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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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停车留下、未立即报警或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而是擅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肇事逃逸行为,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肇事逃逸进行准确定性的认定。

下面将介绍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首先,肇事逃逸的认定需依据现场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车辆损坏情况、伤者情况等。

这些现场证据可以为肇事逃逸的认定提供重要依据。

其次,肇事逃逸的认定还需依据相关人员证言。

事故现场可能有目击者或者被害人,他们的证言对于肇事逃逸的认定非常重要。

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收集目击者或被害人的证言,以确定肇事逃逸的具体情况。

此外,肇事逃逸的认定还需依据车辆信息和监控录像。

现代交通管理系统普遍配备了监控摄像头,可以记录车辆的行驶轨迹和车辆的具体信息。

通过查阅监控录像,可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信息,为肇事逃逸的认定提供重要线索。

最后,肇事逃逸的认定还需依据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肇事逃逸的行为界定、责任追究等。

相关部门在认定肇事逃逸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肇事逃逸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依据现场证据、相关人员证言、车辆信息和监控录像以及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只有严格依法认定肇事逃逸行为,才能有效打击肇事逃逸行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行为,为社会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不停车、不报警、不救助被害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因此,对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对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1.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如果有监控录像或者照片显示肇事者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这是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2. 目击证人证言,如果有目击证人可以提供肇事逃逸的证言,也是认定肇事逃逸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肇事车辆残留痕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可以找到肇事车辆的残留痕迹,比如车漆、车灯碎片等,这些痕迹可以帮助确定肇事车辆的型号和车主身份。

其次,针对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1. 行政处罚,肇事逃逸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处以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行政处罚。

2. 刑事处罚,如果肇事逃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肇事逃逸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停车,报警并尽力救助伤者,配合交警和相关部门的调查。

希望广大驾驶人认真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总之,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相关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理,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交通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依法履行报警、停车等义务,擅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交通逃逸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交通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必须严格执行,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对于交通逃逸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地点、车辆损坏情况、伤亡情况等。

2. 目击证人证言,是否有目击证人对逃逸行为进行了描述和证实。

3. 监控录像,如果事故发生地点有监控设备,可以通过监控录像对逃逸行为进行追踪和确认。

4. 车辆信息,通过车辆的牌照、车型等信息,可以确定逃逸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人。

在认定交通逃逸行为后,相关部门将对逃逸者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交通逃逸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行政处罚,根据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给予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

2. 刑事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逃逸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此外,对于交通逃逸行为,社会舆论也应给予谴责和监督。

通过舆论的监督,可以加大对交通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总的来说,交通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必须严格执行,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加大对交通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遏制这一恶劣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都能牢记交通法规,做一个文明守法的交通参与者,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故意逃离现场,不及时报案、赔偿或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不负责、不道德和不良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分析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一、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主观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观标准包括故意逃逸和过失逃逸。

1、故意逃逸故意逃逸指肇事者经过自己的考虑和判断,明知道自己肇事,并且知道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故意逃离现场。

如下列情况属于故意逃逸:(1)肇事者明知道自己撞伤了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但是没有下车查看、报警或者等待交警或者民警前来处理。

(2)肇事者在道路上撞上了别人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但是故意弃车逃离现场,并且不采取任何措施,比如留下联系方式、钦定证人等。

(3)肇事者驾车酒后肇事或者驾车没有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而在肇事后故意逃离现场,这种情况更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2、过失逃逸过失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虽然没有意识到相当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无法说明行为的罪过,意外地逃逸现场,从而导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短暂损失。

如下列情况属于过失逃逸:(1)肇事者虽然没有故意逃逸,但是因为对肇事后应该采取的法定责任不太了解,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赔偿。

(2)肇事者可能由于慌乱或者害怕,没有意识到肇事的严重性,逃离现场。

(3)肇事者虽然知道自己肇事了,但是因为偏差了注意力,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撞到了物体或者人,就离开了现场。

二、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于交通肇事后的处理规定。

客观标准可分为三个方面:1、肇事现场在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立即驶向路边,停车。

