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的介绍。
2. 民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起草和出台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了加强个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颁布一部全面的民法典,以规范和保护民事关系。
3.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核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民法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 自主意思原则:民法尊重公民和法人的自主意思,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平等地达成协议,合法合同不受侵犯。
-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倡导当事人诚实守信,禁止欺诈和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要求合同和行为符合公序良俗,禁止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风俗习惯的行为。
- 公共利益原则:民法要求行使民事权利时考虑公共利益,禁止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民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4.1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禁止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同时,民法也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和救济措施。
4.2 财产权财产权是民法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了财产所有权、合法占有权、合同权等。
民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了财产继承、赠与、买卖、租赁等各种财产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4.3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包括了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各方权利和义务、离婚、抚养子女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夫妻双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概述
主体:
1
2
3
自然人
法人
其他 组织
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ຫໍສະໝຸດ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比较: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1、财政部处罚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3、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4、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三.民法的多种含义
民法和商法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1、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一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 商法典,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 部门法。
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和 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欧 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形成的商 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阶层自 身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民商分立制始于法国。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 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是第一部由国 家制定的商事法。1807年继《法国民法典》 之后制定《法国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 的立法模式。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与人之 间因财产利益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特点: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其利益可转让、可继承。
•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财产归属关系:包括物质财产的归属关 系和非物质财产的专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 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 系、遗产继承关系
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中华法系的突出 特征之一便是民刑不分。 对于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体系,历朝各代大 多以田、土、钱、债、户的律例加以调整, 但也仅以用刑罚制裁为限,其实质仍属于刑 法规范。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从日本继受而 来。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导言法律基本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以帮助读者对民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一门适用于个人和私人事务的法律分支。
它主要关注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人们在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行为和关系。
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于私人关系,而不同于刑法和行政法等适用于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
二、民法的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规则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它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
2. 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财产之间的关系。
比如,财产继承、房地产买卖、借贷合同等都属于财产法的范畴。
3. 婚姻和家庭法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子女抚养、婚前财产约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婚姻和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 继承法继承法是规定个人财产继承和遗嘱处理的法律规则。
它规定了个人的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继承法旨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并解决继承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民法的作用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通过明确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确保了个人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它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和其他私人权益纠纷。
2. 促进社会发展民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商业和社会交往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的存在使经济活动变得更加稳定和可预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合作的进行。
同时,民法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安全感,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
结论民法是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框架,它涉及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多个领域,具有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第一章民法总则1. 民法的含义和作用2. 民法的基本原则3. 民法的适用范围4. 民法的法律地位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6. 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7. 民事权利和义务8.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2. 法人3. 其他组织第三章民事权利和义务1. 权利的内容和保护2. 权利的取得3. 权利的行使4. 义务的内容和履行5. 人身权利6. 财产权利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4.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5.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6. 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物权1. 物权的基本理论2. 不动产权3. 动产权4. 物权的限制和消灭5. 物权保护第六章合同和侵权责任1. 合同的成立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4. 合同的保护和实现5. 不当得利6. 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责任第七章继承1. 继承的基本规定2. 继承的承认和放弃3. 继承的清偿和保障4. 继承的管理和代管5. 继承的遗赠第八章婚姻家庭1. 婚姻的基本规定2. 夫妻财产制度3. 家庭暴力4. 亲子关系和抚养5. 离婚与离婚财产第九章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2. 诉讼的主体和客观条件3. 诉讼的程序4. 诉讼的证据5. 诉讼的结果和执行第十章土地法1. 土地的所有权2. 土地的使用权3. 土地的抵押和出租4. 土地的征收和补偿5. 土地的管理和保护总结: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合同和侵权责任、继承、婚姻家庭、民事诉讼法、土地法等内容。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能够帮助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笔记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所谓民法,即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
实质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
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民法学:一种学说。
五、民法与商法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
广义民法:“民商合一”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民商分立”为私法之一部。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罗马法:前期《十二表法》中期《国法大全》晚期《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编纂》和《新律》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是国际法的语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反封建较彻底,民商分立1896年《德国民法典》只有实体法,反封建不彻底,逻辑严谨。
民商分立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20世纪《瑞士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1、有过错责任VS无过错责任2、契约自由VS契约自由受限3、个人本位VS社会本位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的特点: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1)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可为负数)狭义: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有金钱利益的也属于财产范围)(2)民法是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民
的
概
基
适
念
本
用
、
原
范
调
则
围
整
对
象
和
渊
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
民法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实体部门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它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的。
(二)民法的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禁止职权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一)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名师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行为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1.法人的概念及其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特征①依法成立;②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6.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7.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8.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9.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10.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12.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1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14.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1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6.意思自治的例外: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
