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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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院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我院各实验中心、实验室配备的仪器设备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件。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调动实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现根据《山东大学创收收入管理分配暂行办法》、《山东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开放范围
在保证完成我院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可申请实行对内对外有偿服务。
二、审批与收费办法
1.凡申请实行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实验中心、实验室,按《山东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1]08号文)有关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填写《山东大学收费立项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核准后实施。
已经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不再重新报批。
2.实验中心、实验室接受服务申请,要按照院内优先、优惠的原则安排实验和测试,接收测试样品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院内单位或个人按1/4收费;对校内单位或个人按半价收费,对校外单位或个人按全价收费。
三、收入的分配与使用
1.根据《山东大学创收收入管理分配暂行办法》(山大财字
[2005]57号文件)规定,仪器设备对外有偿服务收入分配,按毛收入15%上交学校,15%上交学院。
剩余部分归本中心、实验室使用,其中,60%用于消耗与发展基金,40%用于奖酬基金,可开支部分劳务费,劳务费应按贡献大小分配。
2.各实验中心、实验室使用创收费用应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消耗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水电费、用房费、实验材料费、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等成本性开支。
奖酬基金:可用于劳务费、活动费、招待费等消费性开支。
3.根据学校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各中心、实验室使用费用审批程序:购千元以下物品实报实销;购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物品经分管财务院长同意予以报销;购万元以上物品须写报告经学院研究同意后予以报销(分析测试中心正常购置氘代试剂、液氮、液氦除外)。
四、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学院以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暂行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药学院
20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