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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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准备工作,从而造成了损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损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助、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里蕴含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损失既包括信赖利益之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损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损失;④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致他方身体、健康受损失。

显然,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涉及到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要求缔约过失责任成立,需要证明一方存在疏忽或不当行为、另一方遭受了损失、损失与疏忽或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举例例如,甲方在合同中明知乙方的特殊要求,却未按照要求履行,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那么甲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类型违约责任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律违约两种类型,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律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履行法定责任等,具体后果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等,这些要件是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3.3 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包括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赔偿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4.1 三者之间的联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交叉点。

4.2 三者之间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行为,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的一个重要名词——缔约过失责任!
啥叫缔约过失责任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比如说哈,甲和乙准备签个合同做生意。

在商量合同细节的时候,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像产品质量有问题啦,或者公司财务有大麻烦啦!结果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做出了决定,最后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这时候,甲就得为自己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负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呀!
再比如说,甲向乙发出了一个合作的邀约,说得可好听啦,什么前景广阔、利润丰厚。

乙一听,心动了,马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准备工作,还花了不少钱。

可到最后,甲突然反悔说不合作了。

哎呀呀,这不是坑人嘛!这种情况下,甲也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呢!
那缔约过失责任有啥特点呢?哇,这可得好好说说!首先呢,它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没正式成立合同的时候哟!其次,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有可能。

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得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想象的哟!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一样呢!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才产生的。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
合同订立阶段就出问题啦!
哎呀,明白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咱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就得小心谨慎啦!别稀里糊涂地就被人坑了,自己也别犯这种错误呀!不然,损失可就大了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关键的概念哟!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哇,是不是觉得很有收获呀?。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经济基础知识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

A.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B.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C.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D.主合同和从合同【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D.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且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A.企业法人B.某公立学校C.某公益社会团体D.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担保的形式中的保证。

此题适用排除法。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A.合同订立前B.合同订立过程中C.合同履行过程中D.合同履行结束【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订立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A.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用通知债务人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中级经济师基础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基础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逻辑:本章重点: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合同的生效要件,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

3.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终止的原因。

4.合同担保的概念,保证的概念和分类,定金的概念和适用规则;合同保全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5.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种类,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解除的方式—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适用条件。

6.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免责事由。

知识点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知识点二: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1.双务合同: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1.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

例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

2.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

例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和定金合同等。

(三)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1.有名合同:法律已确定一定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

2.无名合同: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1.要式合同: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在合同解除后,如一方因对方解除合同而遭受其他损失, 如可得利益的损失、预期利益的损失等,应认定为损害赔 偿责任,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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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害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 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如为履行 合同而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费 用。
间接损失赔偿
1 2
利润损失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利润。
转售费用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转售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3
合同有效成立后可能获得的利益
如合同有效成立后可以获得的商业机会或竞争优 势。
精神损害赔偿
01
02
03
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产生原因及构成要件
产生原因
主要包括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失 行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违反保密义务等。
构成要件
包括存在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 同义务的行为、信赖利益损失以 及因果关系等要素。
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法律后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需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信赖利 益损失。
总结词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详细描述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例如 ,一方违反保密义务、不当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行为,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
03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
主观过错标准
故意
一方或双方在缔约过程中明知自己违 反诚信义务,仍坚持违反,具有主观 故意。
如标的物状况、履行能力等。如未如实披露,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阐述,并分别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疏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1)存在合同关系;(2)违反了合同的义务;(3)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是由于过失或疏忽引起的;(4)违反合同义务导致了对方的损失。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主要是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金钱赔偿或其他方式,具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而定。

同时,违约方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违约金、履行强制执行等。

二、违约责任2.1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就会涉及到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实际履行责任、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履行责任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金责任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方需要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3 违约责任的效果违约责任的效果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促使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另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是常见的法律概念。

这些责任的适合范围和法律效果各不相同,但它们都与合同履行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概念、区别以及相关法律要求。

正文内容:1. 缔约过失责任1.1 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造成对方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要素:1.2.1 违反合同订立的法定要求,如未满足合同形式要素、未获得必要的授权等。

