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刺史、六条之外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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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

本文试就古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

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

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

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颁布诏书,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

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

由于武帝重视,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

泰宁二年(324年)十月,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衣直指。

今之艰弊,过于往昔。

”〔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

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此时的转运使还是监察官,但随着中央专制集权的加强,“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一路之事无所不总〔5〕,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第5课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教学设计)高二历史(选必1)

第5课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教学设计)高二历史(选必1)

《第5课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教学设计一、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制度呈现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时空坐标1.西周至春秋:世官制【自主学习】:展示材料材料一“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惰。

”——《礼记》材料二文王孙子,本支百世,凡周之士,不显亦世。

——《诗经》设问:带领学生分析世官制的选官标准、特点及影响。

标准:血缘特点:贵族世代垄断高官,具有世袭官职的特权积极:稳定统治,在当时有进步意义。

消极:但重血缘、轻才能,形成贵族政治,不利于长远发展。

2.春秋战国:举荐制、军功爵制引入材料辅助说明: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自主学习】:设问: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春秋战国时期选官制度变化的原因和趋势?原因:铁制工具的使用,使社会生产力得以提高,私学兴5.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自主学习】:展示材料:材料一迨至东汉末年,天下大乱,汉献帝逃亡,中央、地方失却联系,一切制度全归紊乱,乡居里选的制度自亦无从推行。

于是朝廷用人没有了标准,尤其是武人在行伍中滥用人员,不依制度。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P57 材料二: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具一时选用之本耳。

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

——《晋书·卫瓘传》根据材料,引导学生理解九品中正制正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环境(背景和目的)。

原因:东汉末年政治社会动荡,豪强大族控制了地方察举权察举制所依赖的乡里清议失去社会基础目的:将选官权收归中央,加强中央集权展示材料:材料一:魏晋之际,寒门升上品已非易事。

西晋时,品第高卑的依据主要是家世,“状”,即德才的作用已不大。

从而出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状态。

南北朝时期,崔、卢(北方)、王、谢(南方)子弟,胎毛未干,“已拜列侯”;未离襁褓,已被“冠带”。

东西曹考述

东西曹考述

西曹、东曹本来是西汉丞相、东汉三公的下属办事机构,西曹主管府内事务,东曹主管府外事务,地位都很突出。

它们在协助丞相或三公处理政务和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封建国家最高行政长官所属的主要办事机构,西曹、东曹的演变与封建国家中央行政权力的分配和宰辅执政权力的升降关系密切。

东汉时期,西曹、东曹的设置范围扩大到军府。

而自东汉末年以后,由于分裂割据的局势严重,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西曹、东曹的设置范围进一步扩大,呈现出由中央向地方下移的趋势。

东、西曹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很长,跨越许多朝代,纪传体正史是记录其存废情况的主要资料。

通过检索台湾中央研究院汉籍电子文献之“二十五史”,我们可以很方便地得到正史中有关东、西曹的记载:包括正文部分和注释部分,涉及西曹的共计159条,涉及东曹的共计62条,其中有不少交叉重复之处(西曹、东曹同出一段史料而分别列出,同记一事而多处史料互见)。

另外,史书上因省称而未出现“西曹”、“东曹”字样,而实为记两曹史事,但无法检索到的材料,也偶有所见。

本文拟以正史记载为主,参考其他文献,对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东、西曹演变情况作一考察叙述。

①一西汉丞相府、东汉三公府的东西曹西汉前期的中央决策行政体制号称三公制度,但实际发挥作用的却是丞相制。

由于太尉不常置,御史大夫的地位又不及丞相和太尉,因而丞相几乎无所不统,权力也最重。

安作璋、熊铁基先生合著的《秦汉官制史稿》,把西汉丞相的具体职权归纳为五个方面,概括而言,则是用人和出谋定策两个方面[1] (p30~34)。

丞相掌握重大权力,职事繁重,必须设置属官,协助处理各类事务。

据卫宏《汉旧仪》记载: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

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

西曹六人,其五人往来白事东厢,为侍中;一人留府,曰西曹,领百官奏事。

[2] 这里讲的是丞相初置时的属官。

另外,丞相一度更名为相国,但其职权并无变化,属官的设置也应大体类似。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

