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趣谈中国的刺史制度是在什么时候被正式设立的
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影响摘要: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 ,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
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
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正文: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监郡制。
自惠帝以来的御史监郡制已经出现了监御史不奉法、多失职,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情况,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御史的行为。
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带来了监察权力不集中,监御史、丞相史职事重叠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
汉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
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人所赞誉,清顾炎武称“刺史六条乃百代不易之良法”。
武帝设立刺史,实现了监察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标志着汉代对官吏监察权的独立,也基本上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但是,随着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掌握监察大权的监察官权力越来越大。
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监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贪腐和不法行为,如何保证监察官吏自身廉洁,真正做到依法监察又是一个新的问题。
秦汉时期在监察制度设计上,既让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扩大监察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化对行政官吏的权力制约,又运用行政手段,制约监察权力的膨胀,以保证监察权力被制约在一定范围以及监察官吏的清正廉洁,形成了一种双向制衡机制。
汉代在御史这一主要监察系统之外,又让行政最高长官丞相担一定监察职责,使两府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
虽然朝中文武百官和地方郡守县令都处于不同监察官吏的严密监督之下,但反过来,秦汉时期所有官吏也有权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进行举奏弹劾。
御史大夫张汤位高权重,其本身就是汉武帝的心腹和耳目,监察百官,但张汤本人也被丞相严青翟和长史朱买臣弹劾,被迫自杀。
汉元帝时,掌管监察大权的御史中丞陈咸因与罪人朱云交往,被丞相举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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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分享汉武帝推恩令推恩令和刺史制度
导语:汉武帝推恩令汉武帝时期的推恩令是汉武帝刘彻为了削弱诸侯王势力而颁布的一项法令,从汉文帝和汉景帝这两位皇帝开始,对日益强大的诸侯国
汉武帝推恩令
汉武帝时期的推恩令是汉武帝刘彻为了削弱诸侯王势力而颁布的一项法令,从汉文帝和汉景帝这两位皇帝开始,对日益强大的诸侯国势力皇帝们都感到了一种威胁的力量。
汉武帝时的推恩令,就是为了巩固皇权下令允许诸侯国这些诸侯王可以将自己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子孙。
在诸侯国越变越小的时候,汉武帝就可以乘机削弱他的势力了,名义上是施恩,但实际上是削弱诸侯势力。
推恩令下达后,许多诸侯王的庶出子嗣也受到了封列侯的机会,不少诸侯国从一个大整体分成了若干个。
当时列侯的土地是归朝廷管辖的,所以王国分为侯国后,王国的土地缩小而中央管理的土地扩大。
这变相的削减了诸侯王的权力,而朝廷的管理的地域扩大。
推恩令的实施旨在减少诸侯王的封地,在汉武帝之前,诸侯王的封地都是由嫡长子继承的,其他的庶出子孙不能得到尺寸之地,虽然在文景两代时采取了一定的削藩措施,但是到了汉武帝的时候诸侯势力依然还是威胁着中央集权。
汉武帝的推恩令施行后,诸侯王的其余庶出子也在诸侯王的封地中得到了土地。
汉武帝的推恩令虽然名义上没有对诸侯王进行削藩,也避免了诸侯王武装反抗的可能,但是最后的结果是诸侯王的封地越来越小,势力衰弱,而中央集权相应的加强。
汉武帝提起的时候,我们总会说起秦皇汉武,因为汉武帝和秦始皇一样,都统一了中国,都对中国的文化、政治、疆域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历史趣谈刺史制度是什么时候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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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分享刺史制度是什么时候设立的?
