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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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 交纳的有关费用;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 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 税时不允许扣除。 (3)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10.3 应纳税பைடு நூலகம்的计算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和步骤:
1.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确认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2.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 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划分经 济性质、纳税人性质、内外资性质、部门等因素)
(二)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通过三条标准来判 定: (1)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 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强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属国家所有
第十章 土地增值税法
本章内容
10.1 土地增值税概述 10.2 土地增值额的确定 10.3 应纳税额的计算 10.4 减免税优惠 10.5 纳税申报及缴纳
10.1 土地增值税概述
(一)定义与纳税人
1.定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 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 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属于特定目的 税。该税种本身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税种之 一,同时该税种的计算也会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所以它是综合性比较强的税种。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1.转让新房扣除项目的确定 1.转让新房扣除项目的确定 (1)土地价款:地价款+相关费用 (2)开发成本:六项费用 =房产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 (3)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借款利息能分摊、有证明的: 据实的借款利息+ (1+2)×5%(内) 借款利息不能分摊、无证明的:(1+2)×10%(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按产权转让书据所载金额的5‰贴花)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公司加计扣除费用 =(1+2)×20%
2.转让旧房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2.转让旧房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 估机构评定)×成新率 【例】一栋房屋已使用近10年,建造时的造价为1000万 元,按转让时的建材及人工费用计算,建同样的新房 需花费4000万元,该房有六成新,则该房的评估价格 为: 4000×60%=2400(万元)
【答案】 (1)实现收入总额:16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①支付地价款:100万元; ②支付开发成本:300万元 ③计提的三项费用:(100+300)×10%=40(万元) ④扣除的税金:1600×5%×(1+7%+3%)=88(万元) ⑤加计扣除费用(100+300)×20%=8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00+300+40+88+80=608(万元)
10.5 纳税申报及缴纳
1.纳税申报 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的坐落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地点 一般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具体规定 (1)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 着物(包括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存量 房地产买卖)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2)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的建筑 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强调:必须有转让行为 (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强调:必须取得收入
(4)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 围,抵押期满后,再按照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确定。 (5)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个人 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的房地产,经税务机关核实,可以 免征。 (6)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税。
(7)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税;建成后 转让的,应征税。 (8)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 中,暂免征收。 (9)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0)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1)因国家征用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免征 土地增值税。
(3)增值额:1600-608=992(万元) (4)增值比率:992÷608≈163% 适用第三档:税率50%,扣除系数15% (5)应纳税额992×50%-608×15%=404.8(万元)
10.4 减免税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国家建设需要搬迁,自行 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 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 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 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 税。
10.2 土地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额=应税税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一)转让旧房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旧房评估价格-支付的地 价款和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的税金
(二)转让新房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转 让环节税金-加计扣除
3.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认适用税率和速 算扣除系数 4.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 扣除系数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一住宅出售,取得销售 收入1600万元(设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 率3%)。建此住宅支付的地价款100万元,开发 成本300万元,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准确分摊 。该省政府规定的费用计提比例为10%。计算上 述业务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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