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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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交通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其中,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道路交通秩序,甚至威胁到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和应对策略,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首先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性质和危害进行明确界定和阐述,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接着,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探讨当前制度层面的不足与改进空间。

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交通肇事逃逸发生的原因,包括驾驶员的心理因素、法律意识淡薄、交通环境不佳等。

本文还将关注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预防和应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策略和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改善交通环境、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发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问题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更对事故受害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在法律层面上,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问题是关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和构成要件,为法律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逃逸者将承担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在内的多重法律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肇事逃逸者需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方面,可能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等处罚;而在刑事责任方面,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处罚。

逃逸责任问题分析报告

逃逸责任问题分析报告

逃逸责任问题分析报告逃逸责任问题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当一个人或者一方违反法规或者合约规定,并具有责任时,他或者她选择逃避承担责任的行为。

逃逸责任问题在各行各业都存在,不仅对受害方造成了损失,也对社会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报告将对逃逸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缓解和解决逃逸责任问题的建议。

首先,逃逸责任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个人的不诚信和缺乏责任感。

在当代社会,人们常常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以逃避责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现代社会的法规和合约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导致逃逸责任问题容易发生。

例如,一些法规和合约在惩罚和赔偿方面缺乏明确和有效的规定,给一些违规者提供了逃避责任的机会。

其次,逃逸责任问题对社会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逃逸责任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企业和个人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威胁到市场的正常秩序。

其次,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容易陷入维权困境,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此外,逃逸责任现象还会削弱公民的法治意识,导致社会风气的恶化。

针对逃逸责任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缓解和解决。

首先,完善法律和合约制度,明确追究逃逸责任的标准和程序,并加大对逃逸责任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逃逸责任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

其次,加强教育宣传,提高个人和企业的责任感和诚信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的普遍准则。

最后,扩大社会监督,倡导公众参与逃逸责任问题的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力量。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有效举报的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总之,逃逸责任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上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教育和加强监管,才能逐步减少逃逸责任问题的发生,为社会创造更加公平、诚信的环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浅析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过程中难点及对策(2)

浅析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过程中难点及对策(2)

浅析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过程中难点及对策(2)一、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特点及其成因总结近年来,笔者大队发生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归纳起来有以下特点:就车辆特征而言,报废车、摩托车、外地车以及未参加保险、无牌无证的车辆比较多;从发案时间而言,在夜间、雨雪天的居多;从案发地而言,城郊结合部、乡村道路和一些偏僻复杂的道路较多;从事故逃逸主体而言,酒驾、无证驾驶、摩托车驾驶人、外地驾驶员所占比例较大。

另外,导致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集中表现在:一是法制道德缺失。

少部分驾驶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交通法规缺乏敬畏感,平时行为比较放纵,一旦发生交通违法,首先想到的是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逃逸者的害怕心理。

有的驾驶员事故后,自知理亏,怕受到法律制裁;还有的困难家庭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特别是那些没有参加保险的个体车主。

三是侥幸心理。

夜间道路上车流量小,人员稀少,事故逃逸者认为没有目击者故而侥幸逃逸;再有在一些偏僻的乡村道路,因为没有设监控、卡口,事故逃逸者觉得交警部门难于侦破,便认为有机可乘而逃逸。

需要提醒的是,一些目击群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社会病态心理,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事故逃逸者的侥幸心理。

二、当前在侦破逃逸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笔者所在城市治安硬件设施建设的升级以及公安天网工程建设的推进,为全市公安交警侦破逃逸案件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手段,逃逸案件侦破率大大提高,2022年我们大队共告破逃逸案件29起,占整个交通事故逃逸案84%但在侦破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不足。

1、群众配合不够。

侦破逃逸案件的前提是个“快”字,有的逃逸案件发生后,往往因目击者不及时报案,造成没能及时布控、堵截而贻误战机,致使案件难以破案,甚至无法告破;同时办案人员在走访中,大多数群众采取消极对待,不愿提供或者不敢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3、合力协作不够。

