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科学院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2.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4年2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的“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
)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
2024年2月1日。

激发四川省农业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思考与建议

激发四川省农业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思考与建议

vol.40,No.3Jun , 2021第 40 卷 第 3 期2021 年 6 月农业科技管理Management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文章编号: 1001-8611(2021)03-0082-04激发四川省农业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思考与建议王自鹏1彭建华1魏 鹏1周华强2宋 梅1赵黎明1(1.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成都610066; 2.四川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成都610041)摘要:科研院所以知识和人才优势开展探索性和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四川的重要 举措,是四川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章阐述了四川省农业科研院所发展现状,分析了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探索实行多元化的薪酬体系、探索实行基于分类评价的“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完善人才梯队建设等优化农业科技人员激励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科研院所;激励机制;农业科技人员;四川省中图分类号:G316 文献标识码:A 人才是事业之基,人才是发展之本。

农业科技人 才队伍建设是农业科研院所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战 略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要深 化科研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发展、培养、激励机制”「T 。

我国的科技人员激励机制大体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科研成果评审体系,即科技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二是职称评价体系,也就是科技人员技术职称的晋升体系;三是包括薪酬在内的一般待遇、福利体系,而待遇福利体系一般情况下受到科研成果评审和职称评价结果的直接影响。

这三个部分都会对科研工作者产生激励效应。

农业科研院所人才激励一般包括物质激励、精神激励、政策倾斜、科研扶持等4类「31。

当前,四川经济已经总体上进入从要素驱动为主 转向创新驱动为主的阶段,更加需要破除诸多影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活力迸发的体制性障碍和 政策性束缚,充分激发科技人才创新转化活力。

四川橄榄油产业现状分析及竞争战略

四川橄榄油产业现状分析及竞争战略

四川橄榄油产业现状分析及竞争战略唐江云;李晓;熊鹰【摘要】橄榄油因其特殊的营养价值被誉为"液体黄金",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四川省作为我国油橄榄的主产区,其橄榄油产业化发展已初具规模.本文系统分析了四川橄榄油产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与劣势,面临的威胁与机会,并针对性的提出提高四川橄榄油产业的市场竞争力的对策、策略,以期促进四川橄榄油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期刊名称】《四川农业科技》【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4页(P44-47)【关键词】橄榄油;产业;四川;竞争力【作者】唐江云;李晓;熊鹰【作者单位】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与农村经济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66;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与农村经济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66;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与农村经济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66【正文语种】中文橄榄油是世界上唯一以自然状态的形式供人类食用的木本植物油,由于其具有极佳的天然保健功效,被誉为“液体黄金”、“植物油皇后”、“地中海甘露”,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追捧,具有巨大的市场和广阔的前景。

四川省作为我国油橄榄的主产区,具有较为得天独厚的气候优势,加之政策的强力支持,使其橄榄油产业化发展已初具规模。

在橄榄油产业竞争炙热化的今天,分析四川橄榄油产业参与国内外竞争的优劣势,进一步提高四川橄榄油产业的科技含量,对提升竞争力,促进橄榄油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 四川种植橄榄的自然条件优势气温是影响油橄榄生长、发育、结实及分布的主要气候因子之一。

四川盆地和川西南山地具有能够满足油橄榄生长所需的温度条件(油橄榄原产地的年平均气温是15~20℃,≥10℃年有效积温3500~4000℃,1月平均气温3.8~9.2℃,极端最低气温-0.8~-15.0℃),尤其是四川西昌、三台、广元、开江与油橄榄原产地阿尔梅里亚、巴塞罗那、罗马、布林的西、雅典的年平均温度分布基本相当;加之四川夏季充沛的降水量使得种植油橄榄成为优势。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8•【分类】问答正文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回答了记者提问。

全文如下:问:为什么要在创业板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答: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逐步建立与不同类别的投资者、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产品和不同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制度安排,积极探索合格投资者制度,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今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对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

