γ辐照装置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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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Co辐照装置退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60Co辐照装置退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王杨,王海理,葸瑾.60Co辐照装置退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核安全,2020,19(6):116-120.Wang Yang,Wang Haili,Xi Jin.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commissioning of the60Co Irradiation Device and the Countermeasures[J].Nuclear Safety,2020,19(6):116-120.60Co辐照装置退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王杨1,王海理1,葸瑾2(1.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大连116001;2.核工业大连应用技术研究所,大连116001)摘要:辐照装置历史退役档案表明,无法退役或者退役进程滞缓的辐照装置引发了各种问题,如未清理的放射源对周边环境带来安全隐患、滞缓的进程给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带来监管负担、废弃的场址给不知情的公众造成心理恐惧甚至引发不良舆情等。

为解决60Co辐照装置退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调查了2006—2019年全国60Co辐照装置退役数据,探讨了辐照装置退役过程存在的难点,分析了原因,提出了解决对策,并结合案例说明了辐照装置退役难题在政策与技术方面的解决途径,为未来辐照装置的退役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辐照装置;退役;安全监管中图分类号:TL7文章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5360(2020)06-0116-05随着辐照行业安全标准的不断修订、监管要求的不断提升,20世纪70~80年代建成的60Co 辐照装置在装置运行、安全联锁、人员管控、应急措施等方面存在日趋凸显的安全隐患,已逐渐不能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这些装置也临近40年安全寿期,未来10年将是早期建成的辐照装置的集中退役时期[1]。

某些单位的装置因各种原因提前进行了退役。

在历史退役档案中表明,无法退役或者退役进程滞缓的辐照装置引发了各种问题,如未清理的放射源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安全隐患、滞缓的进程给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带来监管负担、废弃的场址给不知情的公众造成心理恐惧甚至引发不良舆情。

某γ辐照装置退役去污过程简述

某γ辐照装置退役去污过程简述

某γ辐照装置退役去污过程简述[摘要]本文分阶段简述了某辐照装置的退役去污过程,主要包括退役前源项调查、退役去污中废旧放射源倒源处置、去污工程实施、废弃物处置、退役过程中辐射测量等问题。

[关键字]辐照装置源项调查退役去污废弃物处置四川省某研究院始建于1962年,长期从事辐照加工与科研工作。

2009年经前期调查准备,制定详细的退役计划后,四川辐射站开始实施退役工作。

1前期准备工作1.1源项调查分析本项目退役60Co放射源共228枚,总出厂活度为2.25×1016Bq,退役时总活度约为3.15×1015Bq。

60Co半衰期为5.27a,通过衰变放出能量高达315keV 的高速电子成为60Ni,同时放出两束主要能量为1.33MeV和1.17MeV的γ射线,在放射性核素毒性分组中属高毒组。

经多次现场查勘和监测并查相关历史运行资料,该院需退役的3个辐照场、1个放射源暂存库以及周边排水系统基本情况如下:1#辐照场采用旱井式屏蔽,尺寸为φ0.05m×h2.26m,已长期停用,现在处于停用闲置状态。

迷道、井口及井底的γ剂量率和α、β表面污染监测结果为正常水平。

场前有一长6.0m×宽1.5m×深3.0m水池,池水无放射性污染,池内底泥有轻微放射性污染。

2#辐照场设计装源活度10万Ci,辐照室为圆柱形钢筋混凝土结构,建成之初为旱井式屏蔽,1985年改为水井式屏蔽,水井为圆柱形,尺寸φ1.5m×h5.0m,井内水位4.8m,贮水量约为8.5m3。

退役时装源49枚,源强2.2万Ci。

迷道、井口及井底的γ剂量率和α、β表面污染监测结果为正常水平。

井内水质清澈透明,井底有少量尘埃,水井外壁为不锈钢防水钢板,中间为1次性连续浇铸混凝土,内壁粘贴釉面瓷砖。

3#辐照场设计装源活度50万Ci,辐照室为方形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水井式屏蔽,尺寸长3.0m×宽2m×深7.5m,退役时装源197枚,源强18万Ci。

