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鹿特丹规则评议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
如果《鹿特丹规则》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使之生效,将预示着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结束“海牙时代”,开启一个新的“鹿特丹时代”。
如何评价《鹿特丹规则》,它的前景又将如何?这是当前各国政府和航运界、贸易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一、《鹿特丹规则》先进性特点,使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进入21世纪的国际贸易和航运,与20世纪初《海牙规则》所产生的时代相比较,不论是船货各方的力量对比,还是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都要求产生新的国际公约,以适应这种新的形势。
《鹿特丹规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新公约先进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先进性的具体表现概括起来就是:“平衡利益”、“寻求统一”、“顺应时代”、“促进发展”。
1、平衡利益:任何一个国际条约都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就私法性质的国际条约而言,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的平衡。
20世纪后期,国际航运业和航运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海牙规则》在调整船货双方利益的制度设计上,显得过于偏袒承运人,早已失去了平衡。
为了寻求船货各方利益在新形势下的平衡点,《鹿特丹规则》必然要加重承运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在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的同时,重新构建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原则上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且由承运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管货过失,举证不能将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规定的免责范围内,则由索赔方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失,举证不能,便推定承运人无过失,可援引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关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索赔方完成初步举证后,承运人承担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或者货物灭失或损害与不适航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这一责任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上述条款对承运人责任的加重,缓解了《汉堡规则》苛刻的“推定过失”责任制,并且增加了公约的可操作性(第十七条)。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海上物流活动。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这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公约,规定了
海洋权益、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等规定,对海
上物流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该规则是一项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规
定了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罗滕达姆规则》(Rotterdam Rules):这是一个国际海上运输的公约,
取代了《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包括了货主、承运人和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4.《船舶吨位公约》(TONNAGE Convention):旨在统一计算船舶吨位的公
约,这对于税收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5.《船舶检查公约》(SOLAS):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公约,要求船舶必须符合
特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6.《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的货物运输公约,
规定了货运单、责任和赔偿等问题。
以上公约和法规是国际海上物流中常见的一些规定。
在进行海上物流活动时,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确保货物运输和航运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库+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库+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进出口业务中,在决定采用计价货币时,应遵循()原则。
A、采用“软币”B、出口业务采用“硬币”,C、出口业务采用“软币”,D、采用“硬币”正确答案:B2、该信用证项下的转运栏填的是()。
A、ANYB、ALLOWEDC、NOT ALLOWED正确答案:B3、按CIF条件成交一批罐头食品,卖方应按下列()投保。
A、平安险+水渍险B、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C、水渍险+偷窃提货不着险D、平安险+一切险正确答案:C4、品质公差条款一般用于()交易。
A、初级产品B、纺织品C、谷物类商品D、制成品正确答案:D5、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和土特产品等出口商品常采用()表示品质方法。
A、凭产地名称买卖B、凭样品买卖C、凭规格买卖D、凭等级买卖正确答案:B6、此信用证开证的报文格式为()。
A、MT 707B、MT 701C、MT 700正确答案:C7、提交的货物名称是()。
A、触摸屏电脑B、笔记本电脑C、台式电脑正确答案:A8、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运输标志一般由()设计,因而在买卖合同的包装条款中可以不做具体规定。
A、卖方B、买方C、运输方D、生产方正确答案:A9、外贸实践中,()为招揽生意、促成交易提供服务为而收取佣金。
A、船方B、卖方C、买方D、中间商正确答案:D1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的索赔期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
A、半年内B、三年内C、一年内D、两年内正确答案:D11、《Incoterms®2020》最常用的由3个字母组成描述买卖双方义务、风险、责任和费用以及货物查验与安全有关的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称为()A、文字概念B、贸易术语C、外文缩写D、贸易惯例正确答案:B12、班轮提单签发的日期是指()。
A、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B、货物运抵目的港的日期C、货物运至装运港的日期D、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正确答案:A13、国际贸易货物交付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是()问题A、风险界限B、责任划分C、交货地点D、费用负担正确答案:C14、属于顺汇方法的支付方式是()。
鹿特丹规则简介
《鹿特丹规则》一、《鹿特丹规则》出台的背景《鹿特丹规则》全称为《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贸易发展法委员会运输法工作组制定的,2008年12月12日获得联大第35次会议审议和通过。
由于在荷兰鹿特丹正式签署发布,所以新公约又被称为《鹿特丹规则》。
在《鹿特丹规则》之前,国际上已经有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汉堡规则》三个海运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是最早的海运国际公约,它在20世纪30年代建立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维斯比规则》内容比较倾向于承运人利益,加入国家最多;《汉堡规则》很多条款偏向于货主,参加的国家数量有限,大部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真正的航运大国、贸易大国都没有加入。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包括中国、美国及北欧一些国家没有加入公约,但是根据公约制定了自己的国内法。
尽管《汉堡规则》代表了国际社会重新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立法趋势,并于1992年生效,因只有少数国家加入,其统一国际海运立法的期望非但没有实现,反而在已有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之外,又增加了一个并行的国际公约。
三个公约的并存加上各个国家制定的国内法也不尽相同,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海运法律的不统一。
