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92号文(PPP)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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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层转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层转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层转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锡财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层转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严格PPP项目管理,确保PPP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请各区财政局对照苏财金〔2017〕109号和锡财金〔2017〕38号两个文件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对本地区入省PPP项目库项目的梳理、甄别、论证工作,特别是已入库尚未落地项目,确定是否要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如不再采用PPP模式,经区政府同意,按照锡财金〔2017〕38号有关规定正式行文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在2018年1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金融处。

二、各区财政局应对集中清理工作认真总结,撰写工作总结(应包含清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清理退库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退库原因、退库手续履行情况>、下一步推进PPP工作的思路建议等内容),填报《拟退出省PPP项目库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1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金融处(电子版发送至***************)。

各区财政局集中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可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沟通和汇报。

市财政局对各区开展集中清理工作适时开展督导。

联系人:陆鑫仪;电话:81822439。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苏财金(2017)109号)(略)无锡市财政局2017年12月12日。

PPP模式及相关政策解读

PPP模式及相关政策解读

PPP模式及相关政策解读第一部分PPP模式讲解一、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分为狭义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和广义项目融资。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相对应PPP的定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项目融资1.广义项目融资的含义“为项目融资——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以及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活动”。

广义项目融资,是指债权人(银行)对借款人(项目公司)抵押资产以外资产有100%追索权的融资活动,即债权人对借款人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也有追索权。

2.广义项目融资的形式广义项目融资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

(1)外包类即运营与维护合同(O&M),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或个人承担和完成,如:设计建造(DB),从而来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

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政府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付费,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作业外包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并通过委托运营和管理合同方式来执行。

(2)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

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项目的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之后需要移交公共部门,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

(3)私有化类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财办金〔2017〕92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财办金〔2017〕92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通知》)。

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自2013年底,国家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来,经过各方面3年多的共同努力,PPP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市场环境逐步优化,项目落地不断加快,为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泛化滥用PPP、甚至借PPP变相融资等不规范操作的问题日益凸显,加大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将防风险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对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纠正PPP中的不规范行为作出了明确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此前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对借PPP变相举债融资的行为予以严禁。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我们起草了《通知》,旨在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为抓手,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作,推动PPP回归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PPP 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提出了规范项目库管理的三大举措:一是实行分类管理。

将项目库按阶段分为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储备清单内的项目重点用于孵化和推介,项目管理库内的项目要接受严格监管,确保全生命周期规范运作。

二是统一新项目入库标准。

明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项目不得入库,提升入库项目质量。

明确下一步政策方向,即优先支持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审慎开展政府付费项目,防止财政支出过快增长,突破财政承受能力上限。

三是组织开展已入库项目集中清理。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统一认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财政部:PPP项目采购必须进行资格预审

财政部:PPP项目采购必须进行资格预审

财政部:PPP项目采购必须进行资格预审一是在前期准备阶段,将项目投融资结构以及股权、债权融资方案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鼓励金融机构尽早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融资条件。

二是在项目采购阶段,要求PPP项目实行强制资格预审,通过合理设置投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资格预审条件,邀请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评审时采用综合评分法,避免简单适用最低价中标;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夯实社会资本履约责任。

三是在项目执行阶段,明确可在合同中约定以社会资本完成融资交割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约束社会资本积极履行融资义务。

四是加大信息公开,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披露社会资本履约情况特别是融资到位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倒逼社会资本重诺守约。

对于将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作为入库前置条件、以金融机构贷款评价标准作为项目入库准入条件的建议,财政部认为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主要考虑:一是建立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主要目的是加强项目储备,促进市场对接,加大信息公开,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

以已经获得或能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作为入库前置条件,将提高入库门槛,不利于发挥项目库在项目储备和市场对接方面的作用。

二是项目入库主要是对项目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难以对项目的可融资性进行实质性判断。

同时,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应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入库审核不宜、也不能替代金融机构的内部决策过程。

