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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渝公发[2008]17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渝公发[2008]172号)为促进广大市民规范、文明、科学养犬,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现将养犬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政府职责及工作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二、养犬管理登记程序(依据见附件1)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一)登记办证1、犬只免疫:养犬人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定和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再领取畜牧部门制发的《狂犬病免疫证》。

2、提出申请:申请养犬人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带犬只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及《狂犬病免疫证》(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携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指定的办证点提出申请。

养犬人填写由公安机关提供的《重庆市个人养犬登记申请表》,并配合公安民警给犬只进行登记照相。

3、缴纳管理服务费:⑴养犬登记申请核实后,由派出所民警向养犬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⑵养犬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到代理银行缴款,第一联由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缴款人,第二联和第三联为银行记账凭证。

⑶养犬人缴款后,持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派出所再将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交养犬人作收据,缴费程序完成。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20)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20)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预防犬害发生,切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现就我市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一切犬只必须办理犬牌和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携犬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二、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养犬15日内到狂犬病免疫接种诊疗单位接种疫病疫苗,持免疫注射凭证到派出所免费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

养犬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对犬只续种疫苗,并在到达登记有效期前30日内,携犬只和有效续种疫苗证明到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注销登记。

三、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的城市部分以及辽阳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灯塔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为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市区内偏僻的平房区,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可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城市市区外的城镇,经县(市)区政府决定,可按养犬重点管理区管理。

四、在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

(一)禁养烈性犬的种类:所有种类的獒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拳师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烈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烈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利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31日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确保我市养犬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市—镇(街道)—村(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规范管理,推动宣传、领导、责任和措施四到位,逐步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二、任务目标养犬管理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养犬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养犬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止,全社会文明养犬意识普遍提高,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1.“四个百分百”。

即养犬入户宣传率达到100%,犬只免疫建档率达到100%,养犬登记办证率达到100%,发现流浪犬的收容率达到100%。

2.“三个没有”。

即重点管理区没有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一般管理区没有不拴养或圈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室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候车厅、候机室及除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海水浴场的集中健身区、休闲娱乐区没有违法遛犬现象。

3.“两个基本解决”。

即遛犬不拴绳问题基本解决,犬随地便溺破坏环境卫生问题基本解决。

四川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标准对比

四川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标准对比
项目
五级住宅服务
四级住宅服务
三级住宅服务
二级住宅服务
一级住宅服务
综合服务
表29综合服务内容及要求
项目内容及要求
客户服务
场所1、有客户服务中心,至少应配置有办公桌、椅、接待台、饮水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办公收费系统。
2、公示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其它管理人名录证书(复印件)、项目主要服务人员姓名、照片、岗位信息,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率(每季度统计1次)、报修电话、三级投诉电话等物业服务及收费信息。有管务信息查询台。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2、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并通过信息平台以短信形式告知业主。
3、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水、电急修15分钟内、其它30分钟内到达现场;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备设施应在30分钟内告知;维修回访率不低于50%。
5.3.2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
应符合表16的规定。
5、表8综合服务内容及要求
项目内容及要求
客户服务
场所1、有客户服务中心,至少应配置有办公桌、椅、饮水机、电脑、电话。
2、公示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其它管理人名录证书(复印件)、项目主要服务人员姓名、照片、岗位信息,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率(每季度统计1次)、报修电话、三级投诉电话等物业服务及收费信息。有管务信息查询台。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5、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回访率不低于90%。