而这种法律的不统一,阻碍了国际货物的自由流动,直接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
因此急需对全球海运立法进行统一。
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海上运输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单证,这是导致《鹿特丹规则》诞生的最直接原因。
贸易法会曾经制定过一个统一电子单证的规则,但发现仅仅统一电子单证并不能解决问题,有些实体上的法律规定也必须统一,尤其是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有关权利的转让,国际上必须要有一套统一的规则。
还有一个间接原因,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
过去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是分段进行的,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门到门运输越来越普遍,这也是整个货物运输发展的趋势。
现行的规则中,《维斯比规则》是船舷到船舷,《汉堡规则》是港口到港口,都没有考虑门到门的实际情况。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原创版】目录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2.公约的主要内容3.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4.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正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海运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 1980 年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全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目前,该公约已经得到了全球众多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公约的主要内容】海运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则、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运输责任、索赔和诉讼。
公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公约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运输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3.货物运输责任: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4.索赔和诉讼:公约规定了货物损失和损坏的索赔程序,以及诉讼的管辖权和时效。
【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海运合同公约的实施对我国海运业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运输效率:公约的实施使得我国海运企业能够根据统一的规则进行货物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率。
2.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
3.促进了我国海运业的国际化:公约的实施使我国海运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高了我国海运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应对海运合同公约,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1.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我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确保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相一致。
2.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海运领域的合作。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缔约国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缔约国篇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
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
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
(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
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鹿特丹规则》简介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 尽管几个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都有所 规定 ,但数额在不断增加。
• 三、、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 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 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 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 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 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 全称为《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 物运输合同公约》于2008年12月 11日经联合国大会批准开放签字。 • 并订于2009年9月23日在鹿特丹举 行签字仪式 。 将该公约的附则定 名为《鹿特丹规则》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 《鹿特丹规则》 • 将成为约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 的第四个国际规则。
• • • • • • • 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现行三个规则 《海牙规则》 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订于布鲁塞尔, 《维斯比规则》 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订于布鲁塞尔。 《汉堡规则》 1978年3月31日订于汉堡,全称为《19 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4促进发展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包括完全过失责任责任期间责任限制等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几个规则的不同点介绍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 输公约》简介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 • • • • 为什么要再出现第四个规则: 1、平衡利益 2、寻求统一 3、顺应时代 4、促进发展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 • • • • • 《鹿特丹规则》的特点 1、 具有革新性条款的特征 2、 贸易法中的相关条款引入了海运条款 3、 提倡仲裁 4、 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包括完全过失责任、责任期间、责任 限制等)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部分:引言1.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定义在全球范围内,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一直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领域。
为了规范和统一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联合国通过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为全球商业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公约的出台对于货物运输的安全和效率具有深远意义。
2. 本文将围绕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展开深入探讨,通过分析和解读相关条款,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公约的内容和意义。
第二部分:全面评估3.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在评估该公约时,首先需要了解其主要内容。
该公约涵盖了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并且对货物运输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4. 该公约的广度和深度从广度和深度的角度来看,该公约涵盖了货物运输的方方面面,从合同签订的基本要素到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都得到了充分考虑和规定。