1.2.2 违反交易习惯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虚假信息等。

1.2.3 对合同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无效果。

2. 违约责任2.1 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要素:2.2.1 合同存在有效约定的义务。

2.2.2 一方未能履行约定义务。

2.2.3 对方因此遭受实际损失。

3. 侵权责任3.1 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要素:3.2.1 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3.2.2 违反法律规定,如侵权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法定规定等。

3.2.3 对方因此遭受实际损失。

4.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反约定行为。

4.2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后果是合同的无效或者对方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主要后果是赔偿对方的损失。

4.3 缔约过失责任的违约方责任较轻,主要是承担违约方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违约方责任较重,主要是承担违约方的损失和违约方的利益损失。

5.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5.1 违约责任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反约定行为,而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害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05
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词
合同未成立时,一方因信赖利益受损,可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详细描述
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因信赖利益受损,如为订立合同而支付了费用或履行了某些准备工作,则可以 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基于对甲的信赖进行了准备工作,但甲最终撤销了要约, 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此时,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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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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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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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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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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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01
02
03
04
双方当事人存在接触或 磋商;
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 失;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损 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
目录
•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 • 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分析
01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定义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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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依法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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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信赖利益损失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其他经 济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
01
根据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约定赔偿额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都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这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合同责任的一部分,在很多合同中都有体现。

本文将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范围、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的一种形式,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的过失,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针对合同中的义务履行问题,因此其性质属于合同责任中的违约责任。

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中,有一些流言,比如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豁免合同责任,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是合同责任,因此无法根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来进行豁免。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替代责任和补偿责任两种方式。

对于替代责任来说,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第三方遭受损失时,应当为承担责任的那一方承担责任。

而补偿责任则是承担损失的责任,例如,在质量担保期内,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责任范围和补偿方式。

在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失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这个过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到因缔约过失产生的合同损失,应该首先确定其中的直接损失,例如因物品质量问题损失了材料,销售机会等等。

对于包含了多个因素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判断这些因素中,哪些因素为违约责任所属,如何分摊责任。

如果因为另一方的过失而导致损失,双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这种协商方式通常被称为“减少损失协议”。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提供服务,收费一万五千元。

但由于甲方迟迟未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停止了服务,甲方为此向乙方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乙方的行为是一种过失,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的行为直接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生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损害了对方利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判定和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需要参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1. 合同无效:当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采取其他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时,应当承担责任。

被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和恢复原状,并追究欺诈方的违约责任。

2. 违反合同义务: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其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 违背诚信原则: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事,损害了对方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根据损失情况赔偿对方,并承担其他可能的违约法律责任。

4. 侵犯知识产权: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许可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或者侵犯了对方的其他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侵权方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 经济赔偿:一方因合同缔约过失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计算,可以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利益损失等。

2. 免除违约责任:当一方在合同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对方损失时,可以申请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违约责任。

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和限制需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3. 相应协议变更:当一方发生合同缔约过失行为后,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以减轻或者改变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协议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根据各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公平合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慎重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保障措施,以防范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着重讲的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

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

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缔约过失责任含义。

(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已然进人一种特别结合关系,表现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若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

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人磋商阶段后,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

只要不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四:(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这是时间界限,同时也是主体界限,缔约过失责任仅发生在磋商当事人之间)。

(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①缔约费用及利息;②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③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

例1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房,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

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 “15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

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

”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

15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3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甲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而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不同,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在合同成立之前,因过失而致相对人受损害时,不能依合同请求,而须依过失责任请求赔偿。

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履行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而不是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一.构成要件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1)先合同义务指生效后,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2)先合同义务严格区别于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当事人间产生的合同义务;(3)与先合同义务相类似的是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后,当事人基于诚信与交易惯例仍负互相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3.有信赖利益的损失(1)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者直接财产的减少;(2)信赖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因为后者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的;(3)信赖利益在数额上一般不应超出履行利益。

二.适用情形1.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2.订约欺诈的;3.泄露获不当使用对方的;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的(《合同法》第58条,《担保法》的5条第2款);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法》第58条);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大特征。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当使用或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负缔约过失责任。