下一步,财政部将修订完善PPP操作指南,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增加市场测试环节,明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优化可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同时加快搭建金融机构库,进一步加强银企信息共享和项目对接,切实提高PPP项目可融资性,缓解PPP项目融资难、落地难问题。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6•【文号】财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已发布。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有关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财政部2023年11月16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2.《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5.《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7.《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8.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9.《财政部关于加强PPP示范项目跟踪管理的通知》(财金〔2020〕7号)10.《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1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财办金〔2022〕45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财政部相关政策梳理汇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财政部相关政策梳理汇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财政部相关政策梳理汇总自2014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来,出于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和疏导社会资本方面考量,国家高层力推PPP项目,本文对财政部下发的各项通知按照发文部门进行梳理,其中涉及金融司主导的有5项通知,国库司主导的有2项通知,经济建设司主导的有3项通知,多部委联合经财政部综合司发文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项通知。

一、财政部金融司关于PPP合作模式的相关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至今,财政部金融司先后下发4项通知推广PPP模式,加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设置在财政部金融司,金融司颁发的各项通知高屋建瓴、提纲挈领。

其他司局均围绕金融司PPP各项意见进行展开或深化。

经过简单梳理,关于PPP模式的各项通知时间上由远及近、内容思路上逐渐清晰、可操作性越来越强。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本通知和财金[2014]112号通知均为2014年12月4日正式刊发披露,国家发改委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也是12月4日刊发。

另外一点题外话,财金[2014]113号通知11月29日刊发,财金[2014]112号通知11月30日刊发,时间逻辑关系上不大对。

话回正题,通知总共7个章节,除去开篇的总则和收尾的附则外,其余5各章节按照PPP操作推进顺序进行阐述,分别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

第一章、总则。

对社会资本进行定义,社会资本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但是在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三部委《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2号)中,将本地脱钩后的政府平台公司可列为社会资本方。

财经92号文解读

财经92号文解读

财金〔2016〕92号2016-09-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6年9月24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

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

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网络课堂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网络课堂 (1)一、PPP的概念、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 (2)第一讲PPP的概念、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一 (2)一、PPP概念解析 (2)第二讲PPP的概念、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二 (5)第三讲PPP的概念、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三 (7)二、PPP模式的引入及推广 (7)第四讲PPP的概念、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四 (14)三、PPP模式的主要特征 (14)二、PPP模式政策解析 (18)第一讲PP模式政策解析一 (19)一、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解析 (19)第二讲PP模式政策解析二 (25)二、财政部PPP政策解析 (25)三、国家发展改革委PPP政策解析 (29)第三讲PP模式政策解析三 (31)四、PPP政策实施效果及存在主要问题 (31)第四讲PP模式政策解析四 (35)三、PPP模式操作流程 (41)第一讲PPP模式操作流程一 (41)一、公共服务领域PPP操作流程 (41)第二讲PPP模式操作流程二 (45)第三讲PPP模式操作流程三 (49)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操作流程 (49)三、PPP操作重点关注问题解析 (51)第四讲PPP模式操作流程四 (54)四、完善我国PPP制度 (58)第一讲完善我国PPP制度一 (59)一、PPP制度顶层设计及体制改革 (59)二、通过PPP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63)第二讲完善我国PPP制度二 (64)三、完善PPP政策及支持体系 (64)一、PPP的概念、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第一部分目录■ PPP概念解析■ PPP模式的引入及推广■ PPP模式的主要特征第一讲PPP的概念、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一一、PPP概念解析●对PPP定义的综述● PPP与BOT● PPP与PFI● PPP与特许经营● PPP与政府采购● PPP与股权合作1.PPP定义的综述>> 联合国开发署(UNDP):PPP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

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们立足国内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制订了《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

由于实践中缺乏充足的数据积累,难以形成成熟的计量模型,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应当依据客观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5年12月18日附件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PPP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三条 物有所值评价应遵循真实、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

第五条 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

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应统筹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论,做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

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通过”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2.16•【文号】财金〔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施行以来,对促进PPP项目各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2月16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 项目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及其参与方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指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参与方包括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专家等。

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要点

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要点

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要点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二十条:"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2021年3月报,2014年以来,累计入库项目10,079个,投资额15.6万亿元。

累计签约落地项目7,236个,投资额11.8万亿元,落地率71.8%。

累计开工建设项目4,383个,投资额6.8万亿元,落地项目开工率60.6%。

目前,河南省管理库项目815个,投资额10420亿元。

随着数千个,投资体量十万亿级的PPP项目落地及运营,作为政府付费必要前提条件之一的绩效评价工作逐步成为PPP项目管理工作的突出工作内容。

熟悉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操作流程,掌握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要点,是每一个PPP从业者的基本要求。

