棹瑾静: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总结大全(最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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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总结(最完整版)
(随手劳动法 棹瑾静)
一、劳动合同纠纷
(1)请求被申请人自2014年12月31日起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41元。
(3)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14年1月1日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协议、培训协议、保守秘密协议、补充保险协议、福利待遇协议)无效。
(4)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14年1月1日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承担因合同无效给申请人造成损害赔偿2014元。 (5)请求被申请人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申请人。
(6)请求被申请人将扣押的证件(档案、个人物品)退还给申请人。(7)请求被申请人将违法收取的财物退还给申请人。
(8)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承担因未出具证明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赔偿2014元。
(9)请求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10)请求确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1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请求被申请人按照原劳动合同不变的基础上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集体合同纠纷
(1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工会代表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协商调整专项集体合同)无效。
(13)请求被申请人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14元。(14)请求被申请人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补贴(津贴、奖金、福利)20140元。
(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15)请求确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16)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无效。(1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41元。
(18)请求被申请人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支付工资差额201410元。
(19)请求被申请人按照佛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支付申请人在无工作期间的工资201410元。
(20)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克扣的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申请人的劳动报酬201410元。
(21)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因劳务派遣收取费用2014元。
(四)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22)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计酬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201410元。(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至12月克扣(拖欠)的工资201410元。
(2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差额)2014元,休息日加班费(差额)201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2016元。
(2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14年10月工资差额2014元。
(2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0月病假期间工资2014元。
(六)经济补偿金纠纷
(27)请求自2014年12月31日起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410元。
(2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412元。
(29)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2824元。
(30)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2014元。
(七)竞业限制纠纷
(3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01410元。二、社会保险纠纷
(32)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手续,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1410元。
(33)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垫付的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201410元。
(3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死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合计201413元。
(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3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养老保险造成的待遇损失合计201413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辅助器具安装(更换)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14101元。
(三)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3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医疗保险造成的待遇损失合计201412元。
(3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元等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合计201412元。
(四)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39)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等生育保险待遇合计201411元。
(五)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40)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造成的待遇损失(失业保险金、失业求职补贴、失业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合计201412元。
三、福利待遇纠纷
(41)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垫付的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201410元。
(4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140元。
(4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福利费20140元。
(4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和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1500元。
(4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婚假工资(丧假工资、病假工资、产假工资、看护假工资、哺乳假工资)等合计20141元。
(4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医疗补助费201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