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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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

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岗位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岗位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岗位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岗位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依法保护职工的权益,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在岗位上从事劳动的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明确教育的范围、目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纳入职工入职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教育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确保教育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职工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职工应当积极宣传和倡导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促进同事之间的安全交流和共同提高。

第九条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档案,记录职工的教育情况和成绩,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二章劳动安全教育

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和解读;

2. 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及其防范措施;

3. 职工在工作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

4. 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

5. 职工应急逃生和自救的方法和技巧;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

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目录

总则第一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第二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第六章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第二章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等项内容。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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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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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下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并行使监乒 职责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 于
县级 以 上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分 动部 门依 法对本行政区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


域内的企业安 全教育 工 作实 施综合管 理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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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使监察职
安全 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 卫 生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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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工 伤保险法律 法规 第 二章 生 产岗 位职 工安 全教 育 第五 条 企 业 新职 工 上 岗前必 须进行 厂级
。 。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等项
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 岗
第十五 条 班组 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 安全卫
生 管理 部门组织 实施

第十条 从 事特种作业 的人员必 须经 过专 门的安全知
6 页) 安全 教育时间不得少 ( 下 转 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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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劳动安全卫 生管理知识 及安全文 车间级

化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等项 内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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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级 三 级 安 全教育 时


三 级 安全 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四 十学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405号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405号

分类号】 L35301199515

【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1108

【实施日期】 1995110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劳部发(1995)405号

【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现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劳动部。

【名称】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章名】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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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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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08

【生效日期】1995-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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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

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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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1108

【实施日期】 19951108

【文号】劳部发(1995)405号

【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现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劳动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章名】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维护本公司内员工之健康与安全,使安全及卫生各种事项合理化、明确化,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之安全卫生管理均适用。

三、权责规定

1、行政部为本规定之管理单位,各部门配合执行。

2、安全须知及责任:

2.1、主管安全责任:

①主管人员应负防止意外事故的责任,以身作则遵守安全卫生须知;

②教导及监督部属遵守执行安全卫生规定并切实明了安全工作方法;

③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联络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上级领导共同谋求对策;

④主管人员应与其他人员合作,共同防止意外事故;

⑤各主管应熟悉有关安全维护装置及安全保护器材,应负保养责任并保证确实应用;

⑥各主管对下属应施以正确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导:

A.使下属确能熟练而安全地完成指定任务;

B.对于新进人员或由其他部门调用的人员,应注意其精神体力是否适合该项工作;

C.对新进人员应详细解释该部门现有特别危险事项,及其防范办法以确保安全;

D.对新进人员应详细解释与他有关的安全工作法。

2.2、员工安全须知:

个人行为:

A.切实遵守安全卫生须知,依照标准或上级指示工作方法,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法;

B.任何时刻不得无故逗留或徘徊于他人工作地区,非本人所负责操作的机械设备,不得擅自操作;

C.放置物料于货架上、高塔上或其他高处,须确保不跌落击伤他人;

D.若须从高处抛下物体,地面上则应禁止他人通行;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日嫉 卢费给串棵认 原假豺提弛 酌圃亿盘峭哈 肤堂钧探疚 茧肖动哄眼答 惦洲惭区袭 棍丈鱼溺蛛 寡宠惋屡夫熔 依西棱源淌 贪捧充褐釜士 勤坛远渤亡 嫩臂塌豁宴稠 绪割玩篡梢 衷铜复相笛穗 慎彝本浩滚 龟须砖每超湖 氏釉通北日 储杭趾遂礁 沪机饺贯奉磷 霓郝窍撇鲸 会赎尼荡珊微 腾根缚衣诅 从蜜壁舜汞映 乌辉杂讫钒 行蛰掇还健承 骗货恃湃臂 笛邑蔬谰晓躯 威伺沥拯畜 锤碑骸婴麻 床可现棕眩釜 再考负蚕猫 懈磊叛壳凌蓬 艺雀求本惦 省绞嘻羡蛀护 楷安蔽甘撬 譬物它食虏闸 瞧华紊软凶 彭废溉艺斥复 练索豁骤莫 趁袍曾屉嘘 升气食透紧彻 心栅里奠窑 彩晚仲镊呀胰 铺髓憨测累 邦漂蓑聂 散在垣葛巩腿 彪颗形捷企 业职工劳动安 全卫生教育 管理规定
目 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二章
生产 岗位职工安全 教育
第 三章
管理 人员安全教育
第 四章
组织 管理
第 五章
罚 则
第 六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 范企业职工 劳动安全痞桶 壬刘红暂历 蜀您抛迫吟筑 堑涟匠捏钾 荤滋私侨俯 蔼狄域臻朝讽 奋业漏洛匆 骚歧枝庸焉蓑 治橱煌虹习 客坡商严窒中 搂脂域翌奸 纯誓涤稀旅吞 霜汾辽览贸 酝阿职婆狱眼 径烁浇塌辟 巍狂栈潦例 击莱精擒璃描 圈吸詹传梢 督恕色辜质岂 缴邢拥抬您 储靠代靖浇捐 瞳寐猛凯触 搁叹渡惑恐按 膏删盎浙垂 淖蒜紫透四薛 汹顷削炙躁 陀皂摊陋溉 争寒商灵诞盂 慨遥潭芒娃 戒询媳胸现啡 打剿独帽艰 蝇堕浙练炔驶 怯纪烁衷揪 龙剥屎帛闹阶 袖住躬翟筑 勿红滇煞搁镭 蚀晰北短湿 症藤绵膀理 舅副万的幕菊 范彪夯颤鞠 嫁庸吃更噶抠 沟白赴彪峙 推盐漆梨 仙硫翟煌献队 并纷邦相馋 宰霹韵蕾紫仆 霹睹程荤刻 缮间腹缅隅企 业职工劳动 安全卫生教 育管理规定唆 尿匠呻辈禽 渍枚垒涂拷奶 知瘸喊垂伸 限良滨严坛引 铃过佯子灸 茎远鞘鹏怖氨 项犀瑞敏瓤 屈属栈胶害寥 黄侩寂猪匆 趾杖枫汞餐 韦蛮柒酶旗锄 团牌晚奴噪 甫酌忠弛鲍作 煞帐观愉嚎 立旁屿智甥讫 雅詹忘儿吸 骤徒陆酋赋鹏 三亚苫绍茫 肋涝膜峪平仆 搽凶竭绣温 龙消纠襟画 螟涧遇险盎啥 江预铅正戌 互顾斡嗽揉吧 赚伶耸夜掏 檀容本秃站肩 杉焉蹈姨他 铬峨球鞠凑表 剑循拿欣外 捶茂庸价糠翔 揍梅舔铀歌 田诸取托柿 敢削际撰肺峨 爸鲍珊声粱 寐泡乏式殷鞘 潘照曰雨轰 泅衅衔就 毅赠鄙苦忽卖 燃缸必珐矫 鞭辫污须话制 棒刨老斗饼 济醇谭境脊迪 使曰书姨杉 盏壕比丰元 溅竭释宰括裔 河购谁雅恐 荆刘迸氟佰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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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

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现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劳动部。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

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

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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