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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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一、基本概念
1.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教育部统一落实,旨在表彰优秀普通高校本科生和专科生,鼓励他们勤奋学习,不断向上,为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1.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教育部事先拨款资助实施,原则上每学年拨款资助实施。

二、评选对象
2.1评选对象为全国各地的普通高校和专科生。

2.2评选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智力健全,行为端正,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二)家庭经济困难或来自农村地区;
(三)当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勤奋刻苦,有特殊荣誉或成就;
(四)身兼数职,用自身行动和实际行动帮助同学及群众;
(五)博爱社会、尽职尽责、孝老爱亲、热爱体育锻炼、以及其他社会优势人才。

三、评选程序
3.1申报单位需建立评选专家组,由学校团委书记(监护人)、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团由有关单位拟定,提出评选方案。

3.2申报人员应依据评选细则自荐,申请资格由评审团审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评选机制。

3.3申报人员根据招标条件,提出详细的申报材料。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我院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及相关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由系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及本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初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和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励志奖学金的班级评议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及评审条件第七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2.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综合测评排名为班级前20%(含20%);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选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的学生。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名额分配。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方案,下达各系励志奖学金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怎么评定的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怎么评定的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怎么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怎么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

首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水平。

学业成绩是评定奖学金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要求学生在大学一、二年级的学习中成绩优异,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10%。

此外,学生的学术水平也是评定的重点之一,包括参加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

这些学术成果不仅能展示学生的专业能力,还能反映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学术素养。

其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还包括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是现代社会人才的重要素质之一,学生参与的各种创新项目、获得的专利和奖项等都可以作为评定的指标。

同时,社会实践也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学生参与的各种志愿服务、支教活动、社区建设等都可以作为评定的指标。

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不仅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还能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社会和了解社会问题。

最后,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提交一些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习成绩单、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证明等。

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要保证申请表格填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总之,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标准是综合性的,它不仅注重学业成绩和学术水平,还重视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

通过评定的学生不仅能获得经济上的奖励,更重要的是能获得一种激励和肯定。

因此,学生在申请奖学金时需要认真准备材料,注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达到奖学金评定的要求。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班大概有几个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一个班的名额情况,需要看班级人数在专业人数的比例,一般是2个名额,班级的人数多可能会增加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中文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类型:办法发布机构: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时间: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目录1.通知2.办法全文3.总则1.标准与条件2.分配与预算3.申请与评审1.发放与监督2.附则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大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激励优秀学生积极发挥自己的潜力和创造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是授予在学业和思想品德方面表现优秀的大学本科生的荣誉,是激励学生继续努力学习的重要奖励。

第二条评选原则奖学金评选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评选依据学生的成绩、学术活动、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考虑,评选结果一经公布,不得复议。

第三条评选对象评选对象为由国内高等院校本科在校学生组成。

第四条评选周期评选周期为一学年。

第五条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国家级为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省级为三等奖学金。

(一)国家级成绩奖学金1.一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院专业本年级前10%的学生。

2.二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院专业本年级前20%的学生。

(二)国家级学术活动奖学金1.一等奖学金:在学术竞赛或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专利授权的。

2.二等奖学金:在学术竞赛或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校级科技创新奖项或专利授权的。

(三)国家级综合素质奖学金1.一等奖学金:既获得国家级成绩奖学金,又在校园文化体育和社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2.二等奖学金:既获得国家级成绩奖学金,又在校园文化体育和社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

(四)省级奖学金评选标准评选省级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及学生本人三方面共同讨论确定,具体标准与国家级奖学金标准同步公布。

第六条资助额度(一)国家级奖学金资助额度1.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

2.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省级奖学金资助额度每生每学年500元。

第七条申请及评审程序(一)学生申请1.公示评选标准和程序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奖学金。

20xx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时间

20xx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时间

20xx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时间2017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时间根据教育部国家高校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规定,奖学金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专科本科学生:1、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审定并公示;2、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并上报;3、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发的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1 、学生提出申请,获得推荐的学生,须在所在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2、每年11月30日前,高等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般什么时候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规定,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1. 引言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表彰和激励在学业上表现优秀的学生所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自2003年开始设立以来,已经成为了全国各高校学生们所渴望的荣誉之一。

而为了确保奖学金的评选过程公正、透明、科学、规范,特定制《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2. 奖学金额度根据不同类型的学生进行分级奖励,目前共分为三个等次:特等奖(每人每年10000元)、一等奖(每人每年8000元)和二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