钴-60γ辐照装置退役处置β放射性表面沾污测量

钴-60γ辐照装置退役处置β放射性表面沾污测量
沈 思 林
( 云南省 辐射 环境 监督 站 ,云南 昆 明 6 0 3 ) 5 04 摘 要 : 绍 了辐 照装 置退 役 ,放 射 性表 面 沾 污的测量 过程 。 介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1 7 9 5 ( 0 1 3— 0 1— 3 6 3— 6 5 2 1 )0 0 1 0 在整个辐照装置 中,辐照室 、衰变池 、临近 附属
钴 一 0半 衰期 为 5 2 a 6 .7 ,它通 过 B衰 变放 出能
量高 达 3 5 e 的高速 电子 成 为 镍 一 O 1k V 6 ,同时 会 放 出两束 伽马 射线 ,其 能量 分别 为 1 1 . 7及 1 3 M V。 .3 e 用 于辐射 照 射 的 钴 一 0活 度 较 高 ,非 工 作 状 态 一 6 般贮 存在 贮源 水井 中加 以屏蔽 。如 水质 不能 达到 相 关标 准 ,长期 贮存 时有 可 能腐蚀 破 坏钴 源包壳 ,导 致井 水被 污染 ,进 而在 退役 过程 中可能 污染 工作 场 所 、设 备 等 。另 外 ,在 运 行 过 程 中的 蒸 发 、挥 发 、 溢 出或洒 落 ,退役 期 间源 的倒装 、转 移等 过程 也会 发生 污染 。一旦 污染 发 生 ,贮 源 井水 ,工 作场 所 的 地面 、墙 面 ,设 备 等将 会在 退役 过程 中受 到程 度不 同 、面积不 等 的放 射 性 表 面 污 染 。 由于 钴 一6 O产 生 B衰变 ,故 可 以用 测 定 B污染 的 方 法 快 速 获 知 污染 的 位 置 、程 度 ,为 退 役 和 后 期 污 染 处 置 提 供
可从核 燃料 后 处理 的高 放废 液 中获得 ,也 可采 用反
《 电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

一次钴源辐照装置退役过程的经验总结

一次钴源辐照装置退役过程的经验总结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科技与创新2019年第16期·83·文章编号:2095-6835(2019)16-0083-02一次钴源辐照装置退役过程的经验总结杨斌,张玥,靳健乔,贾福洲,马志斌(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天津300192)摘要:钴源γ辐照装置的退役涉及环保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等,需要多单位协作完成。

通过对一次大型钴源辐照装置完整退役过程进行总结,介绍了钴源关停后的安全防范措施、钴源退役处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场所最终实现无限制开放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关键词:钴源辐照装置;退役;监测;安全维护中图分类号:R144文献标识码:A DOI :10.15913/ki.kjycx.2019.16.0341引言某单位原运行一座30万居里60Coγ辐照装置,在安全运行近30年后,该单位对这座钴源辐照装置进行退役关停处置。

从2015-11-07全面停止钴源运行到2017-07-27终态验收意见获批,原辐照场所实现无限制开放使用共历时近21个月。

钴源γ辐照装置退役涉及环保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本单位上级领导部门等,需要多单位协作完成。

主要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部令2012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4],核安全导则《γ辐照装置退役》(HAD 401/07—2013)[5]及《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 10252—2009)[6]。

本文对此次大型钴源辐照装置完整退役过程进行总结,介绍装置退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采取的解决措施。

辐射装置报废管理制度

辐射装置报废管理制度

辐射装置报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辐射装置报废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和人身健康,提高辐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辐射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三、报废程序1. 检测报废装置:单位或个人需使用辐射装置的,在其使用寿命结束或报废时,应及时联系具备辐射安全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2. 报废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确认辐射装置需要报废时,应向当地辐射管理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3. 报废审批:当地辐射管理部门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批,并确定具体的报废方式和处理措施。

4. 实施报废:报废装置按照当地辐射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辐射源和辐射源装置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四、报废管理措施1. 确保辐射源的安全处置:在报废过程中,尤其是辐射源的安全处置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辐射源的准确位置、状态和数量不发生变化。

2. 环保措施:在辐射装置报废处理过程中,应将环保作为重要内容,确保处理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3. 安全措施:在进行辐射装置报废处理时,必须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不受辐射危害。

五、废弃物管理1. 辐射装置报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倾倒。

2. 废弃物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处理,确保安全无害。

3. 辐射废弃物的处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影响环境和周围人员的健康。

六、监督检查1. 辐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辐射装置报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 对于发现违规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因辐射装置报废管理工作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人身健康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对于因放任辐射装置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某单位钴_60_辐照装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