(2)确定是否有伤者,进行急救或者通知120急救车,以保护伤者生命安全。

试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理

试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理
第1 0卷
第 2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URNAL OF J X NI RS T O I I U VE I Y
V0 . 0 No 2 11 . A p . 01 r2 0
21 0 0年 4月
文章 编 号 :6 2— 78 2 1 )2— 0 1 17 6 5 (0 0 0 0 6 —2
相对而言 的, 其本 身只在量刑 中才发挥 价值 , 而量刑 的过
程 必 须 建 立 在 基 本 犯 罪 事 实 完 全 具 备 的前 提 之 下 。 只 有
问题作 出了具体 的界定 , 但仍 有 问题 需加研 究 。下 面就
适 用 中 应 注意 的有 关 问题 作 剖 析 阐述 。 1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 . 主 观 方 面 即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动 机 ,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的 交 动 机 一 般 是 逃 避 抢 救 义 务 以 及 逃 避 责 任 追 究 。这 种 动 机 是 积 极 的心 理 活 动 。虽 然 交 通 肇 事 罪 是 过 失 犯 罪 , 仅 但
死 亡 的 严 重 后 果 , 主观 恶 性 大 , 此 , 法 规 定 对 “ 逃 其 因 刑 因
逸 致人死亡” 的要处 以七年 以 上有期 徒刑 。在认定 时应
注意以下几点。 1 “ 逃逸 致 人 死 亡 ” .因 的主 观 心 态 。
3 交通肇事逃逸行 为的具体 定性 。 .
逃 逸 行 为 本 身 , 刑 法 第 13条关 于 “ 通 运 输 肇 事 在 3 交
的构 成 要 素 。情 节 加 重 犯 中的 单 纯 严 重 情 节 是 与 基 本 犯
交 通 肇 事 罪 , 指 违 反 交 通 管 理 法 规 , 而 发 生 重 大 是 因 事故 , 人重伤 、 致 死亡 或 者使 公 私 财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行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定性?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定性?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定性?如果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就属于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定性?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二、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

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

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作者:刘莲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要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脚步越来越快,机动车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不断的上升。

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因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与交通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交通事故无责的机动车驾驶人却违法逃逸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

此种现象引起了司法界关于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行为的热烈讨论,存在的争议也颇多。

本文拟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关的司法实践的反思。

关键词交通法规肇事逃逸认定作者简介:刘莲芝,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79-02在人口密度大的中国,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居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在不停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屡见不鲜,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也越来越多种多样,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即使机动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正常行驶,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同样会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如赵某案:赵某,男,于2013年5月9日,驾驶一辆红色本田思域机动车,以100km/h的速度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王某从前方护栏外进入高速路,欲横穿公路,赵某急忙刹车,但还是将王某撞倒,由于赵某急着前往H市签订价值上亿的买卖合同,于是未作停留,也未拨打急救电话,驾驶机动车离去,导致王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对此类行为如何认定,应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课题之一。

一、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引发的定性争议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车辆驾驶人更为沉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法规之规定,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车辆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设法抢救受伤人员,并且迅速将事故报告给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AbstractKeywords: escape behavi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scape behavior;Death Caused by Escape; independent crime II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

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

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研究价值(一)有利于预防和惩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日趋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撞事故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4.9%。

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从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交通肇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采取了相应举措,而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针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由于其肇事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有种害怕和抵抗法律处理的心理。

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导致更多人民财产和人民安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正因如此,交通肇事中对逃逸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

预防事主们的逃逸行为,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及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许成磊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

从中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犯罪来看,肇事后逃逸占有很大的比重。

由于肇事者的逃逸,往往使得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同时也使许多本可得到及时救助而免于死亡的受害者增加了死亡的概率,因而无论是从伦理的评价出发,还是从结果的无价值考虑,肇事逃逸的行为皆值得法律的非难。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定性与处理上的不同规定使得该问题不仅受到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也倍受刑法理论界的重视。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各国的规定不同,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也不同。

有的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罪行而规定为单独的罪名。

德国、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即是,但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

从该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在于保全道路交通,也不是基于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而主要是为了防护交通事故中被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俄罗斯刑法典第265条规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罪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预防对依法受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而且包括排除损害或减轻可能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同时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

因而如果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场死亡便不存在该罪的构成。

由此可见,俄罗斯刑法典对该罪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

[①]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四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该罪是新增的罪名,增设理由是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

[②]日本刑法中没有对这类行为的直接规定,但道路交通法规定了违反救护负伤者义务罪和违反报告事故义务罪。

道路交通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驾驶车辆,救护受伤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危险。

不过,关于这类义务的性质,通常的理论和判例都认为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而规定。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履行停车、报警、救助伤者、协助处理事故等法定义务,而擅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需要对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下面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角度,介绍肇事逃逸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逃逸是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救助伤者。