导语:刺史制度什么时候设立的关于刺史制度什么时候设立的这个问题,其实刺史制度是在西汉时期就设立了,但在西汉之前也已经有这种模式的工作机
刺史制度什么时候设立的
关于刺史制度什么时候设立的这个问题,其实刺史制度是在西汉时期就设立了,但在西汉之前也已经有这种模式的工作机构了,只是叫法不同,在西汉时期正式命名为叫做刺史制度。
之所以在西汉时期设立刺史制度是有一定的原因,首先在西汉之前的朝代就有刺史制度的模型了,当时的皇帝就设立了类似的机构来加强对国家的管理,在西汉时候汉武帝将此制度丰富一些然后也就正式确立了刺史制度。
其次西汉时期也经历了取消以及重新建立刺史制度的一个过程,在汉惠帝又重新确立了刺史制度以后,这对当时的国家发展产生了很大的积极作用,还有就是在当时地方权力很大,有些时候皇帝都不可以控制,所以皇帝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便进一步强化刺史制度。
在汉武帝之前的皇帝都有过刺史制度方面的改革,汉武帝登基以后,综合分析利弊,意识到了刺史制度的重要性,而且汉武帝为了防止地方官员权力过大,影响他的统治,认为实行刺史制度更有必要。
因为当时社会上已经表现出来了地方监御史没有认真履行他们的职责,反而是利用权力和官员贪图利益,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于是便在这个制度的基础上又建立了一套新的监察制度,那就是刺史制度,这样便使得这种权力的过于集中的问题解决了。
这样一来,关于刺史制度什么时候设立的这个问题就很清楚了,经过前人的积累以及完善,在西汉汉武帝时期便正式设立了刺史制度。
刺史是什么官职 主要职责是什么
刺史是什么官职主要职责是什么刺史职务:部(州)监察长官。
“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
“史”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汉初省,旋复置。
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
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刺史是什么官职主要职责是什么1刺史的主要职责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
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
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监还可称为“监公”,或称为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
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2刺史相当于什么官职1、太守。
战国称郡守,汉改太守,为一郡的行政最高长官。
秦分三十六郡,比县大。
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市长。
2、刺史。
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州,刺史掌管一州军政大权。
相当于省(市)长兼省(市)军(分)区司令员。
3、京兆尹。
西汉京畿地方行政长官。
相当于北京市市长。
4、太尉。
秦至汉均有设置,为全国军政首脑。
相当于国防部长。
5、越骑校尉。
汉武帝时设置,禁军长官。
相当于卫戍区司令员。
6、廷尉。
执掌法律、主审要案的大臣。
相当于最高法院院长。
7、吏部尚书。
掌管全国文武官吏考核赏罚。
相当于人事部长。
8、光禄大夫。
皇帝身边顾问之臣。
相当于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
9、中书令。
掌管皇帝命令发布。
相当于“两办”秘书长。
10、尚书令。
参议大政,综管政务,百官之长。
相当行政院长。
11、车骑大将军。
地位尊崇,多加重臣。
相当于元帅军衎。
12、行军总管。
统领军队出征的主将。
相当于前沿总指挥。
13、都察院御史。
古代最高监察机构。
相当于监察部长。
14、知府。
地方行政长官,总管州、县事务。
相当于省长(或省辖市长)。
刺史是否需要服从中央政府的指示?
刺史是否需要服从中央政府的指示?一、刺史角色的历史演变自古至今,刺史作为地方行政管理者,其角色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
在古代中国,刺史一职源于秦朝,主要负责地方行政、税收和军事管理等任务。
刺史的权力相对较大,往往是中央政权在地方的代表。
二、中央政府的指示与地方实际情况1. 刺史作为地方的首长,日常管理事务需融会贯通中央政府的指示和对地方实际情况的了解。
2. 中央政府的指示往往考虑整体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但地方实际情况也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刺史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3. 刺史需要遵循中央政府的基本方针,但也应根据自身的判断力和实际状况,对指示进行适当调整和解读。
三、刺史服从中央政府指示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稳定:中央政府的指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依据,刺史的服从有助于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
2. 统一国家行动:中央政府的指示能够使全国各地的刺史共同行动,达成统一的目标,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繁荣。
3. 提升行政效能:刺史服从中央政府指示,能够减少行政冲突和摩擦,提升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地方百姓服务。
