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沿 海 水 域 港 务 监 督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区 域 主 管 机 关 &主 管 本 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年 "$月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年 "月 ""日交通部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 定+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四条 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 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 形 式 或 者 通 过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等 新 闻 媒 介 发 布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
第六条 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 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 之 日 的 七 天 前 向 该 项 活 动 所 涉 及 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航 行 通 告 的 书 面 申 请 #但 是 !有 特 殊 情 况 !经 区 域 主 管 机 关 认 定 !需 要 立 即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 "航 行 通 告 的 除 外 #从 事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九 %项 所 列 活 动 的 !依 照 本 规 定 第 七 条 执 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做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设航行警告总台(以下简称总台),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国家有关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法规和具体管理规定;2.承担世界航行警告系统国家协调人的职责;3.处理重大事件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指导各航行警告分台、航行通告台工作;4.核准涉及毗连区以外水域航行警告的发布,并指定相关的航行警告分台承办。
第三条天津、上海、广州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分台(以下简称分台),分别主管北纬35度08 分30秒以北、北纬23度30分至北纬35度08分30秒和北纬23度30分以南我国沿海水域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本分台管辖区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具体实施办法;2.管理和协调本分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发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3.拟定和调整本分台管辖区内各航行警告台管辖区域,报总台批准公布;4.发布或撤销跨分台、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5.收集、整理本分台管辖区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资料,并按期报告总台或通报相关的航行警告台:6.完成总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湛江、海南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台(以下简称港台),负责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管理和协调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2.受理并发布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区内由其他港务(航)监督管理的港区水域航行通告除外。
)3.受理跨分台、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申请,拟写航行警告电文,交相关的分台发布。
4.收集、整理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资料,并按期报告所属的分台;第五条未设置航行警告台的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其他港监),负责本港港区水域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7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港口与航道工程》模拟卷(第100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港口与航道工程》模拟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应当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无故延长工期。
A.项目单位B.施工单位C.管理单位D.监理单位2.在海上拖运超大型沉箱施工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 )天前向启拖地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A.3B.5C.7D.103.工程量清单由( )编制。
A.投标人C.水运工程定额站D.质量监督部门4.河床上固体颗粒上升和下降均取决于接近河床表面处的( )的变化。
A.水平速度B.垂直分速C.颗粒大小D.颗粒黏度5.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前提,是依据该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和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确定。
当变化幅度达( )时可调整。
A.单项超10%且总价超2%B.单项超10%且总价超3%C.单项超20%且总价超2%D.单项超20%且总价超3%6.施工组织设计应在( )的领导下编写,并经( )审查后报企业审定。
A.项目总工程师B.项目经理C.项目技术主管D.项目工程主管7.有备淤深度的港池疏浚工程,边缘水域的底质为中、硬底质时( )。
A.允许有不超过10cm的浅点B.不得存在浅点C.允许有不超过检查点总数5%的浅点D.允许有不超过检查点总数10%的浅点8.陆上爆破开挖施工程序应满足设计要求,严禁上下层同时( )作业、弃渣堆集过高。
B.水平C.交差D.分步9.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定分别编制人民币和外币概算。
其中:施工取费的计算,以( )为取费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交通部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起止日期和每日活动时间’$二%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三%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位的名称’$四%活动区域’$五%安全措施#第七条船舶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所列活动的!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三天前向启拖地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拖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名称’$二%启拖时间’$三%启始位置"终到位置及主要转向点位置’$四%拖带总长度’$五%航速#第八条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九条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尽快向就近的区域主管机关报告#$一%航海图书上未载明的浅滩!礁石&$二%异常磁区或者海水变色&$三%沉船!沉物!危险物!碍航漂流物&$四%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变异!失常&$五%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发现时间!地点和被发现物的状况’第十条区域主管机关收到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报告或者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和接收范围"决定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第十一条区域主管机关对本管辖区域内的下列情形"应当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设置!调整或者撤销锚地&$二%设置或者撤销海难救助区!防污作业区!海上作业重大事故区&$三%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制&$四%设置!撤除!改建!变更或者恢复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五%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情形’第十二条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在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收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报告时"应当及时向海军航海保证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三条海岸电台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和要求播发海上航行警告"播发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船舶!设施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收到海上航行通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及时通知所属船舶!设施"第十六条对于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给予奖励"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未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时间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罚款!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罚款!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在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发布海上航行通告#第二十三条军事单位涉及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事宜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第一部分通航管理类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岗位职责(一)受理人负责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决定文书的发放等;(二)初审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三)复审人负责复审;(四)审批人负责审批。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复印件;(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海上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职责1.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上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海上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所有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船舶的通航安全负全面责任。
4. 水上水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四、通航安全要求1.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
2.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确保船舶安全。
3. 船舶应当保持适航状态,定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
4. 船舶应当配备足够的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5. 船舶应当遵守防污染规定,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6. 水上水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监督检查1.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所有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处理1. 船舶发生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所有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调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3. 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航行通告解读
航行通告(Notice to Mariners,简称 NTM)是指由国家海事部门、海洋气象局或其他
相关机构发布的正式通知。
这类通知旨在通知船舶、船员和其他与航运相关的人员,
提醒他们关注水域内的导航安全、水位、新的航行规定、灯塔及信号等变化与情况。
通常情况下,航行通告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 有关区域/水域:通告可能涵盖特定区域或水域,如某个海港、航道或锚地。
2. 日期与发布单位:航行通告会提供发布日期和发布单位信息,以确认通告的有效性。
3. 类别:航行通告根据其重要性和紧急性分为多个类别,从临时性的通告(如施工、
养护、暂时信号更改等)到永久性的通告(如海图更正、正式导航规定变更)。
4. 内容主题:实际通告的详细内容,涵盖各种导航安全相关信息,如航道更改、测绘
信息更新、潮汐情况、航标或灯塔信息、船舶航行限制、安全警告、锚地或船舶停泊
规定等。
5. 行动:根据航行通告的内容,船舶可以采取相应行动以确保安全航行,如遵守新导
航规定、规避危险区域等。
解读航行通告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 确保查看最新的航行通告,以避免采取基于过期或不准确信息的行动。
* 了解航行通告中提到的具体区域和坐标,并与船舶当前位置、水文资料和地理信息
进行核对。
* 船舶船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确保通告中要求的行动已被采纳并遵循。
建议定期查阅各种航行通告和导航信息,特别是在船舶进入可能受到相关通告影响的
区域时,请提前做好准备和相应调整。
保持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密切关注气象、海况
和航行动态,确保船舶在规定航道内安全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南海 航行自由 规则
南海航行自由规则
南海的航行自由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航行自由:任何国家,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可以在公海上有权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航行,这包括商船、军舰以及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其他国家不应干涉和阻碍这些船舶的正常航行。
飞越自由:公海之上同样享有飞行自由。
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地在公海上空飞行,但它们必须遵守登记国的法律法规。
