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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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基地公司”
再实践中,基地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许多商 品买卖交易的中介业务,只是一种账面上的 数字游戏,并不涉及货物的接收、保管、装 配加工、仓储和发运等实际业务,不过是转 手开一道发票,记录收支账目,真正的业务 活动实际上也许是在千里之外的其他国度中 进行的。
资料:“基地公司”
3.在中介业务中使用转移价格手段 跨国企业纳税人在中介业务中,若按正常交 易原则制定价格,就会使中介业务丧失意义。 虽然国际避税地公司的介入,会形成一些利 润向国际避税地转移,但在正常交易价格下, 这种利润转移的作用十分有限,而只有实行 低进高出的转移价格政策,才能充分发挥国
各国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登记注册地标准:企业是否在本国各级政府登记注册 优点:法人的注册成立地是唯一的,便于识别其居民身份 缺点:容易产生法律的规避现象--“基地公司”的产生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 总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 动和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店。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 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 多标准相结合
资料:“基地公司”
有些公司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经济职能,例如承 担国外营业风险、集中开具对外贸易发票或保守营 业秘密等,但只要其主要的真实经济活动是在别的 国家进行,该公司就仍应被列为信箱公司。信箱公 司的主要作用,是把公司集团在其他国家经营活动 中产生的大量收入,通过中介业务归在自己的名下, 在低税或无税的条件下积累资金。 信箱公司大多数设立在国际避税地,但也有设立 在高税国的,这主要是为了利用这些高税国与有关 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特别优惠。例如,建 在一些国家的信箱公司也可以是前面述及的直接导 管公司或脚踏石导管公司。
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董事会会议所在地可能 不会成为判断标志;
“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比如,过去往往是将作出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的 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作为企业的实质性管理和 控制地,如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会 议的召集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 手段的进步,董事会等会议的召集地变得越来越 难以确定,因为董事会可以在公司管理机构所在 地之外寻找地点开会。如一家在中国设立机构、 场所的外国公司,虽然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 中国市场内进行,但该公司的董事们可以在夏威 夷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身处全球各地的董事们 通过电视电话召开会议。
“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即并非形式 上的“橡皮图章”,而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 质性的影响。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往往和名义上 的企业行政中心不一致,多是企业为了避税而故意造成 的,因而在适用税法时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确定企业 真实的管理中心所在。
“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对于这家企业,我们如果采取决定和决策作出地 点作为实际管理控制地的判断标准,就很难确认其 为中国居民企业。这些新现象、新情况模糊了董事 会及决策形成地点的界定标准。不过,尽管如此, 但是企业在利用资源和取得收入方面往往和其经营 活动的管理中心联系密切。国际私法中对法人所在 地的判断标准中,在其它客观标准无法适用时,通 常可采取“最密切联系地”标准,也符合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本条将实质性管理和控制作为认定实 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之一,有利于防止外国企业逃避 税收征管,从而保障我国的税收主权。
“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 构。(对整体或者主要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 如果该机构只是对该企业的一部分或并不关 键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比如只 是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 则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只有对企业的 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 制,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 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资料:“脚踏石导பைடு நூலகம்公司”
(Stepping Stone Conduit Company)
设置脚踏石导管公司涉及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设立子公司来利用有关国 家所签订的两个税收协定。它实际上是一种直接引导公司与转让定价、 避税港相结合的避税手段,属于一种高级避税形式。其结果使当事人 不仅获得了本来其没有资格享有的税收协定待遇,而且还可能获得缔 约国国内的税收优惠。 如A国与C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协定只给予有限的税收优 惠,但A国与D国之间缔结有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来自于D国的所 得以税收优惠,或者A国国内法给予税收优惠。D国的税收制度对所有 公司或者是某一类型的公司是优惠的。在B国,向外国公司支付的费用 可以作为成本扣除,而来自于C国的所得可以享受B国与C国之间税收 协定给予的优惠。在这种情况下,A国居民就可以在D国设立一个公司, 该公司通过向其在B国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来取得大部分利润。B国的公 司在C国实现其利润并可享受B国与C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 这样,来自于C国的利润就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转移到D 国。由于这笔利润在D国免税或税负很低,这样,来自于C国的所得最 终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返还到A国。
资料:“基地公司”
基地公司可以以各种形式存在,例如可以以持股公司 形式设立,并以从事真实投资方式而存在,也可以以 金融公司形式设立和存在。此外,还有贸易公司、信 托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专利公司等。各种形 式的基地公司中有一类公司特别值得一提,就是被称 为“文件公司”的基地公司。 文件公司是指那些仅在有关国家完成必要的注册登记 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和文件,但实际上 只存在于法律文件上的公司。这种公司的建立根本就 不是为了从事真正的业务,而只是为了进行国际税务 筹划。最典型的文件公司是信箱公司。信箱公司是一 种仅仅完成所在国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实际上只拥 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和一个信箱的文件公司。
资料:“基地公司”