这使得该公约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和实用性。
第三部分:撰写文章5.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重要性该公约的出台填补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领域的法律空白,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和保障全球贸易的进行。
它对于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6. 从法律角度对该公约的评价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公约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对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具有指导意义。
它也提供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市场的稳定。
第四部分:总结与回顾7. 通过对《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全面评估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公约对于规范和统一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全球贸易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8.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的文章写手,我深刻认识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重要性。
简论船货利益博弈
简论船货利益博弈一、《鹿特丹规则》概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由于2009年在荷兰鹿特丹开放供成员国签署,因此命名为《鹿特丹规则》,该规则是于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得到通过的。
该规则的生效需第二十份接受书、批准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满一年后的下一月第一日。
如果公约生效并得到国际上的主要航运国家的接受,那就预示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指引由海牙规则向鹿特丹规则转变,进入到“鹿特丹时代”。
《鹿特丹规则》是各国利益博弈的产物,该公约的许多制度设计,应该会给有关方的利益平衡造成重大的影响。
二、《鹿特丹规则》船方责任的加重(一)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大一般来说,《海牙规则》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期间是货物装上船到货物卸下船,即“钩至钩”。
但是新的鹿特丹规则却与旧的《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规定不同的是,《鹿特丹规则》采用了《汉堡规则》规定方式“港至港”。
《鹿特丹规则》第1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从接收货物开始,到货物最终交付为止。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从承运人接收或者交付货物的内陆路段也是属于承运期间的,这样承运人的承运期间相比以前而言扩展了,笔者认为将《鹿特丹规则》的承运期间称之为“门到门”,这样自然而然的导致了船方在承运期间的扩大,从而加重了船方的责任,但却增加了货物运输法律后果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如果仅仅看规则本身的话,“门到门”的好处在于适应了实践中货方对地点变化多样性的要求,这样有利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
(二)承运人义务责任升高1.承运人管货义务环节增加《海牙规则》的规定是承运人在不影响其援引免责事由的前提下,而做出的七个环节的管货义务,可以知道的是在该公约下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是贯穿于整个运输期间的。
而《鹿特丹规则》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改变,《鹿特丹规则》第1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在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和交付这九个环节应当谨慎妥当的履行管货义务,九个环节的管货义务贯穿于整个货运期间,与《海牙规则》相比较而言,《鹿特丹规则》的管货义务内容更多,管货义务时间更长。
国际物流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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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国际货协》
总结词
是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详细描述
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是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与中国等国家之间进行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它规定 了货物的范围、运输方式、承运人责任、运价和清算等事项,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重要法律依据。
04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概述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 是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方面的一个统一的法 律规则,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 实体法规则的唯一的国际条约。
适用范围
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但 以当事人双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并适用公约为准 。
《蒙特利尔议定书》
总结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补充规定
详细描述
《蒙特利尔议定书》是《芝加哥公约》的补 充规定,它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 任、货物运输、航空器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更 详细的规定,以适应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发 展需要。
各国航空货物运输法规
总结词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法规
详细描述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航空货物运输法规 ,这些法规在遵循《芝加哥公约》和《蒙特 利尔议定书》的基础上,对国际航空货物运 输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本国的航空
总称。
主要内容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法规主要包括 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监管法 律规范、保险理赔法律规范等。
特点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法规具有国家 性和地域性,只在本国境内有效
。
05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摘要:一、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2.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货物运输的责任与义务4.索赔与诉讼三、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1.我国加入公约的情况2.公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3.我国实施公约的具体措施四、公约的意义与影响1.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规范作用2.对我国航运业发展的促进3.对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正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是1924年在海牙通过,1931年生效的一项国际公约。
公约主要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
一、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了解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责任、义务和索赔方面的问题,所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公约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责任与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论全程或部分海上运输,只要合同中涉及至少一个国家的港口,就应视为国际运输。