目前交警管理体制以“块”为主,办案一般是单兵作战,有的逃逸案件发生涉及到跨县、跨市、跨省,需要有关沿线各个基层中队配合,有的案件通报后,一些跨区域的地方,由于平时联络少,即使联络后,堵截措施也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落实,使本可以堵截的案件失去侦破的时机。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罪问题及对策 (1)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罪问题及对策 (1)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罪问题及对策
提纲
论文摘要
前言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逃逸的性质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情况分析
(三)逃逸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研究
(一)救助义务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
三、逃逸行为的具体认定
(一)逃逸行为的构成条件
(二)逃逸是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
四、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研究
(一)交通肇事逃逸中的共犯问题研究
(二)交通肇事逃逸中自首的问题研究
五、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立法的完善
(一)国外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经验借鉴
(二)在我国刑法典中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想
六、总结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趁无人注意,乘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或弃车逃离现场的逃逸现象屡见不鲜。

为什么交通肇事者不顾法律尊严、不顾他人生命安危,铤而走险踏上交通逃逸严重交通违法的不归之路呢?笔者现结合鹿寨县的一些交通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分析和针对性开展预防工作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例案例一: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X 月 X 日 X 时 XX 分许,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23 线由寨沙镇往鹿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949KM+850M 处,与对向由曾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

发生事故后王某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据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交通肇事逃逸,王某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并被司法部门追究刑责。

案例二:违法载客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陆某某等7 人,由东往西行驶至鹿寨县城地交桥上坡路段时,车上乘客陆某某由车厢尾部摔倒在地面上,造成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四天后死亡。

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司法部门同时也对刘某某追究刑责。

案例三:超载、疲劳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纪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往鹿寨方向行驶至国道323 线龙江村路段时,撞对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

发生事故后纪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被民警迅速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纪某某驾车存在超载、疲劳驾驶以及肇事后逃逸,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认定纪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机动车已走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但是,在车辆快速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

同时,由于许多车辆驾驶者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修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和制裁,一走了之。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

为了突出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刑法对有关交通肇事的内容进行修改,加重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作了这样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及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的讨论,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下面就来详细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认定(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

3、多发生在乡间公路和偏僻公路,人车稀少,有利逃逸。

4、外地过境车辆驾驶员,易抱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

5、无证酒后驾车者,在畏罪心理驱使下,易发生逃逸行为。

6、借车或公车办私事者,为推脱责任,易发生逃逸行为。

7、从年龄分布看,逃逸案中青年驾驶员居多,尤其集中在25--35岁之间,因为他们顾虑较多,侥幸心理特别重。

8、事故一般发现较晚,肇事车逃离现场、人证、物证缺失,致使现场勘查困难。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心理分析:1、驾驶员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驾驶员在畏罪心理的驱使下,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这是主要原因。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思考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思考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资流动的日益频繁,驾驶人、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交通事故时时发生。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探讨交通肇事逃逸案中的法律责任认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及对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探究,剖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交通肇事逃逸的罪责认定,提出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这对我国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法律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罪责认定,法律思考2002年12月1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张云波无证驾驶无牌照蓝色小型货车沿利津县城津一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天达通讯”商店门前路段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正常行驶的杨国旺所骑自行车相撞,致使杨国旺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被告人张云波从肇事现场弃车逃逸后一直躲在同学家中,直到第二天交警根据线索找到他家,家人打电话才找到他。

在躲避的一天时间里,被告人张云波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报案而未报,可见被告人当时主观上根本没有报案的想法,而是报以侥幸心理,交警万一查不到他,就会躲避过了法律的追究。

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各方协调有力、措施得当就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如果肇事的一方不但不协调而且缺场、逃逸,那么交通事故就不仅仅是一起事故了,可能还存在着刑事犯罪的情形。

当前,交通肇事逃逸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话题。

它不仅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而且让公安机关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来侦查案件,从而成了警方经常需要面对的难题。

