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法律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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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调岗的五个核心问题

员工调岗的五个核心问题

调岗的核心问题一、调岗方式(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调岗情形1、双方平等协商,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调岗。

2、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调岗调薪,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必须同劳动者协商一致。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情形有:(1)法定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等。

(2)约定情形: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如用人单位分公司、代表处、部门撤销,相关项目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

(二)用人单位法定单方对劳动者调岗情形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有观点认为,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协商调岗。

我们认为,从第40条的规定看,这两种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不需协商一致。

理由如下:(1)从条文文意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无协商一致的要求。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无需协商一致。

(2)从操作角度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另行安排一个工作即调岗,如果要求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岗位,劳动者拒不同意,将陷入僵局,导致该法条无法操作。

同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降职,如果要求协商一致,可能没有几个劳动者会同意降职,这样也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无法操作。

为此,1996年5月30日原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用人单位调岗系列 (一) - 单方调岗和协商一致调岗如何适用

用人单位调岗系列 (一) - 单方调岗和协商一致调岗如何适用

用人单位调岗系列 (一) : 单方调岗和协商一致调岗如何适用调岗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手段之一,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被采用,但是调岗往往会遭到劳动者的拒绝。

用人单位认为,调岗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而劳动者往往主张,调整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相持不下,很容易产生纠纷。

我们认为,两方的观点都有道理,而且并不矛盾,只是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法定情形下的单方调岗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

对于此种情况下的调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中指出,“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个结论的得出,需要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考核结果作支撑,切忌“拍脑袋”决定。

(二)规章制度为依据的单方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精神,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调整岗位的依据。

比如实务中有用人单位实行的“轮岗制”,再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岗位等,只要有合法的制度依据,就可以单方调岗。

规章制度单方调岗权

规章制度单方调岗权

规章制度单方调岗权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利用人才资源,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调岗是指公司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有权对员工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调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公司实行单方调岗权,即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

第四条公司进行调岗时,应当考虑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岗位需求等因素,确保调岗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调岗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部门经理提出调岗需求,经公司领导层审批后确定调岗计划;
(二)公司通知员工进行调岗,并告知调岗原因、调岗岗位、调岗时间等相关信息;
(三)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岗安排,否则视为放弃调岗权;
(四)员工调岗后,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员工尽快适应新岗位。

第六条员工在调岗过程中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公司在进行调岗时,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降低员工的工作地位和待遇。

第八条员工在调岗后,应当认真履行新岗位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服从公司的管理和领导。

第九条公司对于调岗后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适当调整其工资待遇,并给予相关奖励。

第十条员工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但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并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经公司领导层批准后生效。

以上为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如有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被调整工作岗位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被调整工作岗位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被调整工作岗位调岗问题在用工过程中比较常见,也是用人单位感觉最头疼的问题之一。

因为一旦单方实施调岗,往往会引发劳动争议,法院判公司调岗违法的案件很多。

调岗的类型多样,有强行调岗、有协商调岗、有法定调岗、有约定调岗。

一、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的调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上述条文虽然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实际上也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依据。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的调岗是否需双方协商一致法律给了用人单位调岗的依据,那么岗位变更是否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表述看,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调岗,条文中并无调岗前需协商一致的要求。

关于这个问题,原劳动部曾经对此做过一个解释。

劳动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抛开上述依据,从常理上我们也可以做出判断无需取得劳动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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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调岗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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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人会发生岗位的调动,岗位调动一般会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性的一种是被动性的发起的工作岗位调动。

如果是自愿的那么个人要与公司协商好,如果是被动性非自愿的岗位调动争议会比较大。

那么有关劳动合同法关于调岗的规定是什么呢?小编将为您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调岗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形势,作出组织结构的调整,属于法律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根据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如果出现劳动者所在公司迫于市场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势变更下,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即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

公司在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这时,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

劳动法岗位调动规定

劳动法岗位调动规定

劳动法岗位调动规定1、调岗时能否调薪?假如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时调整其劳动酬劳?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酬劳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因此,在一般状况下,劳资双方假如变更劳动酬劳也需双方协商全都。

既然在具备“充分合理性”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展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也可以对劳动酬劳进展单方调整呢?工作岗位调整后,假如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劳动酬劳,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付出劳动换取相应对价(即薪酬待遇)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工作岗位往往对应不同的薪酬待遇。

