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6号文件(市政、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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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4]16号)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建质[2004]16号)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发布者:网络 | 来源:转摘 | 时间:2010-01-23一、总则1本规定包括给水、排水、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防洪、燃气、热力、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

其它市政公用工程可参照执行。

2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分为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两部分。

本《规定》前期工作中只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简单工程参照本规定可适当简化。

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可按一阶段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4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5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可参照本规定的深度编制设计文件。

二、设计文件编制一般规定1可行性研究1.1工程可行性研究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委托书为依据,其主要任务是: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和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比较;提出推荐建设方案。

1.2可行性研究的工作成果是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设计任务书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1.3某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可简化为可行性方案设计(简称方案设计)。

1.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满足设计招标及业主向主管部门送审的要求。

2初步设计2.1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要明确工程规模、建设目的、投资效益、设计原则和标准,深化设计方案,确定拆迁、征地范围和数量,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有关建议,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

2.2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数量、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和工程概算。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

见文件
领事认证代办费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 滩涂有偿使用费 船舶过闸费
每证60元;加急费每证30元 见文件 0.3--20.00元/平方米 0.5元/吨
沪府发[95]63号 沪府令[2002]114号
第 2 页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部门 序号 一级项目
27 深井水水费
收费标准 二级项目
见文件
批准文号
附件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版)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部门
安 监 交通港口
序号 一级项目
1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 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
收费标准 二级项目
60元/人次 见文件
批准文号
沪价费[2008]1号 沪财预[2005]14号 沪交停[2005]621号 沪价涉[1992]380号 沪价行[1999]72号 沪价费[2004]57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6]72号 沪价费[2006]25号 沪价费[2006]31号 沪财预[2011]11号 沪财预[2006]28号 沪价费[2006]10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财综[98]15号 沪价行[98]20号 沪价行[2000]191号 沪财综[2000]5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沪发改价费[2008]7号《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 ▲ ▲ ▲ ▲
见文件 见文件 见文件 0.015-0.06元/平方 见文件
沪发改价督[2009]13号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价费字[92]176号

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0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公告现批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46-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2、3.1.1、3.1.7、3.1.11、4.1.6、4.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月2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环境保护;4.环境卫生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邮政编码:100055)。

本标准参加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北京城建集团、上海建工集团、天津建工集团、广州建工集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照源阮景云顾美丽杨纯怡李生贵蔡崇民张佳边尔伦孔维民许月根戴贞洁高俊岳目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环境保护3.1 防治大气污染3.2 防治水土污染3.3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4 环境卫生4.1 临时设施4.2 卫生与防疫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

1.0.3 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1、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政策条例

1、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政策条例
2004年,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信办联合印发 了《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66号文件),明确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工作方向和工作内容,规定了等级保护实
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把等级保护确认为国家信息安全的基本制度和 根本方法,把等级保护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确定了等级保护的实施方 法、原则分工和计划等。
2006年1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信办联合制 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6]7号)
2007年6月,四部委联合下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 通字[2007]43号)(43号文件),标志着等级保护的全面推广落实。43 号文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流程及工作要求,明确 了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 作中的职责、任务等。 2007年10月,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全面部署了全国范围内 的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工作。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等级保护的政策文件
2003年9月 中办国办颁发 《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27号 2005年 公安部标准《基本要求》 《定级指南》 《实施指南》 《测评准则》 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30号令 国家级技术标准
国家级政策文件 地方政策文件 国家级政策文件
2004年11月 四部委会签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通字[2004]66号 2005年9月 国信办文件 《 关于转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的通知 》 国信办[2004]25号 2006年1月 四部委会签 《 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通字[2006]7号 北京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CMVRA01-01,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解读66、67号文

解读66、67号文

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就《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问题解答1、问:省[2008]6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答:省[2008]66号文规定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问:省[2008]66号文是何种性质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取费基础?答:这次省厅颁发的66号文属指导性的文件,是解决我省定额工资标准偏低,逐步缩小定额工资标准与市场人工工资价位的距离,是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加强安全防范的基本做法。

它与现行的江苏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适用范围有着同样属性,是省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补充内容。

