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厅外墙保温粘贴面砖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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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或济宁市的关于外墙保温的强制执行文件

山东省或济宁市的关于外墙保温的强制执行文件

山东省或济宁市的关于外墙保温的强制执行文件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2009-11-19 11:11我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导让找山东省或济宁市关于外墙保温的强制执行文件,谢谢提问者:Oo戒指oO - 二级最佳答案度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外墙保温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程外墙保温施工质量,针对前期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做如下通知:一、外保温体系必须采用经省建设厅进行完整体系认定取得认定证书并由青岛市墙改办核发《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企业)备案证》的外墙外保温体系;或由青岛市墙改办核发《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企业)备案证》的外墙外保温体系。

二、外墙保温材料应提供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负责进场验收并做好进场记录。

进场材料抽(取)样检测数量(即复验数量):同一工程片区、同期施工的工程、同一生产厂家、同种类(规格)产品,每一单位工程抽(取)一组。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总承包单位应认真进行图纸审核和技术交底,制定施工方案,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批准后方可进场实施。

四、外墙基层抹灰前应先堵好外墙架眼及孔洞,后采用掺加5%防水剂的水泥砂浆抹灰,并且表面做细拉毛处理。

平整度应控制在3mm以内,外墙抹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外墙保温施工。

五、外墙洞口抹灰企口应在外墙保温完成以后进行施工,并应一次成活。

六、外墙保温选用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时,粘贴聚苯板应采用满粘法,涂胶面积应达到100%,即在聚苯板表面满抹胶粘剂再用齿型抹子刮抹后,粘于墙体。

七、门、窗洞口上部和突出建筑物外墙的装饰腰线、女儿墙压顶等有排水要求的外墙部位应做成鹰嘴式滴水线;女儿墙混凝土压顶应采用向外悬挑的形式,以利于保温末端收头,外挑长度不得小于外墙保温层厚度。

八、外墙保温应采用锚栓结合固定保温板,锚拴锚固墙内有效长度不得小于50 mm,最低抗拔力不得小于1.2KN,锚栓数量不得少于4个/m2 。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鄂公通[2011]5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1.11.18【实施日期】2011.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公通[2011]52号)各市、州公安局,住建委(城建委):公安部、建设部于2011年10月28日制发了《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于10月28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开展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外保温材料已成为引发火灾的新一类隐患。

因此,各地要从预防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高度,全面开展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工作。

要将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清剿火患”战役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有公安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整治专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对象、内容和方式,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重点,全面排查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用或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进行逐一排查,确保不漏掉一栋建筑,不漏查一个隐患,并对所排查建筑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排查中重点对建筑保温材料封堵不严、保温层脱落、在保温层上设置广告牌等高温用电设备、在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开展整治。

发现存在隐患的,要采取单位自查自改和监督部门复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关于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2011年10月28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11]595号)(见附件1),部署从2011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实际共同制定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魏毅宇、郑红梅,电话82215442、8221544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明、吕向东,电话59958532。

特此通知。

1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有效消除北京市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专项整治与“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2号行动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谭林峰副局长、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张农科副主任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防火部建审处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时间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三、范围重点(一)专项整治范围22011年10月28日前,外墙保温系统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

苏建科(2008)29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的通知

苏建科(2008)29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的通知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苏建科〔2008〕2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规范我省建筑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技术应用,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本技术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苏建科〔2006〕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抄送:省建管局,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厅科技发展中心。

附件: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充分考虑抗震、抗风时基层材料的正常变形及大气物理化学作用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

第三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方案。

系统应采用增强网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保证可靠锚入基层,增强网应采用热镀锌电焊钢丝网,增强网和锚固件构成的系统应能独立承受风荷载和自重作用。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的材料,包括保温材料、锚固件、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增强网、饰面砖、填缝材料等的各项性能指标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且面砖质量不应大于20kg/m2,单块面砖面积不宜大于0.01m2。