某单位钴_60_辐照装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

4 结论 经检测分析知 :除道口微波通信站点使用的 DMR2000 数字
微波传送设备的进出线区超标 0. 05 倍以外 ,其余各检测点的微 波辐射均符合国家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0436286 的规定 。
参考文献 : [1 ] GB10436289 ,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S] . [2 ] 刘世杰主编 ,工业卫生知识讲座 [M] . 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
117

92
99
西
103
103

77
98

112
112
132
118
迷道中间
210
134
辐照室中央
236
142
辐照室贮源井口
7 285
134
辐照室贮源井底
Π
146
监测结果表明 ,倒源后γ辐射剂量率水平大幅度下降 ,基 本接近江苏省正常本底水平 33. 1~131. 2 nGyΠh ,表明放射源退 役未对环境造成重大γ辐射影响 ,井内正常位置的放射源已经 倒出且安全运离 。
大学出版社 ,1990. (收稿日期 :2005 - 11 - 03)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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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辐射卫生 2006 年 6 月第 15 卷第 2 期 Chin J Radiol Health ,June 2006 ,Vol 15 ,No 2
6 风险评价 6. 1 源项不清风险评价 放射源的源项记录与实际情况可 能会有出入 。因此倒源过程中 ,要对室内辐射剂量进行现场监 测 ,只有当辐射剂量达到环境水平后 ,才可结束倒源 。如果发 现多出放射源 ,应一并倒入源罐 ,妥善保管 ,并立即向省环保部 门申报登记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运输送贮 。如果发现倒出的放 射源少于 20 枚 ,倒源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 ,认真配合公安部 门 、环保部门调查原因 。倒源结束后 ,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验 收后 ,才能对场地实施无限制或有限制的开放和使用 。 6. 2 倒源风险评价 倒源具有较高的潜在辐射危险 。倒源 过程中工作人员操作不当 、防护不当 ,或者倒源工具出现故障 等都会引起重大的辐射事故 。如果发生放射源泄露事故 ,要尽 快向相关部门汇报 ,封锁现场 。将受到污染的井水交由具有资 质的单位处理 ;对可能受放射性污染或者辐射损伤的人员 ,立 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 6. 3 运输风险评价 放射性物质运输对工作人员 、公众及环 境具有潜在的辐射危险 ,放射源运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包 装容器和剂量进行检测 ,经环保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此外 , 要确保即使在运输事故下 ,也能提供足够的放射性物质包容和 辐射屏蔽 ,从而避免给工作人员 、公众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 辐射危害 。 6. 4 事故风险评价 整个倒源及运输过程都要严格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执行 ,避免出现放射性事故 ;万一出现事故 ,倒源单 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 、公安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理放射事故 , 以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 。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γ辐照装置退役》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2013修定)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γ辐照装置退役》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2013修定)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γ辐照装置退役》等两项核
安全导则的通知(2013修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3.05.24
•【文号】国核安发[2013]117号
•【施行日期】2013.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γ辐照装置退役》等两项核安全导
则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3]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提高我国核安全监管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γ辐照装置退役》(HAD 401/07-2013),修定了《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选址》(HAD401/06 -2013),现发布以上两项核安全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 -1998)自新导则发布之日起停止适用。

附件:1.γ辐照装置退役(略)
2.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选址(略)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5月2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1]115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1]115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
(环办函[2011]1150号)
各辐照装置单位:
为了加强对γ辐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退役工作的管理,减少装置停用后对人员、环境造成的潜在危险,正在进行退役和拟退役的装置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的要求开展退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止运行后的装置必须在完成放射源的转移、送贮工作后六个月内启动退役程序,并在场址无限制开放验收监测完成后向我部提交终态验收申请。

二、未依法完成退役工作的装置,其场址涉嫌放射性污染,不允许对公众开放,也不得随意进行建筑的拆除或将该场址用作其他用途。

三、因装置所在场址违规开放、施工或挪作他用所带来的全部后果,由原业主或场址拥有者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协同我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加强辖区内装置退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装置单位依法完成退役各项程序。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结束——。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γ辐照加工装置建造、安装、使用的放射卫生防护,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安装和使用Υ辐照加工装置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Υ辐照加工装置的安装、使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造、安装和使用Υ辐照加工装置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许可登记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有关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装源活度大于1.85×1016Bq(50万Ci)的Υ辐照加工装置进行预防性审批,颁发、换发、审核、变更、注销和吊销“许可登记证”;(三)负责组织Υ辐照加工装置重大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Υ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辖区内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装源活度为1.85×1016Bq以下(含50万Ci)的Υ辐照加工装置进行预防性审批,颁发、换发、审核、变更、注销和吊销“许可登记证”;(三)组织对Υ辐照加工装置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个人剂量监督监测,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颁发操作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四)参与组织Υ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事故处理。

