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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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上报〈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修改稿的请示》(环发〔2011〕10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力度,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依法推进综合防治,切实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逐步建成以防为主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要加强规划衔接和项目协调,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落实企业责任,综合推进规划实施。

对符合规划要求项目,中央财政将在现有投资渠道中予以支持。

五、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统筹规划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发布相关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提出《规划》后续实施方案。

《规划》是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4.02•【文号】国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4月2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1984年2月2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说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锡铭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目的水是一种基本的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资源。

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情况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质污染,是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的一个重要内容。

水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工业生产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排向江河、湖泊的污水量不断增加,目前,全国每天排放污水约9170万吨,其中工业排放的废水约7210万吨,城市生活排放的污水约1960万吨。

污水净化处理水平很低,工业废水处理率只有15%,有71%的工业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带入大量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排放到自然水体,造成了水体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

我国有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375条,据对有监测资料的1200条主要河流或河段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有850条,约占70%,其中严重污染的有230条,约占19%。

城市区域的河流和流经城市区域的河段,几乎都受到污染。

据对有监测资料的31个主要湖泊、水库的分析,除官厅水库、鄱阳湖、洪湖等少数未受明显污染外,太湖、洞庭湖、东湖等许多著名湖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地下水污染情况也较严重。

据对47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资料分析,有43个城市的地下水受污染,北方城市的地下水污染严重。

我国的水污染,目前大多数地区是有机物污染,少数地区已经受到汞、镉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污染,在不少地区已经危及饮用水源。

水污染对人民健康、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渔业生产和旅游事业的发展,都造成了危害。

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的“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有关工作部署和相关任务,保障地下水安全,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强化制度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推动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科学管理体系,选择典型区域先行先试,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工作思路,从“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四方面,加快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国家水安全,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3—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制定并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及技术工程措施,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控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推动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以扭住“双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严控地下水污染源。

综合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污染特征,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3.问题导向,风险防控。

聚焦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薄弱、污染源多且环境风险大、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保障不足等问题,结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勘查、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地下水和防治地下水污染,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基本原则)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合理储备、防治污染、加强监测、严格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与水位控制制度。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地下水管理与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负责,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严控开采,防治污染,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第六条(开发利用主体责任)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安全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治地下水污染。

因违法开采、开采不当造成地下水损害、污染,或者因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众参与和表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损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对损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最新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最新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务院:2015年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

会议指出,目前我国地下水开采总量已占总供水量的18%,北方地区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业灌溉用水来自地下水。

全国657个城市中,有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位持续下降;一些地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工业废弃物污液以及化肥农药等渗漏渗透,造成地下水环境质量恶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会议强调,保护好地下水资源,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安全。

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本着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制订和实施好《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切实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

会议确定了以下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建成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为此,一要抓紧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二要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环境执法,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限期治理地下水污染隐患。

三要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

削减城镇生活污染负荷,推进管网系统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加强垃圾填埋场建设和治理。

四要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防范石油化工行业和地下工程设施、地下勘探、采矿活动污染地下水,控制工业危险废物对地下水的影响。

地下水管理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10.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地下水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0月21日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前相当部分城市水资源短缺,城市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日趋严重;与此同时,水价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和水污染严重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

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这既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一)各地区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

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贯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学习解读授课资料

贯彻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学习解读授课资料

操作性强的差别化分区管控措施,出台配套管理文件,完善分区管理要求,指导地方将重点区划定成果
与在此输入文字八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落实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学习解读《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本PPT课件作品为LHJ+FHX原创, 欢迎广 大消费 者付费 使用, 未经远 近许可 ,不得 向第三 人转让 。 本PPT课件作品为LHJ+FHX原创, 欢迎广 大消费 者付费 使用, 未经远 近许可 ,不得 向第三 人转让 。
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 在此输入文字八
学习解读《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指南》的全文学习
1.3 编制依据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识别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
域,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
770 号)修订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
《指南》的贯彻落实
在此定技术指南(试行)》
《指南》的贯彻落实
《指南》修订过程中,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梯次推进、全域覆盖的思路,18个地下水污染防
治试验区已完成重点区划定,正探索重点区配套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目前,全国83个地市已完成地市
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黑龙江、上海、江苏和浙江等省份已完成省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