系统应经过包括耐侯性试验的型式检验,当系统材料有任一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第四条当系统经过严格的型式检验并有成熟的施工工艺时,可采用耐碱玻纤网格布增强薄抹灰外保温系统粘贴饰面砖,系统各组成材料除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外,系统抗拉强度不应小于0.2MPa,保温板的表观密度应在25kg/m3至35kg/m3之间,压缩强度应在150kPa至250kPa之间,吸水率(浸水96h)应小于1.5%,耐碱玻纤网格布的ZrO2含量不应小于14.5%,且表面须经涂塑处理。

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提示通知

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提示通知

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提示通知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市监督总站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过程中存在胶粘剂与保温板未配套使用、拉伸粘结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等,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为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选择的保温材料应具有包括耐候性、耐冻融性、抗冲击性、吸水量、拉伸粘结强度、水蒸汽渗透性、不透水性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检验报告,岩棉和玻璃棉系统报告中还应包括抗风压值。

施工单位应选用厂商配套供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如采购非配套供应的外保温系统和产品时,应重新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检验。

施工单位应根据厂家提供的系统性能检验报告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保温板材应选择吸水率低、尺寸稳定性好的材料,避免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产生附加变形应力。

当保温材料选择挤塑板时,应使用配套的界面剂进行界面处理,并按供应商提供的使用说明施工。

三、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面积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粘结方法应采用点框法或条粘法,严禁采用点粘法施工,防止保温板背面缝隙贯通相连,放大风载效应。

四、抹面胶浆在阴、阳角处应采用角网等进行增强处理,避免抹面胶浆因应力集中产生开裂,防止雨、雪水渗入。

五、为防止雨、雪水渗入到保温板与基层之间产生冻胀效应,影响粘结强度和耐久性,保温板在伸缩缝、洞口、墙顶等断开处,必须应采用密封材料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六、外墙外保温用锚栓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为避免锚栓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扰动,影响胶粘剂的粘结强度,同时为确保锚栓的抗拔力符合规范要求,锚栓安装应在保温板粘贴24h 后进行,钻孔深入基层墙体深度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发生保温板脱落等质量事故。

特此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外墙保温及外墙装饰施工

关于切实做好外墙保温及外墙装饰施工

关于切实做好外墙保温及外墙装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外墙保温及外墙装饰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不断规范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行为,杜绝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总承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等安全生产,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各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外墙保温施工的危险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加大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力度。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外墙保温和外墙装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施工班组的安全管理,确保高空作业人员安全。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门式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安装搭设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审定,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签合格的方案进行,并由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企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是严把设备进场审查关、备案关和检查维修保养关。

一是严把设备进场审查关。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吊篮等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设备出租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二是严把设备安装使用前的备案关。

高空作业吊篮在首次安装使用前,安装单位应持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在市建管处办理备案手续。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公安部关于外墙保温的65号文

公安部关于外墙保温的65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发布单位: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保证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防治外墙渗漏开裂等质量通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规定:一、外墙外保温体系必须采用经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整体系认定取得认定证书并在建委备案的保温体系。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宜选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增强网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系统。

设计单位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并应充分做好外保温工程的密封、防火和防水设计。

外墙造型设计力求简洁,不宜设置凸(飘)窗等增加外保温工程难度的构配件。

三、外保温系统外饰面材料应优先采用涂料、饰面砂浆、柔性面转等轻质材料,不宜采用饰面砖。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或细部节点构造不明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系统供应商、监理单位对图纸外墙保温进行专项会审,明确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并形成二次设计详图或图纸会审记录。

六、承担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专业分包的应与总承包单位签定专业分包合同。

应按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二次设计详图)、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文件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七、监理单位应编制外墙保温专项监理细则,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进行旁站监理。

八、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节能保温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建设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尊敬的各位业界专家、企业代表、建筑设计师和相关人员:我部经过长期的调研和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和建筑发展需要,决定对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进行公告,旨在加强建筑行业的技术规范,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环境。

一、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墙体保温是节能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建筑能效、保障居民舒适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鉴于此,我部鼓励和推动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的广泛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推荐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推广使用聚苯乙烯泡沫板、挤塑聚苯乙烯板、硅酸盐复合板等建筑节能材料,可以有效提高墙体的保温性能,减少能源消耗。