上述法规制度为创业板市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支持。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的特点,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有差异,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从国际经验看,创业板市场公司退市比例通常大于主板,投资风险比较突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研究报告,2003年到2007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和英国AIM市场的平均退市率分别为8%和11.6%,均明显高于主板。

如果大量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选择,创业板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适度设置了投资者入市要求。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通过首页右侧“部门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邮编:100037)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12月9日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4.10•【文号】财企[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2014年4月10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现代农业科技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协调发展研究——以四川省为例

现代农业科技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协调发展研究——以四川省为例

26EXPERIENCE 区域治理作者简介:张新萍,生于1999年,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学。

课题项目:2020年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202010616030)的阶段性成果。

现代农业科技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协调发展研究*——以四川省为例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 张新萍摘要:农业科技创新是我国农业经济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关键因素,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为研究四川农业科技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发展两个系统之间的关系,基于耦合协调度模型,选取四川省2012—2018年的样本数据,对两大系统的协调发展状况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1)农业科技进步的综合发展指数呈现波动上升趋势,产业结构优化综合发展指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两系统协调度发展度呈现初级协调-濒临协调-初级协调-中度失调的波动变化。

关键词:农业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耦合协调度模型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1)02-0026-0003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城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有重要影响,进而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助力地区农业经济现代化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在创新驱动战略背景下,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农业科技进步来提高生产效率而不是单单依靠科技要素投入[1]。

四川2018年推广农作物新品种5000万亩以上、畜禽水产新品种(配套系)150万头(只)以上,为四川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良种支撑,农业机械总动力125.65万千瓦,主要农作物耕种收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四川省的产业结构优化水平相对滞后,同年四川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占比分别高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5.1%,农业科技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存在不协调发展的问题,农业科技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协调发展面临新机遇、新挑战。

本文基于耦合协调度模型,以2012—2018年四川农业科技进步与产业机构优化两个系统各个指标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运用熵值法,构建科技进步、产业结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区域两个系统间综合发展水平和耦合协调关系进行分析,基于研究结果提出相关建议,对实现二者协调发展,实现农业科技进步对产业结构优化推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4月30日关于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起草《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统一规范执法证件对于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需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市场监管职能。

机构改革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核发了相应的执法证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完成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不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深度融合。

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件,制定统一的证件申领、核准、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规则,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川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四川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全面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并依法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落实措施,严格管理,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主体责任到位,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负责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全面法定责任;(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等安全生产全过程投入,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合格后上岗作业,教育、催促从业人员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七)签定安全生产专门合同或者协议,通过合同或者协议等方式,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wei)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八)依法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催促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九)对确认的重大危(wei)险源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十)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一)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生产性设备、设施、专门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综合或者专项检测检验;(十二)严格事前预防工作,组织力量,认真排查、及时发现、管理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三)依法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符合要求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演练,确保实用、有效;(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监管先进手段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十五)严格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安全论证和评价,依法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十六)依法严格管理承包、租赁活动,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出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十七)依法参加有关安全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八)按要求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承担事故处理所有成本;(十九)其他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第二条
第三条【平台内涵】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由省级统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综合咨询服务、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八条【平台组成】在线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一部分,上联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虚拟化平台组成。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赋码规则】项目赋码遵从中央平台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按照隶属关系,中央项目由中央平台赋码;四川省内项目由省级平台在接收各级综合服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发起的获取项目代码申请后统一赋码。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代码管理】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首次申请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由在线平台赋码。此后在办理该项目审批的全部审批事项均使用同一代码。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应用管理部门】各级项目审批监管职能部门是在线平台的应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业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中国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10]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院属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院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院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土地和房产作为特殊资产,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中国农业科学院财务局(以下简称院财务局)是负责院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及农业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我院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院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五)组织院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六)负责院属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七)督促院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八)组织实施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九)组织、指导院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十)负责院属单位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十一)接受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院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11.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

请在信封上注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fgslfc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11月28日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农业科研院所办企业:是进还是退