秦汉时期旳监察制度摘要: 秦汉时期形成和确立旳监察制度, 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尤可称述旳创举, 对后世政治旳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学习秦汉时期旳监察体系使我们更好旳理解我国古代旳政治制度, 并且对当今旳施政治国有着十分重要旳史学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秦汉检查制度一、中国古代旳监察制度是封建王朝旳为监察政府官员, 维护统治秩序, 保证国家机器旳正常运转而设置旳制度。

其重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旳实行, 维护国家法律法令旳统一, 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官员旳施政行为, 并具有弹劾旳权力。

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旳重要构成部分, 是调整封建国家旳制衡器。

二、监察制度伴随封建制度旳产生而萌芽, 伴伴随封建君主旳专制不停强化而发展、完备, 按其发生发展旳历史, 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 萌芽阶段——先秦时期;第二, 形成阶段——秦汉时期;第三, 发展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第四, 成熟阶段——隋唐时期;第五阶段——强化阶段——宋元时期;第六严密阶段——明清时期。

我国古代旳监察制度历史悠久, 沿革清晰, 制度完备, 反应了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特有旳国情, 并积累运用监察澄清吏治, 巩固封建统治旳丰富经验。

秦汉时期是监察制度演变过程中旳形成阶段, 研究这一时期旳监察制度有着特殊而重要旳意义。

三、秦汉监察系统旳内部构成、完备及嬗变秦王嬴政完毕统一大业后, 采用了一系列巩固统一和加强中央专制主义旳措施, 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旳政治体制, 作为政治制度重要构成部分旳监察制度也在这一时期形成并确立起来。

秦汉时期旳监察制度, 在中央设置了三公九卿制旳中央官僚机构, 在地方设置了郡守、郡尉等官制;按其行使旳职能范围, 可分为三大系统: 一是监督皇帝旳谏官言谏制, 二是察举弹劾百官旳中央御史制, 三是监察地方官员旳州部刺史制。

它们都不受行政系统旳干涉, 独行其职权, 只对皇帝负责, 发挥着名副其实旳监察作用, 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政治。

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演变的趋势

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演变的趋势

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演变的趋势分封制,以西周为代表,秦汉虽有分封(汉朝)但是自武帝起逐渐加强中央集权,唐宋继续加强中央集权,改革中央地方的沟通,如唐朝的都护府和宋的节度使,明清干脆废除宰相,藩王侯爵无兵权,但是明朝为了加强内廷势力,大力发展宦官势力,导致阉祸不断。

总之中央集权是越来越大禅让制、世袭制、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1.世袭制:夏——王位世袭制的确立商——兄终弟及,父死子继西周——嫡长子继承制2.分封制:夏商——逐步形成西周——发展完备春秋战国——逐渐解题3.宗法制:夏商——逐步形成西周——发展完备春秋战国——动摇破坏【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演变过程中的发展趋势原始社会制度(远古---夏朝的建立)------奴隶制度(春秋末期)---------封建社会制度(战国的正式确立----清亡)简述;民族是从原始部落民族上万年的发展直至夏朝建国前是原始社会制度。

而随着夏启建立中国第一个朝代时,奴隶制度也随之登上了中国历史的舞台并表示确立直到春秋木末期封建奴隶制度的逐步瓦解。

而封建社会制度在春秋末期的缓慢建立以及在战国制度确立直到清朝的覆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封建社会制度对中国历史有着重大的影响,中国古代的科技成就几乎都是在封建经济最高峰时所创造出来的。

封建社会制度所一直伴随的君主集权制度在封建社会达到了最高峰,同时也对中国的历史有着深远的影响。

1.发展历程:战国时期初步形成:法家代表韩非子提出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国家的主张;商鞅变法建立县制,初步确立了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

秦朝正式建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正式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最高统治者称皇帝,总揽全国军政大权;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地方实行郡县制。

西汉巩固:汉武帝解决了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

隋唐完善:创立科举制,有利于选拔人才,提高行政效率,扩大了统治基础,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

本文试就古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

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

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

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颁布诏书,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

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

由于武帝重视,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

泰宁二年(324年)十月,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衣直指。

今之艰弊,过于往昔。

”〔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

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此时的转运使还是监察官,但随着中央专制集权的加强,“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一路之事无所不总〔5〕,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刺史中国古代官职名

刺史中国古代官职名

刺史中国古代官职名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

但是你知道刺史在中国古代官职名?以下是为你整理的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刺史中国古代官职名官名。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