2.加强建筑保温系统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加大墙体保温系统的研发力度,提高系统的性能,适应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建筑需求。

3.引导城乡居民进行墙体保温改造:推广和引导城乡居民进行墙体保温改造,提高居民的住房舒适度,减少对供暖和空调的需求,降低能源消耗。

4.建立墙体保温材料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墙体保温材料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确保墙体保温系统的性能和质量达到要求。

二、限制使用技术为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我部决定限制以下技术的使用:1.限制使用不合格材料:禁止使用质量不达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墙体保温材料,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建筑的安全。

2.限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工艺:禁止使用不符合墙体保温系统相关标准的施工工艺,如施工不规范、施工材料不合理等。

3.限制使用违规产品:禁止使用未经我部审批或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墙体保温产品,以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

三、禁止使用技术为避免不良影响和危害,我部决定禁止以下技术的使用:1.禁止使用有害材料: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墙体保温材料,如放射性材料、有毒材料等。

2.禁止使用易泄漏材料:禁止使用易泄漏的墙体保温材料,如易燃、易爆材料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15•【字号】冀建质安〔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消除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隐患,提高我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防止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发生火灾,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要增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为社会建造品质优良的合格产品。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管,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管,加大材料质量抽检力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2021年7月1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未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解决,落实建筑物内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制度,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附件: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15日附件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一、推广使用的外墙保温技术二、推广使用的保温产品三、限制使用的外墙保温技术和产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鄂建文〔2021〕4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外墙保温因系统选用不合理、材料质量不合格、设计深度不足、施工控制不严等原因,导致保温层开裂、空鼓、脱落、拆除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安全和节能效果。

为保障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节能产业及技术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应符合“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美观实用”的原则,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一)重点推广1.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系统、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

2.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3.剪力墙结构选用内置保温现浇复合剪力墙系统、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4.装配式建筑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二)限制与禁止使用1.外墙内保温系统(内侧墙粘贴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保温板除外)仅适用于全装修建筑。

2.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不应超过100米。

3.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外墙保温材料。

4.浆料类(含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保温系统禁止用于外墙外保温工程;用于外墙内保温工程时,只能在热桥翻包、门窗洞口等局部部位及厨房、卫生间使用。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64 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期在开展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的进场检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 16号)、《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234、235、236、237号)、《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187号)等规范、规程,为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使用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施工单位在选购外保温材料时,应对材料供应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和《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进行专项备案予以确认。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后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对无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监理单位应封存做退场处理,并留存相关记录和照片。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复试,见证取样过程要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

四、外保温材料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具备燃烧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外保温材料,每3000平方米抽样见证检验一次(不足3000其它外保温材料的见证检验项目: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应符合相应验收规范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相关意见,现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1、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予以审查,不允许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分包给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

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作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对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应在外墙脚手架支撑系统拆除之前完成,不得使用吊篮施工。

二、施工质量管理1、承担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配备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

从事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施工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图集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保温设计做法。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保温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逐级审批后,方可施工。

4、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经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检查符合要求,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样板墙面应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起端、终端处、门窗洞口以及外墙挑出构件等部位。

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

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

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充分考虑抗震、抗风时基层材料的正常变形及大气物理化学作用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

第三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方案。

系统应采用增强网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保证可靠锚入基层,增强网应采用热镀锌电焊钢丝网,增强网和锚固件构成的系统应能独立承受风荷载和自重作用。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的材料,包括保温材料、锚固件、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增强网、饰面砖、填缝材料等的各项性能指标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且面砖质量不应大于20kg/m2,单块面砖面积不宜大于0.01m2。

系统应经过包括耐侯性试验的型式检验,当系统材料有任一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第四条当系统经过严格的型式检验并有成熟的施工工艺时,可采用耐碱玻纤网格布增强薄抹灰外保温系统粘贴饰面砖,系统各组成材料除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外,系统抗拉强度不应小于0.2MPa,保温板的表观密度应在25kg/m3至35 kg/m3之间,压缩强度应在150kPa至250 kPa之间,吸水率(浸水96h)应小于1.5%,耐碱玻纤网格布的ZrO2含量不应小于14.5%,且表面须经涂塑处理。