第三章许可登记管理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Υ辐照加工装置,应按源强高于1.85×1016Bq和低于1.85×1016Bq(含50万Ci),分别向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一)Υ辐照加工厂(室)选址附近地区人口分布、水文地质、环境放射性本底资料;(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书;(三)计划任务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副本)及其它有关批准证件;(四)建造Υ辐照加工装置的用途、放射源的活度和种类;(五)Υ辐照加工厂(室)建筑面积、布局以及屏蔽设计的有关资料;(六)放射事故应急计划。

γ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γ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 总则1.1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 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方法。

某退役后辐照装置的辐射水平监测与评价

某退役后辐照装置的辐射水平监测与评价

监 测 人 员 均 经 过 考 核 , 证 上 岗 , 有 监 测 仪 持 所 器 均 经 过 计 量 部 门 检 定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测 仪 器 使 监
用 前 经 过 校 准 或 检 验 , 定 期 进 行 保 养 和 期 间 核 并
射性 核 素污 染 , 响周 围环境 。故 必修 对 退役 后辐 影
退 役场 所 未 受 到 放 射 性 污 染 , 退 役 后 对 环境 的 辐 射 影 响 可 以忽 略 。 其 关 键 词 : 照 装 置 ; 役 ; 测 辐 退 监 中 图 分 类 号 :I 5 1 T 7 文 献 标 识 码 : A
The M o io i g a a u to f t n t r n nd Ev l a i n o he Ra i a tv t f O n d 0 c i iy o e I r d a i n De i e o f Co m i so r a i t0 v c uto m s in
内 及 贮 源 井 内 表 面 污 染 监 测 , 源 井 水 中 总 B、 贮 钴
6 0测量 。参 考 的标 准 有 H / 6 —2 0 《 射 环境 JT 1 0 1 辐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B T 1 5 3—19 《 境 地 表 G / 4 8 93 环 辐射 剂量 率测 定 规 范 》 B T 1 10—1 9 《 中 、G / 6 4 95 水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能 谱 分 析 方 法 》 4 E / 0 、 . J T 9 0—
吴 玉 丽 , 黄 昕 。 刁 端 阳
( 苏省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站 , 江 苏 南 京 江

20 1 ) 10 9
要 : 据 国家 相关 标 准 对 某 退 役 后 辐 照 装 置 周 围 的辐 射 水 平 进 行 监 测 与 评 价 , 过 数 据 评 价 得 出 该 单位 辐 照 装 置 依 通

某单位钴_60_辐照装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

某单位钴_60_辐照装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

某单位钴_60_辐照装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针对一个特定项目或设施的建设或运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针对单位的钴-60辐照装置的退役环境影响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影响:放射性废物管理、土壤和水体污染、空气污染以及社会经济影响。

首先,钴-60辐照装置是一个辐射源,退役后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处理。

这些放射性废物包括装置本身的辐射源、辅助设备、辐照样品和使用过的防护材料等。

在退役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来安全地取出和处理这些放射性废物,避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其次,钴-60辐照装置的退役可能造成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在退役过程中,可能会释放出一些放射性物质,这些物质有可能通过土壤渗透至地下水或者附着在土壤表面,造成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因此,在退役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排放废液和废气的处理以及污染物的监测和清理,以确保土壤和水体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三,退役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废气和废水排放到大气中,导致空气污染。

这些废气和废水中可能含有一些放射性或有毒物质,对周围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因此,需要进行废气和废水的治理和排放控制,以减少对大气质量的不良影响。

最后,退役过程中,可能对当地社会和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人员安置、岗位变化、资源重分配等。

需要对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减少不良社会和经济影响。

针对以上环境影响,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减轻和管理退役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例如,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和储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安全的处置;对废水和废气进行适当的处理和监测,确保其排放符合相关的标准;定期对土壤、水体和空气进行监测,确保其质量不受影响;与当地社区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共同制定合理的退役计划和措施,减少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

总之,针对单位钴-60辐照装置退役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综合考虑放射性废物管理、土壤和水体污染、空气污染以及社会经济影响等方面。

