央企会计制度建立在我国会计法规范下,符合公司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原则下。

第八条央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准确、及时的会计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九条央企会计制度应具备如下要素:会计政策制定、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财务报表审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十条央企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央企应当每月进行财务汇总核算,编制并上报财务报表,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进行财务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央企应当每年进行财务年度结算,编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送国家有关机构。

第十三条央企应当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预算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央企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和实施年度预算,指导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决策。

第十五条央企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战略规划和市场需求,编制具体可行的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六条央企应当将年度预算分解到各部门和岗位,确保预算资金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央企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八条央企应当定期对年度预算进行修订和调整,及时跟踪预算执行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中央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企业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的全体财务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中央企业财务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财会规范,合理规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实行科学、规范、严密的财务管理。

第四条中央企业财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稳健经营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靠。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制定完善财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

第六条中央企业财务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激励约束、风险防控、内部管理四大原则。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财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精细化的财务管理人才,提高整体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务制度管理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财务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中央企业的财务制度管理应当由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的资金、财产、账务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实行预算全程管理,确保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控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成本核算制度,对企业的各项成本进行详细核算,确保成本控制和利润最大化。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计划、融资、投资和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作。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的风险可控。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部合作伙伴的财务管理监督,确保外部合作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与财政、审计、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合规和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

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预〔2015〕88号【发布日期】2015-05-21【生效日期】2015-05-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5月21日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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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财务预算报告 分类管理制度 财务预算报告-分类管理制度
核准制度 尚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实行核准制 备案制 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 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 实行备案制。 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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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财务预算报告 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 财务预算报告-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
11
提纲
1、 出台背景 、 2、主要原则 、 3、预算组织体系 、 4、预算编制 、 5、预算报告 、 6、执行与监督 、 7、处罚 、
12
4. 财务预算编制 编制范围 财务预算编制-编制范围
内部业务机构 所属子企业 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
13
4. 财务预算编制 编制核心 财务预算编制-编制核心
19
4. 财务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基本工作程序 财务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基本工作程序
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于每年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 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于10月底上报 月底上报 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17
4. 财务预算编制 夯实资产质量 财务预算编制-夯实资产质量
编制预算应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 编制预算应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 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通过积极消化潜亏挂帐、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夯实资产质量。 通过积极消化潜亏挂帐、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夯实资产质量。不得 出现新的潜亏。 出现新的潜亏。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暂行办法》 简介
1
提纲
1、 出台背景 、 2、主要原则 、 3、预算组织体系 、 4、预算编制 、 5、预算报告 、 6、执行与监督 、 7、处罚 、
2
提纲
1、 出台背景 、 2、主要原则 、 3、预算组织体系 、 4、预算编制 、 5、预算报告 、 6、执行与监督 、 7、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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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算组织体系
准决策机构-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 准决策机构-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 管理机构-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管理机构-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预算责任单元-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 预算责任单元-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预算组织体系-职责与职权
评估内容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评估处理 存在质量问题的, 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 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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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财务预算报告 报送要求 财务预算报告-报送要求
程序: 程序: 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1、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由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起报送 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2、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由总办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起报送 3、国有控股公司: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国资委 国有控股公司: 报送内容 1、合并财务预算 2、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 报送形式 以正式文函形式上报;财务预算报告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 以正式文函形式上报;财务预算报告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 分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等方法 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 对标(行业水平,国际水平) 对标(行业水平,国际水平)
15
4. 财务预算编制 成本控制 财务预算编制-成本控制
规范成本费用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 投入产出控制
16
4. 财务预算编制 防范财务风险 财务预算编制-防范财务风险
10
3. 预算组织体系 职责与职权 预算组织体系-职责与职权
内部业务部门和所属子企业是财务预算责任单元 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 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 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 工作; 工作; 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严格控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严格控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 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 担保金额相当于净资产50%或承担担保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原则上 担保金额相当于净资产50%或承担担保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原则上 50% 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 控制金融负债规模
18
4. 财务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程序 财务预算编制-预算编制程序
企业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按照财务管理 企业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 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预算编制工作。 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预算编制工作。 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 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应配合财务管理部门 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20
提纲
1、 出台背景 、 2、主要原则 、 3、预算组织体系 、 4、预算编制 、 5、预算报告 、 6、执行与监督 、 7、处罚 、
21
5. 财务预算报告 组成 财务预算报告-组成
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其它相关材料
22
5. 财务预算报告 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内容 财务预算报告-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内容
9
3. 预算组织体系 职责与职权 预算组织体系-职责与职权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是财务预算管理机构 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 情况。 情况。
3
1. 出台背景
国资委为了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为了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 的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定了本办法。 的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定了本办法。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暂行办法法律地位: 暂行办法法律地位:行政规章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中央企业 生效时间:2007年 25日 生效时间:2007年6月25日
23
5. 财务预算报告 财务预算说明重点内容 财务预算报告-财务预算说明重点内容
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 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 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情况 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收入、 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收入、发生 的成本和费用 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 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 及资金来源 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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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执行与监督 预算调整 执行与监督-预算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调整: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2、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企业发生分立、 4、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企业在进行预算调整后应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如下: 企业在进行预算调整后应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如下: 1、主要指标的调整情况; 主要指标的调整情况; 2、调整的原因 预计执行情况及保证措施。 3、预计执行情况及保证措施。
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 预算委员会/
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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