2.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公约规定了运输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以及运输合同的履行要求。
3.货物运输的责任与义务: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和托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装卸、运输、保管等方面的责任。
4.索赔与诉讼:公约规定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时,如何进行索赔和诉讼的程序。
三、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1.我国加入公约的情况:我国于1980年加入海牙-维斯比规则,成为公约的成员国。
2.公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公约在我国具有国内法地位,对我国航运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3.我国实施公约的具体措施:我国在加入公约后,积极采取措施在国内推广和实施公约,包括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航运业进行规范管理等。
四、公约的意义与影响1.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规范作用:公约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有助于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提高运输效率。
《鹿特丹规则》中文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联合国2008年本公约缔约国,重申相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深信通过逐步协调统一国际贸易法,减少、消除国际贸易流通法律障碍,将大大促进所有国家在平等、公平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普遍经济合作,造福于各国人民,承认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以及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协调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显著贡献,考虑到自这两项公约通过以来的技术和商业发展以及整合和更新这两项公约进行的必要性,注意到托运人和承运人无法利用一个有约束力的普遍性制度支持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海上运输合同的运作,相信采用统一规则,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促进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兹商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中:一、“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诺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
此种合同应对海上运输作出规定,且可以对海上运输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作出规定。
二、“批量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特定数量货物的运输合同。
货物数量可以是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一定范围的数量。
三、“班轮运输”是指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按照公布船期表使用船舶在特定港口之间定期运营的运输服务。
四、“非班轮运输”是指不属于班轮运输的任何运输。
五、“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六、(一)“履约方”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交付的任何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间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为限。
(二)“履约方”不包括不由承运人而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收货人直接或间接委托的任何人。
鹿特丹规则
简介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正式得到通过,并且大会决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开放供成员国签署,因而该公约又被命名为《鹿特丹规则》。
从内容上看,《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不仅涉及到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入了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公约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
从公约条文数量上看,公约共有96条,实质性条文为88条,是《海牙规则》的9倍,《汉堡规则》的3.5倍。
因此,该公约被称为一部“教科书”式的国际公约。
1、扩大公约适用范围《鹿特丹规则》调整范围扩大到“门至门”运输,国际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国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合同均在公约的规范范围之内,公约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使公约成为最小限度的网状责任制,拓宽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涉及三个方面, 即运输方式扩大为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 涵盖的地域范围扩大为海上区段和非海上的区段。
责任主体扩大为承运人、履约方、海运履约方, 从而将海运、港口、内陆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都涵盖在内。
2、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变化《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收货—交货”,并且不限定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地点。
因此,该规则适用于承运人在船边交接货物、港口交接货物、港外交接货物或者“门到门”运输。
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装货—卸货”和《汉堡规则》规定的“装港—卸港”相比,《鹿特丹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这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扩大,一方面将有利于航运业务尤其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承运人的责任。
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提高《鹿特丹规则》使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大大提高。
(1)《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运单位875 个特别提款权,比《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666.67特别提款权提高31%,比《汉堡规则》835 特别提款权提高5%;或货物毛重每公斤赔偿3个特别提款权,比我国《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2个特别提款权提高了50%,比《汉堡规则》2.5个特别提款权提高了20%。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录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展开全部1 概述2 第Ⅰ部分总则3 第Ⅱ部分单证4 第Ⅲ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5 第Ⅳ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6 第Ⅴ部分索赔和诉讼7 第Ⅵ部分补充规定8 第Ⅶ部分海关事项9 附件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概述中文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文简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英文简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原文生效时间中国签署时间修改历史本协议当前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 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
