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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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财务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及管理。

三、担保种类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担保: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2.非金融担保:包括合同履约保证、进出口担保等。

四、担保条件1. 被担保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

2. 被担保方提供的借款或其他债权具有正当用途。

3. 担保条件明确明晰,风险可控。

4.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以及财务部门批准的情况。

五、担保额度1. 单笔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公司所有担保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0%。

六、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担保物应为具有确权、流通、清晰价值等特点的固定资产或者流动资产,担保物应当出具专业估价机构或银行等机构的估价证明,且抵押物的价值应当大于债权的金额。

2. 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为能够独立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保证人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还债能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及能耐,确定其承担的担保责任额度。

七、担保责任1. 公司对提供的担保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为被担保方的债务追偿提供担保,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应当及时配合有关单位处理,尽最大努力维护担保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司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批准的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明确,并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条件,约定担保金额、期限等关键条款。

3.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合法授权。

八、担保风险控制1. 制定公司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的经营状况,分析、评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对高风险的担保行为,公司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

2.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实际情况,确定担保的额度,并通过风险评估、抵债能力评估、担保物评估等方式,核实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明确所承担的风险,确保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2、子公司对其下级公司的担保;3、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4、公司和子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授权或批准,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若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以防范担保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六条公司担保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一)公司经办部门和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对外担保申请;(二)计划财务部: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三)行政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事务的咨询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四)审计部: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和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的审批和执行过程实施持续性的监督检查;(五)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一)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安全、审慎、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二)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公司拒绝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有权拒绝各种强制要求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四)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不得请其他单位对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5.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新朋股份:年报报告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9

新朋股份:年报报告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之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提高对外担保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外担保授予、变更、收回等环节的监督,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活动。

三、基本原则1. 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在坚持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

2. 严格按照程序担保:在对外担保时,严格按照程序、授权和限额的要求,保证担保合法、规范。

3. 拒绝虚假担保:对于涉嫌虚假担保的项目,公司坚决拒绝给予担保。

4. 担保一般不超过担保金额的10%及担保资产总额的20%。

5. 担保项目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关。

四、对外担保程序1. 担保审批权限(1)公司的对外担保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符合授权和相应的业务水平。

(2)各级领导的担保审批权限如下:一级担保,最高限额100万;二级担保,最高限额300万;三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万;四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0万。

(3)各级担保审批权限应当基于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坚持“分级管理、层层授权”的原则,降低风险。

2. 担保手续(1)申请担保的项目,必须提交一份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质押品等担保信息。

(2)经担保部门初审后,按照担保审批权限提交担保文件初审意见,交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人进行审批。

(3)审批人应审查担保申请书以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对申请担保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做出担保审批决定。

(4)审批人在做出担保审批决定后,需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发送担保授权书,申请人在签署担保授权书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5)担保人需将相关文件存入电子文档中,并按照要求建立担保档案,以备查询。

3. 担保合同签订(1)在完成担保审批后,通过合法途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应包括担保的条件、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由担保部门会签后,加盖公司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性经营环境,建立科学有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含公司对外供应财务担保、法律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管理标准1. 对外担保申请及审批1.1 对外担保必需经过公司法务部门审批,确保担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2 担保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包含担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认真内容。

1.3 公司法务部门应在接到担保申请后,及时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并提出明确的审批看法。

1.4 对外担保的总额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对外担保风险评估2.1 公司法务部门应从法律、财务、经营等多个角度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2.2 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还款本领、资金需求等因素,评估担保项目的违约风险。

2.3 风险评估应定期更新,对已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对外担保合同管理3.1 对外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核,并与被担保方签订。

3.2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内容、金额、期限、责任、违约责任等紧要条款,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3 担保合同应经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担保风险防控措施4.1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担保项目的还款来源可靠并进行监控。

4.2 对外担保风险的产生,应采取合理措施,如供应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降低风险程度。

4.3 对外担保项目的风险应定期进行评估,有风险的担保项目必需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避开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5. 担保信息披露5.1 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包含担保对象、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

5.2 担保信息披露应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新三板——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

新三板——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

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第六条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对外担保运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全过程。

三、定义对外担保:公司为他人承担一定债务或提供一定保障,有担保责任的行为。

担保风险:指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四、工作职责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外担保的审核、批准、实施、监督等职责。

各部门(包括相关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对外担保的业务规模、种类、对象等限额和信用指标。

担保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业务流程控制,认真履行风险控制职责,对于违反信用承诺或者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应认真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开展定期分析评估,在发现风险问题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五、审核批准所有对外担保业务需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

