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第四条披露时间。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
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
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
(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
(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
(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引言
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地向投资者和其他各方公
开的行为,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和透明,公司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运作的基石,对于投资者决策、公司形象塑造、市场监管都具有重要影响。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减
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所需的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增
加市场信任和流动性。
三、信息披露原则
1.真实披露原则: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股东权益相关
的信息,信息内容不能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2.平等披露原则:公司应以相同的披露标准对待所有与公司有关的
利益相关方,不得将重要信息泄露给少数特定人群。
3.连续披露原则:公司应保持连续、规律地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
获得及时的、有序的信息流。
4.合规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信息披露内容
1.财务信息披露:公司应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2.经营信息披露:公司应披露与经营状况、发展策略、风险管理等
相关的信息,如业绩预告、市场前景分析等。
3.内幕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披露与股价、交易等相关的内幕信息,以避免内幕交易和假信息传播。
4.其他信息披露:公司还应根据需要披露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
信息,如股东大会决议、重大合同公告等。
五、信息披露渠道
1.定期报告渠道: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披露信息,如股票
上市公司需通过交易所定期报告系统(XBRL)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正式披露前,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 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标准的;
5.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标准的;
6. 股东大会决议;
7.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信息披露实施方案范文
信息披露实施方案范文
一、前言。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披露实施方案是公司落实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操作指南,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信息披露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和执行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二、信息披露实施方案的内容。
1. 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业绩预告、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等。
2. 信息披露的方式,采用公告、通知、公开信函、网络披露等多种形式,确保
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3. 信息披露的时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于规定期限。
4.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实施方案的要求。
1.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2. 设立信息披露工作机构,配备专业的信息披露人员,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专
业性和高效性。
3. 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
正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和漏洞。
4. 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四、信息披露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信息披露工作机构,并配备了专业的信息披露人员。公司加强了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了内部审计和监管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公司还加强了对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
型,由公司自行编制。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____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8____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2)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的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和管理信息披露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二章披露主体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总责,董事长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信息披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信息披露工作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公司内部相
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任期三年。
第九条公司内设信息披露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信息披露工作部门由副总经理负责领导,下设信息披露组、信息披露审核组和信息披露公关组。
第三章披露对象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评级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述对象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管理层决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项目等事项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披露原则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相关信息。
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信息公布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事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等。
第四条信息公布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信息公布工作,保证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信息公布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布信息,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第六条信息公布工作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加强对信息公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信息公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信息公布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工作。
第九条信息公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信息公布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定期向上级单位和社会公布本单位的信息公布情况;
(二)解答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畅通进行;
(三)对信息公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负责信息公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信息公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信息公布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布工作,联系上级单位和社会,推动信息公布工作的深入开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相关方提供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等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制
度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
时的信息,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增加投资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次,信
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维护
市场的公正公平。同时,信息披露制度还可以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市场。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方面
的规定。披露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的机构或个人。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内容包括
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董事会决策、风险因素等。披露
方式可以通过公告、报告、通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三、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信息披露的不及时
性和不准确性是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在披露重要信息时
存在滞后的情况,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其次,信息披露缺乏标准化。不同
上市公司对于同一类信息的披露方式和内容存在差异,给投资者带来了困
扰。此外,信息披露的监管不足也是一个问题。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与公司经营、股票上市及其他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公司信息的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股东、监管机构等。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中文为基本语言进行,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其他语言版本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流程和规范,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及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发表重大投资者关系文件、批准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等。
第十条:总经理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策划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准备信息披露计划、审核披露文件等;
(二)负责与公司的外部信息披露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获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反馈;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数据和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与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内容的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提高了市场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本文将从要求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和影响等方面来阐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其他与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其中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其他财务类文件;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业务发展情况、市场前景等;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公司的重大变动。此外,还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为重大影响的信息。
其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主要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定期披露是指在法定的时间内,公司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定期披露信息,如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告等。临时披露是指公司在发生一些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如股东大会决议、重大合同签署、重大投资等。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披露系统以及媒体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最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公司的声誉,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有利于公司获得更多的投资和资源。
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此外,信息披露还能够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2)公司简介;
(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重要事项;
(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概述
为了保障股东及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所有相关方。
2. 披露范围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以下信息:
2.1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期限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等。
2.2 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下列事项:
•公司重大经营计划、业绩变化和资产重组等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重大决策和事项;
•公司所处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
2.3 其他
对于会对公司股价、投资者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
3. 披露形式
公司应当在深交所、上交所等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官网上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发布公告。同时,公司还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广大投资者公示相关信息。
4. 审核程序
公司负责编制和披露各类信息报告,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由公司及其管理层负责。各部门、各条线、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向公司及其管理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列入报告。
各级管理层应当对公司编制的各类信息报告进行审核、会签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证监会和交易所。
5.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应对措施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风险评估,及时发现违法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对于信息披露不当、虚假、误导等违法行为,将会导致股价波动和公司信誉受损,公司应当立即向公众披露相关情况,并制定补救方案,恢复相关受损利益。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责任
主体和保密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公司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
(三)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公司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计划、经营成果、业务发展、市场份额等;
(五)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六)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本一:
1. 引言
1.1 目的
1.2 适合范围
1.3 定义和术语
2.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2.1 法律法规依据
2.2 披露内容要求
2.3 披露方式和形式
2.4 披露时限和频次
3. 公司公告制度
3.1 公告范围
3.2 公告内容和形式
3.3 公告时限和频次
4.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4.1 年度报告
4.2 中期报告
4.3 季度报告
4.4 暂时报告
5. 其他重要信息披露事项
5.1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
5.2 高管人员变动信息披露
5.3 公司管理信息披露
5.4 公司债务信息披露
5.5 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
附件:
附件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
附件2:公告内容规范模板
附件3:年度报告披露标准模板
附件4: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5:高管人员变动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附件6:公司管理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附件7:公司债务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附件8: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财务状况和发展
前景的各类信息的行为。
2. 公告: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事项、重大决策、业绩报告等。
3. 定期报告: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频次,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的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等。
4. 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资产组织调整、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5. 公司管理: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权力运行机制、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和运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计总资产____%以上的事项;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____%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____%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____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
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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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
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挂牌后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