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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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你对司法救助制度及其功能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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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制度是一种为经济困难或弱势群体提供司法协助和保护的制度。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平衡司法力量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功能:

1.保障诉讼平等:司法救助制度为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承

担诉讼费用的人提供了帮助,确保了他们在法律程序中的

平等地位和平等对待。以经济能力为基础提供法律援助,

平衡了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分布,减轻贫困群体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司法程序。

2.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司法救助制度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

律援助,特别是那些面临被侵害和不公正待遇的个人和群

体,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司法保护和维权机会。这帮

助弱势群体克服法律和经济上的困难,争取自己的权益,

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水平。

3.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通过捕捉和解决经济困难人士面临的司法障碍,如缺乏法

律知识、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制度确保了他们

能够获得平等的访问司法和公平的审判程序。

4.保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功能,

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它为那些在法律制度中

感受到不公正和被边缘化的人提供救助机制,减少社会冲

突的可能性,并增强社会包容性。

5.促进法治文化建设:司法救助制度可以促进法治文化的建

设。通过向具有困难和弱势地位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推动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加强法律的普及和社会的法治化。

综上所述,司法救助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保障诉讼平等、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以及促进法治文化建设。这些功能的发挥有助于构建公正、平等和包容的司法环境,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

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

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设探究

【绪论】公务员权利侵害救济体制探析绪论

【第一章】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

【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

【第四章】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

【第五章】中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公务员权利保护救济机制研究参考文献

第四章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

4.1 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主要有复核、申诉、控告等行政救济方式;对于聘任制公务员,公务员法则规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等制度。这些制度主要规定在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申诉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之中。现在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对这些制度进行比较。

4.1.1 复核制度

我国《公务员法》第90 条和第91 条,对公务员申请复核的法定事由、法定程序及复核期间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效力都做了规定。

同时《行政监察法》第38 条和第40 条也规定了复核制度。通过对比,不难发现,这两部法律规定的复核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申请复核的主体不同。公务员法规定的复核制度适用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复核制度适用的范围则要小一些,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适用于我国公务员法界定的其他公务员。其次,申请复核的对象不同,依据公务员法第90 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向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而按照行政监察法第38 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应该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再次,申请复核的内容不同。公务员法第90 条的规定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复核的内容,其范围非常广泛;而行政监察法则只规定了“下一级的复查决定”这一非常明确的一项内容。最后,法律效力不同,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向法定的机关提起申诉;而行政监察法则规定有权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再提起申诉。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执行

各项政策法规。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

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困难和风险。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和福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救济政策和法规,旨在为公务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

支持。本文将具体介绍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和相关政策。

一、救济制度的引入与发展

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国家行政制度改革。1994年,我国政府首次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遭遇困

难予以救济规定》,为公务员提供了一定的救济和援助。随着国家行

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务员队伍的扩大,救济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加强

和改进。

二、公务员的救济范围和对象

公务员的救济范围涉及到多个方面。首先是工资待遇方面的救济,

包括工资发放不及时、工资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其次是工作环境和条

件的救济,如公务员工作场所的改善、加强劳动保护等。此外,公务

员也可以享受到其他形式的救济,如住房救济、子女教育救济等。

公务员的救济对象主要是遭遇困难的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在救济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确保救

济的公正合理。

三、公务员救济申请与审批程序

公务员在遭遇困难之后,可以通过向所在机关提出救济申请来获得相应救济。救济申请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遭受损失的证据、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机关会组织专门的审核团队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

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等环节。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复审则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评估,最终的终审则涉及到救济金额的确定和救济措施的实施。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摘要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基本排除了司法救济,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也不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公务员权利保障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救济

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

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要使其基本权利获得有效的实现,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主要是申诉控告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务员法》第十五章,此外,《公务员法》十六章第100条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争议解决方法做出了规定。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里的“等”字意味着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里排除的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为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根据上述实证法的规定,除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聘任合同享有部分司法救济权利外,行政机关对其他公务员所做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公务员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

一、公务员权利和责任

在中国内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另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作为公务员,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有权获得工资报酬并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申请辞职,并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不得违反的十六项纪律。公务员除了承担一般公民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作为公务员,承担的责任主要有:

(一)政纪责任。如公务员个人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公务员本人,或是机关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二)刑事责任。公务员违法违纪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从刑(也叫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初探

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初探

2006年第5期(总第56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

No .5 2006(Sum No.56)

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初探

许大伟1,李 帅2

(1.华东师范大学行政管理系,上海200062;

2.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长春130012)