农业科研院所办企业:是进还是退

制度 已经逐 步深 入人 心 , 农 业科研体 制及 其 改革方 向依然模 糊 不清 。 但 随着 医疗卫 生、 育 系统体制 改革遇 到 问题 并 引起 激 烈争 教
论时, 农业科 研型 企业 面临 的是 “ 还是 “ ” 进” 退 的问题 。
关 键 词 : 研 院 所 : 业 科 企
中图分类号 :3 6 F 0
文章编 号 :0 1 8 1 (0 80 —0 4 0 10 — 6 2 0 ) 10 0 — 5 1

专 家 论 坛 ・
农 业科研 院所 办企 业 : 是进 还是退
佟屏 亚
( 中国农业 科 学院 北京 10 8 ) 00 1

要 : 业科研 院所 办企 业经历 了艰难 曲折 的历程 , 今还 没有树 立一 家成功 的典 型和形 成可 资借 鉴 的经验 。 农 迄 科研 型企 业 多数
予 优 惠 ; 原 有 的 科 研 经 费 实 行 “ 量 不 变 、 量 调 对 存 增
力和资源丰厚 的土壤上 , 科研 型企业为 什么没有结 出 知识创 新 、 经济腾 飞之果 , 没有显示 出农业科技 产业 的优势 , 到底是什么原 因使科研 型企业没有发挥 出知 识 积 聚 的效 应 呢?
维普资讯
第2 7卷 第 1期
20 年 08 2月
农 业科 技 管理
Ma a e n o A c l r l ce c a d e h oo y n g me t f u t a S i n e n T c n l g u
V l2 No 1 O _ 7. . F b。 2 0 e 0 8
《 关于农业科技 体制改革 的若 干意见 》 ,要求 农业科
研院所调整研 究方 向 、 任务及专 业结构 , 促使 科研 与 市 场 结 合 , 励 科 研 人 员 进 人 经 济 主 战 场 , 市 场 中 鼓 在 寻找课题 , 加快 实 现科技 成果 市场 化 、 品化 、 商 产业 化 。随着社会 经济体制改革进 程 , 国务 院发 布《 农业 科 技 发 展 纲 要 (0 1—2 1 20 0 0年 ) , 为 具 体 地 制 定 了 》更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7号)、《中国科学院章程》和《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二)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三)中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四)国科控股投资的企业;(五)研究所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明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二)有利于事企分开,规范管理;(三)有利于要素参与分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四)有利于中科院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五)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中科院及其研究所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仪器设备和房屋)、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

国家投入的财政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和为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事业计划完成的各项资产以及科研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不得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二章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中科院代表国家统一管理中科院、研究所两级占用的国有资产,并就所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国家承担保全责任,就所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国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中科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建立“事企分开、统一管理、分级营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中科院对占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按照资产属性,对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

第八条中科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统一管理中科院、研究所两级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并按国家规定行使所有者的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我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厅起草了《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2年9月3日前反馈意见:1.联系电话:************2.电子邮箱:**************3.通信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7号四川省水产局,邮政编码:610041附件: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8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第三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附件《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我省境内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等。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设立和管理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房产的管理,规范房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房产的安全完整,促进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中国农业科学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

主要包括:(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划拨的房产;(二)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三)无偿调入的房产;(四)以置换、受赠、索赔、抵偿、盘盈等方式取得的房产;(五)其他方式取得的房产。

第三条房产管理应遵循优化配置、依法监管、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农业科学院财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房产管理工作;各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益、处分权,并承担实施购建、分配使用、维护修缮、清查登记、申报处置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中国农业科学院的房产,可酌情委托相关单位代管。

中国农业科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获其授权的主管机构,应与代管单位签订《房产授权管理责任书》或合同,明确授权范围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配置第六条房产的配置,是指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职能履行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定的程序,通过购建或调剂等方式配备房产的行为。

