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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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强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就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

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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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五刑:墨刑(黥)、劓刑(刵)、刖刑(剕)、宫刑、死刑(大辟)。

2.昏墨贼: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最都要处以死刑。

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以便简历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气;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嫁仪式。

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的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自前往迎娶妻子。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8.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9.延尉:是指两汉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为审理刑狱,包括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10.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更要以儒家的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察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

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

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

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

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7.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

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

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

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圜土之制: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10、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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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新的统治者应当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教诲,爱护百姓。

做有德有道之君。

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国,实施刑罚应该宽缓、谨慎。

2、礼: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

第一层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亲亲: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

君臣、上下、贵贱都应该恪守名份。

(以上概括为:忠、孝、义)第二层具体礼仪: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3、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份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统一由官府制作,质人专门管理)4、傅别(西周):借贷契约。

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牍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简牍上的字为半文。

4、上请(汉):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有待。

5、桖刑(汉):年80岁以上、8岁以下及怀孕妇女、老师、侏儒等在监禁时,不带刑具。

6、亲亲相得首匿: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卑匿长,不追究。

长匿卑,可宽待。

7、狱(西周):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8、讼(西周):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9、公室告:10、非公室告:11、春秋决狱:依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12、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13、保辜(唐):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14、绝卖(宋):一般买卖。

15、活卖(宋):附条件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后,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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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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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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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

仆,隐也;区,匿也。

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

《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好律师网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西周时期1.“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它的提出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日趋成熟,是我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2.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关于九刑的含义,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解释,是指“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所谓“三不去”,即已婚妇女不能被遗弃三种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法进行审讯,以判断受审者的供词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审判方式是运用心理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与神明裁判相比是一大进步。

(二)春秋战国时期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夫子产,率先将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铸在一个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开,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三)秦朝1.城旦、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2.鬼薪、白粲: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白米。

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

3.隶臣、隶妾: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秦时,即强制男、女罪犯到官府服各种杂役,为终身徒刑。

汉时,兼有徒刑和官奴婢性质,刑期一年,武帝后为罚作、复作所代替。

4.公室告、非公室告:秦的诉讼制度以犯罪的性质所作的区分。

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非公室告是指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对此种控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尽管法制史种类繁多,但我将重点解释的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术语。

1.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它确保公民和政府在法律面前平等,并规定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

2. 权利: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根据法律享有的权益。

法制史中,我们经常提到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自由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3.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来调节社会关系、规范行为的规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关键。

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规、条例等,涵盖各个领域的规则。

4. 司法:司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审理和裁决争议的过程。

司法体系起着监督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司法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

5. 法官: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人员,负责审理案件和做出裁决。

法官必须独立、中立地根据法律和证据处理案件,确保公正。

法官的权威和专业知识是司法体系的重要保证。

6. 罪行与刑罚:罪行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罚。

法制史中,罪行和刑罚的定义和制度根据不同的时代和文化而有所不同。

刑罚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7.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国际法涵盖国家主权、领土、国际合约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维持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8.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公民权益等。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原则和价值观,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9.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制度等。

法学在培养法律人才和推动法律进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以上仅是法制史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和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中可能有所差异。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代产生的首部不公开的刑书,夏代法律泛称。

九刑:(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五刑+流、赎、鞭、扑“八议”:八中权贵,犯法可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九章律》:萧何参照秦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合为九章。

通常所说的汉律即九章律。

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构。

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

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大理寺:由秦朝廷尉演化而来,北齐时正式设立,作为审判机关。

明清管复核,改名为大理院。

《大业律》:隋炀帝大业三年修成,篇幅由12变为18,一半条文改为从轻,删去原律十恶,意在欺世盗名。

《大明律》:明代基本法典,分为《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30门,30卷,便于查找,文字通俗,用词精密,覆盖面超过唐律。

三司会审: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大理院:清代将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行政兼理司法”结束,民刑厅分立,合议庭审判。

可统一解释法令,全国有效。

“天讨”与“天罚”:夏商时期统治者奉行神权思想,借用天上的神权,维护地上的王权。

目的是为证明其征伐活动的合理性,掩盖残酷的刑事镇压,强化法律威慑力。

以德配天:周人的理论,认为天是公正的,天命可转移,即“天命靡常”,条件是德,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中心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提倡德治,适用刑罚时审慎、宽缓,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强调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