四、刺史独立判断与权力谨慎运用的重要性1. 刺史需要具备独立判断能力,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权力,不能机械地服从中央政府的指示。
2. 刺史权力的谨慎运用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确保地方行政的廉洁和公正。
3. 刺史的独立判断能力和权力谨慎运用,既有利于解决地方问题,也能为中央政府提供具有创新性和现实性的建议。
五、刺史与中央政府的密切合作1. 刺史与中央政府的密切合作有助于形成中央地方一体化的决策和执行体系,提高整体国家的治理能力。
2. 中央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的政策支持和指导,同时也要充分听取刺史对地方具体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3. 刺史和中央政府的密切合作,能够形成互动、合作和共赢的局面,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
总结:刺史作为地方行政管理者,需要权衡地方实际情况和中央政府的指示,灵活处理地方事务。
古代专门管理国家山林的官职称谓
古代专门管理国家山林的官职称谓在古代,山林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之一,因此设立了专门管理山林的官职。
这些官职在不同的朝代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但总体来说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保护这些国家资源,使其能够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古代专门管理国家山林的官职称谓。
一、司寇司寇是春秋时期与战国时期设置的一个官职,主要负责法律案件的审判以及保障社会秩序。
但司寇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管理国家的山林资源。
司寇必须定期检查国家的山林资源,保护树木和野生动物,确保其安全和健康的生长和繁衍。
二、太林令太林令是汉代的一个官职,主要管理国家的山林资源。
汉武帝在位期间,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特别成立了太林令一职,由专人负责管理国有林地,控制砍伐和开垦,并且规定了不少的保护政策。
太林令不仅负责国家的山林管理,还有权力向农民征收木材、田地等资源。
三、刺史刺史是唐代设置的一个官职,具体的职责有多种,其中一个就是管理国家的林木、果树、草木等资源。
唐代的山林极为丰富,通过刺史对于各种资源的守护和管理,让这些资源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开发,促进了全国的发展。
四、神木县令神木县令是宋代的一个官职,主要负责管理国家的森林资源,特别是乔木。
宋代的森林资源非常丰富,但是在人口增加的压力下,森林的开垦量也逐渐增多。
神木县令的设立,逐渐成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的必要手段。
在宋代,还设立了一些专门的机构来管理森林资源,包括林业院、林务局、扬州东林书院等。
五、兵马丞以上就是古代专门管理国家山林的官职称谓。
这些官职的设立,旨在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并且为后人保留下来宝贵的森林资源。
尽管这些官职有时并未得到充分的执行,但是它们对于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和重视,仍然值得我们的尊重。
刺史职务的历史起源是什么?
刺史职务的历史起源是什么?一、古代封建制度下的刺史职务1.1 职务设立的初衷与作用在封建社会中,刺史是古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地方行政管理而设立的地方高级官员。
刺史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所在地的行政、军事和司法事务,实现封建帝国的统一管理。
1.2 职务名称的来源及含义刺史一词源自古代汉语中的"刺"和"史"两个字。
"刺"意味着巡视、察访,"史"指史官,即管理地方行政及人口文化情况的官员。
合而为刺史,意为察访地方行政及情况的高级官员。
1.3 刺史的选拔与任用刺史一职的选拔和任用,通常由封建统治者亲自指定或由中央政府下发任命。
选拔任用的标准包括个人能力、品德和出身等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刺史能够胜任管理地方的任务。
二、刺史职务的演变与发展2.1 从封建制度到官僚制度的转变刺史职务在封建制度下起初是由封建统治者任命的地方官员,随着时代的演变,刺史职务逐渐从个人家族的血缘关系转变为中央政府的官僚制度的一部分。
2.2 职权与地位的提升随着中央集权的逐渐加强,刺史在地方行政管理中的职权和地位也逐渐提升。
他们的权力范围涵盖了财政、军事、司法和人口管理等多个方面,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
2.3 职务被取代与消解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和现代国家体制的形成,刺史职务逐渐丧失实际意义。
现代国家建立起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明确权责分工,刺史职务逐渐被其他行政职位所取代,直至在现代国家体制中消解。
三、刺史职务的影响与价值评估3.1 促进统治者对地方的有效管理刺史职务的设立和发展,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对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视和渴望统一管理帝国的努力。
