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照装置辐射安全法规-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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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449号令)
2006年1月18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许可管理 办法(31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 办法(18号令)
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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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相关法律法规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法 《行政许可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 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证审批
运行期间
处理废源 送贮备案(国内 出口审批(国外
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变更
实施退役后 退役终态验收
运行后 竣工环保验收
装置退役前 退役环评审批
验收通过后 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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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1)
2、监督检查方面
• • • • 监督检查频次:例行检查,一1年2次 监督检查主体: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监督检查的范围:
• 采取许可证管理 • 关注:单位的资质(场所、设备、人员、技术、管理制度等等)
–2、对放射源(放射性物质)
• 对其转让、转移、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 度 • 关注:掌握去向、确保合法、保持全过程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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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2)
6、环评制度与许可证制度的结合 –申领许可证和存在污染场所退役前必须编制环评文件 并取得批复 –项目运行后(取得许可后)或实施退役后(注销许可 前)要通过环评验收。 7、管理方式(一):按照风险高低进行分类管理 –放射源分类——基于IAEA分类办法(RS-G-1.9),将 放射源按核素和活度分为Ⅰ-Ⅴ类 –射线装置分类——中国自创,将射线装置按应用领域 和类型分为Ⅰ-Ⅲ类 –非密封工作场所分级——按日等效操作量将场所分为 甲、乙、丙级
• 截至2016.3 • 中国持有许可的钴-60γ辐照装置单位113家(不含军队单位)
– 在用Ⅰ类Co-60放射源1万多枚(约1.2万枚) – 水井式钴-60γ辐照装置 131座(其中10座已处于停运待退役状态)
• 设计装源活度30万及以下:39 • 30万-100万之间:30 • 100万(含)-200万:19 • 200万及以上:43
放射性废物 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刑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建设项目竣工 建设项目环境 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验收 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办法 管理目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Page 4
二、核技术利用法规主要理念
–事故的处理和报告
• 逐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直接上报环保部,其他上报到 省 • 分级处理:环保部组织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其他省级负 责
–事故应急预案
• 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制定应急方案 • 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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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6)
11、人员安全和防护要求 1、人员培训(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活动的分级审批
• 环保部管源头和去向(放射源进出口审批) •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国内转让的审批和各类活动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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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4)
9、放射源编码和身份管理制度 –放射源国家编码
• 记录源的主要信息 • 编码唯一,终生不变 • 编码卡伴随放射源共同转移
–建立放射源台账
• 生产单位建立生产台账,使用单位建立使用台账
–对放射源的进出口、转让、转移进行审批和备案
• 事前审批(确定去向合法) • 事后备案(完成台账转移)
–国家登记薄(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 完成审批备案后,自动更新单位台账,实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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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5)
10、辐射事故应急 –事故分级
•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4个级别 •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 近10年(2007-2016)期间,中国完成退役验收的辐照装置54座
– 包括水井式装置、干法装置等 – 设计装源活度大部分在30万居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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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辐照领域政策要求和现状
1、行政许可方面(典型辐照装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
立项阶段 建设完成 装源 放射源转让审批 放射源进口审批
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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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3)
8、管理方式(二):监管部门分级管理 –环评:实行分类管理目录
• 高风险项目:报告书;中等风险:报告表;低风险:登记表
–许可证:两级发证
• 高风险项目:国家发证(如辐照装置等Ⅰ类源) • 其他项目: 省级发证(但可以委托地市)
–日常监督:四级监管
• 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都有监管的职责和权力 • 发证部门为主——发证部门负责主要日常监管,市、县级对上 级发证单位以督促落实检查和整改要求为主
–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给出放射源设计使用年限。对于没有给出使用年限的辐 照加工用放射源,国内生产的暂定为15年,国外进口的暂定为20年。超过 设计使用寿期的放射源应予送贮。 – 原《高活度钴60密封放射源》规定国产钴源寿命15年,现已修订
• 废旧放射源去向
– 进口源,尽量返回产源国(不同意返回的国家,中国不允许进口其钴源) – 国产源,返回厂家 – 确实无法返回国外和厂家的,送交放射性废物库收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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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1)
4、职责分工:“环保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环保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包括核技术利用领 域的辐射安全)的统一监管。 –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 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5、对单位和放射源两条线的并行管理 –1、对核技术利用单位
• • • • • • •
其他标准: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 《水池贮源型γ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GB17279-1998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41-2002 《高活度钴-60密封放射源》GB/T 7465-2015 《γ辐照装置退役》HAD401/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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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3)