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地下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勘查、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地下水和防治地下水污染,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基本原则)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合理储备、防治污染、加强监测、严格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与水位控制制度。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地下水管理与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负责,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严控开采,防治污染,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第六条(开发利用主体责任)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安全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治地下水污染。

因违法开采、开采不当造成地下水损害、污染,或者因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众参与和表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损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对损害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3.31•【文号】水资源[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资源[2003]11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面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报部。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电话:(010)63202908附件: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利部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现就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下水开发利用形势(一)地下水是我国北方地区及许多城市的重要供水水源,也是维系区域生态环境的要素。

自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开始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下水开采量以近每十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

到上世纪末,年开采量已超过1000亿立方米。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由于对地下水资源的有限性认识不足,在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的地下水超采问题也随之凸现。

从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全国以城市和农村井灌区为中心形成的地下水超采区数量已从56个发展到164个;超采区面积从8.7万平方公里扩展到18万平方公里,超采量逐年增加,2000年的超采量已近百亿立方米,累计超采量逾1000亿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11.07•【文号】国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11.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前相当部分城市水资源短缺,城市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日趋严重;与此同时,水价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和水污染严重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

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这既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一)各地区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

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水资源极度短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础上,依据流域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8•【文号】环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环发[2011]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见国函[2011]119号),现将《规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略)2.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二: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目录一、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一)地下水资源分XXX开发利用状况(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三)地下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三、主要任务(一)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二)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三)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四)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五)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污染(六)加强土壤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控(七)有计划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八)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四、规划项目和投资估算(一)规划项目(二)投资估算五、保障措施(一)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二)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管理(三)创新经济政策、拓展融资渠道(四)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五)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六)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评估机制附表一: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表附表二:项目汇总表附表三:项目清单附表3-1地下水污染调查项目表附表3-2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表附表3-3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表附表3-4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项目表附表3-5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表附表3-6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表一、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一)地下水资源分XXX开发利用状况。

学习解读2023 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讲义)

学习解读2023 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讲义)

区管理要求,指导地方将重点区划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落实好地下水污 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部分:《指南》的全文学习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 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识别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推动地下水环 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修订为《地下水 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
二是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基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涵,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区划定的基本任务,并按照保 护类区域、管控类区域确定了工作重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路线。
三是技术方法。明确了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划定方法,细化了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地下水脆弱性、 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指标的评估标准。规定了报告文本、成果图、成果表和相关成果数据的内容、形式和结构。
3.2管控类区域划定
基于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结果,扣除保护类区域,划定管控类区域,结合地下水污染源荷 载评估结果,将管控类区域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3.2.1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
根据地下水富水性和质量现状评估结果,识别地下水功能价值高的区域。
(1)地下水富水性评估
以潜水为主,兼顾承压水。针对不同介质类型的含水层,根据地下水丰富程度,将富水性评估结果分为强、中 等、弱三个级别,评估方法见附录Λ,在GIS环境下计算得出地下水富水性分区图。

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

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

一、 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
9、什么是一级强化处理和二级强化处理工艺?p.181-Fra bibliotek82(4.2)
4.2.1 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 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 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4.2.2 二级处理工艺:日处理能力在20万m3以上(不包括20万m3/d)的 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技术。
6、在城市污水处理技术政策中,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 平均处理率是多少? p.180《城市污水技术政策》2.1条:
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
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一、 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
7、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 水质有何要求? P.180《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2条:
一、 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
4、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禁止从事哪些活动?p16,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 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
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
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 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

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

地下水污染防治
计划
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
地下水是一种重要的水资源,然而,近年来,地下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我国制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旨在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和治理。

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明确了一系列目标和措施,其中包括加强监测和调查工作。

监测工作将覆盖全国范围,建立地下水监测网,实时监测地下水的水质和水量。

调查工作将重点关注地下水污染的源头和扩散情况,以便针对性地制定防治措施。

此外,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还提出了加强源头治理的要求。

针对不同的地下水污染类型,制定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对于工业废水排放,要求企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对于农业非点源污染,要加强农田管理,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推广生态农业模式。

对于生活污水处理,要建立健全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运营管理。

此外,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还提到了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针对地下水污染治理中的难题和
瓶颈,要加大科研投入,培养一支高水平的科研团队,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地下水污染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最后,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还强调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要加快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职责,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总之,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地下水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

通过加强监测和调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我们有信心有效地防治地下水污染,保护宝贵的地下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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