某辐照装置退役^60Co残留量估算

某辐照装置退役^60Co残留量估算

1 . 2 . 1 取样 方 法
贮 源 井 瓷砖 按贮 源井 分 为 上 中下
三层 取样 ; 贮 源井 底 部水 泥取 混 合 样 ; 蒸 发 池 底 泥 取
混合样 ; 辐 照装 置水 Fra bibliotek房 渣 土按 开 挖 沟 的底 部及 沟边
进行 取样 。
1 . 2 . 2 分 析 方 法 和仪 器
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 云南 昆明 6 5 0 0 3 2
摘要 :目的
判断辐照装置退 役 c o 残 留量是否 满足《 电离辐射 防护与辐射 源安全基本标 准》 ( G B 1 8 8 7 1— 2 0 0 2 ) 1 0
采用 高纯锗谱仪 ^ y 能谱分析方法进行 c o核素 比活度分 析 , 并根据 辐照室 瓷砖 c o 残余量 7 4 6 6 5 B q , 水泥 c o 残余量 8 4 4 2 0 B q , 蒸发池

1 9 9 0 年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 K监测值( 2 3
2 4 9 4 )m B q / L 相 比, 无 显 著变 化 ; 2 0 1 0— 2 0 1 3年小
[ 2 ] 李振平. 长江水系放射 性水平调查及评 价[ M] . 北京 : 原子 能出
井水 离子交 换处 理后 剩余 水 蒸 发池 底 泥 、 辐 照装 置水
泵房 渣土 中∞ C o的比活度 。
1 . 2 分析 方 法和仪 器
了开 挖处理 。为 了确 认是 否 满足 《 电离 辐射 防护 与 辐 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 》 ( G B 1 8 8 7 1— 2 0 0 2 ) 1 0 B q / k g的
结 合 调 查 的实 际 情 况 , 针
对调查 的具体对 象 , ∞ c o活度按 照国家标准 , G B 1 1 7 4 3

退役伽马刀放射源制备工业钴源的辐照应用

退役伽马刀放射源制备工业钴源的辐照应用

退役伽马刀放射源制备工业钴源的辐照应用秦磊(中核比尼(北京)核技术有限公司,北京100000)废旧放射源是指不打算用于初始目的的放射源[1]。

废旧放射源虽然已不再使用,但仍有放射性,甚至活度还相对较高。

对于已经收贮入库或者交回生产单位的废旧放射源,最终处置显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我国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促进废旧放射源收贮、规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同时,积极鼓励废旧放射源的回收再利用,以减少放射源最终处置的环境负担[2]。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联合中核比尼(北京)核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尼公司)、中核同辐(四川)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辐照)就现有退役医用钴-60放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提出解决方案。

该方案包括新型源的设计定型、相关的安全分析、工艺的评定、放射源的生产、储运容器的设计更改和相关申报备案工作。

比尼公司负责放射源源架、盛源框及其他相关部件的修改设计及装源后的剂量场的分布分析,四川辐照负责辐照源在辐照站内试验。

本文着重研究放射源源架、盛源框、装卸源工作台、长杆工具以及试验操作平台的设计。

1项目背景高通公司是最先开始致力于发展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的公司之一。

近年来高通公司持续回收储存近4700多枚医用伽玛刀放射源,全部存放在公司储源铅罐内,给公司的钻-60伽玛刀放射源可持续生产造成很大压力。

为此,高通公司联合比尼公司与四川辐照共同研发医用钴-60放射源改造工业放射源以及改造后工业放射源的辐照应用。

该项目计划分为三个阶段实施:1.1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

包括完成新型辐照源盛源框、装卸源工作台、长杆工具、试验源架、源架升降设备和试验操作平台等设施。

1.2第二阶段为工厂样机制造和试验阶段。

为了安全稳妥地推进这个项目,确保不发生卡源、落源等重大事故,同时也为了减少试验对正常生产活动的影响,盛源框、源架和装卸源工具等新研发的设备在进入四川辐照站贮源井内测试之前,必须经过试验操作平台进行试验,将事先考虑不周的问题暴露出来,针对性的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予以解决。