刺史的存在促进了统治者对地方政务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2 官员选拔机制的改进与创新刺史职务的选拔与任用,体现了封建社会对人才选拔的重视和封建式官僚制度在选拔官员方面的先进性。
这一机制为中央政府选拔和培养优秀官员提供了重要途径。
汉代刺史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作者: 陈长琦
出版物刊名: 史学月刊
页码: 10-15页
主题词: 刺史制度;监察制度;御史大夫;中央政府;中央集权;县令长;监察职能;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监察官
摘要: <正> 汉代刺史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古代官僚监察制度的一大创制。
它对于封建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维护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体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汉代封建国家组织结构中有特殊的地位。
本文仅就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及其特点,做一粗浅的论述。
一从监御史到刺史刺史制度,做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早在战国时期,当县这种地方政府的职能逐步完善,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愈显突出的时候,为了加强对县的领导和监督,就有一些国君开始派出官员,对县令长及其行政实行监察。
这种监察当时尚未形成为一种正规的制度,各国实行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的是正式的,有的是非正式的。
有的国君在县令长周围秘密安插耳目,监视县令长的举动,实行秘密监察。
如卫国: 卫嗣君之时,有人于令之左右。
县令发蓐而席弊甚,公还令人遗之席,曰:“吾闻汝今。
刺史是掌管什么的官?
刺史是掌管什么的官?凡是中国人,对《三国演义》多多少少都是有一点了解的。
三国故事中,常常提到“刺史”这一职位,“刺史”到底是怎样的一个地位,有多大权力呢?”刺史“一职,最初是作为地方监察长官而设置的,其源于秦朝的监御史制度。
"刺"是检举不法的意思,"史"是皇帝所使的意思。
大家都知道,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实行郡县制,分全国为三十六郡,郡下各辖若干县不等。
郡的长官称为郡守,汉代改称太守。
为了加强集权、巩固政权、保证稳定,就必须要对地方长官进行监督。
于是秦始皇在设置长官时,"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除了郡守外,还设置了郡尉(地方军事长官)和监御史。
上面所说的监就是指的监御史,其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而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掌”是执掌、“监”即监督,也就是负责监察本郡的各级官员。
所谓:"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
”汉初,一度省监御史,有丞相派员监察地方。
到了汉武帝时,元封五年(公元前106),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个部州,每州下辖若干郡国,各州设刺史一名。
但当时的刺史并不管辖地方行政事务,而主要是负责按"六条问事"督察郡国吏治。
大致说来,刺史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十二个字。
显而易见,这个阶段的刺史一职相当于省级检察院院长一职。
从东汉起,刺史权力逐步的扩大,开始干预地方行政事务,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刺史也逐渐变成了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当然,这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
如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光武帝时复称刺史。
而到了汉灵帝时,又复称州牧,更是位居太守之上,成为实际上掌握了一州军政大权地方行政长官。
自三国至隋唐,各州也多设刺史,一些重要的州郡更是有都督兼任刺史。
宋代起,地方长官不再称刺史,而称知州,刺史仅为虚衔,不是实职。
刺史制度内容
刺史制度内容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地方监察制度,起源于秦朝,正式确立于汉武帝时期。
刺史制度主要目的是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维护皇权,巩固统治。
本文将从刺史制度的起源、发展、内容、作用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刺史制度的起源刺史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秦朝的御史监郡制。
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管理,设立了监御史制度。
在地方上,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二、刺史制度的发展1.汉初丞相史出刺:西汉初年,刘邦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管理,派遣丞相史出刺监察地方。