“刺”,检核问事之意。

秦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察院御史(监察御史)。

汉初省,旋复置。

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

武帝元封初,废诸郡监察御史。

继之,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

刺史巡行郡县,以"六条"(见该条)问事。

然《汉官典职仪》于六条条文之下,又概括为"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对地方政事,实无所不包。

刺史秩六百石。

所察之对象则为二千石之太守。

武帝之意,以为断进之士勇于任事,故用低级官监察高官。

刺史可乘传奏事,总隶于御史中丞。

成帝绥和元年(前8),罢部刺史,置州牧,秩亦二千石,哀帝一度复旧制,不久又为州牧。

东汉建武十八年(42),依旧制再改为刺史,但只设十二人,州一人,余一州隶司隶校尉,变西汉刺史无固定治所为各有驻地;奏事可遣计吏代行,不复自往。

东汉刺史权力逐渐扩大。

诏书常云:"刺史、二千石",又常有派刺史领兵作战之事,刺史奏闻之事不必经三公委派掾吏按验,郡守、县令对之颇为忌惮,甚至有因畏刺史而解印弃官之事。

灵帝中平五年(188),刘焉谓四方多事,原因在刺史权轻。

遂改部分资深刺史为牧。

刺使实际已为一州军政的长吏、太守的上级,州郡两级制随之形成。

魏、晋刺史有领兵、单车之别,单车即不领兵之意。

领兵刺史四品,单车同学史五品。

领兵刺史多加号,任重者称使持节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任一州的刺史,同时都督数州甚至十数州军事),次为"假节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又次为使持节。

西晋统一初,曾停止刺史加号。

西晋末天下大乱,乃仍旧。

两汉州制新考

两汉州制新考
这一观点,虽然源自《汉书·地理志》内文中班固第二说的记述,可是,与前面引述的《汉书·地理志》郡国建置序论部分的班固第一说的说法相比较,二者之间显然存在着严重的冲突。顾颉刚就此论述说:
其一,序论中并没有提到“司隶”而此有“司隶校尉部”。考《汉书·百官公卿表》,司隶校尉为武帝征和四年所置,察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内、河南、河东)和弘农。置刺史部十三州事在元封五年,前于置司隶十六年。司隶既为十三州之一,然则置刺史时尚没有司隶,为什么不为十二州而为十三州?
既然顾颉刚没有能够合理地阐释《汉书·地理志》的矛盾记载,那么,其是否真的彻底解决了汉武帝十三刺史部也就是所谓十三州的问题,便不能不使人产生很大疑虑;假若顾氏关于汉武帝十三刺史部的结论存在问题,那么,他在这一基础上所论述的王莽新朝以及东汉时期的州制问题,便需要随之做出相应的更改。
二、由九州到十二州
从很早起,人们就将汉武帝设立的刺史部与州等同为一事。《汉书·武帝纪》记汉朝设立十三刺史部事,谓元封五年夏四月,“初置刺史部十三州”[22],似乎透露出在班固时已然如此。然而,刺史部与州这二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很大差别。汉武帝所设十三刺史部,虽然有十一个刺史部,采用了“州”的名称,但是,刺史部的正式名称,却并不是“州”,而是“部”;《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述刺史这一官职初设时的名称,同样是称之为“部刺史”,而不是“州刺史”[23]。
两汉州制新考
辛德勇
小引:关于两汉州制的讨论和结论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地方政区,划作郡、县两级。初时定全国设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八郡上下[1],到汉高祖时郡级政区更增多至六十个上下[2],致使朝廷已很难完全直接管理设在广袤国土上的众多郡国。于是,后来便出现了划若干郡为一区的“州”制。最初,州只是作为朝廷派遣专员施行部分特别政务的“责任分担区”,后来事务逐渐增多,最终演化出郡级之上的更高一级行政区域设置,成为现代省级政区的先导。

中国古代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

本文试就古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

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

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

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颁布诏书,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

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

由于武帝重视,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

泰宁二年(324年)十月,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衣直指。

今之艰弊,过于往昔。

”〔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

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2022~2023年高三10月月考文综历史免费试卷(重庆市南开中学)

2022~2023年高三10月月考文综历史免费试卷(重庆市南开中学)

选择题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了一座秦墓。

出土竹简上的文字篆隶混杂,经专家研究整理,归纳为《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等8种。

这些考古发现有利于研究①秦朝的治国思想②秦朝的三公九卿③汉字的发展演变④秦朝的公文格式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答案】C【解析】根据“出土竹简上的文字篆隶混杂”得出有利于汉字的发展演变的研究。

