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合集下载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为了鼓励优秀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充分发挥其才华,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而设立的。那么,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哪些申请条件呢?

1. 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果您不符合此条件,将无法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 必须为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是针对正式学籍的在校生,这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

博士研究生。如果您不是正式学籍的在校生,那么也将无法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3. 科研、学业成绩优异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主要是基于学业和科研成果,申请人需要提供在校

期间的成绩单和标志性科研成果,同时需要具备很高的学术潜质和探究精神。

4. 综合素质优秀

除了学业和科研成果,国家励志奖学金还关注申请人的综合素质。申请人需要

具备领导才能、团队协作能力、社会责任感等,同时还需要满足诚实守信,正直刚毅等品德要求。

5. 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也充分考虑申请人的经济情况。申请人需要提供家庭经

济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且经济状况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标准所要求的困难程度。

6. 无违法违纪记录

申请人需要有良好的品行和学术道德,不能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记录,否则将无

法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综上所述,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是多方面的,学业、科研、综合素质、

经济情况、品行等多重因素都会被综合考虑,如果您满足以上6个条件中的所有

要求,就可以考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了。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学习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0%,综合素质测评在专业排名前30%,上学年无考试不及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各学院的具体分配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在校本、专科生人数比例确定,对以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院予以适当增加,增加比例各为5%。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处、财务处、办公室、教务处、审计处、纪检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申报。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

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施。中文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类型:办法发布机构: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时间: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目录1.通知2.办法全文3.总则1.标准与条件2.分配与预算3.申请与评审1.发放与监督2.附则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标准与条件第五条

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大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激励优秀学生积极发挥自己的潜力和创造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是授予在学业和思想品德方面表现优秀的大学本科生的荣誉,是激励学生继续努力学习的重要奖励。

第二条评选原则

奖学金评选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评选依据学生的成绩、学术活动、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考虑,评选结果一经公布,不得复议。

第三条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由国内高等院校本科在校学生组成。

第四条评选周期

评选周期为一学年。

第五条评选标准

评选标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国家级为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省级为三等奖学金。

(一)国家级成绩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院专业本年级前10%的学生。

2.二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院专业本年级前20%的学生。

(二)国家级学术活动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在学术竞赛或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专利授权的。

2.二等奖学金:在学术竞赛或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校级科技创新奖项或专利授权的。

(三)国家级综合素质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既获得国家级成绩奖学金,又在校园文化体育和社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2.二等奖学金:既获得国家级成绩奖学金,又在校园文化体育和社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

(四)省级奖学金评选标准

评选省级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及学生本人三方面共同讨论确定,具体标准与国家级奖学金标准同步公布。

励志奖学金算国家级荣誉吗

励志奖学金算国家级荣誉吗

励志奖学金算国家级荣誉吗

国家励志奖学金算国家级荣誉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家级荣誉的内涵。国家级荣誉指的是由国家机构或部门授予的、在国内外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荣誉奖项。这些奖项的授予对象一般是为国家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或团体,具有极高的荣誉度和认可度。相比之下,国家励志奖学金虽然在级别上属于国家级奖项,但在荣誉度和认可度上可能稍逊一筹。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怎么评定的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

首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水平。学业成绩是评定奖学金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要求学生在大学一、二年级的学习中成绩优异,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10%。此外,学生的学术水平也是评定的重点之一,包括参加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这些学术成果不仅能展示学生的专业能力,还能反映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学术素养。

其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还包括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是现代社会人才的重要素质之一,学生参与的各种创新项目、获得的专利和奖项等都可以作为评定的指标。同时,社会实践也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学生参与的各种志愿服务、支教活动、社区建设等都可以作为评定的指标。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不仅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还能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社会和了解社会问题。

最后,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提交一些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习成绩单、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证明等。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要保证申请表格填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一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评定资格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全年无不及格科目(补考不计成绩),且学年考试考查平均成绩(不含操行分)在80分以上,操行分80分以上。

(二)全学年无旷课(学生手册为准)。

(三)全学年的考试考查平均成绩(不含操行)占70%;

(四)获系级以上奖项情况(个人提供材料)占10%;

(五)参加社会实践,义工等活动情况(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占5%;

(六)参加考研情况,参加实训,实习情况占5%;

(七)进校以来承担院,系,班工作情况占5%(由系团总支,班主任打分);

(八)家庭经济困难占5%;由班级评定小组参照贫困生档案执行;

(九)英语过级加5分;

(十)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二级加5分,过三级加8分,过四级加10分。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评定资格

