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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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学校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下面将介绍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学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为12%,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缴纳。

缴存基数则根据教职工的工资结构以及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确定,一般为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加上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

二、缴存方式与时间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一般为个人缴存和单位代扣联缴。

个人缴存是指教职工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其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账户;单位代扣联缴是指学校将教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并缴存至公积金账户。

缴存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工资支付日之前。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学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自住住房:教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

2.大病医疗:教职工自己或家属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3.子女教育:教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费、生活费等。

4.购买商业保险:教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安全。

5.退休或离职: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离职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退休生活或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四、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一般会提供贷款政策,教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以解决住房问题。

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教职工的缴存金额和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至30年不等。

同时,贷款的利率一般会低于市场利率,以减轻教职工的还款压力。

五、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他们会定期对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公积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防止任何违规行为的发生。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国家设立和管理的、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制度。

在中国,各个省市都有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办法。

一、提取条件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职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提取条件:1. 购买住房:职工可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公租房:职工可在申请公租房时,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或抵押贷款。

3. 大病医疗:职工在确诊为大病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4. 创业创新:职工在创办企业或进行科技创新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启动资金。

5. 退休离职:职工在退休或离职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流程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以下是常见的提取流程:1. 准备材料: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职工需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医疗证明等。

2. 填写申请表:职工需填写提取申请表,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3. 提交材料:职工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4. 审核审批: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5. 资金划拨:经审核通过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将申请人提取的金额划拨至其指定的账户。

三、注意事项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提供真实材料:职工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情况被查实,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2. 提取金额限制: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同情况下提取的金额有一定的限制。

3. 提前了解流程:职工在申请提取前,应提前了解所需的材料和流程,以免耽误办理时间。

四、总结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职工提供了方便和支持,使他们能更好地解决住房和生活问题。

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应遵循相关规定,如实提供材料,并提前了解办理流程,以顺利完成提取手续。

西南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有住房售后管理,保障住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居住安全。

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按照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后管理。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售后住房的维修养护范围(一)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自用部位指单元住房户门内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自用的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自用设备系指单元住房户门内住房所有权和承租人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便槽)、各类表具(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道及阀门天关)等设备。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部位指整栋房屋的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的屋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和墙面粉饰等部位。

(三)住房的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指整栋房屋的住房所有权和承租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灯具、电梯升降机、垃圾通道、天线、烟囱、邮政信箱、高压泵、屋面蓄水池(箱)避雷装置、消防设施等。

第五条售后住房维修养护责任(一)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所有权人承担,其费用自理。

住房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学校有偿代修。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学校报北碚区相关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居住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学校按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公共维修养护费用,实行统筹调剂,专款专用,学校对具体维修养护费用的开支和收取范围,按《重庆市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5]1l号)文的规定用公共维修基金利息支付。

西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教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办发[1994]05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渝公积金发)[2008]1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学校和教职工个人分别按教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学校和教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均归教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教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由承办银行退还教职工本人。

第三条本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企业管理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缴在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教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二章缴存第四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教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乘以规定的缴存率进行计算。

缴存比例为15%。

第五条计算缴存基数以元为单位,元以内的四舍五入,逢角进元。

缴存基数每年7月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予变更。

学校缴存金额与教职工个人缴存金额相等。

第六条支付公积金的渠道。

(一)教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个人工资支付。

(二)单位为教职工提供的部分:(1)校办企业、经济实体,由各校办企业、经济实体自负,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入成本费用。

(2)其他部门和单位列入学校预算,由财政拨付的房改经费支付。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积金的计算、归集、缴存、转移、提取、分户核算、编制使用计划及日常管理;人事处负责确认教职工的岗位,核定其工资组成部分;财务处负责公积金的代扣和储存。

第八条当年归集的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完整版)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完整版)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完整版)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1.简介本文档旨在说明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以确保对学校教职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公平性。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学校任职的教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员工。

3.公积金缴存3.1 员工入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公积金缴存登记。

3.2 员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员工的工资档次和工作年限将影响公积金缴存的基数。

3.3 公积金的缴存由学校财务部门承担,定期将员工的公积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4.公积金提取4.1 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

4.2 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住房、还房贷、大病医疗、退休等情况。

4.3 员工需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经过审核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5.违规处理5.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员工,学校有权取消其公积金提取申请,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5.2 对于违反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员工,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监督与评估6.1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执行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监督。

6.2 学校定期对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7.附则7.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需要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7.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替代之前的任何同类制度。

以上是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完整内容,供大家参考和执行。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学校人力资源部门。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深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与管理,保障了广大教职工的住房权益。

