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期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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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题

家庭

您的答案: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2.第2题

别居

您的答案: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3.第3题

旁系血亲

您的答案:相互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均为旁系血亲。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4.第4题

自然血亲

您的答案: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连接在一起的。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5.第7题

婚约

您的答案: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6.第8题

直系血亲

您的答案: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直系血亲间具

有直接的生育关系,如: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

女、外孙子女之间,均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

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

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7.第9题

遗赠扶养协议

您的答案:是指被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

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

议。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8.第10题

遗弃

您的答案: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

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义务违法行为。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

9.第5题

什么是家庭暴力?你认为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您的答案:所谓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

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

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

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

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结果论其

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

没有伤害后果,或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暴力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有家

庭暴力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故意

伤害罪,才应当认定家庭暴力。否则只能称之为夫妻之间正常的推搡摩

擦。第二种观点,行为论。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发生故意殴打配偶的行

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在此基础上,有

人认为,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伤害后果为依据,也不

能把夫妻之间日常的轻微摩擦认定为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应以情节

的恶劣程度及施暴者的主、客观因素综合予以考虑。上述关于家庭暴力认定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上的家庭暴力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其一、夫妻一方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其二、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其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其四、这种伤害后果和施暴者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

区别开来,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维护好稳定的家庭关系。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的问题。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弹性空间太大,不利于掌控和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较条,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因此,仅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加大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打击力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二)高度注重司法,加大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力度。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等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三)建立长效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必需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3、设立妇女热线或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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