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敏感信息或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通过股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监管部门。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持续原则;(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四)主动自愿原则;(五)通俗易懂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第三条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是指公司年度报告。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按照最新的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要求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二)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六)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监事发生变动;(七)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总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十九)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一组组织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和流程。
它旨在确保组织在提供信息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时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便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层面:制定信息披露策略和政策,明确披露的目标和原则。
2. 组织架构:确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具体的组织机构,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披露流程:建立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流程,包括信息的收集、编制、审核和发布等环节。
4. 审查机制:设立审核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错误或不准确信息。
6. 培训和教育:开展员工信息披露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7. 反馈机制:建立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渠道,接受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和意见。
8. 管理体系:建立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包括信息披露的评估、监控和持续改进。
一个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稳定性。
同时,它也可以帮助组织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避免错误和不准确信息的传播,降低组织面临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信息披露类型与披露要求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公司治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各类信息,其中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网站公开披露、公开发行、媒体报道等。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流程和制度。
金正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2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严格管理公司的证券信息。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细则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XXX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等法规,制定本细则。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公司应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会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章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包括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XXX。
第三章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完成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完成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并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进行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
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都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天龙光电: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9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冯金生主持,于2010年7月28日下午13:00在江苏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已于2010年7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公告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1,041.5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21%,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此外,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出席会议,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天龙集团:信息披露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24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广东肇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4)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4)第二节定期报告 (5)第三节临时报告 (9)第四节董事会决议 (13)第五节监事会决议 (14)第六节股东大会决议 (14)第七节应披露的交易 (16)第八节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21)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36)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36)第二节信息披露的程序 (39)第三节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41)第四节信息保密制度 (41)第五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43)第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43)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44)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44)第七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46)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 (47)第九章附则 (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天资料龙光电: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XXXX年10月)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性,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1. 公开原则: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开重大信息,不得隐瞒、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重大信息。
2.公平原则: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当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特定投资者。
3. 真实原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披露、夸大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4.诚信原则:公司应当保持诚信,遵循市场规则,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或者误导市场。
三、信息披露的主体1. 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制度和细则。
2. 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公司设立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信息收集、编辑、审核等。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性质等基本信息。
2.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关联方信息等。
3. 公司经营状况: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核心竞争力、市场地位、业务收入、盈利情况、财务状况等。
4. 公司风险提示:包括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风险防范措施、业务环境变化等。
5. 公司重大事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进展、重大投资决策等。
6. 公司融资情况:包括公司的融资计划、融资方式、融资资金用途等。
7. 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收益等。
8. 公司治理信息: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决策情况、内部控制、股东权益保护等。
五、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效1. 报告制度: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及时发布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
海格通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券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天龙光电: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XXXX年10月)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层汇报、实地考察、审计计划、与年度审计见面会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与年度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独立董事签署。
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2)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3)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4)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5)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7)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8)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9)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10)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1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12)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决策管理-天龙光电:关联交易决策制度(XXXX年10月)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程序,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协议;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关联方若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3、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4、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专业评估师。
第二章 关联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指导并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造假、虚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对重要信息有误导性表述。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有隐瞒、掩盖、遗漏的行为。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起者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请者。
长青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2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1.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2.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6.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龙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本) 第一条 总则1.1 为规范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二条 信息披露形式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2.1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依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以下称“指定媒体”)上发布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和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涉及其他事项的各类公告等)。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自披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江苏证监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在向交易所报备起三个工作日内报江苏证监局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2.2 公司向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报告、请示等;2.3 公司在发行新股或配股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招股文件、股票上市公告等;2.4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披露形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XXXX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XXXXXX股份(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XXXXXX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职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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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本) 第一条 总则1.1 为规范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二条 信息披露形式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2.1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依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以下称“指定媒体”)上发布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和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涉及其他事项的各类公告等)。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自披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江苏证监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在向交易所报备起三个工作日内报江苏证监局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2.2 公司向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报告、请示等;2.3 公司在发行新股或配股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招股文件、股票上市公告等;2.4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披露形式。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披露的标准3.1 公司应披露的事项包括:3.1.1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公司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交易;3.1.2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公司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3.1.3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公司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重大诉讼和仲裁;2.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6. 回购股份;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8.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的变动;9. 股权激励;10. 破产;11.《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十一节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事项;3.1.4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3.2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情况视同公司发生上述情况,一旦达到披露标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与董事会秘书保持联系,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3.3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4.1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约定,凡拟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由负责具体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编制披露信息有关的材料,统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规定程序发布。
4.2 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未经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披露。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4.3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4.4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按照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
4.5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的其他信息需要披露时,文稿需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指定领导审核并签字,其中如涉及经济数据的还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4.6 监事会有关的公告事项,由监事长指定相关人员起草,经监事长审核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4.7 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具体组织安排公司各部门在公司内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5.1 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3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制度由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5.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3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5.4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交所报告。
经深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5.5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5.6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5.7 公司各职能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与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通报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46.2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6.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6.4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
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应公平披露信息,且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6.5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6.6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6.7 持有公司5%股份的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9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如适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6.10 信息披露相关事宜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如适用)、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5第七条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7.1 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如适用)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7.2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7.3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保存。
7.5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10)年。
第八条 责任8.1 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8.2 凡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信息者,公司将按泄露公司机密予以处理;因信息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的将根据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8.3 每道审核程序均由规定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为签字人。
8.4 如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签字人承担连带责任。
8.5 有关人员未能根据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信息,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其的相应责任(但根据公司授权或命令未披露的,应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8.6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
6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限9.1 公司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第十条 附则10.1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