住宅物业四级服务标准

住宅物业四级服务标准
2、运行期间每日巡视1 次空调系统,保证室内温度符合相关规定。
3、有节能措施,每月对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分析。
4、每年清洗消毒1 次新风机、空气处理机滤网、表冷器、箱体等;每年清洗消毒2次风机盘管虑网,每2年清洗消毒1次风管。
5、每年检查1次管道、阀门并除锈。
供水系统
1、每半年至少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1次清洗消毒,水质符合GB 5749的要求。
e. 室外阀门井中进水阀、屋顶水箱阀门和管道中的阀门,核实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f. 与火灾报警系统有联动功能的防火门(包括防火卷帘)能否联动,设施、设备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
g. 防排烟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8)对安装的探测器,应每年进行1次试验,并对全部报警控制装置进行1次试验;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1次,不合格的应调换。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
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内容及要求
项 目
内容及要求
综合管理
1、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承接查验。
2、按照DB510100/T 054-2010的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3、有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档案。
4、共用部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责任范围编制修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修缮。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急修范围内,应在20分钟内组织到场维修。
5、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紧急维修情形,按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实施维修。
6、每年第4季度制订出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7、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维修养护和定期检测。
8、雷电、强降水、大风等极端天气前后有检查防范措施。
9、设备机房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城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连政〔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连政〔2021〕33号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我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连城县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连城县城区(莲峰镇)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保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养犬人饲养犬只、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养犬人要将犬只送至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免疫接种有效期届满前,要再次进行免疫接种;(二)外出(遛犬)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两米;烈性犬、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大型犬,养犬人还应当为犬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三)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四)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等除外;(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六)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七)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怀政办字〔2020〕 3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字〔2020〕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9日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违规养犬、违规遛犬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且妨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现行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07〕7号)已不适应当前我区定位发展。

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结合怀柔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措施(一)区域划分我区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1.重点管理区:城区范围:东至京承铁路、京通铁路,南至京承铁路南关段、石厂村红绿灯,西至京密引水渠、怀柔水库东岸大坝、怀河东岸,北至富乐大街中心线的范围内。

中关村怀柔园管委会所辖部分范围:东至沙河西岸,至怀密交界;南至101国道北侧,至北房桥向北至杨雁路与北大街东延线交汇处,北大街东延线向西至京加路;西至京加路中心线;北至京密引水渠范围内(犬主登记地址为农村宅基地的可依照一般管理区管理)。

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管委会所辖范围:东至雁栖湖景区院墙(不包含雁栖湖景区院墙外侧人行步道及其他);南至雁栖湖南路中心线;西至雁栖湖西路中心线;北至雁栖湖北路中心线范围内。

个人饲养犬只管理登记表

个人饲养犬只管理登记表
4、携犬出户保证给犬只套戴粪便袋,按规定随时随地清理、处理粪便;
5、保证按规定加强对所养犬只的管理,严防犬只扰民、伤人;
6、对老死、病死犬只报告当地基层组织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出售、食用,不擅自处理,严防动物疾病传播;
7、坚决服从村居基层组织、小区物业、单位等对犬只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城管、农业等部门对饲养犬只的执法管理以及对流浪犬、病犬的捕杀、处置工作。
个人饲养犬只管理登记表



基本Biblioteka 情况姓名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户籍地
现住详细地址
是否独栋独户居住
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饲养犬只用途




犬只品种
犬龄(按月计)
身高(cm)
体长(cm)
体重(kg)
雌雄
免疫证号
免疫证有效期起止日期





1、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严格依法、科学、文明、健康养犬,保证对自己的犬只进行圈养、拴养,一人只养一只犬,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不在禁止饲养区域(见张武公通字【2019】21号)养犬;
2、每月对犬只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半年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对犬只进行一次更新登记(提供每月健康检查证明、近距离前后左右四张人犬全身匹配照片、当年免疫接种证明),每年对犬只进行一次免疫接种并贴标挂牌;
3、携犬出户保证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牢实的束犬索(链)牵引不离手,并携带犬牌(证),给犬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保证不到禁止携犬出户区域(见张武公通字【2019】21号)遛犬,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养犬承诺人(签名、捺指印)年 月 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8月5日赣府发[1987]71号发布1987年8月27日省政府令第57号修正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05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140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城市(包括县镇、下同)市区、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机场周围,严禁养犬,但有关单位确因警卫、科研、军警工作需要养犬以及居民饲养宠物犬的除外。