本文将系统性地阐述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缴存比例、提取条件、资金运营等多个方面。

一、缴存比例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教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教职工应缴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比例。

这一规定保证了教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金额符合法律要求。

二、提取条件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教职工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还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支付大病医疗费用;支付子女教育费用;支出离退休费。

这些明确的提取条件确保了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同时也保障了教职工在紧急情况下的资金需求。

三、资金运营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了公积金的资金运营。

根据该办法,学校应将教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定期存入专用账户。

同时,在满足支付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下,学校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借给教职工购买住房或进行相关投资。

在资金运营方面,学校需要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四、违规行为处罚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涵盖了违规行为的处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教职工有义务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学校有义务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如果教职工未按时缴纳公积金或学校未按规定将公积金定期存入专用账户,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一规定保证了公积金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五、监督与管理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还对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规范。

学校应建立公积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公积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

同时,学校应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确保公积金的合规运营。

此外,学校还应及时公布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资金运营情况等信息,接受教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宣传和培训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公积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西南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西南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西南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住房货币化分配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为了做好这一关系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6号)、《重庆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住改发[1999]9号)、《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操作程序》(渝住改办发[1999]4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住房补贴的对象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均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职工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单身职工。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

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享受了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家庭;享受了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身职工。

第二条住房补贴的有关面积标准1.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2.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工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第三条对于一般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助理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的技术工人,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月住房补贴标准按高一档标准执行。

第四条家庭住房达标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夫妻双方各自住房达标面积之和。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单位行政人员的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其它各类人员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按本条第一款的定义搭配。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1.在职职工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

在职职工原则上采取按月发放全额住房补贴或差额住房补贴。

2.离退休职工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

3.住房补贴分为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两部分,凡享受一次性补贴的人员只按住房基准补贴计算金额,凡享受按月补贴人员按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计算住房补贴金额。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本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本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教职工住房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住房公积金是指学校为教职工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教职工积累居住用房资金。

第三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管理学校住房公积金事务的组织机构,负责学校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学校和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五条学校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包括学校和教职工自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缴存和提取第六条教职工应当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将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将学校对教职工的补缴、奖励等经济待遇的一定比例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需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处理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开展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对学校住房公积金进行合理投资,增加住房公积金的收益。

第十二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向教职工公开学校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推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规操作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守教职工的个人信息,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七条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对违反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制度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目录展开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第壹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壹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

(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组)统壹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壹级管理机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校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且向国资领导小组方案。

(三)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且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且报国资处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关联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于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的一项制度。

为了规范和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操作细则,以下是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范本。

一、提取范围1. 购买自住房:职工自身名下无住房且拥有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可以提取资金购买自住房。

2. 支付住房贷款:职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贷款的利息和本金。

3. 大病医疗:职工自身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 子女教育:职工的子女升学或参加高等教育需要支付学费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5. 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工作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条件1. 职工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职工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文件等。

2. 缴存年限:购买自住房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要求,具体年限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3. 缴存额度: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缴存额度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超过限制的部分不可提取。

4. 贷款信息:支付住房贷款需要提供相关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记录。

5. 医疗证明:大病医疗提取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和费用清单。

6. 学校证明:子女教育提取需要提供学校出具的升学或入学证明。

7. 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提取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三、提取流程1.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指定的账户内。

4. 职工可按照提取用途使用资金,但需在规定期限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提取资金将按规定进行返还或进行其他处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1. 提取资金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2. 职工提取资金后应及时取得相关购房、贷款、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凭证,以备日后需要。

3. 提取资金的具体金额和期限等细节根据当地政策进行调整,职工应及时关注政策变化。

学校公积金管理制度

学校公积金管理制度

学校公积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职工的公积金管理。

第三条学校公积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公积金权益。

第四条学校公积金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缴存。

第六条学校应按月将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至指定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并及时完成相关报表和缴存手续。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职工的公积金台账,包括个人缴存账户和学校缴存账户。

第八条学校应每年结算一次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并及时通知职工。

第九条职工离职时,学校应根据规定手续和流程,将该职工的公积金结算清零。

第三章提取管理第十条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公积金:(一)购房;(二)教育;(三)医疗;(四)修缮;(五)退休。

(六)因无法继续工作而需要提前支取公积金的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按照相关规定、手续和流程进行,学校不得擅自干预。