(一)家庭经济困难并列入系特困生动态档案中,生活简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无补考情况,已均交家庭经济调查表和申请表者)。

(二)全学年无旷课节数。

(三)全学年的考试考查平均成绩(不含操行分)占50%;

(四)进进校以来承担院,系,班工作情况占10%(由系团总支,班主任打分);

(五)参加院系活动占20%(由系团总支打分);

(六)进校以来承担院,系,班工作情况占10%(由系团总支,班主任打分);

(七)家庭经济困难占10%;由班级评定小组参照贫困生档案执行;

(八)英语过级加5分;

(九)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二级加5分,过三级加8分,过四级加10分。

20xx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时间

20xx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时间

20xx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时间

2017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时间根据教育部国家高校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规定,奖学金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专科本科学生:

1、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审定并公示;

2、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并上报;

3、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发的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

1 、学生提出申请,获得推荐的学生,须在所在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2、每年11月30日前,高等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般什么时候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规定,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的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的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的条件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报告、致辞讲话、条据文书、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策划方案、导游词、学科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work reports, speeches, policy documents, contract agreements, rules and regulations, planning plans, tour guides, subject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文件精神,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贵州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名额以当年上级部门分配的名额为准。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加分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平均成绩高于75分,无违纪行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六条加分条件。为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学生满足申请条件后,依据下列标准加分:(一)在校期间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加2分,通过大学六级的加3分,如四、六级都通过,只能加一次分即3分。

(二)在校期间计算机过级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档次者加1.2分

(三)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表彰的每项加2分;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的每项加3分。

(四)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班级管理,增强实践能力,本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按如下分值加分:班长、学习委员加2分,团支书记加1.5分,副班长、生活委员、体育委员、信息员、文艺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及其他班干加1分;院学生会主席加3分,学生会副主席加2分,部门负责人加1.5分,学生会其他成员加1分。一个学生兼任两个以上学生干部职务的,以最高职务为准。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目的在于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评审名额和预算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下达学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九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十月三十日前评审完毕。十一月份发放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具有XXXX大学正式学籍的二、三、四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时评审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专业)排名30%以前;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当年按照有关规定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名额,根据各学院(系)二、三、四年级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评审名额,发布评审通知;

2、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分配名额,根据

二、三、四年级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各年级(专业班级)评审名额,统一安排部署本学院(系)评审工作;

3、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XXXX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报辅导员;

4、辅导员根据评审条件以及评审名额,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差额民主评选。辅导员将民主评选结果以及相关材料提交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了使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校每年按安徽省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审程序

(一)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下达具体名额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经学生申报、班级推荐、学院党总支审查、学工处审核后,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再上报省教育厅。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工处具体负责。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用途

(一)学校在得到省教育厅批复后,通知银行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发放办法(试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发放办法(试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发放办法(试行)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

校、高等职业校国家励志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表现良好,获得过院奖学金和系部以上表彰;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奖励名额及评审

第四条学院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额,按比例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划分到各系部。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各系部在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进行评审,提出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000001(6位3号数字,顶格) - 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

000001(6位3号数字,顶格) - 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

南京大学

南字发〔2017〕115号

各院系、各单位: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南京大学

2017年8月10日

—1—

附件

(本办法经2017年8月5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对象

南京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名额和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五)生活俭朴,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评先评优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先评优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先评优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评先评优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先评优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方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方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业成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特设励志奖学金,以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对象。

1.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品学兼优学生。

三、资助标准。

1.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 资助期限为学制年限。

四、资助程序。

1.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评选工作;

2. 学校设立评选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评定;

3. 学校将评选结果上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 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将资助名单报送国家教育部备案。

五、管理办法。

1. 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成绩证明;

2.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

3. 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学金管理制度,确保奖学金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4. 学校要加强对奖学金获得者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珍惜荣誉,努力学习,成才报国。

六、监督检查。

1. 国家教育部门对各地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学校要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附则。

1.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凡与本实施方案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方案,旨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业成绩,同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希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执行,确保奖学金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和各专业学院的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或年级)排名前列;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在同等奖学金等级和同等困难情况下,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优先;

(六)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七)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并参加通过学校认定的技能课程;

(八)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各专业学院在校生人数等情况,提

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到各专业学院。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社会捐助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也不能同时申请光大奖学金。

第十二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各专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并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和现实生活消费情况,在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以及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将评审结果和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核各专业学院评审工作组送审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励

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审核汇总后,提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师生的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文件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纪守法等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各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处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的教育与指导工作,监督、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的学生,其他年级学生适用于2014年9月修订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