此时的刺史属于临时派遣的官员,不常置。
2.汉武帝时期刺史制度的确立: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的基础上,于元封元年(前110年)正式确立了刺史制度。
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
3.东汉时期刺史制度的演变:东汉时期,刺史的权力逐渐加强,成为地方军政大权的掌握者。
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
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
三、刺史制度的内容1.刺史的地位和职责:刺史是由朝廷派遣的地方监察官员,秩仅600石,属于低级官员。
但刺史的职权很重,有权监察2000石的郡守和王国相,还有地方的强宗豪右,稍后甚至可督查诸侯王。
2.刺史的监察对象:刺史的监察对象主要是郡国守相和地方豪强。
汉武帝初置十三部州刺史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国守相的监察,防止守相专权坐大。
3.刺史的具体职责:刺史的职责包括奉诏六条察州,六条是:(1)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
(2)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3)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
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
汉朝的刺史制度
汉朝的刺史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也是我国刺史制度初具规模的时期。
刺史制度是秦朝时期设立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汉朝继承并对其进行了完善和发展。
汉朝刺史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西汉初年,当时刘邦在统一天下后,将天下划分为三十六个郡,每个郡设立一位刺史。
刺史的职责是管理和监督所辖地区的政务、军事和经济等事务。
他们是皇帝在地方的代表,负责维护皇权、巩固统治和恢复社会秩序。
在刺史制度建立初期,刺史的权力相对较大,他们既是军事指挥官,也是地方行政首长。
他们负责平定叛乱、镇压盗贼,同时还要管理土地、税收、贸易和法律等事务。
刺史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履行完职后,还需要向朝廷上报自己的政绩和容情汉朝将刺史这一官职设立为三品,分为专、主、兼三种。
专刺史是指专职担任刺史的官员,主要管理城郭和属地;兼刺史则是指在担任其他职务的同时,兼任刺史的官员。
刺史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通常选取有经验和能力的官员担任,并赋予他们相应的俸禄和特权。
随着汉朝的发展和壮大,刺史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完善。
与此同时,汉朝对刺史的监督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视。
汉武帝时期,设立了主簿和御史两个机构,主要负责监察刺史的行为和管理。
主簿是刺史的助手,负责协助刺史进行日常的行政事务管理;而御史则是朝廷派遣到地方的监察官员,负责监督刺史的政务,防止其贪污和滥用职权。
刺史制度的建立对于汉朝的统治和地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刺史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官员,代表皇权展开地方治理,有效地维护了皇帝的统治地位。
同时,刺史的严密监督和行政管理使得地方政务运转更加有序,促进了农业、商业和文化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繁荣奠定了基础。
然而,刺史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刺史的任期较短,三年时间往往不足以使他们熟悉和掌握所辖地区的具体情况,导致政绩难以显现。
同时,由于刺史职位权力较大,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刺史制度的存在也导致了地方豪强势力的壮大,使得地方割据现象时有出现。
刺史是什么官职
刺史是什么官职刺史职务:部(州)监察长官。
刺史,⼜称刺使,职官。
“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
“史”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刺史介绍汉初省,旋复置。
⽂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员出刺各地,不常置。
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
“刺”,检核问事之意。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
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步扩⼤,由监察官变为地⽅军事⾏政长官。
官职的任免升降(1)迁:调职位、调动,⼀般指升官;左迁则为降职调动。
(2)谪:降职并远调。
(3)拜:授给官职。
(4)授:授予官职。
(5)擢:选拔,提拔。
(6)除:免去旧职⽽任新职。
(7)罢:罢免、停职。
(8)免:免除官职。
(9)黜:废黜,贬退,也⽤于剥夺王位或太⼦的继承权。
(10)放,放逐。
如《史记·屈原列传》“举世混浊⽽我独清,众⼈皆醉⽽我独醒,是以见放”中的“放”就是贬谪放逐的意思。
