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指期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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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股指期货的思考

09春金融(本)刘志鸣 0944201200046

近年来,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迅速,股票市场已具有相当的规模,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股市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致使我国股市至今仍未摆脱股票价格大起大落的不稳定的运行格局。巨大的入市风险,超过了一般投资者的承受能力,而且这些风险以系统风险为主。因此,要使我国股市进入平稳健康的运行轨道,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以吸引广大的投资者进入到这个市场中来,而提供避险工具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引入期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即开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

所谓股票指数期货就是以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指数为“商品”的期货。即将股价指数作为一种特殊的期货商品,按期货交易的规则进行交易,是股票交易和期货交易结合的产物。与其它期货交易品种一样,股票指数期货具备两大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就是为股市参与者提供买入与卖出的参考,并通过预测较为准确地反映某一时间内的股票指数,对未来的宏观经济和股市的变动作出尽可能正确的反映。二是套期保值。投资者想继续持有或卖出股票,为避免股票下跌带来的风险损失,可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上做空,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反之则应做多,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防止股价上涨带来成本增加的风险。

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开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首先:(一)从股票现货市场的角度看,我国基本具备了建立股指期货市场的条件;(二)我国期货市场近十年的试点运行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推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三)一系列股票指数的推出,大大增强了我国及时开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可行性;(四)我国已经拥有了一支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队伍;(五)我国开设股票期货交易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此外,社会上存在大量闲散资金,要求寻找高回报率的投资渠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正是吸收,分流这部分资金的渠道之一。并且,现有的现代化的交易通讯系统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然而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

存在。(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因此我们需加强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措施,首先:(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指数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为了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总结国内期货市场风险监管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指数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指数期货标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较大市值的股票,保证市场不易被操纵。(2)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由于我国股价波动限制在10%,所以,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应在15%以上。(3)规定适度的涨停板幅度。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很成熟,保证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务效率的制约,所以要规定适度的涨跌停板。(4)在市场价格风险加大时,每日结算两次,同时要求保证金在一小时内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结算制度,是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强行平仓制度。当指数期货市场连续单方无报价时,可采取商品期货的处理方法,按规定的步骤强行平仓,释放市场风险。(6)建立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是为了协调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并对指数期货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措施,以减少股市和期市之间的系统风险。(7)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准备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数期货,就必须增强市场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8)实行更加严格的限仓制度,防止市场操纵行为。(9)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在参考国外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建立国内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便能够在事前预测和控制指数期货风险。(三)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当中缺乏行业自律管理这个环节,导致市场风险监控方面出现盲区,增加了政府监管和交易所监管的难度。指数期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须尽快建立自律性期货行业的内部沟通,运用行业力量降低指数期货市场的风险。并且建立跨部门、跨市场的联合监督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风险控制决策、措施及步骤的一致。最后,要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我国期货市场一直是以行政监管为主,但法律监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规范、对市场的冲击力较小等优点,因此成为指数期货风险监管的主要方式。

总之,股指期货推出的市场条件从各种准备工作上看已经成熟。适时推出股指期货是中国金融证券市场逐渐完善和发展的必然,也为不同层次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投资方式和途径。股指期货不仅丰富了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而且填补了国内金融期货的空白,为以后其它品种的金融期货上市奠定了基础,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因此,适时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的工具已是刻不容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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