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旨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解决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公约由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组成,共40条。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缔约方:联合国大会缔约时间:12/11/2008效力状态:有效本公约缔约国,重申相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深信通过逐步协调统一国际贸易法,减少、消除国际贸易流通法律障碍,将大大促进所有国家在平等、公平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普遍经济合作,造福于各国人民,承认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以及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协调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显著贡献,考虑到自这两项公约通过以来的技术和商业发展以及整合和更新这两项公约进行的必要性,注意到托运人和承运人无法利用一个有约束力的普遍性制度支持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海上运输合同的运作,相信采用统一规则,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促进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兹商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中:一、“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诺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
此种合同应对海上运输作出规定,且可以对海上运输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作出规定。
二、“批量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特定数量货物的运输合同。
货物数量可以是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一定范围的数量。
三、“班轮运输”是指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按照公布船期表使用船舶在特定港口之间定期运营的运输服务。
四、“非班轮运输”是指不属于班轮运输的任何运输。
五、“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六、(一)“履约方”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交付的任何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间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为限。
(二)“履约方”不包括不由承运人而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收货人直接或间接委托的任何人。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前景分析及中国的对策
法 治研 究
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前景分析及中国的对策
闻银 玲
摘 要 : 联合 国贸易法委 员会《 全程或部分海上 国际货物运输合 同公 约》 已获 2 1国签署 , 能否生效 , 但
前 景 并 不 明 朗 。 章 分 析 了影 响 公 约 生 效 的 有 利 因素 和 不 利 因素 , 时分 析 了公 约对 统 一 国际 海 上 货 物 运 文 同
其影 响力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我 国派 代 表 团 全 程 参 与 了该 公 约 的制 定 过 程 为 作
海 运 大 国 . 公 约 对 我 国 的 意 义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当务 之 该
急 需 要 对 公 约 中 的相 关 制 度 进 行 系 统 分 析 及 对 公 约 未
价值 的 6%, 8 即在价值 7 20亿 美元 的总额 中占 4 9 0 .0 .0
一
、
公 约 未 来 前 景 分 析
洲、 欧洲 、 北美之 间的运输 , 而 , 然 所有 各 区域 运输量都
很 大 计 从 19 ~ 0 6 世 界 海 运 贸 易 将 翻 一 番 . 预 9 7 20 年 达 到约 l 0亿 吨 . 其 中绝 大 多 数 集 装 箱 货 物 都 涉 及 门 到 而
亚、 挪威 、 兰 、塞 内加 尔 、 班 牙 、 士 、 波 、 西 瑞 多哥 、 国 , 美 而 仅 1 月 以 后 即达 到 2 个 0个 国家 签 署 ( 4个 签 署 国是 另
() 1集装箱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 的迅猛发展对 旧体 制 的冲击 据英 国海洋运 输顾 问公司 2 0 O 0年 公布有关
亿美 元 。 且 . 估计 . 国集装 箱 贸 易 至少 有 7% 而 据 美 5 8 %属 于 门 到 门运 输 全 球 的 角 度 来 看 .0 0年 世 界 0 从 20 港 口集 装 箱 货 运 吞 吐 量 达 22 3亿 个 次 对 策 研 究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第3章.
电子运输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 8 条 . 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 . . . . . . . . . . . . . . . . . 10 第 9 条 .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 . . . . . . . . . . . . 11 第 10 条 . 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的合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第 29 条 . 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 . . . . . . . . 21 第 30 条 . 托运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础 . . . . . . . . . . . . 21 第 31 条 . 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 . . . . . . . . . . . . . . . 22 第 32 条 . 危险货物特别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第 33 条 . 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 . 23 第 34 条 . 托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23
第2章.
适用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第 5 条 . 一般适用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第 6 条 . 特定除外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 7 条 . 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篇一: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以下情况下每一个使用道路车辆载运货物获取报酬的合同:该合同中所指明的装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本公约的签约国,而不管合同双方的居住地点和国籍如何。
2.本公约中,”车辆”是指1949年9月19日道路交通公约第4条中所定义的机动车辆、铰接车辆、挂车和半挂车。
3.本公约也适用由国家或由政府机构或组织承运的在上述范围内的运输合同。
4.本公约不适用下列情况:(a)根据国际邮政公约规定进行的运输;(b)遗体的运输;(c)家具的运输。
5.签约各方不能通过双方或多方面达成的协议来改变本公约,除非在他们的边境运输中废止使用本公约,或者除非授权该公约适用运输经营的范围完全局限于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运单所涉及的领土范围内。
第二条1.如果装载有货物的车辆在途中,部分运输过程以海运、铁路、内河或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而所装货物没有从车上卸下来,那么,无论如何本公约都不适用这类运输的全过程,但是适用本公约第1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只要有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其他运输方式所造成的的损失、损坏或延误,不是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而仅是由于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情况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就不应当根据本公约来确定,而是要按照其他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法律所规定的货物运输合同条件来确定,如果发货人与承运人签定有这样的合同的话。
然而,如果他们之间没有这样的合同,那么,道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就应当按照本公约来确定。
2.如果运输承运人本人也是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那么,他的责任也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来确定,但这样做就好象是将该承运人当作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分别执行道路运输和其他方式的运输。