一、相关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4.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贝才预〔2020〕10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7.《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C2021〕6号)8.财政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另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地方性的规定:9.《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苏财金[2020]105号)二、绩效评价是PPP项目合同履约管理的一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第二条规定,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8•【文号】财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出台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PPP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稳妥有序推进PPP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引导各界树立正确的理念认识,制订切合实际的工作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预期,积极稳妥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切实推动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

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政策,要联合发文;对于仅涉及本部门的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

三、扎实做好PPP项目前期工作要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确保合理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项目决策后,选择条件成熟、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依法选择社会资本方,加快前期工作。

四、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各地要通过合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运营年限,确保政府补贴适度,防范中长期财政风险。

92号和192号文件的解读

92号和192号文件的解读

财办金92号文、国资发财管192号文的解读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和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给PPP市场带来了巨大震动。

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清醒地认识中国式PPP的本质,才能出台切实可行的管控政策。

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提出了规范项目库管理的三大举措:一是实行分类管理。

将项目库按阶段分为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储备清单内的项目重点用于孵化和推介,项目管理库内的项目要接受严格监管,确保全生命周期规范运作。

二是统一新项目入库标准。

明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项目不得入库,提升入库项目质量。

明确下一步政策方向,即优先支持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审慎开展政府付费项目,防止财政支出过快增长,突破财政承受能力上限。

三是组织开展已入库项目集中清理。

组织各地财政部门将操作不规范、实施条件不具备、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推动各地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提升项目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11月21日,国资委发布19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总额控制:一是科学决策,强调经济性,不得不计成本回报盲目上项目,在通过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中,优先选择发改、财政入库项目;二是控制规模投资不允许超过上年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央企PPP负债需要有地方政府运营收益保证,无保障项目可能面临退出或重新设计,不得只融资、不建设运营;三是落实融资资本金可以引入资管、保险和养老金,但要同股同权,不得担保、明股实债或劣后。

四是严格并表。

五是坚决整改:不具备经济性或存在重大问题的,该停就停,未开工的不开工等一系列政策。

92号文件解读

92号文件解读

全面解读财办金[2021]92号文中国中铁孙旭东〔以下是个人观点,供参考!〕2021年11月1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工程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21〕92号。

外表上看是标准PPP工程信息平台的管理,但其详细要求以及隐含的内容对将来PPP的开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粗体划线为原文件内容〕财办金〔2021〕92号〔以财政部办公厅名义发文,属行政规章,在法律效力层面比拟低。

自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以来,对入库工程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在把握上五花八门,此次通知可以看成是入库标准建立的开端,将来财政部在此方面应该会有更多的动作。

也可以看出,将来发改委管理的PPP工程库将逐渐弱化。

投资人对入库风险把握上,要由“二库〞并举转为以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的管理库为要旨〕,为深化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我国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一直禀承“不出现系统性风险,稳健或中性货币政策〞的原那么稳步推进。

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冲击到今天还未消除,次贷危机从某种程度讲更是社会对金融系统的信任危机,总结次贷危机的教训,使金融回归效劳于实体经济的根源,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宗旨〕,进一步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运作〔说明国家已经意识到,当前正在施行的PPP形式与国家推行的初衷有较大的偏离。

长期以来,我国根底设施建立一直在政府主导的方案经济体制下运行,由此也带来了政府过渡举债等一系列系统性风险。

引进PPP,本质上也是促进根底设施建立体制由政府主导的方案体制转向由社会资本主导的市场体制。

与此同时,与PPP亲密相关的预算体制、金融体制和产权交易体制等,国家也在同步强力改革:以?新预算法?为核心,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去平台化改革,防止地方政府过渡举债而导致不能按期归还的系统性风险,同时推动中央和地方分税体制改革;以宏观审慎评估为核心,控制M2的增速和总量,强迫要求银行分阶段执行?巴塞尔协议Ⅲ?,建立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评估相结合的政策框架,控制金融系统的过度繁荣,最近“一行三会〞和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关于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资管业务的嵌套、刚兑和监管等进展了标准和严格控制;以完善IPO 等产权交易制度和上市公司的信息管理为核心,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真实业绩为核心、“易进易出、标准透明〞的证券交易市场和银行间交易市场,推动金融业去垄断、从传统业务向现代金融业务开展的变革。

