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学院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我院各实验中心、实验室配备的仪器设备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件。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调动实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现根据《山东大学创收收入管理分配暂行办法》、《山东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开放范围
在保证完成我院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可申请实行对内对外有偿服务。

二、审批与收费办法
1.凡申请实行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实验中心、实验室,按《山东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1]08号文)有关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填写《山东大学收费立项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核准后实施。

已经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不再重新报批。

2.实验中心、实验室接受服务申请,要按照院内优先、优惠的原则安排实验和测试,接收测试样品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院内单位或个人按1/4收费;对校内单位或个人按半价收费,对校外单位或个人按全价收费。

三、收入的分配与使用
1.根据《山东大学创收收入管理分配暂行办法》(山大财字
[2005]57号文件)规定,仪器设备对外有偿服务收入分配,按毛收入15%上交学校,15%上交学院。

剩余部分归本中心、实验室使用,其中,60%用于消耗与发展基金,40%用于奖酬基金,可开支部分劳务费,劳务费应按贡献大小分配。

2.各实验中心、实验室使用创收费用应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消耗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水电费、用房费、实验材料费、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等成本性开支。

奖酬基金:可用于劳务费、活动费、招待费等消费性开支。

3.根据学校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各中心、实验室使用费用审批程序:购千元以下物品实报实销;购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物品经分管财务院长同意予以报销;购万元以上物品须写报告经学院研究同意后予以报销(分析测试中心正常购置氘代试剂、液氮、液氦除外)。

四、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学院以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暂行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药学院
2006年12月2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