根据“《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得出有利于秦朝的治国思想、公文格式的研究,故①③④,C项正确;材料中没有体现三公九卿的信息,故②错误,排除ABD项。

选择题史学家钱穆认为:“中国古代的政治不能完全说一切由皇帝专制,它也自有制度,自有法律,并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志来决定一切。

”下列制度最符合其观点的是A. 汉代中朝制度B. 唐代三省六部制C. 明代内阁制度D. 清代军机处【答案】B【解析】唐朝中央的三省中书、门下和尚书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皇帝的决策失误。

故答案为B项。

汉代中朝的形成是为了削弱以丞相为首的外朝的权力,排除A项;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是为了解决废除宰相制度带来的问题,排除C项;清代军机处是雍正帝设立的加强君权的机构,排除D项。

选择题史载,中国古代有位皇帝在总结自己的民族政策时提出:“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

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

”为此,该皇帝①修筑长城,防御匈奴的袭扰②将文成公主远嫁吐蕃和亲③实行“推恩令”,强干弱枝④选拔少数民族将领担任要职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答案】D【解析】根据“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

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

”并结合所学可知,这是唐太宗说的话,结合所学可得出他将文成公主远嫁吐蕃和亲,并选拔少数民族将领担任要职,故D项符合题意;修筑长城,防御匈奴的袭扰是秦始皇的行为,不能体现对少数民族的爱护,排除①;③项是汉武帝的行为,排除。

“六条”一刺奸佞束手——小议西汉时期的《刺史六条》

“六条”一刺奸佞束手——小议西汉时期的《刺史六条》

陈煜专栏陈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我国很早就出现中央派巡视员监察地方的实例,并且还专门为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汉武帝时的《刺史六条》。

这六条为:第一条查地方土豪势力(强宗豪右)在买房买地上面有没有违反中央之前定下的限购政策,有没有恃强凌弱、以众暴寡的行为。

第二条查地方二千石官(主要指地方州郡的郡守)有没有不听中央指挥,背公向私,贪财好利,鱼肉百姓,聚敛为奸的行为。

第三条查二千石官在司法工作中,有没有在案情事实尚未清楚、证据尚未确凿充分的情形下就搞逼供信,强判死刑的行为;而在其他行政工作中,还要看这类官员有没有按照个人的喜怒而滥赏滥罚,有没有为搞面子工程而让老百姓深恶痛绝,以及有没有散发不利于社会稳定言论的行为。

第四条查二千石官在任用下属干部时,有没有做到公正公平,有没有任人唯亲,搞裙带关系的行为。

第五条查二千石官的这些子弟,也就是“官二代”们有没有借着老子的光而有恃无恐、欺男霸女,并在地方上接受别人请托,帮忙办事。

最后一条则要查二千石官有没有与地方黑恶势力互相勾结,搞权钱交易,为所谓的“哥儿们义气”而不惜违法乱纪。

这六条以及它所反映出来的西汉巡视制度,有三个很明显的特点:第一,小官刺大官。

六条主要刺秩二千石地方郡守一级的官员,而刺史不过是六百石的官员。

地位虽卑,不代表权力不重,相反,作为代表朝廷巡视地方的刺史,其有很大的监察权,他们不受郡国的控制和指挥,也不和郡守在同一个衙门办公,不必仰人鼻息。

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直接向皇帝面陈奏事。

所以,官虽小,权却大,所以自然底气足。

《汉书・何武传》就记载:何武当扬州刺史时,在弹劾二千石官员前,会让对方知道自己将要告发他哪些罪过,如果该官员认罪,何就不向皇帝全盘揭发,那么最坏结果不过免官;但如该官拒不认罪,就全盘揭发,最后的结果就是官员抵罪,乃至处死。

可见刺史权力之大。

制度为什么这么设计呢?明末清初的顾炎武说出了个中缘由:刺史的地位低可激发他的激昂之气和斗争精神,而权力大则可以让他推行他的志向。

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

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

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

但是你知道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刺史:秦时始置,掌管一州的军政大权。

刺,检举不法;史,皇帝所使。

不同时期情况不一样,唐朝时的刺史相当于现在的。

到了清代改称为知府就相当于现在的。

秦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察院御史(监察御史)。

汉初省,旋复置。

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

武帝元封初,废诸郡监察御史。

继之,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

刺史巡行郡县,以“六条”问事。

然《汉官典职仪》于六条条文之下,又概括为“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对地方政事,实无所不包。

