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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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

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

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不。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如何样的?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差不多权利。

依照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爱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完全性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

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差不多要求?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完全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

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不变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报酬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能机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本能机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本能机能;3、教育本能机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力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必然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示。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必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罗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记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本钱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

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单选题1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是指()。

A.婚姻的自然属性B.婚姻的社会属性C.婚姻的一般概念D.婚姻的法律概念【答案解析】: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P51)2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______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A.对偶婚制B.群婚制C.一夫一妻制D.伙婚制【答案解析】: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P53)3 .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

A.亚血缘群婚B.非血缘群婚C.血缘群婚D.氏族外群婚【答案解析】: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P54)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普那路亚家庭C.杂婚D.交换婚【答案解析】: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P54)5 .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答案解析】:在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同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P54)6 .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B.《法学阶梯》C.《萨利克法典》D.《里普里安法典》【答案解析】: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

(P56)7 .在罗马法上,只有_____才有主体资格。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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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1、为什么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

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它不是上层建筑中的独立部门,而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的作用是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传统和教育的力量实现其调整作用;宗教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同时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门之中,因而构成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2、试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职能表现为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但是,历史上的每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社会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在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时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这又是由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形式如何?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成文形式出现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最重要的渊源。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

一方面,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继承了古已有之的礼,并且加以补充、改造,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时期的立法,使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法制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

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或者说,为国家所认可的某些婚礼、家礼,在广义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2、在婚姻、家庭方面,唐律的特征是什么?在婚姻方面,唐律对订婚、征婚、各种婚姻限制,违律为婚的后果、嫁娶违律时主婚人的责任、婚姻离异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合于封建伦常的婚姻之道。

在家庭方面,唐律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家长制。

唐户婚律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还远播域外,对邻近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大的影响。

3、《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是在原两河流域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根据王国统一以后的情况个性、编纂的。

该法典公然肯定买卖婚姻和男女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不遗余力地维护家长的特权。

如夫对妻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可以将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权。

妻只有在事实上被夫抛弃时始得提出离婚。

在夫被俘时,只有在家中财产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妻方得改嫁。

子女对其父必须绝对服从违抗的须受惩罚。

父对其子女虽不能生杀予夺,却可依法将其出卖为奴。

4、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

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

10月全国婚姻家庭法(一)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10月全国婚姻家庭法(一)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课程代码:00855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47岁的刘树民在妻子逝世后与年方5岁的儿子相依为命,家里总有说不出的凄凉,儿子想要一个姐姐,刘树民也想有个女儿,于是决定收养。

下列何人可以为其依法收养?( )A.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残疾女童B.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孤女C.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女童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6岁女童2.胡建国的祖父与何美玉的祖母是表兄妹,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胡建国与何美玉为( )A.八亲等旁系血亲B.七亲等旁系血亲C.六亲等旁系血亲D.五亲等旁系血亲3.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 )A.双方共同选择的一方本国法B.当事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D.婚姻缔结地法4.外祖父和外孙子女是( )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直系姻亲D.旁系姻亲5.李刚的父亲与王丽的母亲为同胞兄妹。

王丽四岁时被他人收养。

现李刚二十五周岁,王丽二十一周岁。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李刚与王丽( )A.可以结婚B.不能结婚C.能否结婚从习惯D.能否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决定6.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己身与表兄弟姊妹之子女属于( )A.二亲等旁系血亲B.三亲等旁系血亲C.四亲等旁系血亲D.五亲等旁系血亲7.王华是杨玉妻子的哥哥的妻子;王华是杨玉的(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18.我国古代最为常见的结婚方式是( )A.互易婚B.共诺婚C.宗教婚D.聘娶婚9.“夫为夫妇者,义以和亲,恩以好合……恩义俱废,夫妇离矣。

”此语出自( )A.《唐律疏议》B.《礼记》C.《女诫》D.《仪礼》10.在我国《婚姻法》等法律中,概括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所用的概念是( )A.行辈B.亲等C.服制D.世代11.在我国的基本法中,率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是( )A.《妇女权益保障法》B.《刑法》C.《民法通则》D.修正后的《婚姻法》12.父母不顾其女王丽的反对强行将其送到河南与吴栓子结了婚,王丽的父母从吴栓子处索得人民币30000元。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1)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1)