“放”有时也指京官调任外地,如《谭嗣同》“即放宁夏知府,旋升为宁夏道”中的“放”就是“委任委派”的意思。
(11)陟,升迁,指官吏的提升和进⽤。
如诸葛亮《出师表》:“宫中府中,俱为⼀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陟”即指提升和进⽤。
“陟”常和“黜”连⽤表⽰⼈材的进退,降官⽈“黜”升官⽈“陟”。
如韩愈《送李盘⾕序》:“理乱不知,黜陟不闻。
”(12)夺,罢官免职。
如《书博鸡者事》“使者遂逮守,胁服夺其官”。
(13)复,恢复旧职。
《书博鸡者事》中“为复守官⽽黜臧使者”中的“复”指重新任命,恢复旧职的意思。
七年级上册历史刺史制度
七年级上册历史刺史制度
七年级上册历史刺史制度,这个国家之后的王朝就是汉朝,两汉的经济制度是汉承秦制,有所损益。
基本上跟秦朝一样。
但也有变化和增减之处。
第一个是刺史制度。
汉武帝时划天下为十三州,设立刺史,由皇帝选派亲信担任,到地方监察郡守和王国。
刺史是六百石的品秩,而郡守和王国丞相秩两千石。
这就是皇帝高明的地方,小官管大官,内朝官管外朝官,让他们互相牵制。
郡守和王国丞相比刺史品秩高,但刺史是皇上钦差,口含天宪,出纳王命。
他们互相都能拿住对方,我掐住你脖子你拉住我腰带,谁也不敢造次。
如果刺史的品秩高于郡守和王国丞相了,那就成了他们的上级,地方就没法牵制了。
这种办法,历代帝王经常使用,玩得炉火纯青。
但到了东汉,朝廷没有认真领会老祖宗的苦心孤诣,给刺史增加了行政权和军权,刺史正式成为州的长官。
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变成州郡县三级,刺史变成了郡守的上级,这就为汉末的军阀割据埋下了伏笔。
郡有好几十个,郡守不具备割据的能力,州就十三个,地盘太大了,具备了同中央叫板的实力。
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儒家法家一起来。
汉实行郡县制又兼有封国制,封国分王国、侯国。
王国与割据无异,侯国受所在郡监督。
刘邦建立了汉朝,他就总结,秦为什么亡。
他想起淳于越的话来,他认为亡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搞分封。
就是淳于越说的,无辅拂,何
以救哉。
所以我得搞分封,万一打起来,就有人挺我。
中国史名词解释
刺史与州汉武帝时设立的刺史为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官。
刺史所在的监察区域称为州(部)。
秦代曾设监郡御史,或称郡监。
汉高祖时不再设置。
惠帝时派御史监三辅郡。
武帝初年,也曾派遣监御史监郡,但没有成为一种固定和完善的制度。
为了适应加强专制皇权的需要,武帝于元封元年(前110)正式废止派监御史监郡,又于元封五年创立了刺史制度。
东汉政权已失去对州牧、刺史的控制,而州牧、刺史也完全失去了监察地方的职能,演变成为拥兵自重的地方割据势力。
东汉以后,州也逐渐成为居于郡县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刺史亦由监察官转变为地方行政长官。
五铢钱始铸于西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钱重五铢,上有“五铢”二篆字,故名。
钱文“五铢”二字,分列方孔左右,通常是右“五”左“铢”。
它的标准重量为4克,钱径2.5厘米,厚0.12厘米。
它继承了秦半两钱的形制,确立了圆形方孔,内外有郭,并发展成为轻重大小适度的铜质钱币。
自汉武帝元狩五年至西汉末年,币制不复改变。
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六年(40)铸行东汉五铢钱。
此钱径2.5厘米,重3.4~3.5克,外郭较窄。
灵帝时铸“四出五铢”,即钱背有四道斜纹,由穿孔四角至外郭,其形制、质量与东汉五铢钱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蜀汉铸直百五铢;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始铸“太和五铢”,宣武帝永平三年(510)铸“永平五铢”,孝庄帝永安二年(529)铸“永安五铢”;西魏文帝大统六年(540)铸“大统五铢”,形制似“永安五铢”。
萧梁初期,曾铸“大样五铢”;北齐文宣帝天保四年(553)铸“常平五铢”。
581年,隋统一后,另铸“开皇五铢”,结束了长达一百余年币制混乱的局面。
唐武德四年(621)铸“开元通宝钱”,废止五铢钱。
五铢钱流通七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铸造数量最多,流通时间最久的钱币。
尚书台东汉中枢机关。
秦代于少府内设尚书,有令、丞。
汉成帝时,初置“尚书”员5人,开始分曹办事。
东汉光武帝刘秀鉴于西汉末年大权旁落于贵戚大臣,所以竭力把权力集中于君主,凡机密之事全部交给尚书,以此制约*******。
三司制度的发展历程
三司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充满了曲折和变化。
下面将简要介绍三司制度的起源与初步确立、逐步完善与成熟、变革与发展、衰落与废除等方面。
1. 起源与初步确立三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汉朝时期,当时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化体系。
在汉朝末年和三国时期,随着地方势力的不断增强,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于地方的控制,开始逐步推行州刺史制度,这也是三司制度的雏形。
到了唐朝时期,三司制度得到了初步的确定。
唐朝中央政府设立了三个部门,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为“三司”。
其中,刑部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大理寺负责案件的复核和申诉,都察院则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工作。