对于肇事逃逸行为,法律应当予以严惩。

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逃逸认定的标准应当包括,是否停车、报警、救助伤者、协助处理事故等行为。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肇事逃逸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肇事行为的性质、逃逸行为的方式和程度、逃逸后的行为表现等。

只有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才能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准确认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于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逃逸后主动投案、是否履行赔偿义务等。

只有在符合刑法规定的肇事逃逸行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肇事逃逸认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准确认定。

只有在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后,才能对肇事逃逸行为做出正确的认定,从而依法予以处理。

希望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肇事逃逸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认定肇事逃逸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交通事故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安全隐患,其中逃逸行为更是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更大的伤害和危害。

因此,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研究,探讨逃逸行为背
后的动机和影响因素,有助于增强司法部门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
本研究将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
1.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法律定义和相关法条解读;
2.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犯罪特点和危害;
3. 交通肇事罪逃逸背后的动机和影响因素;
4. 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打击措施和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本论文的目标在于深入探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为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措施。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阅读、案例分析、调查问卷等方法,分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法律框架、犯罪特征和社会问题,并对逃逸行为的动机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剖析,最终
提出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措施。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通过针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探讨遏制逃逸行为的有效途径,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和思路,同时也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意见。

逃逸事故认定标准

逃逸事故认定标准

逃逸事故认定标准逃逸事故是指在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履行应尽的事故责任,而是逃离现场的行为。

逃逸事故的发生给被害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逃逸事故的认定十分重要。

下面将介绍逃逸事故认定的标准。

一、证据标准。

逃逸事故认定首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交通监控录像等。

这些证据需要清晰、真实、可靠,能够证明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的行为。

二、损害标准。

逃逸事故认定还需要考虑到损害标准。

即逃逸事故对被害人造成了怎样的损害。

损害可以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如果被害人因逃逸事故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逃逸事故的认定标准就会更加严格。

三、行为标准。

逃逸事故认定还需要考虑到肇事者的行为标准。

即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

这包括肇事者是否停车查看受害人情况、是否报警、是否留下联系方式等。

如果肇事者未履行这些基本的责任,选择逃逸离开现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逃逸事故。

四、法律标准。

最后,逃逸事故的认定还需要根据法律标准来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逃逸事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因此,在认定逃逸事故时,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认定结果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逃逸事故的认定标准包括证据标准、损害标准、行为标准和法律标准。

只有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认定,才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交通安全的正常秩序。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遇交通事故要及时停车查看并配合处理,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当事人逃离
现场或不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和道德风尚,也直接挑战了国家法律和司法公正。

针对交通肇事
逃逸行为,人们普遍呼吁加强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时提高司法机关
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其根源和影响因素,探讨
相关社会和法律机制的实施效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防范和减少交通
肇事逃逸行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历史、现状和
发展趋势进行回顾和总结,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同时,结合相关法
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探讨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四、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防范和治理提供一定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指导,为加强
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它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也给社会交通安全带来了不良后果。

特别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突发性的,是没有准备的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等紧急情形,因此人员受伤、死亡和车辆损坏以及道路、桥梁、建筑物等财物损坏是必然的结果。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一、具体类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发生事故后,肇事人未抢救或者未报告公安机关,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2、发生事故后,肇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的。

3、车辆驾驶人事后得知本人发生事故,但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通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未能及时报警,履行义务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而是选择逃离现场,逃避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后果将不堪设想,社会危害和造成后果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如果涉及伤人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事人由于肇事者逃逸现场未能及时报警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抢救和帮助,就会造成伤势加重和恶化。

比如说,受伤人员伤口流血不停而不能得到帮助止血,随时间的流逝身体血液不断流失,伤情必然随之加重或恶化甚至导致死亡。

特别是在车来车往繁忙的路段,或早、晚无灯光雾多视线不好的时间段,以及遇到雨雪恶劣天气影响,伤者在不能及时撤离到安全位置或救治会加重伤情,还有事故现场没有及时设置、警示、告知、提醒等安全防护措施,很容易发生二次事故,造成更大的严重的伤害和损失,甚至导致受害人因此丧失生命。

(二)加大加重警方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

当发生逃逸交通案件以后,为了侦破肇事逃逸案件,打击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肇事车辆,警方将会耗时、耗财、耗力地去办理此案件,过程艰难、曲折可想而知。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作者:胡静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2期摘要:目前我国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论学说评析主要是基于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义务说。