刺史秩六百石。

所察之对象则为二千石之太守。

武帝之意,以为断进之士勇于任事,故用低级官监察高官。

刺史可乘传奏事,总隶于御史中丞。

成帝绥和元年(前8),罢部刺史,置州牧,秩亦二千石,哀帝一度复旧制,不久又为州牧。

东汉建武十八年(42),依旧制再改为刺史,但只设十二人,州一人,余一州隶司隶校尉,变西汉刺史无固定治所为各有驻地;奏事可遣计吏代行,不复自往。

东汉刺史权力逐渐扩大。

诏书常云:“刺史、二千石”,又常有派刺史领兵作战之事,刺史奏闻之事不必经三公委派掾吏按验,郡守、县令对之颇为忌惮,甚至有因畏刺史而解印弃官之事。

灵帝中平五年(188),刘焉谓四方多事,原因在刺史权轻。

遂改部分资深刺史为牧。

刺使实际已为一州军政的长吏、太守的上级,州郡两级制随之形成。

魏、晋刺史有领兵、单车之别,单车即不领兵之意。

领兵刺史四品,五品。

领兵刺史多加号,任重者称使持节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任一州的刺史,同时都督数州甚至十数州军事),次为单车刺史“假节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又次为使持节。

西晋统一初,曾停止刺史加号。

西晋末天下大乱,乃仍旧。

南北朝沿袭,惟昆魏道武帝时不同,州有三刺史,包括皇室一人。

《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中学生课外现代文阅读强化专项训练试题及答案

《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中学生课外现代文阅读强化专项训练试题及答案

《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中学生课外现代文阅读强化专项训练试题及答案二、(9分,每小题3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6~8题。

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监郡制。

自惠帝以来的御史监郡制已经出现了监御史不奉法、多失职,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情况,文帝不得不派丞相史巡视地方并督察监御史的行为。

但是,丞相史巡视又带来了监察权力不集中,监御史、丞相史职事重叠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

汉武帝元封元年.御史监郡制废止,建立了刺史制度。

关于刺史之职掌,根据颜师古注引的《汉官·典职仪》可知,刺史“以六条问事”,不在六条范围之内的,则不予过问。

而从“六条”的内容看,第一条涉及地方豪强,其余五条皆与“二千石”有关。

这里的“二千石”是指郡国守相,因而刺史的监察对象主要是郡国守相和地方豪强。

这表明武帝初置十三部州刺史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国守相的监察,防止守相专权坐大。

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人所赞誉,清顾炎武称“刺史六条乃百代不易之良法”。

隋朝的巡察六条制度,唐朝的十道巡按制度就是西汉刺史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不过根据《汉书》记载,刺史职责还包括对诸侯王的监察。

汉武帝设立刺史,实现了监察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标志着汉代对官吏监察权的独立,也基本上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但是,随着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掌握监察大权的监察官权力越来越大。

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监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贪腐和不法行为。

如何保证监察官吏自身廉洁,真正做到依法监察又是一个新的问题。

秦汉时期在监察制度设计上,既让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扩大监察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化对行政官吏的权力制约,又运用行政手段,制约监察权力的膨胀,以保证监察权力被制约在一定范围以及监察官吏的清正廉洁,形成了一种双向制衡机制。

汉代在御史这一主要监察系统之外。

又让行政最高长官丞相担一定监察职责,使两府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

关于两汉刺史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两汉刺史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两汉刺史制度的几个问题[摘要]两汉刺史制度是在不断的制度创新中发展起来,在武帝元封五年正式确立,并以其独特的“居无定所”、“分部行刺”、“秩卑权重”为两汉吏治清明提供了很好的保证。

但同时刺史制度也在刺史的不斷越权中异化,逐渐成为中央统治上的隐患。

东汉末年,刺史州牧藩镇割据,两汉刺史制度寿终正寝。

可以说,保证刺史的独立性和纯粹性是刺史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

深入研究两汉刺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也为我们今天的监察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两汉;刺史制度;确立与演变西汉创立的刺史制度,不但对维护汉代的中央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后世监察制度的设计、行政区划的划分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汉代刺史制度的研究,虽然前人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对于刺史的渊源、设立时间、有无治所、权力变化等方面,还是众说纷纭。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几个问题加以考辨,以期对两汉刺史制度有更清楚的认识。