2. 逐步完善与成熟宋朝时期,三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成熟。
宋朝中央政府加强了对于地方的控制,将地方行政划分为路、州、县三级,其中路是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
在中央政府方面,三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更加明确,相互之间的协调也更加顺畅。
明朝时期,三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明朝中央政府设立了三个部门,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
其中,刑部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大理寺负责案件的复核和申诉,都察院则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工作。
同时,明朝还加强了对于地方的控制,设立了巡抚制度,由巡抚负责监督地方行政工作。
3. 变革与发展清朝时期,三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变革和发展。
清朝中央政府设立了三个部门,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
其中,刑部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大理寺负责案件的复核和申诉,都察院则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工作。
同时,清朝还加强了对于地方的控制,设立了总督和巡抚制度,由总督和巡抚负责监督地方行政工作。
在清朝末期,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中国的沦落,中国的政治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中国开始进行政治改革,其中包括对于三司制度的改革。
在改革中,三司制度的地位逐渐被削弱,一些部门开始出现重叠和冗余的情况。
太守刺史_精品文档
太守刺史一、太守和刺史的职责和权力太守和刺史是古代中国历史上的两个官职,他们在地方行政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太守是负责管理州、郡的官员,而刺史是负责管理州、郡的巡察官员。
本文将介绍太守和刺史的职责和权力。
太守是地方行政单位的最高长官,他们负责管理和组织地方行政事务,包括税收征收、军事动员、犯罪调查、灾害救济、经济发展等。
太守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力,可以依法为地方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以保障地方的安定和发展。
刺史是太守的巡查员,负责巡察地方行政机构的工作。
刺史的职责包括监督太守的工作、处理民众的控告和申诉、调查腐败问题等。
刺史具有一定的纠正权力,可以对太守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向上级官员提出建议。
二、太守刺史的历史沿革太守和刺史的官职可以追溯到秦朝。
秦朝统一六国后,首次设立太守和刺史官职,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汉朝时期,太守和刺史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随着历史的演变和政治制度的变化,太守和刺史的职责和权力也有所调整。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太守和刺史的地位逐渐削弱,其权力逐渐被地方豪强所侵蚀。
随着唐朝的建立,太守和刺史的权力得到了恢复和强化。
唐朝时期,太守和刺史的职权逐渐规范化,成为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角色。
明清时期,太守和刺史的职责和权力进一步精细化和细分化。
太守的职责逐渐扩大,包括财政管理、土地税收、军事组织等。
刺史则负责巡察工作和对太守的监督。
直到现代,太守和刺史的职责和权力基本保持不变。
三、太守刺史的任免和调动太守和刺史的任免和调动由上级官员负责。
根据历史记录,太守和刺史的选拔和任命是经过严格的考察和筛选的。
通常情况下,太守和刺史的任免是由皇帝或宰相亲自审定,以确保其政治素质和行政能力。
在任免太守和刺史时,上级官员会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和治理需求。
他们会注重太守和刺史的政治观点、工作经验、能力素质等因素。
同时,他们还会听取地方豪强和民众的意见,以确保太守和刺史的选任是公正和合理的。
太守和刺史的调动也是正常的行政工作。
刺史制度 故事
古代的刺史制度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地方行政区划。
刺史是地方行政官员,负责管理一个地区的政务、军事和财政事务。
以下是一个关于刺史制度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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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个时期,有一位名叫李景的贤明官员。
他被任命为某个大州的刺史,负责统治和管理该地区的政务。
李景上任后,看到这个地方有很多问题,如民生困苦、官民矛盾、治安混乱等。