同时,肇事者将面临十分严厉的惩罚,这一切都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

因此,讨论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及其法律责任,对遏制这一事件的发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逃逸的总结报告范文(3篇)

关于逃逸的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事件概述近期,我单位发生了一起逃逸事件,现将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总结如下。

二、事件经过2023年4月15日,我单位一辆车牌号为XX的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驾驶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车辆,并未履行请销假手续。

事发后,经调查,驾驶员擅自离开车辆的原因是因家庭原因急需处理,但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原因分析1. 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期间,未能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对逃逸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2. 车辆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中,对驾驶员请销假手续、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不够详细,导致驾驶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无法准确判断如何处理。

3. 车辆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部分管理人员对车辆管理不够重视,对驾驶员的教育、监督不到位,导致逃逸事件发生。

四、处理措施1. 对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对擅自离开车辆的驾驶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要求其写出深刻检查。

2. 完善车辆管理制度。

结合此次事件,我单位将重新修订车辆管理制度,明确驾驶员请销假手续、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车辆管理制度的严密性。

3. 加强驾驶员教育培训。

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 落实车辆管理责任。

明确车辆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监督,确保车辆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总结逃逸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单位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事件,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车辆管理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车辆管理制度,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责任感,为单位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第2篇一、事件概述近期,我单位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逃逸事件,对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

现将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总结如下:二、事件经过2023年3月15日,我单位一职工在下班途中,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处理,擅自逃离现场。

交通肇事中_肇事后逃逸_问题浅析

交通肇事中_肇事后逃逸_问题浅析

・法律经纬・
接适应于刑事责任认定, 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者是否能够直 接衔接, 也是存在诸多分歧, 张明楷教授就明确主张 “这里的全部 责任只是行政责任, 司法机关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 罪。②本人也认为上述解释具有合理性, ” 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 一, 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的价值追求并不完全一致。 行政法作为行 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其必须强调效率的原则; 而刑法是对行为人 处以刑罚的依据, 公平是其首要的价值追究, 而谦抑性原则也是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这点上看, 基于行政法上的认定也不能 直接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 第二, “肇事后逃逸” 从 作为一种 情节加重犯的角度上看, 构成加重情节首先要求其前行为已经构 成了交通肇事罪。 这点从高法解释中也可以得到体现, 该解释的 第三条中认定的逃逸并没有将第二条第二款第 (六) 项所规定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的情形包括在内, 因为在该项评 价中, 逃逸行为已经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 根据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在量刑时, 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 次法律评价, 所以不能重复评价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③, 对于 在定性中在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的部分已经予以评价的情况下, 再 次将该行为作为加重情节进行评价,这样对于行为人是有失公 平, 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所以, 对于行政责任与刑 事责任两者之间是不能直接衔接, 不能简单的直接将基于行政法 上的责任认定适用于刑事责任的认定, 作为经办人应该全面审查 肇事双方的责任大小, 在责任平衡的基础上再考虑是否要认定为 “肇事后逃逸” 的加重情节。 所以, 在认定 “肇事后逃逸” 的问题上, 我们要坚持主客观相 互统一的原则, 既要看到行为人 “不履行救助义务” 的主观心理状 态, 又要看到事故责任认定中对双方客观行为过错的权衡, 从而 分析和判断其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 而不能简单的一概将 离开现场的行为人都认定为 “肇事后逃逸” 的加重情节予以处罚。 三、 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 回到本案, 虽然本案的被告人江某具有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 场的行为, 没有积极的履行法定的 “救助被害人” 的义务, “肇 符合 事后逃逸” 的主观心理状态; 但由于本案被害人梁 X 东也具有严 重的过错, 仅从双方的责任平衡上看, 被害人梁 X 东的过错无论 从性质还是数量上都远远要大于被告人江某,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是已经考量 了其在肇事后离开现场的行为, 所以在对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 性中, 对该行为已经进行了评价, “不重复评价原则” 根据 不宜在 将该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上述行政法上的事故责任认 定, 并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依据, 故本人赞同第 二种观点, 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仅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 不 属于 “肇(中)