1、PPP项目知识要点及政策分析

1、PPP项目知识要点及政策分析
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
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PPP中心)
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
目产出、成本效益、
监管成效、可持续性、
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
效评价,并按相关规
定公开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
展PPP管理工作决策参
考依据。
PART 06
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
受能力验证,通过验
证的,由项目实施机
构报政府审核;未通
过验证的,可在实施
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
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
过的,不再采用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四大家:党委、政府、
人大、政协。
党委一“招手”,政府就
得“动手”,人大“举手”,
政协“拍手”(鼓掌)
项目准备阶段完成后,项目进入CPPPC的管理库;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实施
发〔2019〕26号等政府文件的发布,意味着PPP项目在不断完
善的过程中。
2019年
2012年
20世纪80年代
2008年
1993年
探索阶段:在改革开放和发达国
家债务危机的背景下,由香港商
人引入。
方式:投资人发起、与政府谈判
确定。
案例:深圳沙角B电厂BOT项目
2017年
推广阶段:2004 年出台126 号文
移交-运营-移交
TOT
存量项目
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
合同期内:社会资本/项目
公司;合同期后:政府
20—30年
改扩建-运营-移交
ROT
存量项目
改扩建、运营、维护和用
户服务
合同期内:社会资本/项目
公司;合同期后:政府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的理论、政策与实践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的理论、政策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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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1.PPP发展基础:1999年,《基础设施领域私营部门参与法》。 2.设置最低收入担保机制 3.管理机构:(1)计划与预算部直接控制项目成本超过2亿美元的项
目,或是政府资助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2)地方政府控制小项 目。(3)1991年,成立私营部门基础设施投资中心,是PPP专业知识 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4.PPP模式:(1)特许权经营模式,交通设施;(2)PFI,社会性公 共基础设施项目。 5.PPI项目的债务融资:(1)融资方向有韩国发展银行、外国银行、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外国投资者;(2)设立韩国基础设施信用担 保基金,用以支持债务融资。
2.PPP模式:(1)专营权,目的是为公共部门的预算筹集资金。(2)特许权经营 协议。
3.PPP与财政关系:美国不将PPP计入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也不纳入政府预算,用 以减轻政府债务。但是,美国政府将PPP列为隐性债务,或是临时资产转让。(1 )为了保持原有的债务契约总量不变,避免因政府债务过多导致信用评级下降。 (2)不将项目计入资产负债表可以使得政府规避支出和债务上限。根据传统条文 规定,当所有项目都包含在预算之内,支出和财政净债务上限可以有效的控制预 期支出的偏差,如果不将PPP列入资产负债表,则可以脱离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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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1.总体特点 (1)使用特许权协议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着悠久的历史;(2)
应用领域:供水和污水处理,交通设施,电力,社会性基础设施。 2.PPP模式 (1)专营权,私人部门通过和公共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方式来提供
经营和维护服务,私人部门要承担需求风险并达到服务标准,公共主 管部门提供建设资金,并保留设施所有权。专营权合同也可以在特许 权经营协议结束的时候签订,以允许私人部门继续运营设施。主要用 于水务部门。 (2)PFI,2002年启用,用于社会性基础设施建设。

PPP项目绩效考核政策梳理

PPP项目绩效考核政策梳理

PPP项目绩效考核政策梳理通过对PPP绩效考核的意义的初步探讨,无论是从顺应国家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层面,还是从规范项目运作、项目付费依据角度,ppp项目绩效考核都显得尤为重要。

而随着越来越多的PPP项目进入执行阶段,PPP项目在绩效考核上暴露出诸多问题,亟需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来规范PPP项目绩效管理。

本文通过对PPP绩效考核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探讨了现有政策中对PPP绩效考核各个阶段的要求,从而针对政策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前文绩效考核在实操中存在的问题,对PPP绩效管理提出了合理建议。

一、PPP绩效考核的相关政策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众多PPP相关政策规章和实施细则中,都会提及到PPP项目绩效考核的问题,如:财金[2016]92号文、发改投资[2016]2231号文、财金[2017]76号文,财办经[2017]92号文等,强调了建立PPP项目绩效考核机制的重要性,需要在现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相关操作框架基础上,结合PPP项目全过程推进特点,构建PPP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操作办法。