第⼀章绪论⼀、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的。

它是同⼀定社会中⽣产⽅式和⽣活⽅式相适应的⼈类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双⽅即使在事实上共同⽣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双⽅以永久共同⽣活为⽬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般概念是以婚姻、⾎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形成的亲属团体和⽣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缘关系联结在⼀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异。

迄今为⽌,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是⽣活单位。

同⼀家庭成员⼀般均为亲属,⽽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家共同⽣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夫⼀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1、⾃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然前提或⾃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男⼥两性的⽣理差别,⼈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理学上的基础。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目的是保护婚姻和家庭,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维护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其内容丰富,包括婚姻的设立、维护和解除,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等法律问题。

下面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些要点:一、婚姻的设立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家庭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要符合男女双方自愿、未婚、年龄、无婚姻障碍等条件。

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结婚。

二、夫妻的义务夫妻要相互关心、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和平、幸福。

夫妻还有抚养子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对家庭造成不良影响。

三、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度: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另有约定制度。

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财产制度。

四、离婚的原因和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六种离婚原因,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恶习等。

一旦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可以选择离婚。

离婚程序包括离婚申请、调解、诉讼和判决等环节。

五、家庭暴力的处理家庭暴力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子女的身体、心理、财产等方面造成伤害或者威胁恐吓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刑事法律手段和行政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受害者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出申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家庭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可以结婚、一起养育子女、分享财产等;如果出现问题,夫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和尊重婚姻家庭法,珍爱婚姻、维护家庭,共建和谐社会。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一、引言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法律自考的学习,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婚姻家庭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了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自愿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强调婚姻的自愿性,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保护。

三、婚姻的成立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女双方自愿,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结婚的程序结婚需要经过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家庭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婚姻的解除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确定。

离婚后财产的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六、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婚姻家庭法中的家庭成员是法定继承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遗产的分配婚姻家庭法中的家庭成员在继承法中享有相应的遗产分配权。

七、存在问题与不足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实际案件中,婚姻家庭法的适用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婚姻家庭法与道德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需要明确区分。

法律保护的局限性法律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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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课程代码:00855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 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 A 】A.和离 B.出妻 C.呈诉离婚 D.义绝 2. 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 A 】A.英国法B.荷兰法C.德国法D.瑞士法 3. 在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屮,“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原则最早确立于【 CA.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C.1804年法国民法典4.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 D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5. 我的外曾祖父母,是我的【 C A.旁系长辈血亲B.旁系反辈姻亲C.直系长辈血亲D.直系长辈姻亲 6. 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甲、乙[B ] A.准予结婚B.禁止结婚C.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D.能否结婚从习惯 7. 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 C ] 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切责任 8.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 财产抵偿的【A ] A.不予支持B.予以支持C.结婚不满5年的酌情予以抵偿D.价值较大的予以部分抵偿 9.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D ] A.办理收养公证B.订立收养协议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D.办理收养登记 10•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C ] A.劳动所得共同制B-般共同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 D.分别财产制 11. 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丙[D ]A.可以代理B.经甲同意后始得代理C.取得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始得代理D.不得代理12.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更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 A 】A.应归本人所有B.应归双方共有C.结婚时间不到10年的归本人所有D.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归双方所有13.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Ftl,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 C ]14. 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妹,因此,【 C 】A.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C.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15.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 A ] A.婚姻结地地法律 B.男方住所地法律C.女方住所地法律D.男女一方出生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6.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C ]A.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B.双方或一方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B.I896年徳国民法典 D.1898年英国婚姻条例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A.6个月 B 」年 C.2年 D.5年C.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D.未成年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17.罗马市民法屮婚姻终止的原因是【ABCD ]A.配偶死亡B.自由权的丧失C.离婚D.市民权的丧失1&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BD ]A.—方为港、澳同胞B.—方为外籍华人C.一方为海外华侨D.—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19.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ABC ]A.严重遗传性疾病B.指定传染病C.有关精神病D.性生理缺陷20.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ABCD ]A.尚在校就读的B.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C.丧失劳动能力的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1.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情形的限制【AD】A.收养人须无子女B.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C.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D.只能收养一名2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BC ]A.寄养不产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B.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发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C.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D.收养与立嗣没有什么不同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姊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ABD ]A.弟、妹是由兄、姊抚养长大的B.弟、妹有负担能力C.兄、姊已经退休D.兄、姊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24.下列各种亲屈关系中,屈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BC ]A.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B.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C.养父母与养子女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25.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ABC】A.伯、叔与侄子女B.堂兄弟姊C.表兄弟姊D.同胞兄弟姊妹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六礼”27.借婚姻索取财物2&姻亲29.夫妻财产制30 •亲权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白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2. 简述离婚吋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具体办法。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而婚姻家庭法是社会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对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中的简答题进行总结和解析。