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4)合同的强制订立。
17.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
18.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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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遭遇海难下落不明,3年后,甲的妻子乙 A. 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B. 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C. 只能申请宣告死亡 D. 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死亡 B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甲离家出走5年,至今下落不明,甲妻子乙向法院 申请宣告死亡,甲的父亲丙不同意宣告死亡,则 () A.法院同意宣告甲死亡 B.法院不应当宣告甲死亡 C.由乙、丙协商是否宣告甲死亡 D.法院应当宣告失踪 A 甲是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下列时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 ) A.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B.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C.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D.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 贷款被暂时查封 D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 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 的权利 1. 动产质权 2. 权利质权 ① 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 ②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③ 知识产权出质 ④ 应收帐款出质(债权) ⑤ 不动产收益权出质
相邻关系的种类 : 1)因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3)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4)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陈某与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 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 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 陆某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 要承担责任 C 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 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 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C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 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注:基金会按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是财团法人,但在我国是社会团体法人
(四)法人成立的条件 1. 依法成立: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组织机构、设立 方式、经营范围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 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D
三)无权代理 A未经授权 B曾授权但已经过期 C有授权的但超出了授权范围
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不可抵押的财产 1. 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 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处分权之欠缺)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丧失了处分权)
(二)他物权 1.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 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地役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其内 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不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内容是以 下几类: (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 (2)以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地役权。 (3)禁止供役地某种使用
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来自事业09-1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可能分离, 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存在的。 A
昆明 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 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 C
)。
二、法人——法人的演变过程 (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 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 A. 机关法人 B. 事业单位法人 C. 社会团体法人 D. 企业法人 C
)
(三)其他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 : 1. 合伙、 2. 个人独资企业、 3. 个体工商户、 4.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个人合伙的变更 (一)入伙: 1. 概念: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 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2. 条件: (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未经合伙人同一的,认定入伙无效 3. 责任承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A
(三)宣告失踪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 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 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1. 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2年) 2. 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 法院受理和宣告。
宣告死亡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 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 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1. 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4年) 2. 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 法院受理和宣告。
无权处分? 即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其类型包括出卖他 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公有 物等。 《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 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 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甲因出国将一幅古画交给乙保管,乙将古画挂 于自家墙上供来客欣赏。时间长了使得所有人都 以为该画属于乙所有。一日客人丙提出购买该画 。乙觉得价钱高便卖给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乙处分该画的行为无效 B.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该画 C. 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D. 甲不能承认乙行为有效 C
三独: 独立人格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①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 ②以国家 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 ③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
2.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甘肃省“三支一扶”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主讲教师—刘凯
第一部分:法律
民法 第一章概
述
一、概念和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3.公序良俗原则: 4.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5.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判断:四川09-9、民法调整所有社会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B
第二章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依据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 一)民事权利能力 1.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2. 期限: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
二、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 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 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 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
(一)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二)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1、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 理。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 4、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包括:自 己代理、双方代理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 人利益。
四)表见代理 1. 概念: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 代理行为,但因本人的原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须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与其授权代理相同的责任 2. 构成条件: ① 须存在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 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之情 形 ③ 须相对人行为时为善意且无过失
(二)意思表示, 行为人希望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 内心意思用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 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 3. 默示形式。包括推定和沉默。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2、以是否要求对价为标准 有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3、以法律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的性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4、是否具备一定形式 要是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第四章物权
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 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特征:讲义
一、种类 (一)所有权 1. 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 权 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09-4、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T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一)先占: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 有权的法律事实 (二)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 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 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 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