[摘 要]《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的规定没有取得制度上的突破,备受关注的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没有被列入法律之中,依然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定途径之外,这与法治、人权的理念是相违背的。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渠道存在着很多不利于公务员权利保障的问题,构建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司法救济途径是解决公务员权利救济问题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5-0038-03 [收稿日期]2006-04-24

[作者简介]许大伟(8),男(满族),吉林辽源人,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李帅(8),男,吉林辽源人,助教。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的权利被侵害时,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公务员法》第13条列举规定了我国公务员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份保障权、经济利益权、利益保障权等。但是权利的有效实现有赖于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的保障,而在我国目前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忽视了公务员权利的救济问题,致使部分公务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这不仅不利于保障广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本文为2010年度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立项项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务员管理在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道路上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但在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救济制度,还不能有效保护好公务员救济制度。笔者在文中首先阐述了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接着分析了我国现行救济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制度建立的诸多方面出发,提出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方法。关键词:公务员;司法救济;行政诉讼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相关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侵犯了其法定的权利而依法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行政系统内部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补救。司法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行政救济不能进行有效弥补,由司法机关进行最终判断的救济途径。然而,在我国,司法救济被排除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

我国的公务员救济制度主要为复核、申诉和控告,这几种救济方式的受理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依然只能在行政体制内寻求救济,没有争讼的三角模式,被申诉人和决定者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抗辩意见难以被接受。这种薄弱的救济方式甚至不如普通公民。很明显,目前的救济制度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即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人民抗辩必须要听取意见。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只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申诉程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机关的处理程序尚未规定。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弹性就大大增加,加上又没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能否真正对公务员进行权利救济就要画一个问号了。

为什么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排除了司法审查呢?一般认为,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权利主体享有自定特别规则和实施相应的惩戒的权利。发生纠纷后,如果不涉及相对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地位,一般就不能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另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也容易忽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我国自古以来“官本位”色彩很浓: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一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严格的上下级制度,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权力,下级服从上级;常常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位高低等标准来衡量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自然而然地,人们都普遍意识到“官”在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弱者去关注保障强者的权利就显得不合乎常理了,因此官的权利受到了漠视。另外,古时候有君君臣臣的礼教,官宦体系内,个体对于这个庞大的队伍是习惯性妥协的。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社会心理,也影响到了今天,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得不到广泛的重视。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申诉 或控 告 。 “ 公务 员 的 申诉 是指 国家 公务 员对 涉及本 人 的人事 负面 作用 。 因为行 政机 关 的处分 决定 具有 一定 的主观判 断 , 可 能 处理 决定 不服 ,依 法 请求 有关 的 国家机 关重 新处 理 的活动 和制 并 非全部 正确 , 错 误 的处 分若 仍不停 止执 行 , 会给 受处 分 的公 务 度” 。 0 《 公务 员法》 第9 0条规 定 了公务 员进 行复 核和 申诉 的权利 员造 成 名誉 上或 经济 上 的损 失 。虽 然我 国制 定 了相应 的补救 措 和程 序 。另外 《 国家公 务员 申诉 控告 暂行 规定》 第5 条、 《 行 政机 施 , 如《 处分 条例 》 第5 1 条, 似 乎对 公 务员 的名誉 、 经济 损失 的弥 但我们 需要注 意 的是 , 这里规 定的是“ 应 当 关公 务员 处分 条例》 ( 以下 简称 《 处 分条例 》 ) 第4 8条 、 《 行政 监察 补 问题做 了妥善解 决 , 工 资档 次 , 按 照原职 务安排相 应的职 务” 而 法》 第3 7 条, 也 作 出了类似 规 定 , 明确 了公 务员 对行政 处 分或对 恢 复该公 务员 的级别 、
关键 词 公 务 员 权 利救 济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2 . 1
制度缺 陷 完 善措施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1 9 3 - 0 2 了它 的 内部行政 行 为身 份 。内部行 政行 为是 行政 主体对 其 组织 进行 的 内部 管理 活动 , 通 常不 影 响其他 公 民的权利 义务 , 属 于行

对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对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0年11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NO.11,2010

221

对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

□王哲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摘要: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旨在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和维护公务员的正当利益。随着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公务员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护,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侵犯公务员正当权益的问题。为此,本文针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实施现状,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救济制度司法监督20世纪初德国法学家耶林