要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应当立足于逃逸的文义,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目的解释将那些基于合理目的的逃逸行为排除在外。

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样态分析主要注意四个要点: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作为义务的来源;作为义务的内容;作为义务的主次。

具体讲,逃逸的本质是不作为。

从规范目的出发,作为义务有救助义务和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其中救助义务是最核心的义务,处于优先地位。

履行了救助义务则不认定为逃逸,否则还需履行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才不认定为逃逸。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规范目的;作为义务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2-0068-03引言统计资料表明,中国机动车辆的保有量一直呈逐年攀升的趋向,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也逐年增长。

机动车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方便,但是它也带来了一连串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首当其冲。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并不少见,此类行为不但加大了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的成本,还会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对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为规制此类行为、维护公共安全,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相应的規定。

但是,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对于逃逸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

因此,正确理解逃逸对于解决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论学说评析(一)逃避法律追究说逃避法律追究说是司法解释对于逃逸认定的立场,其认为逃逸即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了逃脱法律的追究而逃跑。

逃逸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因为法律观念淡薄,有些出于侥幸心理,但是绝大多数还是因为害怕承担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法律上的责任。

现实中的情形往往错综复杂,该说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出发,将出于害怕被伤者家属殴打、刁难而暂时躲避等情形排除在外,对逃逸的范围作出了相应的限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合理的、恰当的。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的争议,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处理带来了难度。

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中的逃逸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求教同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逃逸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

目前就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看,对“交通肇事逃逸”,有三个规定:一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是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综合分析以上三方面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应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简单明了。

但是,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形式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公安机关关于逃逸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实际操作中会因客观归罪造成打击面过大的结果,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法律问题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法律问题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法律问题论文摘要:在车辆快速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

本文从交通肇事者的法定义务问题着手,从行为人刑事不作为的角度出发,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故意犯罪性质,对逃逸问题在立法的深层价值取向上剖析立法本意,并对司法解释中有关指使他人“逃逸”构成犯罪的问题尝试作出解读。

关键词: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犯罪立法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早已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但是,在车辆快速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

同时,由于许多车辆行驶者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修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和制裁,一走了之,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

为了突出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刑法对有关交通肇事的内容进行修改,加重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作了这样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及有关交通肇事“逃逸”共同犯罪问题的讨论,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关于“逃逸”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及其认定,现有一些司法解释和教科书的学理解释虽也做了一些努力,但仍不能尽如人意,实践中一些问题仍不能得到圆满的解答。

本文试图从交通肇事者的法定义务问题着手,从行为人刑事不作为的角度出发,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故意犯罪性质,对逃逸问题在立法的深层价值取向上剖析立法本意,并对司法解释中有关指使他人“逃逸”构成犯罪的问题尝试作出解读。

一、交通肇事后的核心义务是抢救伤员和听候处理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肇事者就自然产生了相关的法律义务。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具有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报警、听候处理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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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研究摘要近些年,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增加,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数量的上升。

由此,肇事人的逃逸行为也频频发生。

虽然,现行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不过,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实践中,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处罚,对于规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极为重要。

文章旨在对相关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准确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逃逸;基本要件;行为性质;认定绪论 (1)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 (1)(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 (1)(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 (1)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相关分析 (2)(一)交通肇事之逃逸行为的分析 (2)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2)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为构成 (2)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 (3)三、交通肇事之逃逸行为的认定 (3)(一)交通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 (3)(二)交通肇事后部分履行救助义务 (4)(三)交通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但消极救助 (4)(四)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后又返回或者自首 (5)结论 (5)参考文献 (7)交通肇事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凸显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因此,对于这种在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一味逃避法律责任和救助责任的行为,刑法必须给予加重处罚,以此来规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

一方面,让行为人为自己的逃逸行为负起应有的责任,一方面,警示社会上的其他人,让他们在交通肇事后,不敢随意逃逸。

《刑法》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此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但是,《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仍然存在问题,且现实案件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以及客观的外在条件都是纷繁复杂的。

所以,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责任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详细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弄清它的基本构成要件和法律性质,以此作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的基础,并希望未交通肇事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有意义的建议。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交通肇事罪界定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划分了三个等次,一是基本的交通肇事行为;二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三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