审核批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清偿能力、财务状况、行业市场环境、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等。

担保业务需要经过公司部门、公司领导、董事会审议等多重层面的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实施。

六、风险控制公司对外担保要遵循“风险可控、先风险后业务”的原则。

在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条件严格控制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大对担保业务的监测力度。

对担保对象的风险情况要通过信用调查、财务分析等方式进行评估,确保担保对象信用良好,清偿能力强。

对于担保风险的管理,公司应制定完整的担保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担保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七、报告、公告和公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协会的要求报告担保情况,及时公告和公示依法应当公布的担保事项信息。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前言1.1 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的责任、权限和程序,确保对外担保活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1.2 全部部门和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外担保业务。

2. 定义和范围2.1 对外担保:指企业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担保责任时,承当肯定的经济风险或法律责任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供应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涉及企业对外担保的部门、员工和相关业务活动。

3. 担保审批流程3.1 担保申请:担保申请由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提交,包含以下内容:•对外担保的目的和认真说明;•担保金额及风险评估报告;•担保期限和还款计划;•担保准备和担保方式。

3.2 担保审批:担保申请应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初步审查: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担保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财务情形和风险掌控要求。

•风险评估:由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和可行性,并提出风险掌控建议。

•决策审批:风险评估报告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进行最终决策,并签署担保批准文件。

•监督跟踪:担保业务经批准后,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跟踪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3.3 担保授权:依据担保申请的审批结果,企业管理负责人可授权指定人员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

4. 风险掌控与管理4.1 风险评估:在对外担保审批过程中,风险评估部门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本领;•担保项目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性。

4.2 风险防控:为降低对外担保所带来的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项目的风险动态;•订立风险应对策略,定期评估和调整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加强内部掌控,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和风险可控;•健全后续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项目的风险问题。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八条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0% 的担保;(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总资产30 %的担保。

新朋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9

新朋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3章 担保风险监控
第12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财务部、法律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
第13条 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10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11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定金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3条 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
1.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2.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3.不得为非独立核算的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概述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同时,本文档也旨在帮助公司员工明确担保的本质和风险,提高风险意识,从而更好地管理对外担保行为。

二、定义1. 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以其他公司为担保方的资金,提供担保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担保、业务担保、企业担保等。

2. 担保负责人指被确定为对外担保事项的负责人,并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

3. 担保风险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三、对外担保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适度原则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量和范围必须合适,不得过多或过度,需要严格控制。

3. 安全性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所面临的风险必须经过合理的评估和控制,并且必须合法、合规、安全,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

4. 一致性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规划和财务状况相一致。

四、对外担保的程序及规定1. 担保负责人的职责1.1. 确认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包括其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方面,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并对已有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评估。

1.2. 确认担保的方式和方式,如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确保所涉及的保证人、抵押品、质押品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1.3. 确认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适度,不得超过公司财务稳健和公司规定的限额;1.4. 填写并提交《对外担保审批表》,明确担保负责人、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利息、还款方式、保证人等内容,并在审批流程中得到审核人员的确认和签字;1.5. 监督担保的实施和还款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和风险解除措施。

2. 对外担保流程2.1. 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人填写《对外担保审批表》,并在申请表上写明担保的基本项目、担保的对象和担保方式等内容;2.2. 审批:担保申请表由担保申请人提交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批;2.3. 审批结果: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并提出反馈意见,在所有相关部门的审核之后,公司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防范担保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不足50%的股份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其他安排实现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2、严格、审慎的原则;3、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下属部门、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分则第三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以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视同公司对外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担保。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赋能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3.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与创值运营赋能群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3.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4.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5.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6.没有其他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审查被担保人资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共同担保,或以其持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公司为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需被担保方或者担保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被担保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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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5、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条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原则
1、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3、公司各子公司严禁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实行担保。

4、公司如发生担保业务,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5、提供担保前应了解、取得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资料,公司的性质、地址、企业类型及所处行业,业务范围及主管业务;经营历史,信誉程度、联系方式;
第四条 授权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对外担保的最高限额,并在此范围内授权董事会核准。

董事会在做出决定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于回避。

第五条 风险防范
1、为他人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参考《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2、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3、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一般保证形式,谨慎采用连带责任保证形式。

第六条 对外担保项目的管理
1、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项目的管理,搜集被担保方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建立被担保方的财务档案,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如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咨询法律专家。

2、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财务部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
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

3、公司为债务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实行监督、追偿。

第七条 其他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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