工作岗位与劳动酬劳就像是一辆车的两个车轮,从来都是结伴而行的。

可以说,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肯定程度上就是为了调控劳动者的劳动酬劳。

否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作岗位的调整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劳动法岗位调动规定2劳动合同法对于调岗并没有一个详细地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因此,这就对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需与员工协商全都,否则变更无效。

依据《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精神,以下状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1、劳动合同中明确商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商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担当证明责任。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局部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进展。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调岗

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调岗

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调岗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调岗作者:赵金霞,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调岗是企业人事管理中最为棘手的环节之一,很容易造成员工与企业之间矛盾激化,最终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收场。

调岗之所以难,一方面是因为岗位变动和调整关乎员工切身利益,员工不易接受;另外一方面,现行法律为保护劳动关系稳定,在调岗上给予了严格的规制要求,企业调岗时难以把握。

本文旨在分析企业哪种情形下可以调岗,以及调岗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以抛砖引玉。

一、七种调岗法定情形现行法律体系,给调岗设置了严密的“法定规则”,即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5条),法定情形调岗为例外。

纵观现行劳动法律体系,法定调岗主要包括七种情形:(一)协商一致调岗岗位调整牵涉到劳动者工作内容的重大变化,这样就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

(二)医疗期满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该规定调岗需要满足1)医疗期满;2)从能从事员工作;3)新工作安排合理的条件。

(三)不胜任调岗同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即,在劳动者不胜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整工作岗位。

(四)孕期调岗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为孕期调岗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合理性?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合理性?

如何判断⽤⼈单位调岗⾏为的合理性?如何判断⽤⼈单位调岗⾏为的合理性?⼀、前⾔⽤⼈单位在⽇常⽣产经营过程中,因客观条件的变化,常涉及到对劳动者的调岗调薪,然⽽,劳动者⼯作岗位的调整,⼜极易引发劳资纠纷,除⾮劳资双⽅能达成调岗的合意。

⽤⼈单位都希望能够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作岗位,即本⽂探讨的单⽅调岗,那么,单⽅调岗调薪的合理性如何判断呢?本⽂从法定情形下⽤⼈单位的单⽅调岗权、法定情形外⽤⼈单位的单⽅调岗权、合理性之判断标准等⼏个⾓度进⾏了梳理分析。

⼆、法定情形下⽤⼈单位的单⽅调岗权法律对⽤⼈单位调岗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中:(⼀)《劳动合同法》第四⼗条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即⽤⼈单位可以对“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的劳动者进⾏单⽅调岗。

2、“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即⼈单位可以对“不能胜任⼯作”的劳动者单⽅调岗。

3、“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处虽没有直接规定⽤⼈单位的调岗权,但经⽤⼈单位提供岗位后,劳资双⽅协商不成,⽤⼈单位可以解除合同,间接说明⽤⼈单位有权对劳动者单⽅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该条款系特定情形下(企业裁员)⽤⼈单位有权进⾏调岗的特殊规定,间接赋予了企业单⽅调岗权。

需要说明的是,调岗作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属于合同履⾏过程中的特殊情形,因此,即便上述法定情形下⽤⼈单位拥有单⽅调岗权,在⾏使该单⽅调岗权、制定调岗⽅案和实施调岗⾏为时也要注意调岗⾏为的合理性,否则其单⽅调岗决定对于劳动者依然不具备约束⼒。

三、法定情形外⽤⼈单位的单⽅调岗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单⽅调岗出于在劳资争议中争取主动之考虑,⽤⼈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单位有权单⽅调岗的情形极为普遍,如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及劳动者的⼯作表现调整员⼯岗位”,此种约定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颇⼤。

如何判断调岗行为正当性

如何判断调岗行为正当性

如何判断调岗⾏为正当性在⼯作上很多⼈都会遇到过在⼀个公司⾥⾯更换岗位⼯作的情况,这其中不仅仅包括升职换岗位,还有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被公司调岗,⾯对这样的情况有的⼈不明⽩公司的这种调岗⾏为是不是合法的,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如何判断调岗⾏为正当性如⽤⼈单位的调岗为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那么应判断调岗⾏为是否合理和必要。