钴-60γ辐照装置退役处置β放射性表面沾污测量

钴-60γ辐照装置退役处置β放射性表面沾污测量

钴-60γ辐照装置退役处置β放射性表面沾污测量
沈思林
【期刊名称】《环境科学导刊》
【年(卷),期】2011(030)003
【摘要】介绍了辐照装置退役,放射性表面沾污的测量过程.
【总页数】3页(P11-13)
【作者】沈思林
【作者单位】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云南昆明6500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4
【相关文献】
1.某退役辐照装置储源井钢件表面沾污测量 [J], 刘军;闵开春;李文政;张晓妍
2.利用退役钴源辐照装置改建成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的可行性分析 [J], 杨斌; 张玥; 靳健乔; 刘钊; 唐卫东
3.利用退役钴源辐照装置改建成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的可行性分析 [J], 杨斌; 张玥; 靳健乔; 刘钊; 唐卫东
4.60Co源辐照装置破损泄露后的退役处置 [J], 荣耀;连福龙;张道庆;黄少杰
5.某单位钴-60γ辐照装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 [J], 戴霞;王凤瑛;刁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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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γ辐照装置退役过程中贮源井水排放审批问题的复函-环办辐射函[2016]1238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γ辐照装置退役过程中贮源井水排放审批问题的复函-环办辐射函[2016]1238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γ辐照装置退役过程中贮源井水排放审批问题的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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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γ辐照装置退役过程中贮源井水排放审批问题的复函
环办辐射函[2016]1238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γ辐照装置退役过程中贮源井水排放审批问题的函》(津环保辐函〔2016〕23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γ辐照装置退役》(核安全导则HAD 401/07-2013)的有关要求,辐照装置贮源井内全部放射源移出并妥善处理后,应对贮源井水进行水质监测。

若贮源井水的活度浓度和排放总活度低于控制值,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后可先实施排放,再进行辐照装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若确定贮源井水污染时,应先进行辐照装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贮源井水排放过程中,应随时对水面进行剂量率监测,以防止井内有遗留的放射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结束——。

《γ辐照装置退役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γ辐照装置退役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γ辐照装置退役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2018年5月23日,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文件(中同辐协[2018]11号)“关于下达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标准2018年第一批立项计划的通知”,《γ辐照装置退役规范》位列第4项,本批计划共计14项。

《γ辐照装置退役规范》立项编号为:2018-CIRA-TB-1-1,要求完成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组织协调,抓紧落实标准编写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要强化标准的质量管理,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标准编制。

《γ辐照装置退役规范》由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提出,归口单位是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起草单位为北京三强核力辐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原新技术有限公司、中核同兴(北京) 核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核源科贸有限公司、陕西方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科学院技术物理研究所、上海金鹏源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二、编制过程1. 编制目的为使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污染得到妥善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确保辐照装置安全退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以期为γ辐照装置退役提供科学的技术指导。

2. 编制背景:我国自20 世纪50 年代后期开始辐照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陆续建成的γ辐照装置有140余座。

早期建成的γ辐照装置由于安全性能不完善、发生事故后整改未达标、基础防护设施难以适应现行辐射安全防护制度、单位结构调整、城市规划功能的调整、超过使用寿期等原因存在严重的潜在辐射危害,需要实施退役。

目前,国内与γ辐照装置退役相关的标准仅有核安全导则HAD 401/07《γ辐照装置退役》,该导则是2013年发布实施的,距今已有6年之久,近年来,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都做了很大的变化和更新,尤其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以及《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有了较大变化,该导则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已与现行环保规定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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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核安全导则 HAD 401/07-2013γ辐照装置退役国家核安全局2013年5月24日批准发布国家核安全局— 1 —γ辐照装置退役(2013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13年5月24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 2 —目 录1 引言 (5)1.1 目的 (5)1.2 范围 (5)2 退役原则和目标 (5)2.1退役原则 (5)2.2退役目标 (6)3 装置设计、建造和运行各阶段对退役的考虑 (7)3.1设计和建造阶段 (7)3.2运行阶段 (8)4退役实施 (8)4.1组织机构和人员资质 (9)4.2运行历史资料收集和分析 (9)4.3源项调查 (10)4.4退役计划 (10)4.5清查和移送放射源 (10)4.6环境影响评价 (11)4.7辐射防护和监测 (11)4.8排水 (12)4.9去污 (13)4.10拆除和拆毁 (13)4.11放射性废物管理 (14)4.12应急 (14)4.13安全保卫 (15)4.14文件管理 (15)4.15质量保证 (15)5 退役的完成 (16)5.1终态验收辐射监测报告 (16)5.2退役总结报告 (16)5.3验收 (16)附录A 源项调查示例 (18)— 3 —附录B 放射源移送方案示例 (19)附录C 退役终态验收辐射监测报告 (20)附录D 放射源情况登记表 .... ... . (21)— 4 —1 引言1.1目的本导则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编制,旨在为γ辐照装置的退役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

