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22修订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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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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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 5 号)
城市排水许可 管理办法 已于 20 年 1 月 l 日经建 06 2 1 设部第 l2 常务会议 讨论 通过 , 予发布 , 20 年 3 1 l次 现 自 07 月
省、 自治区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城 市
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 市 、 、 人 民政府 负责城 市排水管 理的部 门 ( 市 县 以下
简称 排水 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 排水许可证书 的 颁发和管理 。 第六条 在城 市排水管 网及其附 属设施覆盖范 围内 , 排水 户应 当按 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 关要求 , 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
日起 施 行 。
污水的 , 当持有 关材料 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 门申请 办理城市 应 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2 0日内
作 出决定 。
本办法 实施前 已向城 市排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 排放污水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的排水户 , 当按照前款规定 申请办理城市 排水许可证书 。对 应 符 合许 可ຫໍສະໝຸດ Baidu件的 , 予以核发城市 排水 许可证书 t 不符合许可 对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许 可法 》 《 、 国务 院 对确 需 保
留 的行 政审 批 项 目设 定行 政 许 可 的决 定 》 国务 院 ( 令第 4 2号 )制 定本 办法 。 1 , 第 二 条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申请 城 市 排
省 、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 建 设 主管 部 门负 责本 行wenku.baidu.com 政 区域 内城市 排 水许 可 的监督 管 理 。
水 质 标 准 》 C3 8 )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 中 , ( J0 2 等 其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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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城 市 排 水管 网及其 附属设 施 后 不进 入 污 水 处理 厂、 直接 排 入水 体 的污 水 , 应 当 符 合 《 水 综 合 还 污 排放 标 准) G 8 7 ) ) B 9 8 或者 有关 行业 标 准 : (
排 水 户 已修 建预 沉 设施 ,且 排放 污 水 符合 本 条第
二 项规 定 的标 准 。
重 点 排 污工 业 企业 和 重 点排 水 户 应 当将 按 照
水 量 、水 质 检测 制 度检 测 的 数据 定 期报 排 水 管理 部门。 需 要 变更 排 水 许 可 内容 的 .排 水 户 应 当按 照 本 办 法规 定 ,向所 在 地排 水 管理 部 门 重新 申请 办 理 城市 排 水许 可证 书 。 第 十三 条 在 汛 期 或 者发 生 其他 特 殊 情况 时 . 排 水 户 应 当服从 排 水 管理 部 门 的统 一调 度 .按 照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镇排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工作,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
土空间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城镇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是指为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有效和环保指导性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促进城市排水系统的优化和协调发展,以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一、城市排水的问题
城市的排水问题一直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由于城市的人口密度极高,排放的排水量非常大。如果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理和管理,就会对城市的环境、水质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的导致城市公共卫生危机。其中,城市内部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站也是很容易发现的环境问题源头。
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旨在通过许可和审核环节,谨慎审核、规范管理,确保排水的质量和数量达标,同时执行实施监督和稽核,对违反排水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减少排水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具体内容
1.许可范围:包括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编制、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等。
2.许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同时要给予考虑到当地的地形环境和天气因素,考虑到污水排放的影响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需求。
3.许可申请:实施必须要申请许可,其中要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设备配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等资料。
4.审核与批准:审核要充分考虑到排水是否符合规范、地段是否适宜、排放的污水量是否符合现有的环保法规标准等;审核通过后才能给予许可。
5.监管和执法:要加强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排污过程、污水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管,并对违犯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四、典型案例
在中国,比较出名的城市排水管理案例是北京市。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人口极多,排水问题非常复杂,这样的一个大城市,只有不断优化和建设排水系统,才能提高城市生存环境的质量。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系统,实施科学、规范的排水管理制度。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实施城市排水管理,对城市排水进行规范化、集中化管理,并对排放污水进行许可审批的管理制度,是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水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一、制定背景
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城市排水量逐年增加,已成为影响中国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水环境的安全,国家积极推动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2017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动城市污水治理加快实现城市生态化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要深入实施污水排放许可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质量的监管,加快构建城市污水综合管控体系,提高城市生态化管理水平。
二、制度框架
1.法律依据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排水管道管理条例》等。
2.许可申请
排放污水的单位按照规定提交排放污水情况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等基本情况的申请材料。
3.审批机构
城市排水许可审批机构由市环保局负责,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审批人员队伍,并与其他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和配合。
4.抽检监测
对排放污水单位定期进行抽检监测,评估其排放行为及治理设施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5.许可证管理
对经过审批的排放污水单位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应明确排放标准、排放量、污染物种类、监测及检测方法等内容,并规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和续签条件。
三、实施效果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污水排放行为,降低污水排放的环境风险和生态风险。一方面,该制度要求排放污水单位对排放标准、排放量、污染物种类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达到相关的地方和国家标准。一方面,该制度抽检监测也能够有效地降低非法排污行为,维护环境安全;另一方面,通过许可证管理可以提高排放污水单位的环保意识,加强环保管理,提高治理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排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范文
排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范文
排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水单位的监管,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排水单位的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排水单位指有排放污水、废气、废弃物等行为,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许可审批是指环保部门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排水单位进行评估、审查,决定是否发放排水许可证的行为。
第五条排水许可证是环保部门发放给排水单位的合法证件,标识其具备正常排放污水、废气、废弃物能力的证明。
第六条对排水单位的许可审批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易行、可行的原则。
第七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参与排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排水单位在准备申请排水许可证前,应当详细了解排
水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排水单位可以提前向环保部门咨询相关事项,并获取
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和表格。
第十条排水单位在申请排水许可证前,应当向环保部门提出
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申请材料与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收到排水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对排水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排水单位提出补正或更正材料的通知。
第十三条排水单位收到补正或更正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
间内提供补正或更正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补正或更正的材料一经提供,环保部门应当重新受理,并重新决定是否发放排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01.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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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
(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
(国务院令第412号),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
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部2006《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决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管理。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四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排水设施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排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有健全的排水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五条排水户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管理
第八条持有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排水量、水质要求进行排水;
(二)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不得擅自改变排水设施的结构或功能;
(四)发生排水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
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的排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排水的,由城市排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或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01.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授权的区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排水户(包括居民小区内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要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3类。
排水户分类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07年12月24日来源:建设部网站作者: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
发文日期 2006-12-25 发布说明 1994年5月2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同时废止。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
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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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
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
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