一、刺史制度的形成西汉初期,有鉴于秦代没有封建而亡国的教训,采取了分封同姓王国的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到惠帝时天下稍事安定,中央直辖郡县的监察制度逐渐起用。

《通典》记述:“惠帝三年,相国奏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

”这种“监郡御史”的督察内容有九条,督察的区域是中央辖郡。

到文帝时,监察方式有了新的变化。

“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以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

”这段很短的话,却道出了监察官中的另一种新角色,即“丞相史”,它不同于惠帝时的“监郡御史”,而且对“监郡御史”有反监察的职能。

对于“丞相史”的来源,《汉官旧仪》记载:“丞相初置员吏十五人,皆六百石。

分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

”指出了“出刺”的丞相史来源于行政中枢丞相府。

对于其监察方式,史书记载:“丞相刺史常以秋分行部。

”还有:“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

”从“秋分行部”、“不常置”来看,作为丞相下属的“刺史”,并非固定职官,只是受命外出,职在督察。

自然,它们在地方上不会有固定的治所。

中国古代地方监察机构行政化的演变及启示

中国古代地方监察机构行政化的演变及启示

中国古代地⽅监察机构⾏政化的演变及启⽰2019-09-16摘要:地⽅监察制度成形于秦汉,成熟于盛唐,完备于明清,期间多次出现中央派出的地⽅监察官逐渐⾏政化为地⽅⾏政长官的现象。

其中以汉王朝最为典型。

武帝时确⽴刺史制度,成为强化中央集权和监督地⽅官吏及豪强的⾏之有效的措施。

东汉后期刺史却逐渐演变为地⽅最⾼⾏政长官,拥有割据⼀⽅的军政实⼒。

汉代地⽅监察机构的产⽣与演变,可为我国当代政治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监察制度;⾏政化;汉王朝⼀、地⽅监察制度的出现秦始皇统⼀中国后,“分天下以为三⼗六郡,郡置守、尉、监。

”[1]为加强对地⽅的控制,每郡置⼀监御史,负责监察地⽅官吏,但其监察职能并没有固定,监察制度尚不成熟。

西汉初年,汉承秦制设御史⼤夫,废除了负责监察地⽅的监御史,⽽后惠帝⼀度在部分地区恢复了监郡御史制度。

武帝时,因对外开疆拓⼟,对内实施推恩令⼤幅削藩,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幅度达到了110个郡国,已不能有效控制地⽅。

元⿍四年(公元前113年),武帝“始巡郡国”,发现许多郡守失职现象严重,⽽监御史竟未举奏,怒⽽处决了⼀⼤批地⽅官吏,这成为武帝下决⼼对监郡御史制度进⾏改⾰的导⽕索。

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武帝攘却胡越,开地斥境,南置交趾,北置朔⽅之州,兼徐、梁、幽,并夏周之制,改雍⽈凉,改梁⽈益,凡⼗三州,置刺史”[2],即分全国为⼗三个州,州设监察官刺史,并对刺史的监察对象和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六条问事”:“⼀条,强宗豪右,⽥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条,⼆千⽯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千⽯不恤疑案,风厉杀⼈,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忧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崩⽯裂,n祥讹⾔;四条,⼆千⽯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千⽯⼦弟悖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千⽯违公下⽐,阿附豪强,通⾏货赂,割损正令。

”[3]五条都是针对郡守国相,可见其实质在于防范地⽅⾏政官员,尤其是防范⼆千⽯的郡守国相和地⽅强宗豪右相勾结,抑制地⽅势⼒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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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刺史、六条之外不察
赵俪生
部刺史
汉武帝遣刺史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倍公向私,旁谄谋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削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怙倚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

①又令,岁终得乘传奏事。

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

(《元城语录》,汉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秋,分行郡国。

秩六百石,而得按二千石不法,其权最重。

秩卑,则其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志。

②)本自秦时遣御史出监诸郡。

《史记》言,秦始皇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盖罢诸侯置守之初,而已设此制矣。

(《汉书·百官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

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

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郡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成帝末,翟方进、何武乃言,《春秋》之义,用贵治贱,③不以卑临尊,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

请罢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

④而朱博以汉家故事,置部刺史,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九卿缺以高第补,其中材则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夷,奸宄不胜。