第二章承运人对其承担责任的人第三条本公约规定,承运人应对他的代理人和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其他为他所雇用为其服务的人员的行为和过错负责,这些人的行为和过错犹如他自己的一样。
鹿特丹时代(打印)
鹿特丹时代”下无单放货规则岂无忧?时间:2009-12-039月23日,备受关注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如期举行了签字仪式。
《鹿特丹规则》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鹿特丹规则》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生效,意味着“海牙时代”的结束,开启了新的“鹿特丹时代”,将会对船东、港口营运商等相关各方带来重大影响。
新规则内容庞大、条款交织复杂,增加了各方对公约接受的难度,特别是对于新公约第47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可转让提单的无单放货机制,长期从事国际公约研究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赵鹿军对其产生质疑,“有可能好心办了坏事。
”这位专家表示出了他的担忧。
无单放货悬在承运人头上的一把“刀”“可以说,解决无单放货问题是《鹿特丹规则》立约的重要原因之一。
”赵鹿军教授向记者介绍,按照以往的规定,收货人必须向承运人呈交正本提单以提取海上运输货物,这是承运人完成运输义务、履行了交货责任的凭证。
可以说,收回正本提单是承运人彻底解脱责任的根本性法律文书和证明。
然而,由于集装箱运输的高速发展,出现大量货到提单还没到的情况,形成船、货双方因共同等待提单无法交货而造成损失的局面。
为了缓解和减轻这个矛盾,出现了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的操作方式。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这种交货方式下引起的托运人未能从收货人那里收到货款而持三套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案件,承运人不得凭借“保函”对抗托运人,也就是说,承运人必须先向托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向托运人支付“货款”,然后再向收货人凭借“保函”进行索赔。
如此一来,承运人就由一个从事海上运输的人变成了一个先行“垫付”货款的“银行”了。
无单放货成了悬在承运人头上的一把“刀”。
赵鹿军教授告诉记者,为了应对无单放货的严峻现实,国际社会早在公约之前就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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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缔约方:联合国大会缔约时间:12/11/2008效力状态:有效简介本公约缔约国,重申相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深信通过逐步协调统一国际贸易法,减少、消除国际贸易流通法律障碍,将大大促进所有国家在平等、公平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普遍经济合作,造福于各国人民,承认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以及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协调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显著贡献,考虑到自这两项公约通过以来的技术和商业发展以及整合和更新这两项公约进行的必要性,注意到托运人和承运人无法利用一个有约束力的普遍性制度支持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海上运输合同的运作,相信采用统一规则,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促进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兹商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中:一、“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诺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
此种合同应对海上运输作出规定,且可以对海上运输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作出规定。
二、“批量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特定数量货物的运输合同。
货物数量可以是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一定范围的数量。
三、“班轮运输”是指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按照公布船期表使用船舶在特定港口之间定期运营的运输服务。
四、“非班轮运输”是指不属于班轮运输的任何运输。
五、“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六、(一)“履约方”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交付的任何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间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为限。
(二)“履约方”不包括不由承运人而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收货人直接或间接委托的任何人。
七、“海运履约方”是指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
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承诺履行其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
八、“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九、“单证托运人”是指托运人以外的,同意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记名为“托运人”的人。
十、“持有人”:(一)指持有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人;以及1.若单证为指示单证,指该单证所载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或该妥善背书的单证所指明的人;或2.若单证为空白背书的指示单证或不记名单证,指该单证的持单人;或(二)指根据第九条第一款述及的程序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接收人或受让人。
十一、“收货人”是指根据运输合同或根据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有提货权的人。
十二、货物“控制权”是指根据第十章按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有关货物的指示的权利。
十三、“控制方”是指根据第五十一条有权行使控制权的人。
十四、“运输单证”是指承运人按运输合同签发的单证,该单证:(一)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已按运输合同收到货物;并且(二)证明或包含一项运输合同。
十五、“可转让运输单证”是指一种运输单证,通过“凭指示”或“可转让”之类的措词,或通过该单证所适用的法律承认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适当措词,表明货物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或收货人的指示交付,或已交付给持单人,且未明示注明其为“不可转让”或“不得转让”。
十六、“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是指不是可转让运输单证的运输单证。
十七、“电子通信”是指以电子、光学、数码或类似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通信内容可供调阅,随后可参考取用。
十八、“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承运人按运输合同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的一条或数条电文中的信息,包括作为附件与电子运输记录有着逻辑联系的信息,或在承运人签发电子运输记录的同时或之后以其他方式与之有联系从而成为电子运输记录一部分的信息,该信息:(一)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已按运输合同收到货物;并且(二)证明或包含一项运输合同。
十九、“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指一种电子运输记录:(一)其中通过“凭指示”或“可转让”之类的措词,或通过该记录所适用的法律承认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适当措词,表明货物已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或收货人的指示交付,且未明示注明其为“不可转让”或“不得转让”,并且(二)其使用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要求。
二十、“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指不是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电子运输记录。