对调岗⾏为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判断,可以从以下⼏⽅⾯进⾏考察:1、调岗依据的时效性单位对员⼯的考核⼀般不应跨年度,劳动者第⼆年仍在原岗位上⼯作,可视为⽤⼈单位对劳动者前⼀年的⼯作表现予以认可。

2、调岗⾏为的必要性⽤⼈单位对劳动者进⾏调岗需要举证有充分的正当性、必要性。

3、调岗过程的合程序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形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愿协商的⽅式,不允许合同的⼀⽅当事⼈未经协商单⽅变更劳动合同,单⽅变更劳动合同的⾏为⽆效,对另⼀⽅⽆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单位可以单⽅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

如⽤⼈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具备从事某项⼯作的能⼒,不能完成某⼀岗位的⼯作任务,可以⽐照此条规定,亦应对劳动者进⾏职业培训,提⾼其职业技能。

如经过培训,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单位可把劳动者调换到能够胜任的⼯作岗位。

4、调岗后果的合理性《劳动法》第47条规定,⽤⼈单位根据本单位⽣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主确定本单位的⼯资分配⽅式和⼯资⽔平。

这是企业实施调岗调薪总的原则,保障了企业的⽤⼯⾃主权。

调岗也可以分为很多种情况。

⽐如常规性调岗,有些⽤⼈单位在劳动者⼯作满⼀定时间就进⾏交流或⼯作调整;因劳动者能⼒不⾜以适应现有岗位⽽发⽣的调岗;因劳动者违反⼀定劳动纪律⽽发⽣的惩戒性调岗。

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调岗

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调岗

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调岗韩晏元公司经常出现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更,需要调整员工岗位的情形。

实务中,调岗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本文将介绍容易被公司忽略的其自身的权利----用工自主权,以及如何行使该权利,实现合法调岗。

一、常用的可单方调岗的三种情形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须记载事项,约定后,原则上未经员工同意,公司无法单方调岗。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赋予公司在以下三种情形时可以不经员工同意,进行单方调岗: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实务中,出现上述1和2的情形较少,大多数公司均利用上述3进行调岗。

可是,最近司法实践对上述3的认定标准趋于严格,很多公司因无法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定违法。

在此,我们建议公司,需要调岗时,还可以考虑行使公司的权利----用工自主权。

二、什么是用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散见于司法实践中。

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第7条规定,“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辞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公司享有用工自主权,但可惜并未明确公司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

实际上,早在2002年2月6日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在第15条中对调岗争议作了如下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调岗,究竟谁说了算

调岗,究竟谁说了算

调岗,究竟谁说了算作者:张倩茹来源:《人力资源》2015年第11期企业的日常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时常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但是,调岗并非易事,难免会遇到各种阻力,由此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许多企业因此产生困惑,调岗究竟谁说了算?企业能否单方调岗?员工能否拒绝调岗?这些问题都需要一一解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案例,对单方调岗的情形和有关法规进行分析,以期帮助企业正确理解调岗的法律规定,便于企业合理使用自身的用工自主权。

案例一: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员工同意单方调岗么?2013年3月5日,陈某入职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陈某任公司销售部经理。

2014年3月,公司认为陈某没有完成绩效合同的岗位业绩,未能通过绩效考核,不能胜任销售部经理的工作。

与陈某协商:将其职位调整为销售主管。

但陈某表示不能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当年10日,该公司仍然向陈某发送了《调岗通知》,并向全体员工宣布,免去陈某销售部经理一职,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销售主管。

陈某在该《调岗通知》上签字确认收到,但对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单方做出的调岗决定十分生气,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所以,不配合工作交接等事宜。

随后,向劳动仲裁申诉要求撤销该公司的调岗决定,恢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位。

公司认为,对陈某做出的调岗决定,完全是因为他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而做出的。

公司在陈某入职时与其签订了绩效合同,约定了相关业绩指标,并且也向陈某出示过岗位职责。

陈某入职一年,多次未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也未能实现绩效合同中的业绩指标,当年的KPI被评定为“不合格”,其工作表现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公司的整体业务运作。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交的《岗位职责》和《绩效合同》,都表明公司与陈某就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对员工的工作能力进行了考核和评估。

陈某知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却未能依约完成工作任务,系“不能胜任工作”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精解用人单位如何行使调岗权

案例精解用人单位如何行使调岗权

案例精解用人单位如何行使调岗权【裁判要旨】1.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单方调岗权外,用人单位行使调岗权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可认定双方当事人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岗位约定。