宠物犬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并可以将其他非禁止养犬地区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止在主要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遛犬。

主要道路名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第四条居民饲养宠物犬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县(区)常住户口;(二)单户居住;(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有关单位需要养犬、居民需要饲养宠物犬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居民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每犬一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韶府[2011]4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韶府[2011]4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韶府[2011]45号)为规范韶关市区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市区)内养犬实行从严管理、总量控制的方针。

市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市区的下列区域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一)党和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二)浈江区内,除京广铁路(铁路大桥至阉鸡坑路段)为界东北方向地区、新韶镇的水口、东山、土井、大陂、黄浪水、陈江、侯山、石山、府管管理区和乐园镇的上坝、六合、下坝管理区以外的所有地区;(三)武江区内,除西联镇的甘棠、沐溪、阳山、车头、赤水、岗背、芙蓉、下湖管理区和西河镇的下坑、塘湾、马屋、什石园、黄浪、糖寮、山蕉、村头、大村管理区外的所有地区;(四)曲江区内,除马坝镇的小坑、炉头、水文、龙岗、乐村坪、演山村以外的所有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市区区域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非限养区内的驻军部队、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规定其工作场所禁止养犬。

三、限养区内,禁止豢养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犬种;除军警机关外,禁止豢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种;许可残疾人豢养导盲犬、扶助犬,其他个人豢养观赏犬;许可军警机关豢养军犬、警犬,许可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豢养演出犬、护卫犬、科研用犬。

东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品种名录

东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品种名录

东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品种名录
一、烈性犬品种:
1.马士提夫犬
2.俄罗斯高加索犬
3.意大利那不勒斯犬
4.法国波尔多犬
5.阿根廷杜高犬
6.西班牙加纳利犬
7.日本土佐犬
8.雪达猎犬
9.波音达猎犬
10.寻血猎犬
11.牛头梗
12大丹犬
13.苏俄牧羊犬
14.拳师犬
15.大白熊犬
16.纽芬兰犬
17.比特犬
18.圣伯纳犬
19.伯恩山犬
20.灵提犬
21.比利时牧羊犬
22.藏獒犬
23.德国牧羊犬
24.威玛犬
25.多伯曼犬
26.阿根廷犬
27.可蒙犬
28.法国狼犬
29.大髯犬
30.马雷马犬
31.比利猎犬
32.阿富汗猎犬
33.爱尔兰猎狼犬
34.兰西尔犬
35.大蓝加斯科涅猎犬
36.大加斯科-圣通日犬
37.埃什特雷拉山地犬
38.捷克福斯克犬
39.拿波里獒犬
40.斗牛獒犬
41.斯皮诺犬
42.罗德西亚背脊犬
43.比利牛斯獒犬
44.贝林登梗
45.边境梗
46.凯利蓝梗
47.美国斯塔福梗
48.沙克犬
49.苏格兰牧羊犬
50.中华田园犬(土狗)
二、禁养大型犬:
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肩高)或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3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3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本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

第三条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

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条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五条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登记注册表;(二)身份证明材料;(三)所在地独户居住证明;(四)所养犬只彩色照片4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五)犬类免疫证。

第六条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出具的特殊工作需要养犬证明;(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三)单位养犬申请书;(四)单位平面图(要标明犬舍具体位置);(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六)养犬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七)所属地公安机关核准证明。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4]1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4]1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4〕118号)各区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南山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市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镇政发〔2007〕84号),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市区犬类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规范管理、强化监管、杜绝犬患、促进和谐”为目标,以“严格控制、禁限结合、综合施策、分级管理”为原则,突出重点,依法治理,落实管养责任,建立干查督机制,促进养犬人自律,引导文明养犬,维护公共秩序,净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主要目标1.实现两个提升:提升应免犬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率、提升养犬登记办证牌率,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80%以上和60%以上,到2016年底分别达到90%以上和80%以上。