1. 简答题一(20分)题目:简述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答: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愿原则、男女一致原则、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宽严相济原则、家庭利益最大化原则等。

2. 简答题二(15分)题目:简述我国婚姻的重要法律意义。

答:我国婚姻的重要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姻法对婚姻关系的成立、终止以及夫妻双方权益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与正常发展。

其次,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为家庭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再次,婚姻法规定了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婚姻家庭对子女的重要性,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3. 简答题三(25分)题目:简述我国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三类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和决定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是指一方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终止婚姻关系;决定离婚是指婚姻法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离婚进行了规定,如家庭暴力、重大过失等。

此外,离婚制度还包括了对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解决办法。

4. 简答题四(30分)题目:概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答: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财产制度:个人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个人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保留自己的财产;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公平分割;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自己的财产归属方式。

婚姻法还规定了财产转移、共同财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5. 简答题五(10分)题目:简述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原则和方式。

自考婚姻家庭法简答题汇总(含答案)

自考婚姻家庭法简答题汇总(含答案)

自考婚姻家庭法简答题汇总(含答案)1、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娶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

2、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成立收养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收养的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体现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

收养的解销效力体现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其社会职能包括:(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育职能。

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

4、简述20xx年婚姻法对xx年婚姻法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对原法修改体现在:(1)在总则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3)在家庭关系中,细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4)在离婚制度中,增设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

(5)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5、简述我国亲属的种类。

根据男女平等原则,按亲属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第一,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

第二,血亲。

血亲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第三,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务,而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维护、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作为法律自考的学习者,了解婚姻家庭法的相关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在此,我将对婚姻家庭法一的简答试题进行总结,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第一题: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请简要说明。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以下财产:1.劳动、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所得的报酬;2.因知识产权、股权收益等所取得的报酬;3.各种奖金、补贴、福利待遇等所得的财产;4.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行,确保了婚姻关系中双方财产的共同性和平等性,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保障。

第二题:请简要介绍婚姻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婚姻登记的申请: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的审核: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面谈,核实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

3.婚姻登记的签发:审核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结婚证书。

4.婚姻登记的备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结婚登记备案报户籍管理机关备案。

婚姻登记具有法律效力,自登记之日起,即视夫妻双方形成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则视为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婚姻登记证书是夫妻关系存续和权益保护的重要证明。