(著有《为权利而斗争》并提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的著名命题)指出: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也不例外。我国《公务员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公务员法》在很大程度是有利于保障好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因此,当行政机关的某些规定和做法损害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发挥其重要作用,从而维护我国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即依法享有国家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然而目前在我国,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的组成人员,他们能够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推行政令,行使行政权力。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无疑处于强势地位。但在行政机关内部,相对于行政组织来说,公务员却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容易被所在单位以国家名义所忽视和侵害。

论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论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2007年第6期, 第三卷, 总第25期中国律师和法学家Journal of China Lawyer and Jurist, ISSN1548-7695, USA

40

论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官媛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摘 要:目前中国的公务员权利受到行政权侵害时只能寻求申诉、控告等内部救济途径,排除了司法

救济。这一状况在目前既缺乏理论上的支持也不符合实际的需要,应当引入司法救济,建立合理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从而健全中国的权利救济体制,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公正合理。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权利意识的提高,理论界对各种权利保护的研讨愈加激烈。然而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公务员的权利在受到行政权力侵犯时救济途径却十分狭窄。根据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他们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申诉控告,不能寻求司法救济。这样的权利救济制度是否合理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破除

特别权力关系起源于德国,1876年由德国学者拉邦德首创,奥托・麦耶系统整理了这一理论,它是指为达成行政之特定目的,使所有加入所定之特别关系的人处于比一般人更加从属的地位。[1] 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公法上的勤务关系是特别权力关系的典型领域。根据这一理论,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内部指令关系,[2] 公务员服务于公共或国家,他们的利益就被看成是一种国家的内部利益,因此不适用法律保留,排除了司法救济。

这一理论产生的最初目的在于维持绝对的君权和官僚主义的行政权的优越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二战后各国对人权的普遍重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遭到了广泛的批判。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著名公法学家乌勒提出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他将特别权力关系分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基础关系指与设定、变更及终止特别权力关系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如公务员的任命、免职、薪俸等;而管理关系单纯指不涉及相对人之人身及法律地位的管理措施,如公务员的任务派遣等。基础关系属于发生外部效果的行政行为,应纳入司法救济范围,而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职权内的裁量行为,不应受司法审查。在乌勒的理论之后又出现了“重要性理论”,它强调从实质上分析某一特定行政事项对相对人权利的影响程度。凡涉及相对人基本权利的即视为“重要事项”必须由立法者以立法方式限制,不得由权利人自行决定,相对人亦可获得司法救济途径。[3] 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发生了某种程度的质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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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词 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司 法 救 济
我 们 国 家 的公 务 员 制 度 建设起 步相 对 于 别 的 国 家较 晚 我 们从 无 到 有 从 稚嫩走 向成 熟 这 是 一个 大 的飞 跃 但 是从 我 国 目前 的现状 来看 无论 是从 理论还 是实 际 都还 存 在着 很 多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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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救济 权 利 是 我 国 公 务员 权 利 救济 制 度 内部 行 政 救济模 式 的 越 多 也 就更 容 易 培 养 彼此 之 间 的感 情 和 合作 意 识 老 师 和 学 生之 间 的交 流 也 会变 多 使 学 习 氛 围更加 和 谐 教 学成 果 明 显 开 展 竞赛 的同 时 老 师应 该 结合 学生 情 况 进行 相 应 的指 导 增 加 学生 对技 术 的理解 并 及 时 运用 这 样 同步 的方 式 可 以 激 发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也 有 利 于 师生 间感情 的交 流 这 种 模 式 已 经 得 到 了 学生 们 的认 可 是 符合体 育课 新 课 程 标 准 的 只 有让 学 生们 在竞 赛中感 受学 习 的乐 趣 得 到老 师 的辅 导 就 可 以 形 成 良 好 的学 习 氛 围和 学 习 结 果 输 赢 体验 显 著 竞赛 中 的胜 负 结果 是 学 生 们 必须经 历 和 体验 的 在 这 个 过程 中 能够 使 学 生 提前 感 受 社会 增 强 心 理 的承受 能力 和 适 应能 力 竞 赛教 育方 式 的意 义 体 育老 师角 色 的互 换 在 传统 教 育模 式 下 老 师 一 直都 进 行技 术训 练 的主 导 作 用 但 是新 课程 标 准下 体 育 老 师 除 了 具 有 这 项 基本 作 用 外 还 需 要 对 学 生 的 心 理 和 生 理 知识 进 行教 育 所 以 就 需 要 老 师 采 取 竞赛教 育 的模 式 不仅 有 助 于 发 现 体 育 能力优 异之 人 还 能有 助 于 老 师提 升训 练 能力 增 强 学生 学 习 主 动 性 教 学 氛 围 不仅 与 学 校 的运 行模 式 有关 也 会受 到 教育 观念 的影 响 如 果教 育 氛 围轻松 渝 决就 能 够 大大提 升学 生 们参 与 体 育活 动 和 体育 训 练的 主 动性 体 育老 师制 定 有效 的训 练 内容可 以 增 加 学生 们 的积 极 主 动 性 但 是 首先 内 容 的选 择 要符合 新课 程标 准 再根 据 学生 的兴 趣进 行 个性化 教 学 学 生对体育 运 动 的兴趣 和 体 育老 师挑 选 的教 育模 式 有很 大