2.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绩效考核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一般认定有效,但用人单位依据该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基本案情】卓某于1997年6月24日入职某有限公司,任职部品一部烤漆课一厂人工线组喷B班班长。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卓某工作岗位为"员工",卓某同意某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考核随时进行调整。

2007年6月2日,某有限公司通知卓某于2007年6月2日9时起到成一课A组A3班支援工作。

卓某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

2007年6月5日、6月6日某有限公司分别以"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上班怠工,擅离职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及"上班怠工,擅离职守"为由给予卓某记大过两次的处分。

2007年6月6日某有限公司以卓某记满二次大过,将其开除处理。

后卓某申请仲裁,请求某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卓某同意某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绩效考核随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某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将卓某调整到邻近部门支援工作,属于情理之中,也没有证据显示卓某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作条件因此发生改变或工资报酬有所降低,故某有限公司对卓某工作的调动没有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某有限公司向卓某发出岗位变动的通知后,卓某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某有限公司因此对卓某两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开除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向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实务评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行使调岗权是否合法有效。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需要另行安排或者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员工调岗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及赔偿金标准

员工调岗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及赔偿金标准

关于员工调岗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及赔偿金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员工调岗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及赔偿金标准一、关于员工调岗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调岗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调岗;2.用人单位单方调岗。

就上述不同情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列明如下:1.经协商一致调岗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分劳动合同期满后调岗及劳动合同期间调岗两种情形:(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调岗的,分别列明如下:A.调岗后岗位工资维持或提高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B.调岗后岗位工资下降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间调岗的,分别列明如下:A.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B.劳动者不同意的,除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调岗。

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作为赔偿金。

二、关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协商解除情形、法定解除情形、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及违法解除情形。

就上述不同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列明如下:1、《劳动合同法》中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单方面调岗位要这样操作

单位单方面调岗位要这样操作

单方调岗要这样操作!(终于明白了!)王二是甲公司烤漆课一厂人工线组喷 B 班班长,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员工”,双方约定,甲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绩效考核随时调整王二的工作岗位。

2014 年7 月,甲公司通知王二到成一课 C 组 C3 班支援。

王二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

甲公司分别以“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上班怠工,擅离职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上班怠工,擅离职守”为由给予王二记大过两次的处分。

2014 年 7 月底,甲公司以王二记满两次大过,将其开除处理。

后王二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绩效考核随时调整王二的工作岗位,甲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将王二调整到邻近部门支援工作,属于情理之中,也没有证据显示甲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作条件因此发生改变或工作报酬有所降低,故甲公司对王二工作的调动没有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甲公司发出岗位变动通知后,王二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甲公司对王二两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开除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用人单位能否模糊约定工作岗位为“员工”?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岗?法院支持怎么样的单方调岗?【实务分析】一、岗位如何约定工作岗位,是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确立的,由工种、职位、职务和职能等组成。

工种是指根据劳动管理的需要,按照劳动的性质、特征或服务的特点而划分的工作种类。

例如制造业的工种有电工、车工、铸工、锅炉工、司炉工、电焊工、维修工等;职位是指工作中的位置或地位,如主任、经理等;职务是指职位应担任的工作,如总经理是职位,职务是指决策管理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等;职能指的是知识、技能、行为与态度的组合。

总经理的职能就是高层管理。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对工作岗位中工种、职位、职务、只能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动都构成岗位的变动。

调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调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调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在现实职场中,调岗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调岗是劳动者本人同意的,也有些调岗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的。

那么,调岗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本文将从调岗的定义、调岗与劳动合同变更的关系、违法调岗的表现形式以及劳动者如何维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调岗的定义调岗,顾名思义,是指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个人能力等因素,可能会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调岗既可以是一种奖励,也可以是一种惩罚。

二、调岗与劳动合同变更的关系调岗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调岗条款。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岗的相关事项。

调岗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在调岗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违法调岗的表现形式虽然调岗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采取违法手段进行调岗,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违法调岗表现形式:1. 未经劳动者同意强制调岗:用人单位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调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 降低劳动者待遇:用人单位在调岗过程中,故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

3. 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从大城市调整到偏远地区,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4. 调整岗位性质: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岗位从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为粗劳动力岗位,故意为难劳动者。