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作者:张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0期摘要交通肇事逃逸在交通肇事罪中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

这三种逃逸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本文结合某基层人民检察院2009-2011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情况,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认定以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作者简介:张峰,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53-02一、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情况分析2009-2011年该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率分别是:13%、14%、1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分别是:18%、17&、8%;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数为零。

上述数据,结合该院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实际,表明:第一,在基层检察院每年受理的案件里,交通肇事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大。

我国刑法涉及400多个罪名,但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所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比率均超过10%。

第二,在每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小。

交通肇事案件无非存在逃逸和不逃逸两种情形,但在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肇事逃逸案件占所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均不超过20%。

第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从2009-2011年连续三年未受理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之情节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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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结合该院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实际,表明:第一,在基层检察院每年受理的案件里,交通肇事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大。

我国刑法涉及400多个罪名,但从201X年-201X年连续三年所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比率均超过10%。

第二,在每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小。

交通肇事案件无非存在逃逸和不逃逸两种情形,但在201X年-201X年连续三年肇事逃逸案件占所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均不超过20%。

第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从201X-201X年连续三年未受理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之情节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

从主观方面来讲,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妄图逃离事故现场而逃避法律责任的直接故意,或者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正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正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对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本文主要从以下三大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先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含义;首先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其次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再次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跑,最后是行为人对交通事故负有法律责任却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第二方面内容是对交通肇事逃逸后果进行了分析,包括对逃逸致人死亡犯罪情节的分析;以及对于逃逸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分析;第三方面在对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立法建议上,文中分析了当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交通肇事罪认定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才能认定构成逃逸:(一)发生了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它是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能构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款第(六)项之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但仅致一人重伤(即没有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存在逃逸行为的,仍然可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主观上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主观上为过失,但逃逸行为主观上是故意。

行为人虽然在交通活动中致人伤亡,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自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说法,因此不能认定构成逃逸。

肇事逃逸破案总结报告

肇事逃逸破案总结报告

肇事逃逸破案总结报告肇事逃逸破案总结报告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宁,维护人民的利益,我单位在最近一起肇事逃逸案发生后,经过前期的侦查和调查工作,成功破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

以下是对此案进行的总结报告。

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1日晚上9点,本市A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事件。

肇事车辆与一名行人相撞后未停车,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并且未提供任何救助。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愤怒和担忧,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二、侦查过程1. 进行现场勘察和取证在接到报案后,我单位立即派出现场勘查人员,对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

根据勘查人员的反馈,现场有大量的人员足迹和车辆轮胎痕迹,这为后续侦查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2. 调取监控视频针对案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设备,我单位迅速调取了相关的监控视频。

通过仔细分析,发现了涉案车辆的模糊影像,并且确认了车辆的型号和颜色,进一步缩小了破案范围。

3. 破解车辆信息根据监控视频的信息,我们通过侦查技术手段成功破解了涉案车辆的车牌号码和所有人信息。

据此我们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并展开了深入调查。

4. 走访调查在深入调查的过程中,我们走访了涉案车辆所在社区和周边居民,收集了大量的相关信息。

通过与目击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询问,我们得知了一些嫌疑人的行为特征和逃逸方向,进一步明确了破案的方向。

5. 协作侦查在破案过程中,我单位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协作,共享情报和信息资源。

通过互相配合和共同努力,我们顺利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并将其抓获归案。

三、破案成果经过我们单位的努力,最终成功破获了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

在审讯过程中,嫌疑人自愿交代了肇事的经过,并承认了其犯罪行为的错误。

同时,他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四、经验总结1. 快速反应在接到报案后,我单位迅速行动,派出警力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确保了重要线索的保全。

2. 多方协作我们与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共享情报和资源,增强了侦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评价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评价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评价问题分析一、问题的提出通过审理交通肇事上、抗诉案件分析,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是作为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予以评价,成为审判实践认定的焦点和难点。