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救济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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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救济制度的现状本文关键词:救济,公务员,现状,权利,保障

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救济制度的现状本文简介:摘要:自1957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来,我国的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开展完善,已经初步建立制度体系,但仍存在许多缺乏。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健全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救济制度,向兴旺国家学习,建设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司法制

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救济制度的现状本文内容:

摘要:自1957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来,我国的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开展完善,已经初步建立制度体系,但仍存在许多缺乏。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健全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救济制度,向兴旺国家学习,建设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司法制度,通过内外救济制度,真正实现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关键词:非诉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法院;特别权力关系;Research on Right Relief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in China Abstract:Since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issued by the State Council in 1957, the system of guaranteeing the rights of public servants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continuously developed and perfected, and the institutional system has been initially established.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deficiencies.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to perfect the right relief system for civil servants in our country, the first thing to do is to perfect the current remedy system for the appeal and accusation of civil servants, and then to learn from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o build the judicial system for the right relief of civil servants.Through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lief system,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servants' rights can be truly realized.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摘要】本文主要是从目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出发,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追溯其根源,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家实情,引入司法救济,成立独立的救济机构,完善救济程序,以此来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一、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

(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在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侵犯的。

(二)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申请帮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因其救济对象的特殊性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公务员

权利救济对象,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

唯一合法对象;另一方面是公务员权为公务员权利。

(三)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1.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所决定他不能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样对行政主体做出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换而言之,公务员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人员,他们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的重要部分。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主要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权利救济措施。这两种措施能有效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当其作为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些有效地措施来维护自己作为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而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就是为了能够有效地维护公务员的权利而制定。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研究[摘要] 维护公务员的人性尊严、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是当代各国人事制度的

共同趋势。我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的规定没有取得制度上的突破,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没有被列入法律之中,依然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定途径之外,这与法治、人权的理念是相违背的。本文着重在我国现实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社会背景下,探讨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

必要性。

[关键词] 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必要性

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要切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的权利被侵害时,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通过各种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但是,分析当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们发现,在一些法条中虽然列举规定了我国公务员所享有的部分权利,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作为保障。致使部分公务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这种状况与我国建立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实现政府管理职能极不适应,不

仅不利于保障广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现状

我国《公务员法》虽然在第15章专门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比较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务员权益保护之司法救济制度构建研究

公务员权益保护之司法救济制度构建研究
济, 目前主要 包括 : ( 一) 复核 目前 , 我 国国家行政 机关 公务员和 国家行政 机关任 命的其他 道程序 , 即法律 诉讼来 伸张 自己 的合法 , 无法 得到 全面的救济 , 而 造成这 种 局面 的原 因主要有 以下 几方 面 :
( 一) “ 内部 行政行 为” 性 质
j l I 制占 } ▲ 会
◆ 法 制 园地
2 0 1 4 ・1 ( 下)
公务员权益保护之司法救济制度构建研究
彭 梅
摘 要 放眼当今世界 , 随着现代法治建设的脚步, 各国纷纷将 司法救 济权纳入到公务员权益救济手段中, 而我国立法者 却把公务员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截断, 致使我国公务员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对待时, 无法得到全面的救济, 这有悖
法 权益 时, 公务员有权 向其所 在机关 的上一 级机关 或专设机 关进 行 控告 。即公务 员认 为其合 法权益 受到 了行政机 关及 其领 导人 非对 抗式 的程序 解决 公务员与 国家行政 机关之 间的纠 纷, 可 以不 必“ 伤 面子 ” 。加 之 , 法 院作为 国家 审判机 关, 它 的地位 与国家 行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I - 0 6 0 - 0 2 二、 公务 员权 益保护 之 司法救 济制度 的 阻碍 当公务 员对其 所受 到 的不合理 、 不 公正 的对 待产生 不满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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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摘要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基本排除了司法救济,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也不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公务员权利保障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救济