第三题:请简要说明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

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不存在被威胁、强迫等非自愿情况;2.男女双方年满22周岁和20周岁;3.男女双方互相了解,并达到成年人所应当具备的法定婚姻能力;4.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如近亲结婚等。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de)概念第二章婚姻家庭法(de)基本原则[3+1]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de)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de)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简答题:1、婚姻自由(de)内容是什么(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de)条件和程序.(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de)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de)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de)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de)法律后果.2、一夫一妻制(de)含义有哪些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de)配偶.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de)人结婚.③一切公开(de)、隐蔽(de)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de),受到法律(de)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de)夫妻之间.④违反一夫一妻制(de)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de)民事、刑事责任.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de)实现①禁止重婚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夫妻应相互忠实4、男女平等(de)主要内容是什么①在婚姻问题上(de)平等②在家庭地位上(de)平等③不同性别(de)家庭成员间(de)平等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de)禁止性规定有哪些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③禁止重婚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⑤禁止家庭暴力⑥禁止家庭成员间(de)虐待和遗弃论述题: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de)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de)行为.①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又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de)婚姻关系以外(de)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缔结(de)婚姻.②禁止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de)婚姻关系以外(de)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de),包办强迫他人缔结(de)婚姻.③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de)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de)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de)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de)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de)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de)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但一方把向另一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de)行为.第三章亲属制度[4]新中国亲属分类,亲系分类,亲等(de)计算方法.简答题:1、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几大类按照亲属产生(de)原因来划分,将亲属分为以下三种:(1)配偶.(2)血亲:①自然血亲②拟制血亲(3)姻亲:①血亲(de)配偶②配偶(de)血亲③配偶(de)血亲(de)配偶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是指哪些亲属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论述题:1、试述自然血亲发生和终止(de)原因是什么①自然血亲关系(de)发生原因——出生②自然血亲关系(de)终止原因——一方死亡2、什么是亲属它和其他社会关系有何不同亲属,有一般意义上(de)亲属和法律意义上(de)亲属之分.一般意义上(de)亲属,也被称之为社会学意义上(de)亲属,包括一切具有血缘关系、姻缘联系(de)人与人之间(de)相互关系;在纵向上,它可延续无穷,横向上也是无边无际.而法律意义上(de)亲属,仅是具有血缘联系、姻缘关系(de)亲属中极小(de)一部分,它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de)社会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亲属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de)身份和固定(de)称谓②法律确定(de)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de)权利和义务③亲属关系具有身份和财产(de)双重性第四章结婚制度[5+1]结婚(de)条件和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事实婚姻(de)认定,解除婚约时财物纠纷(de)处理.简答题:1、什么叫婚约我国法律对其持何种态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de)所作(de)事先约定.订立婚约(de)行为,成为订婚.在我国,婚约只是部分地区(de)一种民间习俗.我国对待婚约(de)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限制.是否订立婚约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de)含义是什么①双方自愿而非一方自愿②本人自愿而非他人自愿③完全自愿而非勉强同意3、结婚登记(de)程序有哪些①申请.需要提交(de)材料:结婚登记申请表、本人(de)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de)签字声明.②审查.进行实质审查,看是否满足婚姻法规定(de)结婚条件.③登记.对经审查满足婚姻法规定(de)结婚条件(de),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4、宣告婚姻无效(de)事由有哪些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de)亲属关系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de)疾病,婚后尚未治愈(de)④未达到法定婚龄(de)5、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de)事由有哪些①未达到法定婚龄(de)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法定婚龄②患病(de)一方或双方已经治愈③重婚(de)一方或双方(de)合法婚姻关系已经终止6、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①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de),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de)效力.②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de),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de)婚姻,婚姻关系(de)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de)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若当事人为补办结婚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处理.论述题:1、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de)结婚条件.(1)结婚(de)必备条件: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de)禁止条件: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de)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de)疾病(de)人禁止结婚2、因婚约、恋爱引起(de)财产纠纷如何处理①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de)财物,收受财物(de)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de)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de)工具,原则上判决收缴国库.②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de),除了构成诈骗罪(de)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de),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给受害人.③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de)人,其所交付(de)对方(de)财物,是为达到非法目(de)而自愿交付(de),应按赠与物对待,无论何方提出解约,均不予退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de),如果情节轻微,应进行批评教育,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de),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长受害人(de)财产损失.④对赠予财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以结婚为目(de)(de)赠予,价值较高(de),应予返还.如果赠与物已损毁或灭失(de),可折价返还或视情况酌情返还或减免偿还.对于婚约期间(de)一般赠予,受赠人无返还义务.对取得财物(de)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予难以认定(de),按赠予处理.⑤对彩礼(de)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规定:给付彩礼(de),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de);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de);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de).解释中规定(de)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de)法律后果(1)对当事人(de)法律后果:①当事人在身份上属同居关系②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因结婚而产生(de)法律约束力③当事人同居期间所(de)财产(de)处理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de)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de)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de)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de)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de)除外.”④对重婚导致(de)婚姻无效(de)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de)财产权益.