新增的人工工资与专业计价表中的人工费一样作为各项取费计算基础。

3、问:省[2008]66号文执行的范围?答:执行的范围包括:(1)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工程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2)2008年4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66号文新工资单价标准调整。

(3)4月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投标人报价作为计价参照依据。

4、问: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预算定额,在建工程如何调整?答:目前,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的各专业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当合同有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的,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可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问:各专业定额中的机械台班人工工资单价也作调整吗?答:根据省66号文件通知,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预算工资单价从4月1日起也作相应调整,其工资单价统一调整为每工日44.00元。

6、问:南京地铁工程如何调整预算工资单价标准?答:2005版《南京地铁工程计价表》综合人工工日预算单价从4月1日起调整为45.00元/工日,保留暗挖隧道工程(包括盾构施工作业)每工日增列2.00元洞中施工增加费。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4〕66号,200410月9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4〕66号,200410月9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4〕66号(2004年10月9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按规定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组合的家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区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庄规划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限制分散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实施村庄改造或城市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下同)人员结构,每人控制在20-28平方米。

其中3人农户不超过80平方米;4-5人农户不超过120平方米;6人以上农户不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平方米。

不得变相分户,不足户型的按每人24平方米内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厅级领导干部出国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厅级领导干部出国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厅级领导干部出国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交外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4]6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25
【实施日期】200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厅级领导干部出国管理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6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因公出国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外事管理工作呈良好态势。

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着管理不严及违规违纪问题,如有的地厅级领导干部出国次数过多;有的地方和部门把领导干部出国当成待遇,搞照顾出国;有的出访团组不按审批的时间、路线出访,逾期不归等。

为进一步加强地厅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考察活动,严肃外事纪律,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全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全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写前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市政工程建设对设计深度的要求,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市政工程设计分会组织8家设计单位对《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版)进行修编。

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1.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加强建设项目节能、安全生产措施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在部分可行性研究章节里增加了节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社会评价等相关内容;2.对设计阶段的说明书内容及设计图纸做了进一步细化;3.增加了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园林和景观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相关内容单独成册,未列入本规定。

本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

各专业主编单位对相应规定负责解释。

参加本次修编工作的单位有: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修编单位具体分工见专业编写分工表。

项目组织:栗元珍钟建汇稿:张燕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员:总负责人:包琦玮李艺给水工程:郄燕秋董红排水工程:李艺黄鸥道路工程:聂大华段海林桥梁工程:邵长宇马骉袁建兵邓青儿丁兴国隧道工程:曹文宏防洪工程:刘德昭燃气工程:杨永慧热力工程:冯继蓓环境卫生工程:李颜强刘淑玲刘树峰靳俊平刘峰刘东阳梁雅滨园林和景观工程:朱祥明茹雯美朱志红李青投资估算:王梅陆勇雄袁弘郭宇飙俞宏峰安晓晶蔡力专业编写分工表章(节)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防洪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工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和概预算文件编制深度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隧道工程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环境卫生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园林和景观工程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各专业汇稿、审稿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编制说明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的给水、排水、道路、桥梁、隧道、防洪、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园林和景观等新建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0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公告现批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46-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2、3.1.1、3.1.7、3.1.11、4.1.6、4.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月2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环境保护;4.环境卫生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环境保护3.1 防治大气污染3.2 防治水土污染 3.3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4 环境卫生4.1 临时设施4.2 卫生与防疫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

1.0.3 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0.2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2.0.3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

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加快我区城中村改造,根据市委办[2004]5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及杭政办函[2005]266号《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湖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条、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宣传、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

西湖国土分局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解释指导工作,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西湖区建设局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解释指导工作,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宣传、组织、协调、拆迁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委办[2004]5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委[2001]29号《关于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按照杭政发[2000]115号《关于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的批复》执行。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五条、对合法建筑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安置,合法建筑以区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涉及区划调整的按原所属县、区相关文件为准。

违法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被拆迁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拆迁人对其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合法住宅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4]6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4]6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意见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20日深府[2004]66号)《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经济的繁荣,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优势,现就发展我市会展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我市会展业的发展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业关联度高,直接为商业、旅游、交通、邮电、物流、广告、装饰等行业创造需求,为工农业、科技等行业的批发、采购、洽谈提供交易市场。