二、逃逸行为法律评价的现状(一)逃逸行为的种类1、责任认定根据型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即在因行为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逃逸行为就作为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

2、入罪型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逸行为与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结合一起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

3、加重量刑情节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又逃逸的,逃逸行为作为加重量刑情节认定。

(二)法律评价的现状1、案例一:最高法院公报第六期【基本案情】2014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龚某超速驾驶一江淮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乡村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发生碰撞,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龚某肇事后逃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龚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审判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需同时具备负事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就本案而言,交警部门就是根据龚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即龚某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3篇)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道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甲,男,30岁,某市某公司员工;乙,女,28岁,某市某中学教师。

2021年3月15日,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市某路段时,与乙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甲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立即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乙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事后,甲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3月15日15时30分。

2. 事故发生地点:某市某路段。

3. 事故当事人:甲(肇事司机)、乙(受害人)。

4. 事故经过:甲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乙骑电动车沿同一方向由东向西行驶。

在行驶过程中,甲的轿车与乙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5. 事故发生后:甲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立即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乙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采取措施救助受伤人员,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也未立即报警,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甲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逃逸在交通肇事罪中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

这三种逃逸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本文结合某基层人民检察院2009-2011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情况,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认定以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论文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情况分析2009-2011年该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率分别是:13%、14%、1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分别是:18%、17&am;、8%;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数为零。

上述数据,结合该院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实际,表明:第一,在基层检察院每年受理的案件里,交通肇事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大。

我国刑法涉及400多个罪名,但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所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比率均超过10%。

第二,在每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小。

交通肇事案件无非存在逃逸和不逃逸两种情形,但在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肇事逃逸案件占所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均不超过20%。

第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从2009-2011年连续三年未受理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之情节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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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实证分析报告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机动车已走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但是,在车辆快速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

同时,由于许多车辆驾驶者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修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和制裁,一走了之。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

为了突出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刑法对有关交通肇事的内容进行修改,加重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作了这样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及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的讨论,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下面就来详细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认定(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

3、多发生在乡间公路和偏僻公路,人车稀少,有利逃逸。

4、外地过境车辆驾驶员,易抱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

5、无证酒后驾车者,在畏罪心理驱使下,易发生逃逸行为。

6、借车或公车办私事者,为推脱责任,易发生逃逸行为。

7、从年龄分布看,逃逸案中青年驾驶员居多,尤其集中在25--35岁之间,因为他们顾虑较多,侥幸心理特别重。

8、事故一般发现较晚,肇事车逃离现场、人证、物证缺失,致使现场勘查困难。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心理分析:1、驾驶员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驾驶员在畏罪心理的驱使下,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这是主要原因。

2、驾驶员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水平低,抱有侥幸心理,能跑则跑。

3、无证、无牌、私自出车等,驾驶员怕事情暴露,而驾车逃跑。

4、打击不力。

由于警力财力不足,手段的落后、侦破不力,再加上对逃逸驾驶员的处罚有时较轻,加重了逃逸人员的侥幸心理。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心理:恐慌心理:近年来,因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迅速增长,交通人身损害赔数额也随之增大.一些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内心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而选择逃逸;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压力增大,导至其当时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侥幸心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又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铤而走险。

就算有目击者,有些肇事者利用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自信目击者不会去揭发的心理,认为目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而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自信心理,从而选择了逃离;对立心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任心理,认为就算自首也无济于事;自我保护心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

为了逃避这些,首先选择的就是逃逸。

还有事故不严重,但肇事车辆手续不合法,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心事后赔偿超出自身能力,害怕受到法律追究,干脆一走了之。

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一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肇事司机不履行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又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

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方式:1、肇事后,发理四周无人、无车,驾车逃逸。

2、肇事后,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然后逃跑。

3、肇事后移尸灭迹,然后逃跑。

4、肇事后将伤者送往医院,然后逃跑。

5、肇事后弃车潜逃。

(五)、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8种情况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 __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六)、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除了以上8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以下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 __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论文摘要内容摘要:交通肇事因为具有高发性,在实践中和法律法规上备受关注。