1.2范围本导则适用于γ辐照装置的退役。

附录A、B、C、D为参考性文件。

2 退役原则和目标2.1退役原则2.1.1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γ辐照装置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工作应遵循辐射防护三原则和废物最小化原则。

2.1.2受污染的厂址经整治后拟向公众开放时,其中的建筑物、设备等必须满足清洁解控要求,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物质的活度浓度应达到允许开放的可接受水平,方可解除控制,无限制开放使用。

2.1.3在装置退役实施前,应先移除装置中的全部放射源。

退役中所产生的放射性物质应按国家规定处置。

2.1.4γ辐照装置设计寿期为40年。

若达到退役年限但运营者要求延期的,应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的理由,提供可以延期的支持性资料,其建筑物和安全防护设施均满足GB17568《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和GB10252《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的要求,方可延期— 5 —运行。

延期时间的长短视装置的具体情况而定,对无法修复或改造的装置,应强制其退役。

2.1.5责任a)装置业主应在装置运行前制定一个与装置类型和状态相称的退役计划,并且应在运行中每五年更新一次;b)装置业主应负责对退役中应急措施的准备和实施;c)装置业主对退役期间的安全负责。

2.1.6辐射安全在装置退役的所有阶段应对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加以严格保护,并全面分析退役期间的潜在危害,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2.1.7在退役过程的各个阶段,都应进行辐射监测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2.2 退役目标2.2.1剂量限制在装置退役实施过程中和无限制开放后,应确保操作人员、公众成员和环境的安全。

其剂量约束值为:a)对参与退役放射性操作的人员的辐射照射应进行控制,其剂量约束值为5mSv;b)辐照中心辐射环境评价范围内公众中关键人群组成员,累计在整个退役过程中所接受的附加剂量不应超过0.1mSv。

c)对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区或土壤,在采取了清除和补救行动后实施重新开放或利用时,公众中关键人群组成员所受的附加年有效剂量应控制在0.1mSv以下。

2.2.2 清洁解控a)对仅有表面污染的物件(如被污染的源架、井覆面、水处理系统中的管路和设备等),表面污染解控水平为0.8Bq/cm2。

该值为设备表面固— 6 —定污染和松散污染的总和。

污染水平按一定面积上的平均值计算,工作服取100cm2,设备取300cm2。

b)贮源井底被污染的沉积物的活度浓度解控水平推荐值为:60Co 10Bq/g137Cs 10Bq/gc)固体废物量为3t以下者,物料活度浓度通用解控水平推荐值为:60Co 10Bq/g137Cs 10Bq/gd)贮源井水向环境排放时,所含放射性污染物的活度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排放总活度不应超过1×105Bq,排放后应使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

2.2.3 拟无限制开放场址的土壤活度浓度限值为:60Co 0.03Bq/g137Cs 0.1Bq/g3 装置设计、建造和运行各阶段对退役的考虑辐照装置在设计、建造和运行各阶段都应考虑采取便利于装置退役的各项措施。

3.1设计和建造阶段在设计和建造阶段应考虑的因素有:a)在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尽可能使用光滑、无缝和非吸附性的表面和地面,和/或可除去或可剥离的涂料;b)设计和加工制造时贮源水井的不锈钢覆面需清除焊渣,打磨光滑,必要时应进行抛光处理,并要对焊缝进行100%的探漏检查;c)设计源架防护罩和防碰撞装置,以防止源架被辐照的货物碰撞,造成— 7 —卡源或放射源受损;d)可能污染的系统和设备,如水处理系统要求便于就地去污和方便拆除作业;e)井水水位监测,探测泄漏;f)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去污和拆卸设备操作;g)吸取以前退役活动所得到的经验教训。

3.2 运行阶段在日常运行管理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检修计划进行,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导致发生放射源卡阻和破损的可能性;定期对贮源井水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以便在装置退役时提供参考。

装置开始运行后,还应妥善保存以下记录,直至装置退役:a)首次装源前对装置周围环境进行检测的记录,以及每次加源后检测的记录;b)运行事件和事故记录,如:出现的任何事件和事故及其补救措施的记录;c)装置及其设备重要修改的细节,包括有关的图纸;d)装、换放射源的原始记录,包括放射源名称、厂家、编码、活度、数量、时间、在源架上的位置等;e)水井中曾存放过的放射源记录,包括放射源名称、厂家、编码、活度、数量、时间等;f)对装置内所有放射源、疑似放射源和假源棒进行调查的记录;g)设备的重大检修记录,尤其要包括源架、源架的升降系统和安全联锁系统的检修记录;h)对贮源井水和装置周围环境进行的定期检测的记录。