官府受理。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对自己施加私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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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

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

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

“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

从而判断陈述真伪。

这种通过被讯问者的感观瓜而确定是非曲直的做法虽近于主观,但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的重要的一笔。

五辞听讼是指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运用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有:“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即要求审判时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

三刺制度:“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司法程序之一。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也就是说,重大疑难案件首先应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仍不能决定者,交给国人商讨决定。

这种制度一方面是原始氏族时代的遗风,同时也体现了西周时期对司法判案的慎重。

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廷尉:是秦汉时期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诏狱及地方上奏的疑难案件的审理婚姻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①男方带礼提亲②女方家长应承后,媒人询问女子姓名生辰卜吉凶③男方带礼去女方家订婚④男方送彩礼到女方家,正式缔结婚姻⑤男方携礼到女方家商定婚期⑥婚期之日,新郎到女方家迎娶女子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赦之法:幼弱,老耄(mao),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犯罪,可以宽宥原谅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百姓,即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询问的特别程序才可以决定,并应减轻或赦免处罚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八议(八辟):“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是封建立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制度的具体解释:“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李悝《法经》:地位:它是在吸收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标志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特点:一以保护封建似有财产为首要任务二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三体现重刑主义精神四维护新的封建等级五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为古代法典编纂确定基本模式具五刑(具备五种刑罚,而非一种酷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白话文意思:先在脸上刺字,然后割鼻子,再砍掉左右脚,接着用鞭杖或竹板活活打死,把头割下来悬挂在木杆上示众,最后当众将其尸骨剁成肉酱,如果是诽谤辱骂诅咒的罪犯先把舌头割掉。

诬告反坐(秦朝):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轻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

九章律:亦称《汉律九章》。

是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相国萧何依照《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制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前六篇大体与李悝的《法经》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简单版)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罪行,不予以告发或作证,法律不予追究其责任或者减轻其责任。

(详细版)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可以相互隐匿罪行,不予以告发或作证,法律也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体现汉朝法律儒家化的特色,一直为后续封建王朝沿用,直到清朝。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对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以“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袒免”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属关系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谋反,“谓谋危社稷”,即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现存的君主制度。

2、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企图毁坏皇帝的宗庙、皇陵和皇宫。

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企图背国投敌的行为。

4、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5、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这里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巫术害人的行为,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为一样恶劣,后果严重。

6、大不敬,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

7、不孝,即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

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与恶逆罪一样,都是对尊亲属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轻。

8、不睦,“谓谋杀及卖缌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缌麻、小功、大功是根据服制确定的亲属范围。

缌麻亲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

同一亲等的亲属还有尊卑的区别。

9、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

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10、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和”,指通奸。

《唐六典》:是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下令仿《周礼》制六典: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六典所有编目均按唐朝现有官制设置。

《唐六典》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法典化的先河,对后世行政立法影响深远。

唐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唐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保辜制度是指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及早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

汉朝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汉文帝,汉景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在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走向相对文明,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对于刑罚制度而言,文景刑制改革为后来封建制五刑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从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发展卖出的重要一步。

中华法系: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总称,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

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妻为夫纲;仁义礼智信质剂,傅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西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契约形式,傅别是借贷契约,质剂是买卖契约。

商鞅变法:含义:商鞅为实现强秦目的,要求秦孝公实行法治,即用法律强制手段来推行农战政策。

变法的主要内容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不多旧贵族的特权;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影响:不仅打击了奴隶主的旧势力,而且建设了各项较为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为秦国的封建法律发展奠定基础,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连坐:迫使发现他人犯罪的人,为了使自己不受牵连,只好及时告官。

但商鞅规定的连坐不仅限于告奸,主要有以下四种:邻伍连坐,军事连坐,全家连坐,职务连坐。

城旦,舂(chong):城旦:早起服筑城的苦役。

犯人往往处肉刑后服役。

舂:妇人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

鬼薪白粲:鬼薪:强制男犯到山林砍柴;白粲: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

两者皆用于宗庙祭祀隶臣隶妾:是一种强制罪犯从事不同场所劳役的刑罚。

隶臣是指男犯,隶妾是指女犯。

他们被强制在包括官府,官府手工业等场所服劳役。

春秋绝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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