第十二条学校应将职工提取公积金的申请及时送交公积金管理机构,并配合相关手续和资料的提供。

第十三条学校应及时将公积金提取的资金拨付给职工。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公积金管理制度,包括缴存、提取、管理等程序和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公积金管理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做到公正、透明和规范。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公积金管理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职工公积金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公积金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职工公积金的数据和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护职工的隐私和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将公积金的相关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学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积金审核和监督,配合开展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及时采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购买公积金管理的特殊保险,保障职工的公积金安全。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公有住房及其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分配
第四条大学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年限、职称、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五条住房分配应优先满足新进教职工和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六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住房的地理位置、面积、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租金的收取应遵循透明原则,明确告知教职工租金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时间。

第九条教职工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住房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教职工在使用公有住房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用途。

第十一条住房的日常维护由教职工自行负责,重大维修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离职、退休或调离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收回住房等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公示,以示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订权归学校所有。

公积金提取用于教育支出的条件解读

公积金提取用于教育支出的条件解读

公积金提取用于教育支出的条件解读公积金是我国员工在就业过程中缴纳的一项社会福利,旨在帮助员工在购房、养老等方面提供资助。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积金也可以用于教育支出。

本文将解读公积金提取用于教育支出的相关条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合理利用公积金资源。

一、教育支出的范围教育支出是指用于支付自己或子女在学业上发生的费用,包括学费、书籍、学杂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教育支出主要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等各个阶段。

二、申请条件1. 公积金缴存满五年根据国家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教育支出的前提条件是,缴纳公积金的时间需要满足五年以上。

这意味着只有在缴存满五年之后才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教育支出。

2. 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公积金提取用于教育支出的另一个前提是申请人或其配偶、子女接受教育。

这意味着申请人自己或其家庭成员必须是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职业教育、大学等。

3. 无购房记录或自有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教育支出的申请人不能同时具有购房贷款记录,或者已经拥有自己的住房。

如果申请人具备购房记录或自有住房,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教育支出的申请资格。

三、提取金额与次数1. 提取金额公积金提取用于教育支出的金额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是根据申请人缴存公积金的金额和时间长短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提取金额的计算以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政策为准。

2. 提取次数根据规定,员工每个学年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教育支出。

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选择使用公积金用于当前学年的教育支出,那么在下一个学年他们将需要重新申请提取。

四、申请流程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教育支出的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身份证、学生证(或子女的学生证)、教育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携带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前往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3. 审核与批准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后,批准提取。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二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二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住房公积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个人住房储蓄制度。

凡是按照规定的比例,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分别缴纳的工资总额(不含福利待遇),按月缴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职工购房或者补贴现有住房的资金来源。

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取条件、提取金额、提取方式等。

一、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工购房: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等住房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职工还贷: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贷款的一部分是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来偿还的,职工在还款期内,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3. 职工租房:在特定的城市和条件下,职工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补贴自己的租房费用。

4. 职工退休:职工在退休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补贴生活费用。

5. 其他特殊情况:例如职工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是根据职工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一般而言,提取金额有以下几个方面:1. 购房提取:职工购买住房时,可以根据购房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取相应的金额。

具体金额按照每个城市的政策来定,一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2. 还贷提取:在购房贷款期内,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贷款。

3. 租房提取:在特定的城市和条件下,职工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补贴自己的租房费用。

4. 退休提取:职工在退休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补贴生活费用。

5. 特殊情况提取:职工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方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 直接提取:职工可以直接到所在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在通过审核后,可以直接领取提取金额。

西南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有住房售后管理,保障住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居住安全。

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按照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后管理.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售后住房的维修养护范围(一)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自用部位指单元住房户门内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自用的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自用设备系指单元住房户门内住房所有权和承租人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便槽)、各类表具(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道及阀门天关)等设备。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部位指整栋房屋的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的屋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和墙面粉饰等部位。

(三)住房的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指整栋房屋的住房所有权和承租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灯具、电梯升降机、垃圾通道、天线、烟囱、邮政信箱、高压泵、屋面蓄水池(箱)避雷装置、消防设施等。

第五条售后住房维修养护责任(一)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所有权人承担,其费用自理。

住房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学校有偿代修。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学校报北碚区相关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原则,组织实施.(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居住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学校按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公共维修养护费用,实行统筹调剂,专款专用,学校对具体维修养护费用的开支和收取范围,按《重庆市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5]1l号)文的规定用公共维修基金利息支付.第七条住房建筑以外的,市政公有设施(道路、给水管道、排污管、窨井、化粪池、室外泵房、绿化等)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维修和管理。

西南大学

西南大学

西南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住房的科学、规范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房产资源,维护住房完好和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教职工住房是指教职工已购本校的住房及租住本校公用住房。