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

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要使其基本权利获得有效的实现,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主要是申诉控告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务员法》第十五章,此外,《公务员法》十六章第100条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争议解决方法做出了规定。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里的“等”字意味着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里排除的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为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根据上述实证法的规定,除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聘任合同享有部分司法救济权利外,行政机关对其他公务员所做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公务员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

而当初之所以排除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既有理论上的原因,

也有基于实践的考量。

理论上受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从立法与行政对立与抗争的源头出发,肯定了公务员与其所服务的主体(君主亦或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家内部关系,是行政保留的范畴而排除立法干预,从而以行政的命令、服从关系排除了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①虽然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所用“内部行政行为”明显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烙印。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之前理论界认为这种内部行政行为涉及行政政策、行政内部纪律和内部制度问题,不便于法院处理,行政机关自行处理这类争议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此外,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政府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组织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机关自身建设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事务通过审判程序加以干预。

实践中的原因在于当时我国的行政诉讼刚刚起步,经验不足,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重点应放在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上。此外,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我国有关公务员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目前还不健全,法院审查有一定困难。

二、我国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一)现行的申诉控告制度不能对公务员的权利进行有效救济

当公务员的职务保障权受到侵害时,包括原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复核或受理申诉、控告在内的行政救济,虽不失为对其所受侵害进行救济的途径和手段,但毕竟存在着自身所难以克服的内在局限性: 首先,原行政机关正是做出对公务员不利处分决定的行为者,由其对权益受损的公务员实施救济,这样难以摆脱“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困境,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其次,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客观上与原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何况人情、金钱等关系渗入,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干扰力量。再次,行政救济由于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其运作离不开行政首长或其他集团强有力的影响,容易使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流于形式,严重影响救济的有效实现。最后,现有的行政救济手段,透明度、公开性不够,而且很难做到对所诉行政行为的彻底审查,救济力度有限。(二)司法救济具有有效保障公务员权利的优越性

司法救济相对于行政救济具有如下优越性:1、司法机关以其地位的独立和超然,有利于避免裁决者的个人偏见和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2、司法机关能提供比行政机关更为公开透明也更合理的裁决程序,增加公务员对

裁决公正性的信任程度; 3、司法具有一系列严谨、合理、专门化的运作过程和设计,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判决的效力和权威,可以为权利救济提供坚实的制度保证; 4、司法救济直接表现为权力对权力的制衡,使其成为监督行政权的非法专横的首选。此外,正如政治家韦伯斯特所言:“人类社会最好的结局就是司法审判。”②

(三)国外已将不少所谓”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内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理论界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认为内部行

①林雅:《行政法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历史沿革》,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74期。

② [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政行为不可诉。其实内部行政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学理概念。既然是学理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就很难明确和统一。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是很难区分的,甚至可以说并不存在严格的区分界限,所以,排除对所谓内部行为的审查是不现实的。另外,内部行政行为涉及到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权利义务的改变,而这种改变是依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必然涉及到法律问题,既然是法律问题,当然应当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因此,那种认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论不具有正当性。

其实,从国外来看,很多国家并不区分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也不以此确定法院审查的范围。多数国家根据行政行为是否涉及政治决策或高度人性化判断及政策性等标准,将行政机关的行为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由法院审查的行为。包括所有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即使是技术性很强的专业问题,也有可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另一类是不可代替的行为。一般包括:(1)预测性决定,如环保局对环境的预测。(2)计划性决定。(3)政策性政治决定,如涉及国防、外交的决定。(4)高度人性化判断的事项,如考试成绩的评定等。而像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属于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明显影响的行为,理应由法院审查。既然,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对不少的所谓“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有了不少成熟的经验。我国也应跟上世界行政法发展潮流,将部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中,这也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三、我国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一)公务员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司法是寻求社会公正的最后屏

障这一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在不断地提高。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具有高等学历的毕业生加入公务员队伍。这些拥有高学历的年轻人,往往更加重视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公务员对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护自身权利的渴望越来越强烈。中组部2002年重点调研课题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提供的问卷调查显示,对当公务员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人事争议,并对申诉、控告及人事仲裁结果不满意时,你是否赞成建立人事诉讼制度,允许公务员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问题,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赞成的达87%,公务员赞成的达86%。①

(二)司法救济体系日益完善

当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行政审判经验,行政审判的数量和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与1990年1.3万件相比增长了近10倍。②与20多年前相比,行政诉讼的阻力小多了,行政诉讼这一司法救济体系正在逐步地走向成熟。近年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审判人手不足的

①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组织工作研究文选(2002年) .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3年。

②王胜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华网,

/test/2012-03/19/content_2094709.htm,访问日期,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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