(2)对子女(de)法律后果:在无效或被撤销(de)婚姻中出生(de)子女,与其父母(de)关系不受父母(de)婚姻无效或被撤销(de)影响.第五章夫妻关系[2+1]夫妻间(de)权利和义务简答题: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规定了哪些权利和义务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de)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de)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de)义务论述题: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de)有效要件.①主体:合法(de)夫妻身份,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自愿,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de)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④形式:书面.对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de),该约定也有效.第六章亲子关系[]父母子女间(de)权利义务;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de)条件.第七章祖孙关系与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de)条件第八章收养制度[3+1]收养(de)概念与特征,我国收养法(de)原则、收养关系成立(de)条件、程序、效力及收养关系解除(de)条件与法律后果简答题:1、我国收养制度(de)原则是什么①有利于被收养(de)未成年人(de)抚养、成长原则.②平等自愿原则.③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④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⑤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2、简述收养成立(de)法律效力①收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de)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de)规定.与自然血亲(de)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de)法律意义.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de)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养子女与养父母(de)近亲属间(de)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de)规定.④养子女与生父母间(de)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de)成立而消除.但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de)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是仍然适用.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de)其他近亲属间(de)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de)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de)其他近亲属也是仍然适用.3、简述我国收养法规定(de)收养人应具备(de)法定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de)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de)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4、我国收养法规定(de)被收养人应具备(de)条件:①年龄未满14周岁;②应是丧失父母(de)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de)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de)子女.③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de)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de)同意.5、我国收养法规定(de)收养(de)程序:(1)、行政登记程序①办理收养登记(de)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e)民政部门.②收养登记(de)具体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2)协议程序条件:①当事人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de)收养成立(de)条件②具备收养协议(de)主要条款③应当为书面形式.(3)公证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de),应当办理收养公证.6、收养无效(de)原因与后果:(1)违反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行为成立(de)有效要件(de)规定: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de)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de)意思表示不真实③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违反收养法规定(de)收养成立(de)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后果: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de),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de),同样也是自始无效.7、收养协议解除(de)条件有哪些①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各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③当事人已就解除收养关系后(de)财产和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④当事人双方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论述题:1、解除收养关系(de)后果.解除收养关系(de)直接后果: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de)权利义务消除②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de)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de)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行恢复,由他们协商决定解除收养关系(de)间接后果:①成年养子女(de)生活费给付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de)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de)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②养父母(de)补偿请求权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de),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指出(de)生活费和教育费.③共同财产(de)分割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对养父母与养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形成(de)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第九章离婚制度[2+1]协议离婚(de)条件,判决离婚(de)法定理由;有关离婚(de)两个特别程序简答题:1、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婚姻(de)特殊规定和法定离婚条件(de)关系两者并不矛盾,离婚(de)法定条件广泛适用于一般(de)离婚案件,而婚姻法第33条只适用于“现役军人(de)配偶要求离婚”(de)案件.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de)原则,在处理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de)诉讼案件中,应首先使用婚姻法第33条(de)规定.但是不能把此条绝对化地理解和机械化地适用,判决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de)标准,仍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军人或其配偶(de)主观愿望.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de)政治机关做好军人(de)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但应慎重对待,从严掌握.第十章离婚(de)效力[3+1]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de)分割,探望权,离婚损害赔偿.简答题: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①协议分割:由双方自行协议决定,承认协议产生(de)效力.②判决分割.判决分割(de)原则包括: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de)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de)原则.2、离婚时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de)直接抚养方(1)哺乳期内子女随母方生活为原则哺乳期为2年,一般随母生活.特殊情形下随父生活:①哺乳(de)母亲患传染病或其他不宜共同生活(de)疾病;②母亲有抚养条件不仅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④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2)哺乳期后(de)子女抚养:①判决父或母随子女生活应优先考虑得法定情形: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de);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de);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de);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de)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de),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de),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de).父母双方条件相当,子女随祖(外)父母生活多年,予以考虑.②考虑子女意见确定③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3、离婚后子女(de)抚育费应如何负担离婚时,父母双方都有负担子女抚育费(de)平等义务.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对方都应当自觉地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处理时,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协议和判决,都应当以子女(de)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de)实际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依据.在协议离婚时,如果抚养子女(de)一方既有负担能力,又愿意自己承担全部费用,也允许对方不分担抚育费(de),以准许.但经查实,抚养方(de)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de),不予准许.第十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救助措施(de)种类第十二章附论[2]涉外结婚(de)条件及涉外离婚(de)法律适用问题本文仅供参考,对于读者参考本文所造成(de)任何损失,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作者2015年6月21日。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3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3