第七条各单位房产配置,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其中,院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申请购建房产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现有房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二)不能共享、共用其他单位相关房产;(三)不能通过调剂方式予以解决;(四)不能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或租赁成本过高;(五)不违背本单位土地资产利用规划;(六)其他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财政性资金购建房产的,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编报年度预算。

农业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的模式

农业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的模式

农业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的模式、现状与对策(以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为例)农业科研经费不足以及选题不准,科研成果转化较难是目前农业科研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该问题的解决,除需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和争取政府的更大支持外,自身的主观努力极其重要,如主动寻求与企业等社会各界力量的合作则是一条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可行的途径。

一、合作模式从风险分担、合作深度、研究开发承担角度,以及结合几十年来国内在院企合作方面的实践,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科技人员兼职模式。

这是一种最简单而又切实可行的合作模式。

近年来,一些地方推行“科技直包”、“底庠侔钡恼撸纾萍既嗽背邪⒓际跞牍桑徽雅┟竦耐恋胤蛋院笤僮飧萍既嗽保萍既嗽北匦牍陀兑欢ㄊ康呐┮道投Φ取D壳埃虾6际信┮档姆⒄垢愦笈┮悼萍既嗽碧峁┝斯憷氖┱箍占洹@纾┮到峁沟髡枰际踔С藕托畔⒅傅肌⒁恍┡┮悼萍荚扒谏枇⒌目萍挤缦沾匆敌∏榷嘉萍既嗽贝匆堤峁┝宋杼ā?BR>2.技术攻关合作模式。

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就某一项或一批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共同合作,进行研究与开发。

目前这种模式在我国相当普遍。

3.间接结合模式。

指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间接联系。

中介机构如经纪人、咨询公司、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政府机构和部门等主要发挥桥梁、监督和协调功能。

4.合作建立科研机构。

这种合作模式一方面明确了研究开发和服务的方向,减少了开发的盲目性和可能的资源浪费,从而缩短了研究周期;另一方面利用研究机构或大学的人才,避免了企业的重复投入,从而缩短了产业化周期,技术创新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通过这种模式成功地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双方成立了上海九发食用菌工程技术中心,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其中食用菌研究所以技术入股,占20%。

目前企业方就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项目的形式下达研究经费。

这种合作模式能很好发挥各自优势,可使科研人员一心一意从事科研工作,减少成立合资公司所带来的人员管理、工商税务管理等问题,避免了科研力量的分散。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年(卷),期】2006(000)0Z4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并设立征信中心承担企业信用数据库的运行和管理。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J],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J], ;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J],
5.试析《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J], 姚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地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部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资产。

主要包括:(一)国家划拨的土地;(二)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土地;(三)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土地;(四)以置换、受赠、索赔、盘盈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五)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前置审核、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院财务局是中国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主管机构,负责土地资产前置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中国农业科学院产权的土地资产,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法定代表人通过签订《土地资产授权管理责任书》,授权相关单位依照本办法代管。

第七条土地资产收益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配置及确权第八条土地资产的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和职责履行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配备土地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各单位配置土地资产,均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订立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或取得其他形式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十条对于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土地资产,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单位之间进行调剂。

调剂方案由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申办土地权属登记。

新配置土地资产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已实际占用土地而未办理权属登记(含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满)的,应补办权属登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所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单位全资企业,院属单位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企业。

实际控制权是指单位直接、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或小于50%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约定表决权占三分之一以上,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院属单位按照事企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章企业日常管理第四条企业对其拥有的资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六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院属单位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八条院属单位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依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九条院属单位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院对直接监管的资产规模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授权,实行授权经营。

被授权企业对其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院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委派或建议委派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一)委派全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委派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指定董事长,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有实际控制权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参股公司的董事长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建议;(四) 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计划、委派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院属单位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派出单位报告,并按照派出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职情况向派出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报告须附股东、董事签名的会议纪要。

第三章股权投资及转让管理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是指院属单位以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的行为。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及转让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五条院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向院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立项的书面申请,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上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六条鼓励院属单位和科技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入股。

依照《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规定,作价入股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