其“逃逸”问题更因主观、客观等方面的复杂性而颇有异议。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法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立法者对交通肇事罪划分的三个量刑档次,与旧刑法相比该规定提高了惩处交通肇事者或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法定幅度,尤其第三个量刑档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严惩该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条文过于笼统、简单,且忽视了逃逸情形的复杂情况,致使实践中产生了不应有的操作模糊;理论界产生了很多分歧。

其中,按照“罪责等价相当原则”解释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其核心是“不同?逃逸?问题应当有不同的罪刑与之相适应”,也就是说,该原则下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有明确的内容指向和相应的处罚范围。

从“人人生而平等”的基点看,该情况的出现,确是文明社会中公正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罪责等价相当原则逃逸 __犯罪情节某作家在文章中写到:汽车是个危险的东西,交通运输中超过50%的危险都是它的“杰作”。

参考有关资料,如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和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数字,则会更深刻地意识到这些危险的潜在性。

尽管,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怪胎”最终“流产”;受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和抚恤,但是套用他人的慨叹“失去的毕竟不能重新拥有”啊!那些惨状和教训是轻易不能忘却的。

反思此类情况,如果想用犯罪具有的可防性,对重大交通事故进行防控和震慑,从而达到减少损失和保护利益的目的,那么,现在能做的或许就是更好的完善《刑法》内容,并进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笔者撷取一角――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从“罪责等价相当原则”出发,结合有关资料,思考分析,期望有所收获。

一、罪责等价相当原则罪责等价相当原则也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内涵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判处其相应的刑罚,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客观危害结果,来综合确定刑事责任,从而判定轻罪重罪。

《中华人民 __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__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是“罪责等价相当原则”最权威的认证。

由上述可知,在解决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时就可以依据该原则,并严格执行之。

需要说明的是,逃逸的不同情况具体应适用什么样的责任,不能单纯地从客观后果的严重性程度来推定,也不能草率地凭主观过错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决定,只能从主客观相适应的角度综合分析考虑,虽然主观方面有时取证比较困难。

进一步讲,说明一种责任严重程度的前提是:客观上能挽回既有伤害的蔓延而主观上故意放弃,且其所基于的伤害必须体现为行为人的过错,也就是说,确定严重程度最高等级的要件是:故意做出伤害,至于是否考虑有无弥补伤害的行为可以不问;确定严重程度最轻等级的要件是:过失造成了伤害后果并采取了防止伤害扩大或有利于伤害减轻的行为。

不难看出,该模式用于交通肇事,则更有利于“逃逸”有关问题的解决。

当然,因主观方面的取证相对较难,大部分情况下不能向行为人取得确证,必须有周围环境、目击证人及系列的逻辑的证据链来印证。

如在利用客观情况推定主观意思时,可能在行为人对客观方面认识的局限或者对客观方面认识的主观臆断的作用下,行为人对最终结果的预期不会实现。

这就促使行为人从另外的结果考虑,“强制”自己履行道德义务,阻止先行行为的进一步伤害。

这恰是“罪责等价相当原则”存在弹性空间的体现,这时,可利用刑罚个别化原则防控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实现刑罚的威慑力。

二、逃逸的几种情形《中华人民 __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的中段和后段规定了“逃逸”问题的法律依据,故具有基本法的效力。

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适用的条文是效力较低的最高 __2000年11月作的司法解释。

其解释是否理解了立法原意,值得商榷。

目前,学术界对两段的解释分歧较大,但都能从“罪刑法定原则”加以涵括。

如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且选择逃离现场的消极态度,致使被害人救治延误而死亡;第二种,认为逃逸是指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仓惶逃跑以致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当场或稍后死亡;第三种,认为是否属“逃逸”应具体分析肇事行为人的心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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