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09〕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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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2010-06-02 11:40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沪建交(2006)445号 含附件表格

沪建交(2006)445号  含附件表格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沪建交2009995号文

沪建交2009995号文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㈠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

4、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全体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施工交易服务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等税)及其他。

沪建交〔2009〕995号

沪建交〔2009〕995号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08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08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七)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08规范”和本市现行的计价规定执行。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二)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四)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七)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八)若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并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建交[2011]6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6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2: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07.11【实施日期】2009.07.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沪府办〔2009〕56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七月十一日附件: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以及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为推进本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的合理使用,根据《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沪府办〔2009〕56号)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年限和范围)(一)支持年限:2009-2011年;(二)支持范围:1、利用本市脱硫石膏的本地企业;2、对喂料系统改造,使用脱硫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的本地水泥企业;3、本市率先建成投运的前2条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3]2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06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3〕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关于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
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收费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检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政府定价、按规收费的制度,并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9.01
•【字号】沪建交〔2009〕1206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09〕1206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主编的《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62-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工程结算中需要注意问题幻灯片

工程结算中需要注意问题幻灯片

2其他变更的程序: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
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 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符合国家强 制性标准要求)、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 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 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 协商一致签暑补充协议方可变更。
4.合同变更分类: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 项目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 等。通常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 大类。 1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 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 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 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 标准或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般工程结算有四大块组成 1工程合同 2设计变更 3索赔 4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项目经过设计,下一步将进 入具体实施阶段。价格作为合同履行 过程中的支付依据。合同的计价方式 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 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

工程合同
总价合同
(1) 固定总价合同 (2) 调值总价合同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3设计变更事项。能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
1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5.合同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如 果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 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指令发 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 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 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 承包人承担。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 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 往较长,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分析。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五,规费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2—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二)社会保障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 1.7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三)住房公积金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五)河道管理费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3—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22%.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年四月十四日—4—附件: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建筑和装饰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3%~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5—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安装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包括说明)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土方泥浆外运费2综合费用(1)×综合费用费率详见附注(1,2)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市政工程各专业综合费用费率:(1)道路工程5%~8%;(2)排水管道工程5%~8%;(3)桥梁及护岸工程8%~11%;(4)排水构筑工程(土建)7%-10%;(5)隧道工程7%~10%.2,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综合费用费率为7%~10%.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7—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市政,轨道交通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11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8—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民防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4%~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9—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公用管线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0%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0—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费率种植:40%~60%养护:30%~50%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2)×8.4%9住房公积金(2)×1.59%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1—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9.5%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2—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房屋修缮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3%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3—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各专业定额站,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安装工程行业协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沪建交〔2009〕909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沪建交〔2009〕909号各区(县)建交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吸取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住宅楼事故教训,确保在建工程质量,现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9]18号)和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决定立即开展在建工程质量检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在建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

二、主要内容(一)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基坑围护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现场执行,以及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情况;(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项目招投标(承发包)和分包行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得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情况。

三、时间安排(一)项目自查。

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审图、检测等单位,对每一个在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于7月15日之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工程受监质量监督机构。

(二)监督检查。

各区(县)建交委、各在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对监督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进行全面普查,普查要有书面记录,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受检工程相关质量信息数据,并于7月25日前,将普查情况书面报送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小木桥路683号4楼;邮编:20003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规范建设工程行政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规范建设工程行政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规范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建交[2012]85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30【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的通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规范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年版)》的通知(沪建交〔2012〕85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规范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上海市规范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违反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代理单位等建设市场各类主体,以及建设系统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似,或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当。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为服务场所及人员行为规范达标单位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为服务场所及人员行为规范达标单位的通知

沈阳工务机械段发电机维修服务公开谈判公告采购编号:ZTSYJ-CGS沈阳工务机械段发电机维修服务公开谈判项目,立项单位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自运营维修,项目资金已落实,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所需服务,采用公开谈判方式采购,现邀请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报价。

.项目概况大型养路机械是铁路线路、道岔维修、养护的主要设备。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铁总运[]号、《DWL-K连续式三枕捣固稳定车检修规则》铁总运[]号、《DCL-K连续式双枕捣固车检修规则》铁总运()号、《CDC-K道岔捣固车检修规则》铁总运()号等文件规定,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机械的正常运用,需要对机械上安装的发电机进行校验维修。

由于大型养路机械使用康明斯、开普等发电机,我段无专业校验资质和能力,需要委外进行专业检修。

.采购依据.《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沈铁物资〔〕号);.《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实施细则》(沈铁物资〔〕号);.《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实施办法》(沈铁物资〔〕号);. 其它本项目相关采购批复文件、办法、批示等。

.资金来源运营维修.采购内容本次谈判的服务种类、数量、提供服务地点详见公开谈判公告附件。

.供应商资格要求.本次公开谈判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如下: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相应资质并能够提供所需服务的企业。

、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大型养路机械配属康明斯发电机为铁路专用设备,为保证使用安全,要求投标单位在铁路部门近三年内没有因检修质量原因造成影响委托方正常使用或铁路行车责任事故的不良反映。

、A包:投标厂家必须为康明斯发动(电)机生产制造公司或其代理商(授权商);代理商(授权商)必须出具康明斯维发电机维修代理(授权)证明;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相应资质并能够提供所需服务的企业。

