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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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制度
第一条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它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第二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第三条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入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第四条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1)巷道瓦斯浓度低于 3.0%时,由通风区负责组织编制措施,经通风副总及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指派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排放。(2)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待批复后,方可组织排放。通风、安监、生产、机电、救护等部门派人参加排放。参加现场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3)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通风区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4)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况(采煤工作面隅角、高冒区、突出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
(5)全矿井或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顺序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串联通风的排放瓦斯,必须先排放串联工作面,后排放被串联通风工作面。
(7)石门揭开突出煤层时,一般都积聚大量瓦斯,在揭煤之前,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所揭石门的情况,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责任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工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第六条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