有以下一些法条涉及商业秘密:1.《合同法》第43条:缔约过失责任;2.《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对的违约责任;3.《》第10条:不正当竞争责任;4.《合同法》第384条、第350条、第351条:中受让人的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5.《保险法》第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认定缔约过失顾名思义,指缔约中所发生之过失而言。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的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注意义务,包括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持交易安全,保护缔约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不受因缔约行为而致的损害设定,系法律强加给当事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借此推定缔约过失责任成立与否的法律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恰当、准确反映其本质特征,否则易于将责任范围扩大或缩小。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

在此阶段具体表现为“为订约而准备或商议”其后合同是否成立,在所不问。

如果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则认定为违约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界限。

因此,缔约过失人的过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发生于缔约过程中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要件。

(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

基于该信赖,双方当事人都成立乃至履行做了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

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联系在信赖关系中比在普通关系中更为密切,因而任何一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

为了使当事人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他们赋予的注意要求应该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是不够的,只有负有作为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三)造成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事实上不能有效成立所丧失的利益。

在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含义、区别和适用情况。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造成合同违约或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与违约责任相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造成损害对方利益的责任,而不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疏忽或疏忽导致的损害,但需要证明疏忽或疏忽的存在,并确定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应承担的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

2.3 违约责任的适用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需要证明违约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是指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合同相关的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

3.3 侵权责任的适用情况侵权责任适用于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责任形式的比较4.1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导致的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是经常涉及的两个概念。

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约定时,可能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侵权行为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可能会引发侵权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个概念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因疏忽、不谨慎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1.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的失去。

二、违约责任2.1 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适用范围: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

2.3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履行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3.1 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适用范围:侵权责任适用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3 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4.1 责任主体: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

4.2 违约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侵权责任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在不同情况下适合,分别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合同违约情况下的责任以及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时的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要素;2) 违约责任的种类和法律后果;3) 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4) 侵权责任的构成和赔偿方式;5)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正文内容:1. 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发生错误或者失败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素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素包括存在合同关系、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错误或者失败以及伤害对方利益。

当这些要素同时满足时,缔约过失责任将成立。

2. 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分为实际履行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实际履行责任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经济赔偿责任则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2.2 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方可能面临的违约金、违约方可能被解除合同等。

3. 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3.1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违约责任可以在一些情况下被免除,如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等。

3.2 限制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限制,如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上限等。

4. 侵权责任4.1 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法律或者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侵权行为、过失或者故意、伤害结果等要素。