08规范上海细则

08规范上海细则

『08规范上海细则』第一讲上海08规范实施细则初读08规范上海实施细则于8月10日正式颁发了,并将于10月1日开始试运行。

我们在第一时间通过阳光频道与大家分享了这一消息,今天,在『每日一讲』栏目上,我们再与大家交流一下对上海实施细则的理解。

如果你尚未了解上海贯彻执行08规范的通知,请参考本站文章“上海公布08规范实施细则——沪建交〔2009〕995号”。

下面我们对上海的实施细则作个整体分析。

一、从条文结构上来看,上海实施细则全文共36条,条文分布如下:主题条文数响应08规范强制条款数主要内容适用范围2条1条说明必须采用08规范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14条9条说明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和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应遵循的规定(参见本站文章“『08规范对比篇』第七讲08规范与03规范的对比(2)工程量清单编制上的区别”工程量清单计价7条4条(其中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实质上响应了2条强制性条文)说明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8条1条说明在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和竣工结算应采取的方法其他规定5条说明上海推行实施细则的节奏、计划二、从内容上看,可以关注以下几点:1、此次上海实施细则的整体思路与08规范一致,无论是大到工程量清单应用涵盖的阶段,还是具体到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和计价方法。

(参见本栏目关于08规范介绍的系列文章)2、对于有清单电子招投标经验的朋友来说,与以往实施的03规范相比,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变化:一是综合单价含义的变化,由全费用单价转变成了综合单价,规费、税金单独开列清单项目;(参见本站文章“『08规范对比篇』第九讲08规范与03规范的对比(2)工程量清单组成综合单价含义的区别”)二是其他项目的指定金额和暂定金额由新的术语替代,而且含义上有所差别。

(参见本站文章“『08规范对比篇』第八讲08规范与上海电子招投标对比(1)–术语区别”)三是注意规费费率,虽然规费费率还没有出台,但规费的不可竞争性必定对规费的投标报价有所要求。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沪建交[2012]95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95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等工程。

二、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提交(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沪建交〔2011〕1001号)的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建设工程接警平台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建设工程接警平台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建设工程接警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沪建交[2013]503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建设工程接警平台的通知(沪建交〔2013〕50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应急委“关于实现110接警平台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19城建服务热线的信息互联互通”的工作要求,自2013年6月1日起,建立本市建设工程接警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10接警平台在将本市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送至区、县有关部门受理的同时,一并将事故信息发送至12319城建服务热线终端。

二、12319城建服务热线平台接警后,即将相关信息发送至市安质监总站统计汇总。

三、涉及深基坑、建构筑物坍塌;大型施工机械、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倒塌;盾构、顶管施工事故;施工现场火灾;施工现场人员群体性中毒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五大类事故信息,12319城建服务热线同时通过短信平台发至委办公室、交通战备处(应急办)、质量安全监管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接警后,委办公室会同交通战备处(应急办)、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安质监总站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事故信息进行跟踪研判后,向相关委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快报。

五、发生紧急情况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上海市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事故等级,市建设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应急响应,调度应急资源,组织指导现场抢险,实施应急联动处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灾难的损失影响,维护城市运行安全。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度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复审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度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复审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度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复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7.09
•【字号】沪建交[2013]671号
•【施行日期】2013.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度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复审结果的通知
(沪建交〔2013〕6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2008年实施的17项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进行了复审。

经审核,其中9项为继续有效、7项应予修订、1项应予废止,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施工区域中尚未完成动迁居民房屋加强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施工区域中尚未完成动迁居民房屋加强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施工区域中尚未完成动迁居民房屋加强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6•【字号】沪建交〔2009〕1398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施工区域中尚未完成动迁居民房屋加强保护的通知沪建交〔2009〕1398号各有关单位:近期,列入动迁但未完成动迁的居民房屋受施工影响造成一定损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对施工区域中尚未完成动迁居民房屋的保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场地内完成动迁的证明材料。

如尚未完成动迁,建设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并提供相应资料,相关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1、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制订对施工区域中尚未完成动迁居民房屋的保护方案,并提请市建交委科技委等组织评审通过。

2、建设单位必须将经评审通过的保护方案在未动迁居民居住区域内公示一周,同时公布建设单位和“施工许可证”办理部门的联系方式。

对居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采纳,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原评审机构审核;如居民向“施工许可证”办理部门提出意见,“施工许可证”办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管理和技术措施后提请保护方案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并答复提出意见的居民。

3、建设单位必须在未动迁居民居住区域内向居民书面承诺对施工造成的影响及时给予维修和补偿。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方案施工。

对不按保护方案施工的,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三、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06
•【字号】沪建交〔2009〕1495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09〕1495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的《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65-2009,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2.08
•【字号】沪建交〔2009〕1633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09〕1633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主编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08-2067-2009,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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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9-8-13 15:36:14 阅读次数:169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2009〕995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

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08规范”和本通知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二)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08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08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08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九)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十)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结合“08规范”要求,分专业进行编制。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十一)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和有关规定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十二)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单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十三)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5、河道管理费。

(十四)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三)规费、税金和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六)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拟建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方案,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依据投标人企业定额或参照本市现行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七)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08规范”和本市现行的计价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二)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四)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六)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七)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八)若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并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五、其他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分别由招标人、投标人、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二)招标控制价在有条件的项目中试点推行。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规费费率、工程量清单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另行制订。

(四)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凡2009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约定执行。

(五)自本通知试行之日起,原市建交委(2003)532号文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的部分、8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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