二十一、“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按照确保该记录自生成至失去效力处于排他性控制之下的程序签发记录。
二十二、“转让”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指转让对该记录的排他性控制。
二十三、“合同事项”是指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载明的与运输合同或与货物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条款、批注、签名和背书)。
二十四、“货物”是指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的任何种类的制品、商品和物件,包括不是由承运人或不是以承运人名义提供的包装以及任何设备和集装箱。
二十五、“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只。
二十六、“集装箱”是指任何型号的集装箱、运输罐柜或板架、交换式车厢、或拼装货物的任何类似货载单元及其附加设备。
二十七、“车辆”是指公路或铁路货运车辆。
二十八、“运费”是指应向承运人支付根据运输合同运输货物的报酬。
二十九、“住所”是指:(一)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社团或法人社团的下列所在地:1.法定处所或组建地,或注册的中心办事处,以适用者为准,2.中心行政管理机构,或3.主要营业地;及(二)自然人的惯常居住地。
三十、“管辖法院”是指一缔约国内,根据本国法院之间管辖权内部划分规则可以对某一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条本公约的解释在解释本公约时,应当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考虑到促进在国际贸易中统一适用本公约和遵守诚信的需要。
第三条形式要求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四十条第四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第八十条第二款和第五款述及的通知、确认、同意、约定、声明和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收发人同意的,可以为此目的使用电子通信。
第四条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一、本公约的规定,凡可为承运人提供抗辩或限制其赔偿责任的,适用于以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理由为依据就运输合同所涉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就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对下列人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一)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二)船长、船员或在船上履行服务的其他任何人;或(三)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的受雇人。
二、本公约的规定,凡可为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提供抗辩的,适用于以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理由为依据对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其分合同人、代理人或受雇人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一般适用范围一、除须遵循第六条的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收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一海上运输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条件是运输合同约定以下地点之一位于一缔约国:(一)收货地;(二)装货港;(三)交货地;或(四)卸货港。
二、本公约的适用不考虑船舶、承运人、履约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任何有关方的国籍。
第六条特定除外情形一、本公约不适用于班轮运输中的下列合同:(一)租船合同;和(二)使用船舶或其中任何舱位的其他合同。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非班轮运输中的运输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使用船舶或其中任何舱位的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并且(二)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已签发。
第七条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虽有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收货人、控制方或持有人不是被排除在本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租船合同或其他运输合同的原始当事人,本公约仍然在承运人与此等当事人之间适用。
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根据第六条被排除在外的运输合同的原始当事人,本公约在此等原始当事人之间不适用。
第三章电子运输记录第八条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在不违反本公约所述要求的情况下:(一)凡根据本公约应在运输单证上载明的内容,均可在电子运输记录中加以记载,但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和随后的使用须得到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同意;并且(二)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排他性控制或转让,与运输单证的签发、占有或转让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一、使用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应当遵守包含以下内容的程序:(一)向预期持有人签发和转让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方法;(二)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保持完整性的保证;(三)持有人能够证明其持有人身份的方式;和(四)已向持有人交付货物的确认方式,或根据第十条第二款或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第三项,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已失去效力的确认方式。
二、本条第一款中的程序应当在合同事项中载明且易于查核。
第十条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一、如果可转让运输单证已签发,且承运人与持有人约定以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替换该运输单证:(一)持有人应向承运人移交该可转让运输单证,若签发的单证不止一份,应移交所有单证;(二)承运人应向持有人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纪录,其中应包括一项替换该运输单证的声明;并且(三)该运输单证随即失去效力。
二、如果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已签发,且承运人与持有人约定以可转让运输单证替换该电子运输记录:(一)承运人应向持有人签发替换该电子运输记录的可转让运输单证,其中应包括一项替换该电子运输记录的声明;并且(二)该电子运输记录随即失去效力。
第四章承运人的义务第十一条货物的运输和交付承运人应根据本公约,按照运输合同的条款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
第十二条承运人的责任期一、承运人根据本公约对货物的责任期,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二、(一)收货地的法律或条例要求将货物交给某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承运人可以从该当局或该其他第三方提取货物的,承运人的责任期自承运人从该当局或从该其他第三方提取货物时开始。
(二)交货地的法律或条例要求将货物交给某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收货人可以从该当局或该其他第三方提取货物的,承运人的责任期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该当局或该其他第三方时终止。
三、为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各当事人可以约定接收和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但运输合同条款作下述规定的即为无效:(一)接收货物的时间是在根据运输合同开始最初装货之后;或(二)交付货物的时间是在根据运输合同完成最后卸货之前。
第十三条特定义务一、在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期内,除须遵循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并交付货物。
二、虽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不影响第四章其他规定以及第五章至第七章规定的情况下,承运人与托运人可以约定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收货人装载、操作、积载或卸载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