5. 频繁调岗:用人单位频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导致劳动者无法稳定工作,影响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

四、劳动者如何维权当劳动者遭遇违法调岗时,应当如何维权呢?以下是一些建议:1. 了解法律法规:劳动者应当了解有关调岗的法律法规,为自身权益保驾护航。

2. 查阅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查看其中是否有关于调岗的约定。

用人单位调岗的6种情形详解

用人单位调岗的6种情形详解

用人单位调岗的6种情形详解调岗是劳动争议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行为,调岗有生产经营需要,也有打击报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确立了调岗必须协商一致的僵化规则,虽然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和女职工保护特殊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适合现任岗位可以调岗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两个规则很满满足劳动合同履行的需要。

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企业也不断调整生产经营,企业的单方调岗权规则从司法实践中得以肯定,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对事实变更更是予以确认。

在刚化的规则与柔性的调岗之间,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之间,如何平衡,值得我们探讨。

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应该修改。

【典型案例一】王女士是一家珠宝分公司的财务经理。

三个月以前,她坚守财务规定,反对公司某领导挪用一笔专项基金,并就此事向总部做出了反馈。

不久,分公司HR就通知王女士,由于工作需要,经分公司研究决定,你从明日起去仓储部报到当仓库管理员。

王女士很不同意:劳动合同要到明年年底才到期,公司怎么能随意变更我的岗位?HR拿出她的劳动合同说:当初签订合同时,上面有一条就是“甲方(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乙方(员工)应当服从。

王女士认为这条是无效的,对分公司的决定不予服从。

后来,该公司以王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解雇,王女士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于2012年6月与王某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

王某所在部门为:生产轮速传感器的部门,其中MF2.1负责组装传感器的头部,MF2.2负责组装传感器的尾部和穿线。

王某原来工作内容为MF2.2。

2014年3月份开始,公司陆续停止MF2.2的生产线,将涉及的员工调整到MF2.1。

王某以公司单方面调岗未经协商一致为由劳动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服从,公司经过多次口头、书面通知王某至MF2.1生产线,工作地点、待遇等均不变,王某均拒绝,并仍留守在MF2.2的生产线上做一些清扫工作。

劳动合同中岗位调整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岗位调整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岗位调整是什么一、岗位调整的定义岗位调整,是指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变更的行为。

岗位调整包括岗位名称、岗位内容、工作地点等方面的变更。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劳动合同中的岗位进行调整,这就涉及到岗位调整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二、岗位调整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岗位调整,并且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进行岗位调整。

3. 相关政策文件除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外,还有一些政策文件对岗位调整进行了规定。

如《关于企业调整职工工作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文件对岗位调整的原则、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三、岗位调整的操作流程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说明岗位调整的原因、目的以及调整后的岗位情况等,确保劳动者了解并同意岗位调整。

2. 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岗位调整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名称、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

3.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确认岗位调整事项后,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企业可否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调岗权,不经员工同意直接调整其岗位?

企业可否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调岗权,不经员工同意直接调整其岗位?

企业可否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调岗权,不经员工同意直接调整其岗位?活着的法律调岗,本质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调岗必须有依据,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法律约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调岗。

第二,劳动合同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然也可以“调岗”。

除此之外,均不得对劳动者工作岗位作出调岗.劳动合同的约定虽然可以作为“调岗"的依据,但是,实践中却发现很多所谓的“约定”非常模糊,甚至属于“霸王条款",如“甲方可根据需要/工作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就属于比较笼统的约定,容易发生纠纷。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则很难获得支持。

相关案例王女士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女士的工作岗位为SQE部门助理工程师、工作地点为上海;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经营状况和王女士的绩效及能力表现,可调整王女士的部门、职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王女士不同意调整,应于上海某科技公司作出调整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表示;未经上海某科技公司指定主管人员或代理人同意,连续旷工三日且无正常理由说明的,上海某科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8月,王女士所属工作部门组织及业务转至苏州,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王女士送达部门调整通知书通其于2013年8月28日8时前至苏州报到履职,主要工作性质及内容、劳动报酬均不变。

王女士书面回复上海某科技公司表示不同意转调.2013年8月28日,王女士未至新岗位报到。

当日下午,王女士向原部门负责人张某(已转至苏州工作)请年休假2天(即8月29日,8月30日),获准许。

2013年9月3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女士旷工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9月9日,王女士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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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法律效力认定【内容提要】实务中,用人单位常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其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岗位需求或者劳动者的能力等因素,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需要服从调整。