现有主要相关政策如下:表1-1 PPP绩效考核相关政策二、PPP绩效考核政策解读这些政策对PPP项目绩效考核都做出了一些要求,提出将绩效考核纳入PPP项目合同作为履约条款,将PPP项目产出说明与绩效要求相关联,并要求财政支出责任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但是更为细化的操作办法尚未出台,多为停留在强调重要性、必要性,以及规定总体原则和宏观框架层面,以下将对相关政策进行简要梳理:(一)准备阶段国办发〔2013〕96号、国办发〔2015〕42号、财金〔2016〕92号、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办金〔2017〕92号、财金〔2018〕54等提到了项目准备阶段绩效考核的要求,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规定,在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将“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作为重点审核内容,《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规定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不得入库。

PPP 三个“P”的内涵与外延之令狐文艳创作

PPP 三个“P”的内涵与外延之令狐文艳创作

1.令狐文艳2.政府—Public省、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的各级职能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

履行特定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如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等。

但多数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及其下设的职能机构,虽然在相应的区域内也实际行使着公共行政职能,但由于在PPP语境下,其不属于独立的财政预算单位,亦不存在相应的人大权力机关,PPP授权协议项下的政府支付义务无法通过人大列入财政预算,故不应成为PPP模式下的“政府”。

2.社会资本—Private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均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社会资本是指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二条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被排除在社会资本之外,不能参与本级政府主导的PPP项目的原因在于,在现实的情况中,政府平台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存在着高度的行政化,实际是政府的一部分,是政府的投资工具,是地方政府财政加“杠杆”的工具。

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平台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充当着政府借债工具的作用,并无自己独立的“意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完全市场化的市场主体,并不能发挥PPP模式下社会资本应有的作用,其只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存在,其实质只是政府放大财政功能的一个工具而已。

如果把本级政府所属平台公司也纳入社会资本范围,政府利用所属平台公司推行PPP项目,实质与现有的土地财政、政府借债通过土地予以增信之下的地方债发展模式没有实质区别。

因此,可以理解为,与社会资本相对应的概念是公共财政,而不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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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简称“92号文”)是继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规范推进PPP项目健康发展的又一重磅文件,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简洁明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

“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这个文件也是对今年以来财政部官员多次公开场合强调PPP运行要规范与创新并举,抓规范、严监管、控风险,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落实。

围绕文件要求,结合PPP政策文件学习和实务操作经验,从实操视角,解读“92号文”文件相关要求,谈谈如何做好PPP项目规范运作和信息公开透明,仅供大家一起交流。

一、围绕92号文件的清理整改范围92号文针对信息平台两类PPP项目分别提出严格的入库标准,这两类项目有不同的特征和规模。

一是已经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纳入管理库的项目。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9月末,入库项目合计14220个,累计投资额17.8万亿元,其中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项目合计6778个,纳入管理库,总投资10.1万亿元。

意味着根据92号文件精神,个数接近50%,投资超过55%的已经纳入管理库项目要按照文件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已经增加)。

二是新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识别阶段,纳入储备库的项目。

截止2017年9月末,处于识别阶段项目7442个,投资额7.7亿元,分别占到入库项目总数和累计投资额的52.3%和43.3%,也需要根据92号文件的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也已经增加)。

二、围绕92号文件的清理整改时间要求和不清理整改后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对于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由财政部PPP中心指导并督促其于30日内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该地区新项目入库直至整改完成。

三、PPP项目被清退出库的后果《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第十五条“……被清退的项目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意味着被清退的项目经过重新完善、修改后,还有机会重新申请,通过审核后入库,但是时间需要间隔一年。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八)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奖惩挂钩机制。

……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意味着被清退的项目不符合PPP特征,不认定为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无法纳入财政中长期规划。

我们关注到,截止2017年9月30日,已经纳入管理库的6778个项目中,落地项目2388个、投资额40923亿元,占到管理库总数和累计投资额的35.2%和40.5%,占到入库项目总数和累计投资额的16.8%和23%,这部分项目PPP合同已经签约进入执行期,应该按照文件要求进行重点关注,如果清理整改不到位被调整出库,存在很大的风险,如融资风险、违约风险等。