4.2 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包括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5.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与联系5.1 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违约情况下的责任,而侵权责任主要涉及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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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
2、赔偿损失的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 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 益。 2)合理预见原则:指违约方承担的间接损失赔偿责任不应 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 (合 同法113条) a. 预见的主体:违约方当事人 b. 预见的对象:有损失类型说和损失程度说之分,采用前 者有利于保护受违约方当事人利益,但现实一般采后者。 c. 预见的时间:订立合同时说和债务不履行时说,合同法 采前者,而后者更利于保护受害人。 d. 预见的标准:理性人标准
35.1.5违约责任的免除
2、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 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合同法117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118条)
35.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六、有关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 1、大陆法传统上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英美法原则上采 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大陆法对某些合同也采用了无 过错责任,如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等。 2、我国合同法上的规定—无过错责任为主多元归责原则 1)无过错归责原则为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2)过错归责为辅。如合同法191条赠与人责任,303条运 输人责任,374条、394条保管人责任、406条受托人责任 等规定。
35.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过错推定原则 1、概念:法律推定违约方主观上具有过错,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人只有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和受害人 过错才能免除责任。 2、意义与不足:减轻被违约方举证困难, 加重违约方的责任。但其实质仍属于过错 责任。
35.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
强制履行的表现形式: 1)在新的履行期内强制履行; 2)修理、重做、更换 强制履行与其他违约方式的关系: 1)强制履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2)强制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3)强制履行与合同解除不并用。
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损害赔偿 违约方对于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 责任。其具有补偿性和金钱赔偿的特点。 1)法定赔偿: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2)约定赔偿:合同法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 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5.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概念: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 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2、归责原则的意义 1)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3)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4)决定免责事由 5)决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35.1.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 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 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和责任范围的依据。 2、产生与沿革:罗马法、德国民法典 3、意义与不足:有利于促进交易行为,和鼓 励诚实交易。不足在于加重了被违约方的 举证责任,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35.1.3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不适当履行。指当事人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 者合同的约定,又称不完全履行。 1)迟延履行:债的履行期满后债务人能履行而未履行债 务。(注意:迟延履行与履行不能的区别) 法律后果:债权人可要求继续履行;债权人得请求违约 金及赔偿损失;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 外灭失的风险。 2)瑕疵给付:履行本身有瑕疵,损害了债权人的履行利 益。包括质量、数量、履行方式等瑕疵。 法律后果:债权人可要求修补瑕疵;债权人得请求违约 金及赔偿履行利益损失。 3)加害给付:指债务人的履行不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履 行利益,而且可能对债权人契约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造成 损害。包括加害瑕疵给付、违反附随义务、违反保护义务 等。 法律后果: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35.1.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损害后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一定要有损害后果,损害后 果仅是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违约 金和实际履行不以其为条件。 (三)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违约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过错 我国合同法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 任的承担一般无需违约方存在过错。但在个别情 况下过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种观点根据违约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划 分,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直接损失,介入其它因 素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是间接损失。另一种观点按 照损失的性质划分,既存利益的减少是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是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包括:签订合同的费用、为履行合 同所做的支出(为保管货物租用仓库、购买设备、 原材料等) 2)间接损失包括:合同得到履行后所能获得的 商业利润等。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 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 成损害,不论其主观上 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特点: 1)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依据 2)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 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3)无过错责任仅具有补偿性而没有惩罚性
35.1.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预期违约:指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 肯定而明确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明示预期违约),或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默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判例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采纳了这一制度。我国合同法108条: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1)解除合同(合同法94条2款) 2)要求对方提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108条) 3)减轻损失的义务(合同法119条) 预期违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有相似性,但其适用 范围、法律救济都有所区别。
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
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1)财产损害包括财产遭受的损害以及人身 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害; 2)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大陆 法立法上不承认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 但判例有所突破。我国有争论,可以限定 在某些精神利益特别显著的特定类型的合 同中。
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
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
九、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指一方当事人违 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 行合同债务。实际履行在英美法上是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 方式。 强制履行的适用条件: 1)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 2)违约方能够履行; 非金钱债务适用强制履行的限制: 1)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 2)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 3)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人身性债务) 4)继续履行对债务人没有必要
35.1.1违约责任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反附随义务责任等 2、违约责任与违约补救 英美法上的违约补救(remedies)指法律赋予受 害人在对方违约时依法实施一定行为以保障自身 利益,包括解除合同、停止履行、请求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主要指违约赔偿。
35.1.3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七、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包括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预期违约等三种。 1、不履行。包括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1)履行不能: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前者导致合同无效, 履行不能仅指后者);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后者可归责 于债务人);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履行不能的后果:债务人得免除履行义务;合同可以解 除;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负有赔偿债权人 损失的责任。 2)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合法理由地拒不 履行。 拒绝履行的后果:债权人请求强制履行;债权人请求解 除合同;拒绝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
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
损害的概念: 1)利益说:指被害人的总财产因违约而减少的差额,又 称差额说。 2)现实损害说:赔偿根据客观损害确定。 损害的分类: 1)期待利益的损害:又称履行利益,当事人在合同得到 履行时可获得的利益; 2)信赖利益的损害:指当事人一方信赖对方会履行合同 而支出的费用,赔偿以回复到合同前的状态为原则。 3)固有利益的损害:指加害给付导致当事人现有财产和 人身的损害。

35.1.5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违约责任的免除 1、免责条款: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 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公平分配风险,提高效率。 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限制(参考合同法解释2) 1)合同法3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 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 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以下免责条款无效: a. 免除或限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b. 免除或限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责任的; c. 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35.1.6违约责任的承担
债权人过错对债务人违约责任的影响 1)债权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时, 债务人免责; 2)债权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时, 债务人可以减轻责任; 3)债权人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没有关系时, 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债权人行为也 构成违约的,须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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