⑤于是罢州牧,复置刺史。

(《后汉书·刘焉传》,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刺史威轻,建议改为牧伯,请选重臣以居其任。

从之。

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刘昭之论,以为刺史监纠非法,不过六条,传车周流,匪有定镇;秩才六百,未生陵犯之衅。

成帝改牧,其萌始大。

⑥(唐戴叔伦《抚州刺史厅壁记》云,“汉置十三部刺史以察举天下非法,通籍殿中,乘传奏事,居靡定处;权不牧人。

”⑦)合二者之言观之,则州牧之设,中材仅循资自全,强者至专权裂土。

(《新唐书》李景伯为太子右庶子,与太子舍人卢俌议,“今天下诸州,分隶都督,专生杀刑赏,使授非其人,则权重衅生,非强干弱枝之谊,愿罢都督,留御史,以时按察,秩卑任重,以制奸宄。

”⑧便繇是停都督。

)然后知刺史六条为百代不移之良法;而今之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为得古人之意矣。

六条之外不察
汉时部刺史之职,不过以六条察郡国而已,不当与守令事。

(《三国志》司马宣王报夏侯太初书曰,“秦时无刺史,但有郡守长吏。

汉家虽有刺史,奉‘六条’而已。

故刺史称‘传
车’,其吏言‘从事’,居无常治,吏不成臣;其后,转更为官司耳。

”)⑨故朱博为冀州刺史,敕告吏民,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⑩,各自诣郡。

鲍宣为豫州牧,以听讼所察过诏条,被劾⑩;而薛宣上疏言吏多苛政,政教烦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条职,举错各以其意,多与郡县事。

⑿《翟方进传》言,迁朔方刺史,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

自刺史之职下侵,而守令始不可为,天下之事犹治丝而棼之矣。

注:
①见《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中华本页742)。

宋徐天麟《西汉会要》卷33同。

②《元城语录》,宋马永卿著,三卷。

③见《春秋谷梁传》昭公四年,楚灵王杀齐庆封之事,《传》曰“春秋之义,用贵治贱,用贤治不肖,不以乱治乱也。


④⑤见《汉书》卷83《朱博传》(中华本页3406)。

⑥见《后汉书》卷75《刘焉传》(中华本页2431),及《志》卷28(《百官志》第5)注有“臣昭曰”一大段(中华本页3619~3620)。

⑦戴叔伦字幼公,金坛人,唐德宗时官刺史。

⑧见《新唐书》卷116《李怀远传》附《景伯传》(中华本页4244~4245)。

⑨见《三国志》卷9《夏侯玄传》(中华本页298)。

⑩见《汉书》卷83《朱博传》(中华本页3399);“黄绶”,颜师古《注》曰“丞、尉职卑皆黄绶”。

⑾见《汉书》卷72《鲍宣传》(中华本页3086)。

⑿见《汉书》卷83《薛宣传》(中华本页3386)。

讲:
以上两条,我们连起来讲,内容是讲历代监察制度的。

监察制度历代都有,国民党时有以于右任为首的监察院和派赴各省的监察使。

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亦另设“纪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务院下属亦有监察部。

顾炎武把古时各史料书中的有关资料串连到一起,给我们一个系统的表述。

我们读此可知,自秦始皇开始,已派遣“御史”到各地去监察郡守;到汉武帝创始了一条新的法制,即派遣中级人员(六百石)巡行郡国,察考大吏(二千石)的成绩和罪恶,随时向中央快速汇报,这种官职叫“刺史”,他只管二千石大吏,不干预基层民政;到西汉末,皇帝昏庸,大臣跋扈,一度建议将“刺史”改为“州牧”;到东汉末进一步巩固了这种州牧制度;且典兵权;魏晋至唐,又叫“都督”;晚唐时才停罢“都督”;明朝时候叫“监察御史”,也就是戏剧中常见的“八府巡按”之类了。

顾氏的若干史学工作方法之一,就是这种“串连”和“类辑”,这种方法说到实处:也就是逻辑中“联系”规律和“分类·归纳”方法的一种实践。

经历这层加工后的成果,容易保持历史中原有的历史主义,而祛除割裂历史原貌的弊病。

窃以为,当代大学毕业生假如被派去讲授高中或大学低年级历史功课的话,那么,多读一些《日知录》中像这样的“条条”,其讲授效果一定会更“活”些,
更少一些生搬硬套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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