4退役实施— 8 —4.1组织机构和人员资质4.1.1组织机构应设立退役指挥、退役实施、辐射安全与环境监测、安全保卫、运输以及后勤保障等相关组织并明确职责。

4.1.2人员资质a) 辐照装置的退役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负责实施。

b)如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操作放射性物质和去污等专门技术时,可以聘请有资质和实施能力的单位完成部分或全部退役工作。

c)在组织实施退役的队伍时,应尽量保留装置运行阶段的关键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工作,并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装置原运行人员的知识和经验。

d)应对实施退役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的教育,使其了解待实施退役活动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性质,并具有始终将辐射防护和安全放在头等重要的思想意识,以便有能力安全地完成指派给他们的工作。

退役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退役工作。

4.2运行历史资料收集和分析对辐照装置自投入运行到退役的整个期间运行和变更情况及所发生的故障和事故进行资料收集和分析,包括:a)装置原设计的变更及重要修改的细节;b)水井中曾存放过的放射源;c)每次加源后井水水质和场所的检测;d)涉源故障和事故,包括故障或事故发生的时间,故障或事故原因,处理的过程和采取的补救措施,故障或事故有关的当事人,以及参与事故处理的管理人员和专家;— 9 —4.3源项调查装置退役前除对周围环境和工作场所进行普遍检测调查外,应针对性地在辐照室周围50m范围内进行源项调查,调查的内容见附录A。

4.4退役计划装置退役应制定退役方案,以表明退役可以安全地完成。

主要内容:a)装置的描述,包括技术参数、运行历史、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存量和状态;b)退役活动,包括退役实施的组织机构与职责;c)退役废物的处理与处置;d)退役目标;e)时间安排;f)资金筹措,退役资金应有序筹措,更新退役计划时应说明资金的筹措情况。

4.5清查和移送放射源为了减少退役实施期间的辐射危害,辐照装置退役开始前,首先清除、移送放射源,移送方案示例见附录B。

4.5.1清查放射源a)清查自运行以来所有放射源的台账,严格做到帐、物相符;b)通过测量贮源井水的放射性活度,确定井内放射源是否存在破损,如若破损,应一一进行鉴别,确定破损放射源;c)根据台账将贮源井内所有放射源分为已到使用寿期的退役源和未到使用寿期的可继续使用的放射源。

4.5.2 移送放射源a)退役放射源应根据合同返回生产厂,其运输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b)确实无法退回的放射源,应经审管部门批准,送往有资质废物库长期贮存;c)移送放射源应使用经批准的合格容器;— 10 —d)可再利用的放射源应依法转让有资质的单位并办理合法转移手续和记录;e)在清除退役放射源中,发现破损放射源时,应立即向审管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该破损源的生产厂,分析确定破损原因后返回生产厂。

4.6环境影响评价装置在退役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应包括:a)根据放射源台账或记录清查所有放射源,确定其完整性;b)放射源移送的去向及证明文件,装运过程中的辐射监测(场所、容器和车辆表面的辐射监测记录,退役人员的剂量监测报告)与评价,说明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影响。

c)移出放射源后装置和环境的辐射水平现状,如有污染,被污染的贮源井水、井覆面、被污染的水处理系统、管道和设备的处理措施,放射性废物的去向及其对公众和环境产生的辐射影响等;d)在安全评估中应该分析在退役活动中有可能发生的放射性和非放射性的危害以及治理措施,制定事故处理的应急响应计划;e)终态辐射监测方案。

4.7 辐射防护和监测4.7.1退役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应满足本导则规定的剂量约束值和剂量限值并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有可能涉及辐射照射的工作应事先计划,并估计可能的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

4.7.2 应制定辐射监测计划,对退役操作人员、工作场所、相关设备及部件和周围环境等进行监测。

4.7.3 辐射防护负责人应拥有必要的资源、工作能力和权限来完成辐射防护任务。

4.7.4 配备的辐射防护设备至少应包括:a)辐射屏蔽设备,如长杆工具、局部铅屏蔽和通风等;b)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c)现场应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和γ剂量率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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