第五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结合立面设计合理设置分格缝,分格缝间距:竖向不宜大于12m,横向不宜大于6m。

面砖间应留缝,缝宽不小于6mm,并应采取柔性防水材料勾缝处理,确保面层不渗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慎重选用成熟、可靠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

设计单位应进行系统设计,明确系统构造及各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大面积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样板”试验,在“样板”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保温工程施工通知

保温工程施工通知

保温工程施工通知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您好!为了提高我小区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提高居住舒适度,我物业服务中心将对我小区进行保温工程施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程概述本次保温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外墙保温、屋顶保温以及窗户更换等部分。

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二、施工时间保温工程施工时间定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施工时间如下:1. 外墙保温施工:每天上午8点至下午6点;2. 屋顶保温施工:每天上午8点至下午6点;3. 窗户更换施工:每天上午8点至下午6点。

如有特殊情况,施工方将提前通知各位业主/住户。

三、施工期间注意事项1. 施工期间,请各位业主/住户尽量避开施工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2. 请妥善保管好自家物品,防止丢失或损坏;3. 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噪音和粉尘,给各位业主/住户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4. 施工方将尽量减少对业主/住户的影响,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四、保温工程的好处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2. 增强建筑物的保温性能,提高居住舒适度;3. 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4. 降低供暖和空调费用,节约能源。

五、温馨提示1. 请各位业主/住户积极配合施工方的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2. 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物业服务中心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3. 施工期间,请尽量选择出行方式,避免驾车出行,以免影响施工进度。

感谢各位业主/住户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物业服务中心联系。

祝您生活愉快!物业服务中心2022年10月1日。

苏建科(2008)29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的通知

苏建科(2008)29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的通知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苏建科〔2008〕2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规范我省建筑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技术应用,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本技术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苏建科〔2006〕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抄送:省建管局,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厅科技发展中心。

附件: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充分考虑抗震、抗风时基层材料的正常变形及大气物理化学作用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

第三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方案。

系统应采用增强网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保证可靠锚入基层,增强网应采用热镀锌电焊钢丝网,增强网和锚固件构成的系统应能独立承受风荷载和自重作用。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的材料,包括保温材料、锚固件、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增强网、饰面砖、填缝材料等的各项性能指标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且面砖质量不应大于20kg/m2,单块面砖面积不宜大于0.01m2。

系统应经过包括耐侯性试验的型式检验,当系统材料有任一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第四条当系统经过严格的型式检验并有成熟的施工工艺时,可采用耐碱玻纤网格布增强薄抹灰外保温系统粘贴饰面砖,系统各组成材料除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外,系统抗拉强度不应小于0.2MPa,保温板的表观密度应在25kg/m3至35kg/m3之间,压缩强度应在150kPa至250kPa之间,吸水率(浸水96h)应小于1.5%,耐碱玻纤网格布的ZrO2含量不应小于14.5%,且表面须经涂塑处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房建项目外墙外保温粘贴方法的通知-吉建设[2011]1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房建项目外墙外保温粘贴方法的通知-吉建设[2011]1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房建项目外墙外保温粘贴方法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房建项目外墙外保温粘贴方法的通知
(吉建设〔2011〕1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我厅工作部署和工程建设需要,由国家建研院试验后,经专家论证决定,对我省房建项目外墙外保温施工方法进行补充,《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表3.2.3中贴砌保温板系统增加点粘方法。

在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前,请按此通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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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
(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总〔2006〕6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保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逐步限制建筑外墙饰面砖的使用,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 (暂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严格执行。

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超过40M。

2.各司其职。

建设单位应慎重选用成熟、可靠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

设计单位应进行系统设计,明确系统构造及各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大面积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样板”试验,在“样板”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材料、工序等过程控制。

3.加强监管。

各级审图机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监管,按照省厅精神,所有在2006年8月1日前未完成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技术要求,请各单位按照职责予以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总工室联系。

联系电话:65110180、65116013。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6〕287号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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