会展活动能汇集巨大的商流、人流、信息流,带来大量商讯商机,传播新的科技文化,提高城市的知名度。

大力发展会展业是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不断增强城市辐射功能的战略选择。

深圳具备诸多发展会展业的有利条件:经济地理位置优越,城市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方便会展人员和货物的往来;气候温暖,一年四季均可办展办会;本地及周边地区制造业发达,对外贸易在中国占有重要份额,公司及其人员以外来为主,商业和旅游业繁荣,其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人文环境都有利于会展业的发展。

特别是自1999年我市举办高交会以来,展会数量、规模迅速扩大,档次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但与国内外会展经济发达的城市相比,我市会展业在整体规划、发展政策、组织管理、国际合作以及会展规模和品牌会展数量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为此,我们要紧紧抓住机遇,充分利用我市发展会展业的有利条件,优化整体发展环境,增强发展新优势,加快我市会展业的发展。

成都市等2004定额人工费调整2011年1月1日执行

成都市等2004定额人工费调整2011年1月1日执行

成都市等5市、州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
注: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关于成都市等5市、州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0-12-14 16:19:41 阅读:1569次
川建价发〔2010〕41号
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08]33号)的要求,现批准你们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从2011年1月1日起与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09年3月1日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开工建设的工程,至本文执行时间尚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
成都市等5市、州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部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16号

建设部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16号

建设部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单位)等单位编制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组成及深度》同时废止。

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结束——。

等级保护定级

等级保护定级

过程 方法
确定 系统 等级
பைடு நூலகம்
启动
采购/开发
实施
运行/维护
废弃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 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 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 ——GB/T BBBBB-BBBB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CCCCC-CCCC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GB/T DDDDD-DDDD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
定级阶段-关于系统边界
信息系统的管理终端是与相应被管理设备相 对应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及安全设备等属 于哪个系统,终端就应归在哪个信息系统中. 如果无法做到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使用不同 的终端设备,则应将终端设备划分为其他的 信息系统,并在服务器与内部用户终端之间 建立边界保护,对终端通过身份鉴别和访问 控制等措施加以控制. 处理涉密信息的终端必须划分到相应的信息 系统中,且不能与非涉密系统共用终端.
定级阶段-关于定级过程
识别单位基本信息
– 了解单位基本信息有助于判断单位的职能特点, 单位所在行业及单位在行业所处的地位和所用, 由此判断单位主要信息系统的宏观定位. 应重点了解定级对象信息系统中不同业务系统 提供的服务在影响履行单位职能方面具体方式 和程度,影响的区域范围,用户人数,业务量 的具体数据以及对本单位以外机构或个人的影 响等方面.这些具体数据即可以为主管部门制 定定级指导意见提供参照,也可以作为主管部 门审批定级结果的重要依据.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4]66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4]66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9.01施行日期2004.09.01文号穗人发[2004]66号主题类别离退休人员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4]66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中,一些试点单位就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所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电话咨询或书面报告向我们反映。

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统一口径,我们对所反映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释。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希望各单位尤其是试点单位继续将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解答。

二00四年九月一日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一、聘用合同与聘用程序1首聘时,对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处理?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经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均要通知其返回单位参加竞聘应聘,若不按时返回的,给予2-6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间待遇按原停薪留职协议执行,流动期满仍未返回的视为本人辞职。

2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能否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同一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答: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需要,可以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也可以比法人代表的任期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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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城建发[2004]66号
各市政、园林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3]81号)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
彻执行。

同时,根据建设部[2003]119号、辽建发[2003]81号及辽建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沈阳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
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标准
㈠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统一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改变。

㈡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1. 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3.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⑴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t/m3。

⑵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取。

⑶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29%计取。

⑷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

⑸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按工程造价的4‰计取。

4.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

5.营业税计取标准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反映到市造价管理部门。

附件:1. 辽建发[2003]81号文件
2. 辽建发[2004]26号文件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辽建发[2003]81号文件(略:详见“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建发[2004]76号”文件附件1)
附件2. 辽建发[2004]26号文件(略:详见“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建发[2004]76号”文件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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