其他国家不得对此进行干预。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利在公海的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在进行此类工作时,应考虑到已有的基础设施,避免对其造成妨碍。
如果故意或因重大疏忽导致海底电缆和管道被破坏或损害,将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每个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来规范这类行为。
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建设并使用国际法认可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
此外,在这些人工岛屿和相关设施周围可以设立安全地带,但其位置不应干扰公认的海道。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且遵守相关的国际通行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1993]4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材 料 名 称
份数
备注
1
2
3
4
5
特此通知
(受理专用章)
年月日
联系方式:
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
编号
:
你于年月日,提交的关于的申请,先收存下列材料。
本机构将自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
1、补正通知。
2、受理通知。
3、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受理专用章)
联系方式:年月日
收存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第一部分通航管理类 (6)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 (6)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22)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业务流程 (33)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业务流程 (39)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 (44)划定审批业务流程 (44)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业务流程 (55)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平台许可业务流程 (60)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业务流程 (68)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业务流程 (74)海事签证业务流程 (83)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 (88)第二部分船舶管理类 (95)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95)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109)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业务流程 (117)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业务流程 (123)船舶短期定期签证审批业务流程 (130)船舶年度定期签证审批业务流程 (138)(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142)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15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163)船舶文书核发业务流程 (171)《连续概要记录》核发业务流程 (178)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流程 (198)光船租赁登记业务流程 (203)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流程 (209)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业务流程 (216)废钢船登记业务流程 (221)船舶变更登记业务流程 (226)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232)《货物系固手册》审批业务流程 (241)船舶名称核准业务流程 (250)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 (254)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业务流程 (263)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269)第三部分危防管理类 (280)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许可业务流程 (280)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业务流程 (288)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业务流程 (292)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业务流程 (297)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302)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业务流程 (305)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309)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313)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报备业务流程 (31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319)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342)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358)船舶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36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369)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379)《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业务流程 (38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业务流程 (387)《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业务流程 (391)《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业务流程 (396)《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400)沿海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业务流程 (403)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防污能力专项验收业务流程 (403)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业务流程 (403)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业务流程 (406)港口、码头、装卸站应急预案报备业务流程 (409)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报备业务流程 (411)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 (413)报备业务流程 (413)第四部分船员管理类 (415)船员注册业务流程 (415)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业务流程 (427)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434)船员特免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447)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452)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资格审批业务流程 (459)海员证签发业务流程 (465)海员出境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473)引航员注册业务流程 (479)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486)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业务流程 (495)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业务流程 (502)第五部分公司管理类 (508)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年度签注、换证、 (508)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业务流程 (508)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换证业务流程 (52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业务流程 (537)第六部分船舶检验类 (542)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业务流程 (542)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业务流程 (559)船用产品法定检验业务流程 (572)第一部分通航管理类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岗位职责(一)受理人负责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决定文书的发放等;(二)初审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三)复审人负责复审;(四)审批人负责审批。
海事知识竞赛题库43-1-8
海事知识竞赛题库43-
1-8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简述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所有船而言安全航速应考虑的因素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简述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备有雷达的船舶而言安全航速应考虑的因素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施工作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有关资料。
出处:天津11选5 ;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条件。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那些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仅需说出其中的八种)。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根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哪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
发布,自1993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一)改变航道、航槽;
(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
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起止日期和海日活动时间;
(二)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三)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位的名称;
(四)活动区域;
(五)安全措施。
第七条船舶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所列活动的,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三天前向启拖地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拖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名称;
(二)启拖时间;
(三)启始位置、终到位置及主要转向点位置;
(四)拖带总长度;
(五)航速。
第八条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九条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尽快向就近的区域主管机关
报告:
(一)航海图书上未载明的浅滩、礁石;
(二)异常磁区或者海水变色;
(三)沉船、沉物、危险物、碍航漂流物;
(四)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五)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发现时间、地点和被发现物的状况。
第十条区域主管机关收到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报告或者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和接收范围,决定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通告。
第十一条区域主管机关对本管辖区域内的下列情形,应当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设置、调整或者撤销锚地;
(二)设置或者撤销海难救助区、防污作业区、海上作业重大事故区;
(三)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制;
(四)设置、撤除、改建、变更或者恢复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
(五)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情形。
第十二条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在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收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报告时,应当及时向海军航海保证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海岸电台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和要求播发海上航行警告。
播发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船舶、设施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收到海上航行通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及时通知所属船舶、设施。
第十六条对于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未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时间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罚款、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罚款、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复议,可也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发布海上航行通告。
第二十三条军事单位涉及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事宜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