第三条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管理第五条购房者不得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校外他人。

第六条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出售住房,须经学校同意,且只能在本校教职工之间交易,不得出售给非本校人员。

房屋出售时的产权变更按国家、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房屋的继承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教职工已购本校住房,出租给本校其他教职工时,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物业服务等单位备案;出租房屋实行安全责任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教职工和承租的暂住人员均为安全责任人,须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本校公共秩序。

第八条教职工租住本校公有住房的,仅限于本人、配偶、子女居住和双方父母随住,不得转租给他人居住和改变用途。

第九条教职工租住本校公有住房的,由财务处在工资或退休金中按月代扣或现金缴纳的方式收取租金,租金按10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及以上收取并根据市场价格不定期进行调节。

第十条教职工调离学校时,其租住的本校公有住房必须退还本校;已购本校住房的按本规定第五条和国家、重庆市房改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满服务年限擅离本校岗位或与本校有协议而毁约的,本校将按原价收回其己购住房。

第十一条按照《西南大学新进人员住房安置办法》(西校[2009]150号文),从2009年6月起,新进教职工不再进行实物分房,住房由学校通过发放全额住房补贴和两年租房补贴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学校不解决离婚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确因住房困难者,在有房源的情况下,本校可暂时提供过渡房租住。

第十三条严禁教职工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将任何住房(含杂物间)改作经营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文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文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范文1. 引言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学校住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困扰,许多学校采取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来管理学校住房。

本文就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2. 学校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学校住房公积金是指学校教职工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教职工购房或租房的困难。

学校住房公积金分为个人缴存和学校配套缴存两部分。

个人缴存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而学校则按照一定的规定额度进行配套缴存。

3.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内容(1)缴存标准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应明确规定。

个人缴存的比例应根据教职工的工资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学校配套缴存的额度也应根据学校的财力状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学校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

(2)资金使用学校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应明确规定。

资金可以用于购房或租房,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

购房时,教职工必须符合一定的购房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租房时,教职工必须提交租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学校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利益。

(3)账户管理学校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管理应规范和规定。

每位教职工应有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账户管理。

教职工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记录等信息,确保账户信息的透明和及时。

(4)监督机制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监督委员会、审计机构等,对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教职工也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4.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意义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为教职工提供更多的住房选择,改善住房条件。

其次,可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工作动力。

另外,可以提高学校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吸引优秀人才。

住房公积金支付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支付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支付管理制度
首先,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职工提供保障性住房
服务,缓解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

在这一制度下,职工每月需按照一
定比例从工资中缴存一定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装修、维修等相关费用。

同时,
政府也会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主要包括购房、自建房、大修、租房等方面,职工只有符合
相关条件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的额度也有一定限制,一般是根据缴存年限和缴
存额度进行计算,且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方可提取。

提取的时间也有规定,一般
是购房、大修等需要立即支付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

最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包括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
择合适的提取方式。

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提取,都需要职工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住
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操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便捷提取。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支付管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有利于提高职工的住房
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今后的发展中,政府应该继续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使用,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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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教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办发[1994]05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渝公积金发)[2008]1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学校和教职工个人分别按教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学校和教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均归教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教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由承办银行退还教职工本人。

第三条本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企业管理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缴在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教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二章缴存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教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乘以规定的缴存率进行计算。

缴存比例为15%。

第五条计算缴存基数以元为单位,元以内的四舍五入,逢角进
元。

缴存基数每年7月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予变更。

学校缴存金额与教职工个人缴存金额相等。

第六条支付公积金的渠道。

(一)教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个人工资支付。

(二)单位为教职工提供的部分:
(1)校办企业、经济实体,由各校办企业、经济实体自负,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入成本费用。

(2)其他部门和单位列入学校预算,由财政拨付的房改经费支付。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积金的计算、归集、缴存、转移、提取、分户核算、编制使用计划及日常管理;人事处负责确认教职工的岗位,核定其工资组成部分;财务处负责公积金的代扣和储存。

第八条当年归集的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教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接受地单位开具的新账户证明,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其办理转移手续,交由市公积金中心将其帐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十条在教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期间,学校和个人均暂停缴存公积金,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存公积金。

第十一条教职工离、退休,调出本市或出国定居,由本人申请,
经批准后,可提取该教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提取该教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四章查询与提取条件
第十三条承办银行定期向我校教职工颂公积金对帐单,教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到承办银行查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职工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章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第二章第四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职工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
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六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

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
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
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职工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二)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由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本人持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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