每个等次设立名额,数量将根据所在高校学生总人数和等次设定而定,表现优秀的学生将有机会获得该项荣誉。

3. 评选标准(1)学习成绩优异。

本科生平均学年绩点3.5(含)以上,硕士研究生综合成绩排名前10%以上,博士研究生综合成绩排名前20%以上。

(2)学科竞赛获奖。

全国性、全省(区、市)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者。

(3)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表现突出。

具有突出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表现的学生。

(4)发表科研论文。

发表1篇及以上第一作者的科研论文,且已经刊载或已经录用,同时在学校设置科研助理、编写论文、出版著作等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成绩优良。

(5)其他因素。

如特殊困难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困难补助办公室审核后予以认定,同时成绩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

4. 评选流程(1)学生向各部门提出申请。

(2)经学院审查委员会初审后,向学校学生发展服务中心报送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附加申请材料。

(3)学生发展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送各评审团队。

(4)评审团队评选出符合申请条件的获奖学生名单,并提交学生发展服务中心审核。

(5)学生发展服务中心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奖学金证书。

(6)国家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公示获奖名单,颁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

5. 注意事项(1)参评学生须为中国国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级不限。

(2)评审团必须保证评选结果公正、科学、公正,凡出现违规行为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文件精神,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贵州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名额以当年上级部门分配的名额为准。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加分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平均成绩高于75分,无违纪行为;(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六条加分条件。

为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学生满足申请条件后,依据下列标准加分:(一)在校期间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加2分,通过大学六级的加3分,如四、六级都通过,只能加一次分即3分。

(二)在校期间计算机过级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档次者加1.2分(三)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表彰的每项加2分;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的每项加3分。

(四)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班级管理,增强实践能力,本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按如下分值加分:班长、学习委员加2分,团支书记加1.5分,副班长、生活委员、体育委员、信息员、文艺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及其他班干加1分;院学生会主席加3分,学生会副主席加2分,部门负责人加1.5分,学生会其他成员加1分。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目的在于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评审名额和预算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下达学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每年九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十月三十日前评审完毕。

十一月份发放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凡具有XXXX大学正式学籍的二、三、四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时评审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专业)排名30%以前;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当年按照有关规定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1、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名额,根据各学院(系)二、三、四年级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评审名额,发布评审通知;2、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分配名额,根据二、三、四年级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各年级(专业班级)评审名额,统一安排部署本学院(系)评审工作;3、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XXXX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报辅导员;4、辅导员根据评审条件以及评审名额,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差额民主评选。

辅导员将民主评选结果以及相关材料提交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5、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各年级(专业班级)民主评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选结果,评审产生本学院(系)推荐评奖学生名单,并向学院(系)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6、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院(系)评审材料,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评奖学生名单以及相关材料;7、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等额评审,确定上报获奖学生名单,并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统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加强对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教学单位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励志奖学金初审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在处分期;(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

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七)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规定,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学院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

(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在班级前(15%)以内,上一学年度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上学年学习中没有补考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没有铺张浪费、追求奢侈的行为。

(六)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七)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一)名额分配:各二级学院的励志奖学金名额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及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数、贫困生比重等因素确定。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币5000元。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XX学院全日制在读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具体认定程序按照《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与评审(一)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具体评审程序为:1、学校下达评审通知。

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省资助办的有关通知,拟发我校励志奖学金评选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5-9-西藏民族大学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5-9-西藏民族大学

西藏民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三条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五)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上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区内少数民族学生75分以上)。

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前30%以内;(六)上学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七)师范专业享受免补政策学生及全科医生(定单定向)教育学生不参加励志奖学金评选;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社会赞助类奖学金。

第八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学校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第九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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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和各专业学院的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或年级)排名前列;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在同等奖学金等级和同等困难情况下,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优先;
(六)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七)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并参加通过学校认定的技能课程;
(八)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各专业学院在校生人数等情况,提
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到各专业学院。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社会捐助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也不能同时申请光大奖学金。

第十二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各专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并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和现实生活消费情况,在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以及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将评审结果和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核各专业学院评审工作组送审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励
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审核汇总后,提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师生的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文件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纪守法等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各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处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的教育与指导工作,监督、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的学生,其他年级学生适用于2014年9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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