这三个等次,按照行为人行为表面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对行为人科处的法定刑也随之升格。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祥言之,凡年满16周岁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行为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的都可以定罪量刑。

具体来讲,本罪的主体大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二是,其他非交通运输人员。

如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控制人员不正确的履行职务或者失职的行为,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

不过,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交通运输人员。

(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从现行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规定上来看,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应该是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安全,即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扰乱了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不特定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由于铁路和航空运输安全刑法已经用其他罪名对其进行了保护,所以就不能包括在交通肇事罪的保护客体范围内了。

由于交通运输直接关系到普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一旦事故发生,可能给不特定对象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危害公共社会的安定秩序。

因此,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设置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相关分析(一)交通肇事之逃逸行为的分析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目前,学界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含义的界定并没有达成一致。

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立场阐述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主要有逃避追究说、不履行义务说、私自逃离说以及折中说。

其中,逃避追究说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不履行义务说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不仅不履行相关的义务,反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私自逃离说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不仅没有报警、保护现场和等候有关部门的处理,反而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折中说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却不履行,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保护现场、不报警以及逃避事故认定责任的行为。

《解释》中采取的是逃避追究说。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中,行为人逃逸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的先行为已然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人后续的逃逸行为才能成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而可以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量刑档次。

根据《解释》的第三条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这样来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即由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已经符合了《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时,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其中,《解释》的第二条是对交通肇事基本构成的规定。

由此可见,并不是只要有逃逸行为就能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构成,还需要对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进行判定。

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争论。

行为具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刑法学意义上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学意义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却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属于不作为。

首先,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即行为人在自己自己的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后,就产生了救助义务和报告义务,这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和在道义上都必须履行的义务。

其次,行为人有履行一定义务的能力,即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有能力履行义务。

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由自己的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和报告义务的话,就不能将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伤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法律义务逃跑的。

从这三点我们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不作为的性质。

笔者认为,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作为的观点,存在极大的谬误。

这种观点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本身出发,认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身体活动,即行为人在逃跑时身体处于运动的状态,进而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界定为作为。

很显然,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作为的这种观点是机械片面的,没有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以及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囊括进去。

因此,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作为的观点并不可取。

三、交通肇事之逃逸行为的认定现行《刑法》和《解释》虽然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但是由于逃逸行为和逃逸致人死亡概念的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时存在困难。

所以,我们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支撑下,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

笔者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几种典型情形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一)交通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该根据当时存在的主客观情形具体予以确定。

首先,无过错的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如行为人甲横穿马路,导致正常行驶的乙在紧急刹车后仍然将甲撞至重伤。

这一案例中,虽然乙将甲撞成了重伤,但造成事故的过错并不在于乙,乙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乙离开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其次,无认识的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即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肇事行为或者根本不存在认识的可能性时,依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就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

如行为人甲超速行驶后将骑自行车的乙撞到,但由于当时天色太暗,公路旁的路灯以及行为人甲的反光镜已经坏掉了,行为人甲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将乙撞伤,而开车离开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该案中,行为人甲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所以甲不存在逃逸的故意,甲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绝不能升格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二)交通肇事后部分履行救助义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履行部分义务后离开的情形,如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或者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救治后离开等情形。

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予以具体的分析。

对于肇事后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后离开的情形,如行为人甲由于违规驾驶,将被害人乙撞到,导致乙重伤晕迷,由于乙身上没有明显的伤痕和血迹,甲便认为乙伤得不重,留下5000元现金后,就离开了现场。

笔者认为应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造成人身伤亡的,行为人应该立即抢救被害人。

此案中,甲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乙重伤晕迷,甲由于过于自信,认为乙的伤并不重而离开现场,最终导致乙死亡。

此时,甲主观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它对结果的不发生存在侥幸心理,而正是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对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甲将被害人乙送到医院救治后,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后离开的情形。

笔者认为,应以联系方式的真实性作为判断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成立与否的标准。

如果联系方式是真实的,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责任的故意,则甲离开医院的行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如果联系方式是假的,就说明甲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就可以将甲离开医院的行为界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三)交通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但消极救助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既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也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

这里有一个真实案例,行为人黄某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李某等人重伤,事故发生后甲留在了现场,但甲既没有救助被害人李某等人,也没有报警,使得两名被害人在公安机关赶到之前死亡。

笔者认为,此案中甲虽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但他的消极救助行为仍然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因为,甲虽然留在了事故现场,但他既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也没有报警,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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