因此,根据文件要求,对已入库项目应该视进入采购阶段和未进入采购阶段,可整改和不可整改的不同情形加以处理,即对于项目进入采购阶段,可以完善资料、进行整改的,可以给予补充完善后,经审核通过后不清理出库,政府方要做好相应的资料补充,对于已经签约落地的项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要做好合同补充完善工作。

对于项目进入采购阶段,存在违反PPP精髓,无法完善资料、进行整改的,则坚决清理出库,对于已经签约落地的项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要做好合同善后事项。

四、对不同类型项目认定标准的理解和清理要求(一)针对新入库项目认定标准的理解和清理要求已经进入储备库,需要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按照文件精神,今后政策重点支持方向: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1.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文件中明确: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这一条在清理过程中,属于合规性审查范围,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将永久性不能通过审核入库。

本条中需要把握两个要点:(1)招商引资项目与PPP项目的异同招商引资项目的外延和内涵大于PPP项目的外延和内涵,通常,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将PPP项目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一种项目类型,通过各种形式与其他项目一并予以推介,招商引资项目与PPP项目有着明显差异。

一是两类项目设立的目的不同:招商引资项目是为了实现促进地方经济总量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地方就业增加,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等目的,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开发区)吸收投资(主要是非本地投资者)的项目。

而PPP项目是以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目的,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全程合作”的关系,由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开展的项目。

二是领域不同:PPP项目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领域。

招商引资项目则不受领域限制,地方政府(开发区)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搭建产业平台,确立各种类型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是政府承担责任义务不同:PPP项目是政府把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分直接责任,以特许经营权等方式转移给社会资本方,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实现社会资本方获得收益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双重目标,绝大部分PPP项目中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招商引资项目则是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采用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等主要表现形式,吸引投资人参与搭建产业平台,改善地区投资环境和拉动地方经济,政府方不承担直接的责任义务。

(2)如何理解“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项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项目运营包括运行维护和营运(经营)多层含义。

文件中对政府付费类项目采用PPP 模式明确为“审慎开展”,意味着对于建设投资大,没有营运(经营)内容,但建成后需要运行维护,运维技术难度低的项目依然可以采用PPP模式,只是需要审慎开展。

针对本条规定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项目,应该理解为针对实施方案和PPP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运营内容、运营质量标准;产出说明中运营期产出物无法清晰提出或缺失;运营期绩效考核标准和付费挂钩办法缺失或无可操作性的PPP项目。

2.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文件中明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这一条在清理过程中,属于程序性审查范围,一旦发现违反情况,前两种情形属于无法审核通过入库。

后一种情形属于永久性不能通过审核入库。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章项目识别第七条“……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规定,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属于项目不具备发起条件,无法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章项目识别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规定,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不具备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条件。

3.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文件中明确: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这一条在清理过程中,属于合规性审查范畴,一旦发现违规情况,无法审核通过入库。

(1)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

这一条主要针对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事先约定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时点和比例,项目建设完成交付后,为实现尽快、及早回报社会投资方的条件,政府支出责任前高后低或约定固定集中支付时点和额度,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政府支出责任激增,从性质上还是BT融资方式。

(2)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这一条主要针对前述建设投资大,没有营运(经营)内容,但需要建成后运行维护,运维技术要求低的政府付费类项目,在采用可用性付费考核办法下,采取将项目建设成本30%部分纳入运营期一起参与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与绩效付费挂钩的对应关系,决定项目建设成本30%部分和运营期成本的具体支出金额,这样做避免建设期仅通过有限次数和建设过程的绩效考核,就确定建设期成本的支出金额,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风险,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本方更加重视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绩效,将项目前期立项、设计、施工与运营期质量、成效紧密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由重施工向重运营转变。

(二)针对已入库项目认定标准的理解和清理要求1.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文件中明确: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这一条在清理过程中,属于程序性审查范畴,一旦发现违反情况,对于已经进入采购阶段,没有做两个论证或两个论证不规范的,应该允许补充完善两个论证,论证通过的,可以不被清理出库。

(1)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对2015年12月18日《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和2015年4月7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文件出台前,没有做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已经进入采购阶段的项目不再补充做两个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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