用人单位类似的单方调岗行为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全国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笔者通过亲自代理的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结合全国各地有关调岗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法律效力进行浅显解析,同时针对当前有关调岗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具体建议。

【案例介绍】2003年3月10日,张某入职甲公司,并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张某在职期间,先后担任甲公司资产主管、代理行政部代理经理和商务主管等职务。

2015年5月1日,甲公司对张某进行了岗位调整,张某由原行政部代理经理调整至商务部主管。

甲公司同时取消了张某之前享有的岗位补贴1000元和代理经理补贴500元,合计取消1500元。

张某未在岗位调整表中签字确认。

2015年5月18日,张某在发给甲公司的邮件中称,同意甲公司的调岗,但不同意取消岗位补贴和代理经理补贴。

2015年7月6日,张某以不满甲公司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工资待遇为由向甲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发2015年5月和6月被降低的工资。

2015年7月8日,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发降薪部分工资。

后仲裁机构认定甲公司调岗违法并裁决甲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和被降低工资,一二审判决结果与裁决一致。

【案件评析】对于上述案例,实务界存在着两种基本观点。

第一种倾向于支持仲裁委的观点,即认为甲公司调岗和降薪均属于单方行为,未经过张某同意,属于违法调岗降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调岗经过了张某同意,且即便未经张某同意,张某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同时取消岗位补贴和代理经理补贴也都具有合理性。

笔者评析如下:一、甲公司调岗是否应当征得张某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很明显,本案中,甲公司对张某岗位从代理行政经理调至商务主管,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需要与张某协商一致。

本案中,张某提供的邮件证据显示,张某对于岗位调整无异议,但对于降低工资提出了异议。

可以看出,甲公司于2015年5月1日下发对张某的调岗通知书前并未与张某协商一致,也未征得张某同意。

二、张某提出异议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pan>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提出调岗异议的时间以及应当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还是适用广东高院座谈会纪要规定尚存在争议。

张某在2015年5月18日发送的邮件中称同意调岗但又不同意降薪,如果不能认定为明确提出异议,则张某在2015年7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异议,如果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则已经超过了的一个月期限,如果适用广东高院规定,则未超过一年期限。

可以看出,本案明显适用了广东高院规定的一年异议期限。

三、甲公司取消岗位补贴和代理经理补贴是否属于降低工资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某原来享有的岗位补贴1000元属于甲公司针对张某负责的物流系统维护工作而特设的专项补贴,该补贴自设立开始每月均正常发放。

剩余500元代理行政经理补贴是基于张某代理行政经理职务期间享有的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张某享有的两项补贴均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甲公司取消张某两项补贴共计1500元,认定为降低工资应该争议不大。

【调岗概述】一、调岗的概念和分类调岗,从劳动法角度讲,是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或人员需求,或劳动者个人发展需要,在用人单位内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

如果站在劳动者角度,调岗又可分为主动性调岗和被动性调岗两大类。

主动性调岗是劳动者根据个人发展需要,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调整工作岗位。

而被动性调岗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求,单方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在实务中,因被动性调岗产生的劳动纠纷呈多发性、普遍性等特点。

因此,被动性调岗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既是审判实务界审判的焦点,也是我们律师界研究的重点。

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调岗的规定《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就业促进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用工自主权。

我国《劳动法》出台后,除了如下两条外,再无更直接具体的调岗规定:《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鉴于调岗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也可视为调岗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pan>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以“但书”形式对个别调岗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范,但却回避了调岗的最根本性问题,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自始提出异议并拒绝履行的,用人单位调岗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并未明确。

三、全国各地有关调岗的地方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pan>四>》出台前,全国各地也有出台有关用人单位调岗调薪的地方规定,比如:(一)上海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2年2月26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问题:(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件,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

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3日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

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

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二)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16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

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三)广东省2012年7月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资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上述各地规定,均强调对劳动者调岗应具备合理性,而对书面的形式要求则大多放宽了要求,即调岗不强求以书面形式,如虽无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默示变更的、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通知单以及其他文字记载的形式等,均可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调岗是否具备合理性是考察调岗是否正当的首要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满足了合理性的要求,即便缺少书面形式也可能被认定为正当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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