他深知治理一个地区需要宽政而有方,于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他推行减税政策,减轻了百姓的负担,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其次,他重视法治,加强了地方的治安和法律体系,使百姓能够在安定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此外,他注重农田水利建设,改善了农田灌溉条件,促进了农业生产。
李景还重用贤能之士,建立了一支高效而清廉的行政团队。
他鼓励官员深入基层,了解百姓疾苦,及时解决问题。
在他的领导下,这个地方的治理逐渐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繁荣。
然而,李景并不是一位满足于眼前成绩的官员。
他深知治理事业永无止境,因此他在位时勤于学习,积极寻求新的治理经验和方法。
他在地方建立了学校,提倡文教,培养了一批有才华的年轻人,为地方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李景作为刺史,通过他的睿智和善政,使这个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他的故事成为当地的传说,人们铭记着他为民众谋福祉、推动地方繁荣的光辉业绩。
这也反映了刺史制度在古代中国地方治理中的一些特点和作用。
刺史制度的由来
刺史制度的由来汉代刺史制度的渊源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
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
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监还可称为“监公”,或称为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
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载:张苍“秦时为御史,立柱下方书。
”《索隐》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谓御史也。
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故老子为周柱下史,今苍在秦代亦居斯职。
”《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
”据此可知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
监御史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
“秦代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
”除监察权这种主要职权外,监御史还有其他一些职权。
一、有推荐人才的权力。
如萧何在做泗水卒史时,工作表现突出,受到了泗水郡监的赏识,他“欲入言征何”。
二、有兴修水利的权力。
公元前211年秦军进攻南越时,运输补给供应不上。
监御史禄“凿渠运粮,深入越。
”他开凿的是著名的灵渠。
三、在战事紧张的时候,监御史还有统兵作战的权力。
曹参曾“攻秦监公军,大破之。
”樊哙曾“击泗水监丰下,破之。
”夏侯婴和萧何招降了和他们作战的泗水监平,“平以胡陵降。
”秦泗水监平曾围攻刘邦,刘邦“出与战,破之。
”形成汉高祖时期,监御史制度曾经一度被取消。
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在经济方面,经过秦朝的残暴统治,再加上长期的战争,汉初经济凋敝。
当时的经济状况,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是“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谨。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天下既定,民亡盖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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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关于刺史制度什么时候设立的这个问题,其实刺史制度是在西汉时期就设立了,但在西汉之前也已经有这种模式的工作机构了,只是叫法不同,在西
关于刺史制度什么时候设立的这个问题,其实刺史制度是在西汉时期就设立了,但在西汉之前也已经有这种模式的工作机构了,只是叫法不同,在西汉时期正式命名为叫做刺史制度。
之所以在西汉时期设立刺史制度是有一定的原因,首先在西汉之前的朝代就有刺史制度的模型了,当时的皇帝就设立了类似的机构来加强对国家的管理,在西汉时候汉武帝将此制度丰富一些然后也就正式确立了刺史制度。
其次西汉时期也经历了取消以及重新建立刺史制度的一个过程,在汉惠帝又重新确立了刺史制度以后,这对当时的国家发展产生了很大的积极作用,还有就是在当时地方权力很大,有些时候皇帝都不可以控制,所以皇帝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便进一步强化刺史制度。
在汉武帝之前的皇帝都有过刺史制度方面的改革,汉武帝登基以后,综合分析利弊,意识到了刺史制度的重要性,而且汉武帝为了防止地方官员权力过大,影响他的统治,认为实行刺史制度更有必要。
因为当时社会上已经表现出来了地方监御史没有认真履行他们的职责,反而是利用权力和官员贪图利益,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于是便在这个制度的基础上又建立了一套新的监察制度,那就是刺史制度,这样便使得这种权力的过于集中的问题解决了。
西汉的刺史制度的内容
在西汉时期,汉武帝为了将皇权集中起来,而且能够更好的管理地方行政区域,所以沿用并且完善了秦国的监御史制度,并改名为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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