所谓第三国经营,包括通过代理人和分支机构进行 的营业,以及借助控股公司收取外国子公司支付的 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这两方面的活动在内。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基地国有时成为低税国或国际 避税地的代名词,基地公司也随之成了国际避税地 公司的同义语。 基地公司有如下基本特征:(1)涉及两国或多国之 间的关系;(2)经济利益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基地 国之外,基地公司的经济职能是充当资金的中转站 和提供资金的迂回途径;(3)税务因素决定着公司 建立的地点选择;(4)必须具有法人资格;(5)是 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不受高税国无限纳税义务的 制约;(6)可以被基地国之外的企业加以合法利用。
我国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的变化
新税法: 注册地或实际 管理机构所在 地其一在中国 单一具备 老税法: 注册地与实际管理 机构均在中国 双重具备
资料:“基地公司”
(Base Company)
1.在国际避税地建立独立法人地位的基地公司
通过基地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就是利用国际避税地 的“基地作用”来建立基地公司。基地公司(base company)是国际税务筹划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它是从基地国概念引申出来的。一个对其本国法人 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只征收轻微的所得税或资本税, 或不征税,从而被外国公司用作国外经营活动基地 的国家,称为基地国;出于同第三国进行经营的目 的,而在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称为基地公司。
“直接导管公司”(Direct Conduit Company)
“直接导管公司”是指为获取某一特定税收待遇的好处,而 在某一缔约国中建立的一种具有居民身份的中介体公司。 如B国与C国之间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给予B国居民包括 根据B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来自于C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A 国与C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或者A国与C国之间的税收协 定给予A国居民有限的税收优惠。同时,A国和B国之间有 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来自于B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或 者是A国国内法给予这样的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A国 居民就在B国设立一家公司,设在B国的这家公司从C国的 所得就可以享受B国与C国之间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B国 公司再把所得汇回A国居民,同样A国居民能够享受A国与 B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这样,A国居民就通过在 B国设立一家中介公司减轻了其在C国所得的税收负担。 A---B----C
资料:“基地公司”
基地公司又分为典型和非典型两种。假定A国甲公 司想在C国进行投资或经营,那么它可先在国际避 税地B国建立基地公司乙,然后通过乙公司向C国 投资或从事交易,乙公司即为出于向第三国进行经 营的目的而建立的典型基地公司。 如果再假定A国甲公司想在本国进行再投资或经营, 而A国只对外来投资给予税收优惠。那么它可以在 国际避税地B国建立基地公司乙,然后通过在乙公 司进行的积累,将资金再投向A国,即把对本国的 投资,通过基地公司乙以外资形式来进行,以谋取 税收优惠。这时,乙公司就是非典型基地公司
资料:“基地公司”
典型和非典型基地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用 于对外国投资或经营,后者则是用于对母公司所在 国投资。 基地公司的受控的独立法人身份是其进行国际税 务筹划的关键的特征。如果在国际避税地建立的是 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因为分支机构的经营 成果仍然处在总机构居住国税收管辖权的控制范围 中,所以并不会带来很大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在 国际避税地建立受控的法人实体这一纳税主体变相 转移方式,才能使转移出去并体现在国际避税地实 体手中的利润,既能够摆脱高税国居民管辖权的直 接制约,又可以保证仍归该跨国企业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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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基地公司”
2.基地公司开展中介业务
跨国企业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建立了各种基地公司, 尤其是信箱公司后,就要让这些公司介入其国际交 易活动,使之成为经营链条上的一环。通过国际避 税地公司进行的业务,通常称为中介业务。基本做 法是母公司将本应直接销售或提供给另一国子公司 的原材料、产品、技术和劳务等,通过国际避税地 中的受控基地公司转手进行,将所得的一部分甚至 全部,转入并滞留在国际避税地,借以逃避在高税 国应承担的税负。积累下来的资金,可能以贷款或 投资等方式,在享受利息扣除或投资优惠的条件下, 重新流回高税国,或者投向别的国家。
“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 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这是本条规定的 界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最关键标准。如果一个 外国企业只是在表面上是由境外的机构对企 业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权,但是企业的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重要事务实 际上是由在中国境内的一个机构来作出决策 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
第十五章 企业所得税(EIT)
Enterprise (Corporate) Income Tax
概述
税好没到底呢!
概述
【思考】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应该向德国政 府,还是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分析】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既要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同时也要向德国政府缴纳所得税。这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在国际税收中,按两大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 的原则。即对该国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课税权力的原则。 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类税收管辖权 ,并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 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际避税地的国际税务筹划功能。
“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 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 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召开股东大 会的场所、董事会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公 布分红的场所、企业帐簿保管的场所等因素来综 合判断。(有的国家采用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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