5、辐照装置退役问题
• 辐照装置的寿命
– 辐照装置设计单位应给出明确的设计使用年限,运营单位应制定退役计划, 并安排好退役经费。 – 已投入运行但无明确设计使用年限的辐照装置,建议暂定为40年。辐照装 置设计使用年限期满后应履行退役程序。若仍欲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安 全分析,最多可延迟10年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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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中国辐照装置面临的一些问题
• 产业布局不合理 • 装置数量多、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 • 尚需进一步开拓应用领域
2、关于辐照装置的安保
• 中国将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核安全峰 会讲话) • 鼓励从设计开始,加强辐照装置的安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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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8、辐照装置的设计资质
• 《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设计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函[2016]76号)
– – – – 设计单位要具有专业队伍、质保措施、技术能力、实际设计经验 从事设计的单位要取得资质 目前国内有3家单位取得了含辐照装置设计资质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无资质单位不得从事装置设计、调试、故障处理、技术服务等工作
– 年度例行检查 – 辐照装置倒源等重要活动 – 专项检查或非例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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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2)
3、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方面
• 辐射工作人员(直接操作人员和辐射防护负责人)需接受中级培训 • 静态装置的搬运工,视为辐射工作人员需接受培训 • 至少配备1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辐照用放射源的问题
• 放射源寿命
• 全部已建成装置都通过了防卡源故障专项整治验收 • 新建单位要按照该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 近年未再次发生严重的卡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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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5)
7、辐照装置的产业政策
• 鼓励产业升级、做大做强
– 除科研等特定用途外,设计装源量在30万居里以下的或静态的辐照装置宜 尽早退役。 – 新建的辐照装置,东部地区设计最大装源量应不低于200万居里,中西部地 区不低于100万居里。 – 为防止出现恶性竞争,不鼓励在部分辐照装置密集地区继续投资新建或扩 建辐照装置项目。
γ 辐照装置相关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 2016年4月
一、中国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律法规的层级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强制性 标准
安全导则 技术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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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法规
法律 国务院条例 国务院部门规章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
2005年9月14日
9、关于放射源再利用 • 中国已批准3家单位开展放射源的回收再利用活动 • 其中包括将高比活度的废旧医用钴-60源包壳切割开,利用放射性原 料重新制作辐照用源或其他用源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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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7)
10、辐照装置相关主要国家标准、导则
• 基本标准: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 实际执行效果
– 2011年以来新建并取得许可证的约20座辐照装置,除科研用途和特殊用途 (如印染助剂辐照加工)外,均为设计装源200万以上动态装置 – 2012-2015年期间,经过审查,批准了10座已建成装置扩大其许可装源活 度(多为50万居里左右扩至100万居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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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6)
• 分高、中、初三个级别 • 4年一次再培训2、个人剂量监源自 3、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资质管理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
12、场所安全和防护要求 1、场所的安全和防护设施和措施
• • • • 放射性标志、危险信号、警示说明等 入口处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信号等 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专人保管,领取登记,账物相符 适当的安保措施
1、立法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 2、监管方式:“全过程监管” –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 管理(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 –对放射源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寿期跟踪 3、安全责任:“谁受益、谁负责” –业主:第一责任人 –环保部门:监管责任
• 2009年,中国发生多起卡源事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舆论影响 • 开展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工作 • 印发《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技术要求》
– 1、防卡源措施(事故预防):护源罩/防撞杆、过源段导向定位机构、防 碰撞报警、辐照箱防开启装置、防止钢丝绳拖槽设施等 – 2、电视监控系统(协助事故处理):自带照明、辐射状态下可看清室内 情况、有储存功能等 – 3、喷淋系统(缓解事故严重后果)
2、工作场所辐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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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7)
13、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设立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对核技 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大纲 –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4、处罚 –发现安全隐患/发现违法问题
– 警告 – 限期整改 – 停业整改 – 吊销许可证 – 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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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钴-60γ辐照装置现状
• 辐照装置退役
– 辐照装置退役工作应由业主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未完成退役工作前,场址不得对公众开放,不得随意拆除或挪作他用 – 擅自开放、施工、挪作他用的责任,由业主承担
• 辐照装置退役程序
– 参照:核安全导则《γ辐照装置退役》(HAD 401/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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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4)
6、辐照装置防卡源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