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新奥集团财务内部稽核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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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集团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经常性防错纠弊的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良情况与问题,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

1.3 释义
财务内部稽核是在财务部门内部设置稽核岗位,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系统地检查、复核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并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的内部监督机制。

包括对各项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审查和对其他会计资料的事后复核。

1.4 原则
1.4.1 防范性原则
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实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偏差,防范企业财务管理风险,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

1.4.2 经常性原则
财务内部稽核依据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监控财务收支的内在要求,按照财务机构设置与相应的职责分工随时随地进行,并对稽核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4.3 规范性原则
进行财务内部稽核,必须以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客观评价企业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2 组织管理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与职责划分
2.1.1 总稽核员。

集团公司设总稽核员,由财务部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负责对各级稽核员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向总会计师报告工作。

2.1.2 集团公司稽核员,由财务部主任或副主任或指定的其他财务人员兼
任。

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稽核工作,并对大区稽核员、成员企业兼职稽核员实施财务稽核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向总会计师报告工作。

2.1.3 大区稽核员。

由各大区财务总监或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人员兼任,负责对大区内各成员企业兼职稽核员实施财务稽核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2.1.4 成员企业兼职稽核员。

由各企业财务部门主管人员或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人员兼任,负责对本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实施即时稽核。

2.2 成员企业兼职稽核人员应独立实施对本企业的财务稽核;其他稽核人员一般应独立实施相应的财务稽核,但根据实施财务稽核的性质、范围、规模和复杂程度,经总稽核批准,亦可组成稽核小组组织实施。

2.3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某些重要事项的稽核可委托督督察委员会审计室进行。

3 财务内部稽核的方式
3.1 事前审查:主要包括对各种经济合同、经营计划、财务预算、资金收支计划的合理性的审查。

3.2 事中审查:主要包括对企业各项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各项资金收支的合规性的审查。

3.3 事后审查:主要包括对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合规性、效益性的审查、复核,以及对各种资产的帐实相符情况、债权的存在状况进行审查。

4 财务内部稽核的种类
4.1 全面复核
各成员企业兼职稽核员应对记录本企业各项财务收支的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全面复核。

总稽核员、集团公司稽核员、大区稽核员根据稽核目的、范围等确定是否对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稽核。

4.2 抽查
包括实地抽查和报送审查。

总稽核员、集团公司稽核员、大区稽核员定期对企业财务收支记录进行审查,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抽查,并对企业兼职稽核员实施财务稽核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2.1总稽核员对下级稽核员实施内部财务稽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

4.2.2集团公司稽核员对下级稽核员实施内部财务稽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0次,每季度不少于2次。

4.2.3 大区稽核员对辖区内企业的财务稽核,每月进行1次;每季度必须稽核一次存货和债权管理情况,每半年至少稽核一次成本费用管理情况。

5 稽核实施
5.1 审核会计凭证
成员企业兼职稽核员对本单位会计凭证随时进行审核,应有完整的审核记录;大区稽核人员对辖区内各单位的会计凭证,随时抽查进行再审核,每次不少于2个连续的会计月度。

5.2 复核会计账簿
成员企业兼职稽核员对本单位会计账簿,每月进行一次复核,应有完整的复核记录。

大区稽核人员对辖区内各单位会计账簿的复核,每年不少于4次。

5.3 审核会计报表
成员企业兼职稽核员对本单位会计报表每月进行全面审核,有完整的审核记录。

其他稽核人员对各下级单位的会计报表,每月进行审核,有完整的审核记录。

5.4 检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
重点检查收款、付款控制程序的严密性和收入、成本费用、各种资产管理控制程序的科学性,各种控制程序实际执行的严肃性。

5.5 复核其它财务会计资料
成员企业兼职稽核员对本单位的各种票据、合同、纳税管理资料及其管理情况,每2个月至少复核一次,有专门记录。

其他稽核人员对各下级单位其它财务会计资料的复核,每年不少于一次,有专门记录。

5.6 总稽核员、集团公司稽核员、大区稽核员实施财务稽核后,应向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提报稽核报告。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总会计师对稽核报告审阅批示,应就需要整改的事项向被稽核单位财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5.7 被稽核单位财务部门主管人员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根据所提出问题的性质、涉及的管理方面拟定整改方案,区别情况处理。

5.7.1 对仅涉及财务部门业务管理和核算上的问题,财务部门立即组织财务会计人员自行整改。

5.7.2 对涉及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内部管理控制、经营业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要求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

5.8 被稽核单位财务部门应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结果反馈集团公司财务部。

5.9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被稽核单位财务部门反馈的整改结果,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或通知相关稽核人员进行复核。

何时、以何种方式进行复核,可依据须整改事项的性质、整改要求等确定。

6 稽核报告
6.1 专项稽核报告
进行专项稽核的事项,应根据实施专项稽核的目的、稽核的结果提出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一律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阅。

6.2 综合财务稽核报告
每半年度、年度,各级财务稽核员应根据组织实施财务稽核的情况,对该时期实施财务稽核的重点、稽核中所发现的问题与处理情况、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提出综合财务稽核报告。

6.3 特项报告
各级财务稽核人员在实施财务稽核过程中,对所发现的各种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政策的事项、存在重大财务风险的事项(影响企业财务收支、或有负债5万元以上的),必须形成特项报告,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

6.4 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应对收到的财务稽核报告做出评价,对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提出贯彻意见,对改进财务管理的各项建议进行研究,给予是否采纳的答复。

7 罚则
7.1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内部财务稽核的人员,给与降职降级并调离财务稽核岗位。

7.2 对不配合上级财务稽核的,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调查落实后,给予扣发奖
金、职务津贴或下浮适岗系数等处罚。

被处罚人属于财务主管人员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并处降职降级等处分。

7.3 对拒绝上级财务稽核的,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调查落实后,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由总会计师提请集团公司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8 附则
8.1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8.2 本制度自200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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