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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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表兄弟姐妹结合为夫妻的婚姻。

包括出自同意祖父母的姑表兄弟姐妹和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姨表兄弟姐妹。

27.结婚程序
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我国婚姻法以结婚登记为结婚的形式要件。

28.劳动所得共同制
通过劳动或经营所有,排除了继承、受赠等所得财产
29.婚姻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30.婚姻终止
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一是配偶死亡,二是依法离婚。

26.婚约
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

27.血缘群婚制
是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

28.夫妻别体主义
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29.寄养
父母因故不能和子女共同生活时,将子女放到亲戚、朋友家,由他们代替养育。

并未改变父母子女的身份。

只是抚养方式的改变。

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26.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7.亲等
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在亲属关系中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28.亲属法
指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以及基于亲属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29.“七出”
又称“七弃”,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

具体内容是:逆德、绝世,不孝、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

30.继父母继子女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滴滴前妻所生的子女,均称继子女。

继父母继子女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其性质属于姻亲的范围。

26.户婚律
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其名称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婚律等。

27.自然血亲
指因出生而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28.义绝
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异制度。

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双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双方必须离异。

指按照罗马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26.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7.拟制血亲
又称为准亲属。

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所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29.“六礼”
古代聘取婚成立的程序,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0.探望权
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

26.婚生子女的否认
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27.孤儿
指父母双亡的儿童。

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9.婚姻住所决定权
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一是夫之住所为住所,二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30.禁婚亲
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

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姻亲。

26.婚约
30.统一财产制
是将妻子原有的财产固定价额,移交其所有权给丈夫,妻子仍保留对此项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当婚烟关系终
止时,丈夫应当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妻子或返不定期原物的价额.
26.假离婚
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

27.外姻(外亲)
古代亲属的一类,包括己身之母及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因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和姑等外嫁他族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

29.共诺婚
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30.涉台婚姻家庭事务
居住在我国台湾省内的台湾同胞与祖国大陆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和婚姻家庭关系。

26.父系亲: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27.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28.丧服制度: 用于居丧期间的服饰制度。

26.对偶婚制: 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结成相对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

27.“同姓不婚”: 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

28.家事代理权: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

29.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0.婚姻家庭制度: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26.亲权: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

26.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7.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28.收养: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9.聘娶婚:男子以财物作聘礼而娶妻,女子因聘礼而出嫁。

27.夫妻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30.离婚后的经济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经济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7.借婚姻索取财物: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购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

29.婚生子女的推定: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30.婚姻的成立: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3.非法同居: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4.约定财产制: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1.自然血亲:出自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3.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
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名词解释
1、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亲权的消灭: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亲权无须履行或不可能再行使,从而终止亲权。

3、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4、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

5、包办婚姻:是指对婚姻当事人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第三人不顾当事者本人的意愿,强制代为决定其婚姻关系的行为。

6.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但兄弟和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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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8.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8.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9.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10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如我国唐朝的唐律。

1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2,有偿婚,是指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13.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4.联合财产制,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

15.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6.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7.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18.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9.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

20.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

在这种制度下,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除。

在原始群体内部,婚姻集团是由辈份相同的男女成员组成的。

21.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在这种制度下,婚姻仍然是同行辈男女成员的集团婚,但兄弟和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出。

22.封建四权:指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说的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2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本义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增长速度。

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25.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26.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7.宗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在室女和因娶入而归于本宗的妇女。

28.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原因的,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9.拟制血亲:又称为准亲属。

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所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30.直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己身所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31.旁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

32.服制:中国古代的礼法以不同的服制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宗法家族制度。

33.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34.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

35.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

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

36.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

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姻亲。

37.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38.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

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39.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互相吸收,而实际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

40.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4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因血缘联系而形成固定的身份。

42.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姊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43.非婚生子女:旧称私生子,这种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受胎而出生的。

这种性行为是被道德和法律所否定的。

4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

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45.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滴滴前妻所生的子女,均称继子女。

继父母继子女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其性质属于姻亲的范围。

46.立嗣: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与宗祧制度相适应的一种收养方式,指无子的人许立同宗同姓且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

47.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休妻方式。

出妻的理由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48.和离: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

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愿不愿离婚取决于夫,所谓和离,其实只不过是协议休妻或放妻,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49.义绝: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异制度。

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双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双方必须离异。

50.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人离婚。

51.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的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52.不完全收养:是收养的一种形式,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5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这种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可通过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责任。

54.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55.有夫权的婚姻:是指按照罗马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亦称正式婚。

夫权因履行市民法上的结婚方式而取得,妻子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均受夫权支配。

56.三从四德:是中国封建时代妇道的核心内容。

三从是指妇女要:“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四德是指“德、言、容、工”。

要求妇女在思想、谈吐、仪表和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恪守妇道,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

57.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58.婚姻障碍:又称结婚的禁止条件或消极要件。

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如近亲不得结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

59.家庭职能:亦称婚姻家庭的职能,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所具有的各项社会职能,包括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教育的职能。

家庭通过实现这些职能,能动的作用与社会生活。

60.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

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61.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6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63.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64.一夫一妻制:根据一定的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
65.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6.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67.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68.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69.结婚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70.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71.可撤消婚姻: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消的违法结合。

72.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73.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74.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75.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76.涉外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司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婚烟。

77.涉外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或者复婚的法律行为
78.涉外离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离婚的法律行为。

79别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已有所变更,但7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续的法律制度除婚姻关系。

所以别居期间双方都不得再婚。

80.家庭功能:亦称婚姻家庭的功能,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所具有的各项社会职能,包括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文化教育的职能。

家庭通过实现这些职能,能动的作用于社会生活。

81.结婚的禁止条件:亦称婚姻障碍或消极要件。

是指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

82.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83.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84.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85.分别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86.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也指精神上的折磨.
87.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88.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89.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事由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

90.统一财产制是将妻子原有的财产固定价额,移交其所有权给丈夫,妻子仍保留对此项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当婚烟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当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妻子或返不定期原物的价额.
91.离婚损害赔偿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1、婚姻家庭制度:是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规范体系。

2、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3、对偶婚制:是指在母系氏族制度之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

4、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

5、婚姻家庭法是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亲属在法律上的意义指发生一这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7、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8、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9、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

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发生待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10、结婚行为是有关的当事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形成配偶关系为内容的社会行为。

11、婚姻无效: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己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12、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

13、“夫妻一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

14、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平等享人、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5、夫妻的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16、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7、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8、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19、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0、离婚: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1、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22、裁判离婚:指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23、亲子关系:指的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4、收养: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5、监护: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6、扶养: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依法在经济上和生活上相互供给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27、涉外婚姻:在狭义上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处理结婚、离婚或复婚事宜。

28、婚姻家庭救助法:指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保证法律实施、保护、帮助当事人,制止、惩戒不法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必要补偿的法律规范。

29、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0、婚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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