2.做到四个禁止:禁止无主犬、无证犬、未免疫犬,禁止不束犬链、不挂犬牌出户遛犬,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重点限养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重点任务1.调整重点限养区。

东从238省道与上隍路交界口起,沿上隍路、金港大道、谏辛公路至沿江公路;南从沿江公路起,沿312国道至戴家门;西从戴家门起,沿戴家门路至长江南岸线;北从润扬大桥南接线起,沿长江南岸线至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的闭合区域,以及丹徒区、镇江新区区域内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设定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限养区。

养犬管理调查问卷资料

养犬管理调查问卷资料

养犬管理调查问卷时间:2021年3月29日至4月30日为掌握我市居民养犬状况,了解您对养犬管理问题的看法,请您百忙之中抽取少许时间来填写问卷。

本次调查采用不记名方式进行,调查数据仅用于统计分析,为《嘉兴市养犬管理规定》立法调研工作提供依据。

感谢您的支持和协助。

祝您生活愉快!1.您的性别:A.男B.女2.您的年龄?A.18岁以下B.18—40岁C.40—60岁D.60岁以上3.您现在是否养犬?A.是B.否4.您现在居住在何地?A.嘉兴市区B.嘉兴市下辖县(市)区C.建制镇镇区D.农村5.您所在社区流浪狗的数量多吗?A.没有B.较少C.较多6.您所在社区,不拴狗绳遛犬的现象如何?A.没有B.较少C.较多7.您是否被狗惊吓过,甚至被狗咬过?A.是B.否8.您平时休息时受到犬吠的影响程度如何?A.没有B.有一点C.严重9.对于养犬造成的环境卫生问题,您态度如何?A.应该犬主自觉清理B.是环卫工人的责任10.在您遇到狗侵扰时,您一般会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A.暂且忍着B.找相关部门解决C.找小区居委会调停解决D.直接找犬主人解决11.您认为嘉兴市对养犬行为规范管理应该是:A.限制养犬,控制甚至减少全市犬只数量B.鼓励养犬C.政府对养犬行为完全不管,顺其自然D.既不鼓励养犬,也不限制养犬,但应当对养犬行为予以适当规范12.您认为一个家庭合理的养犬数量是:A.一只B.两只C.三只D.养犬数量不受限制13.您认为对饲养犬只的大小、种类应不应当进行限制?A、只允许饲养小型犬B、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C、可以饲养不同类型犬,但不可以饲养烈性犬D、不限制,但应从严规范养犬行为,要求饲养人加强管理。

14.您认为下列哪些场所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多选题)A.党政机关、医院、学校B.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C.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D、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E.风景区、文化保护单位15.您认为养犬管理是否要收取相关费用?A.办证、免疫等费用应由犬主全部自行承担,但价格不宜过高。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犬只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犬只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犬只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广安府办函〔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犬只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犬只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根据《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犬只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9日广安市犬只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犬只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因养犬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广安市犬只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治理各项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办法》有关要求,统筹协调限养区犬只管理工作,研究部署具体分工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抓好责任落实,协调解决限养区犬只管理和《办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水务局等8个单位组成。

市公安局为牵头部门。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

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盘政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总体要求,加强对犬类管理的组织领导,推进我市犬类管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组长:XXX 副市长副组长:李长军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宋健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郭敏市物价局副局长贾兴存市民政局副局长王立群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成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秦德林市交通局副局长李世财市畜牧局副局长田德顺市卫计委副主任王立远市环保局副局长周满市法制办副调研员曲万春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蔺海宁市工商局副局长游庆国市规划局副局长丛东日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公室主任宋健(兼),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邢永升担任,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犬类管理大队负责落实。

各县区(经济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犬类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犬类管理工作。

市综合执法、工商、畜牧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犬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1.市综治办:负责对犬类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犬类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犬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犬类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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