第十七条股权转让行为包括:(一)企业以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中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二)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减少的行为;(三)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行为;(四)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股权转让程序(一)申请立项1、院属单位作为转让方应当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将书面决议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由转让方受理职工对决议的意见。

2、向院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立项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附送材料。

3、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上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取得立项批复后,应将批复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由转让方和批准机构受理职工意见。

(二)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立项后,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

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应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

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审计、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应先报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机构进行。

(三)确定转让底价、制定转让方案、公开转让、办理手续1、转让方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经转让方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批准机构审批。

2、转让方应将批准的转让方案在转让标的企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结束后,转让方委托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四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转让。

4、转让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增资扩股(一)增资扩股行为是指企业新股东投资入股、原非国有股东增加投资或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不同比例增加投资,从而增加企业资本金,导致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减少的行为。

(二)增资扩股行为应由股权持有单位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立项,选择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后,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增资扩股底价,制订增资扩股方案报院归口管理部门,增资扩股方案经院批准后,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或审批,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投资方。

(三)增资扩股投资方缴纳的资金,应由产权交易机构转入企业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一)招商引资是指引入对我院科技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合作者和项目,直接或间接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事项。

(二)招商引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申请立项、方案审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出资企业批准的产权转让收入缴入所出资企业的专户。

第四章企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人员分两类,第一类是在院属单位全资企业、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企业工作人员;第二类是依法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到单位无控制权的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产业开发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院属单位领导干部作为自然人股东,在院属单位投资公司中兼任董事、监事及持股的具体情况要作为重大事项报院人事处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在院属单位职工中予以公示。

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副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个人入股的院属单位实际控股的企业兼任董事、监事、总经理等企业高级职务。

院属单位领导干部按规定经批准在院属单位出资的企业兼任董事、监事,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院属单位领导干部按规定经批准在院属单位出资的企业兼任董事、监事,不得安排家属、子女在企业就业,企业不得与其家属、子女产生业务往来关系。

第二十四条院属单位在编人员在单位全资或有控制权企业从事产业开发工作,事业编制不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保留其职级。

院内在编从事产业开发人员的工资按照人事、财政核定额由派出单位发放。

第二十五条企业面向社会聘用人员,实施合同聘用制。

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年限等,核定工资标准,建立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岗位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院属单位与其委派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根据有关规定,院审计处定期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院属单位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事业编制科技人员到单位无控制权企业从事产业开发工作,由所在单位派驻,满足以下条件的按服务企业人员管理:(一)企业必须是已与院属单位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企业;(二)企业按年度支付一定金额的技术服务费;(三)科技人员本人自愿;(四)所选派的科技人员原承担的科研任务不受影响,所使用的科研成果不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服务企业人员的管理(一)服务企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院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书。

主持或承担在研项目(课题)的,确保按要求完成。

积极宣传推广应用我院的科研成果,努力促进我院科研成果转化。

(二)服务企业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三)服务企业人员的考核分为单位年度考核和企业工作考核,考核由派出单位和服务企业共同实施。

(四)服务企业人员应遵守服务企业的相关制度,尊重企业文化,服从企业工作调度。

不得私自向企业转让职务知识产权,不得泄露我院尚未公开的技术秘密,服务过程和行为不得构成侵权。

第三十条服务企业人员待遇(一)保留原聘任职称和行政级别不变;(二)服务企业人员派驻期间原则上不担任派出单位领导职务,派驻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辞去领导职务;(三)享受派出单位同级别人员同等财政工资、福利待遇;(四)工作业绩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申报、技术职称(职级)评定时给予优先推荐;(五)企业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兑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五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三十一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院属单位审核或备案,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三)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四)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发展规划;(五)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非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重大融资计划;(六)国有独资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超过院属单位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置换活动等重大资产处置活动;(七)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利润分配方案、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及中长期激励方案;(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以及企业实施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九)院属单位出资国有企业产权(含股权)转让;(十)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第三十二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院属单位书面报告:(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二)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三)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