1、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本⾝及双⽅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

在我国法律和婚姻法学中,将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

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式。

在世界⽴法,关于结婚有两种⽴法主义:⼀种是事实婚主义,义为只要有当事⼈双⽅的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有效;另⼀种是形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必须履⾏⼀定的⼿续,⼀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

由于法律婚有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和保护,有利于双⽅权利的⾏使和义务的履⾏,故现代⽴法多采⽤法律婚并规定了相应的要件。

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2、禁⽌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包括哪些亲属? 禁⽌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姑与侄,舅与甥⼥,姨与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3、怎样认识法定婚龄与⿎励晚婚的关系? 法定婚龄和⿎励晚婚的关系是:法定婚龄是允许⼈们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结婚年龄的起点,⾮最适宜的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20周岁,它是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晚婚是男25周岁,⼥周岁以上结婚;实⾏晚婚的,应按规定予以⿎励和照顾。

贯彻执⾏婚姻法的规定,既要依法办事,⼜要积极提倡适当晚婚。

这有利于青年的⼯作、学习和进步。

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晚婚为提倡性规定,不能⽤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提出的结婚申请应如何审查? 在当事⼈提出申请时,婚姻登记员应军事计划法律规定。

接受申请后,应从两个⽅⾯进⾏严格地审查:⼀⽅⾯是当事⼈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是否与当事⼈体⼈的情况完全相符,另⼀⽅⾯是当事⼈双⽅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括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完全⾃愿,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属于直系⾎亲或三代以内旁系⾎亲,是否患⿇风病未治愈等。

审查中,婚姻登记机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提出询问,当事⼈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经过审查,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如当事⼈的结婚申请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不予登记,并向当事⼈说明理由,进⾏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如当事⼈的结婚申请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则应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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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

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臶,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

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

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1804年国民法典亦规定:“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

”这些规定把传统观念视为“神作之合”的婚姻从宗教势力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6、简述我国的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选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我国婚姻法根据宪法的精神,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使这一政策法制化,这对有效调节人口再生产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受一定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制约的。

人口状况虽然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却能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7、如何认识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

从私有制社会版面的一夫一妻制到社会主义社会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两性关系的巨大变革。

一夫一妻制最初是伴随着私有制上的产生而产生的,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具有不同于其含义的特定社会内容。

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下,与男尊女卑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对妻子而言,一夫是必须的,但剥削阶级中的男性却可以公私合营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妇女的解放,为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全面实行提供了根本保障。

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原则,是真正的、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因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这是由爱情的专一性与性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与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8、简述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之间的关系。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关系的自由。

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执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伯仲。

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关系。

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9、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此外,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10、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婚姻自由的社会条件是什么?我国现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序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

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

封建传统是妨碍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经济和文化的发燕尾服程度对婚姻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

11、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是什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

历史充分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妇女一直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

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时代的法律公开规定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妇女被视为家庭奴隶和生儿育女的工具。

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了显著的改善,资产阶级也把男女平等标榜为法律原则。

但资产阶级的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妇女运动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立法中某些男女不平等的条款已被忘废止,两性法律地位渐趋平等。

然而,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还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12、我国宪法中是如何贯穿男女平等原则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广大的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彻底摒弃了一切压迫、歧视和束缚妇女的旧法律,在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劳动、教育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令中。

贯穿着男女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这一规定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内容,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3、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方式?其危害性是什么?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形式。

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行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广大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思想负担,影响生产和生活,同时也容易引起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精神文明建设。

14、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减少、纠正和惩治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必须动员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主要的对策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破除封建旧俗,树立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帮助广大寻人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认真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错误,还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必要的制裁,如行政处分等。

对于以暴力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由此引起的婚姻纠纷,要依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

15、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表现是什么?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这是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表现。

在夫妻关系方面,双方都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都有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子和女都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

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义务也都是平等的。

16、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共同特征是索要财物,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一,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违背他们的意愿。

二,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17、在现阶段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原因是什么?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深刻变革,妇女解放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妇女的地位有了全面的提高。

但是,要彻底消除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差别,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经济和文化还不够发达,男尊女卑的旧制度、旧思想在历史上长期存在,重男轻女、歧视妇女的传统习惯势力还有一定的影响,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还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这些都是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原因。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有哪些?男女平等原则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具体内容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例如,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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