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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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姓名:陆世骞学号:050514102系别:法律系专业班级:国际经济法一班指导教师:黄玲娟、欧洁梅2009年4月6日目录中文摘要 (Ⅰ)ABSTRACT (Ⅱ)一、秋审的起源 (1)(一)秋审的性质 (1)(二)秋审的渊源 (2)(三)秋审的精神内涵 (4)二、秋审制度的具体操作 (5)(一)秋审的主体 (5)(二)秋审的过程 (6)(三)秋审的结果 (7)三、秋审制度的实质探讨 (8)(一)表征:儒家慎刑思想的影响 (8)(二)内核:皇权意识的体现 (9)(三)延伸: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14)中文摘要清朝秋审制度,是古代死刑复核程序之集大成者,在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但是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的实质是否真如当时统治者所标榜的“慎刑慎杀”却是有待商榷的。

本文从清朝秋审制度的起源出发,关注了秋审的具体操作,从其实际操作中进而探讨秋审背后的精神内涵,是否必然是“慎刑思想”的真实反映。

本文的关注点不在于对该制度进行合理与否的评价,而在于探讨清代秋审制度背后的相关因素,也以此期待能得出相关启示。

关键词:秋审;慎刑;复核;主体;程序AbstractTrial system of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an ancient express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s, and in ancient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with a considerable representation. But the ancient substance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ystem is advertised as the rulers at that time the " penalty kill," but is open to ques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origin of pre-trial system, the attention to the fall of the concrete operation of the trial, from a practical trial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spirit behind the content, whether it must be "carefully thought criminal" a true reflection.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is not reasonable or not the system of evaluation, while the trial is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system related reasons, are also relevant to look forward to come to enlightenment.Key Words:Autumn trial system; Cautious penalty; Death Penalty Review;Main part of people; Procedures试论清朝秋审制度“人命关天!死刑乃夺命之刑,故为关天之刑,不可不慎。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新论

清朝秋审制度新论

事 人 犯 一 般 不 再 解 审 , 新 事 案 犯 初 次 纳 入 秋 审 , 一 律 解 省 。 另 据 但 故 17 6 8年 定 例 , 害 者 及 其 它 关 来 又 规 受 但 定 了 例 外 。如 囚犯 申 请 留 养 承 祀 , 初 , 要 求 提 交 罪 囚 、 害 人 的 亲 起 只 受
呼 冤 的 情 形 下 , 囚犯 及 关 键 证 人 方 被 解 至 省 城 审 录 。 后 来 又 规 定 , 该 旧
罪 请 旨 , 件 三 复 奏 , 旨行 刑 。 在 外 者 奏 决 单 于 冬 至 前 , 审 决 之 … … 刑 得 会 各 省 决 囚 , 乐 元 年 定 制 , 囚 百 人 以 上 者 , 御 史 审 决 。 弘 治 十 三 年 永 死 差 定 岁差 审 决 重 囚 官 , 以霜 降 后 至 , 期 复 命 。 据 此 , 厚 铎 先 生 提 出 。 俱 限 ” 沈
明代审 决京城之 外的死 囚分 三步 , 先派 “ 审决重 囚 官” 去审决 , 前 再带 着 “ 决单” 奏 向皇帝 奏明审决 人犯之名单 , 限期复命 , 后 , 最 在冬至前将 外省
的死 囚最后审华 , 决 者待 旨行 刑。张 伟仁 也考 证 认为 ,15 当 “ 4 9年 之 前 明 皇帝 建 立 朝 审 制 时 , 皇帝 也 派 高 级 官 吏 自 京 城 到 各 省 复 核 死 囚 ,4 6 1 7 年 遂 建 立 定 制 , 五 年 复核 一 次 ” 即 清 代 秋 审 开 始 于 清 初 。 顺 治 元 年 ( 64年 ) 部 左 侍 郎 党 崇 雅 奏 14 刑 言 :旧 制 凡 刑 重 犯 , 大 逆 大 盗 绝 不 待 时 外 , 俱 监 候 处 决 。 在 京 有 热 “ 自 馀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在每年秋季对官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估制度。

这个制度起源于明代,清朝仍然继承并发展了这个制度,通过秋审,清朝政府能够了解官员的政绩、廉政和才能等情况,从而进行晋升、调动和惩处等决策。

以下将从秋审的背景、流程和作用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秋审制度的背景。

清朝秋审制度的建立源于明朝的考察制度。

明代的秋审是在每年农历九月进行,以考察官员的廉政和政绩。

清朝朱清时期保留了明代的秋审制度,统称为秋考。

然而,由于清朝的执政者多为满洲人,为了巩固政权,他们加强了对官员的考核力度,秋审制度也逐渐成为一种权力手段。

清朝的秋审制度不仅延续了明代的考察制度,还有所发展和完善,成为一种严密的官员考核制度,对官员的升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秋审制度的流程。

清朝的秋审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选举、参考、复议和裁定。

首先是选举阶段。

这一阶段由考试官员与主管官员组成的选举机构进行,他们根据官员的职务和资格,选出参与秋审的官员名单。

选举官员一般由地方官员或部门官员担任,他们必须公正无私,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接下来是参考阶段。

在这一阶段,选举机构将官员的档案和应考材料交给秋考官员,以供它们评估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秋考官员根据这些材料,在报章上发表议论和意见,供其他官员参考。

然后是复议阶段。

在复议阶段,中央和地方的官员将对秋考官员的意见和报告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进一步审核和核实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最后是裁定阶段。

在这一阶段,皇帝会根据官员的秋考结果做出决定,如晋升、调动或降职等。

这个阶段一般是由清朝的皇帝参与,以确保决定的公正和权威性。

最后,秋审制度的作用。

秋审制度在清朝的政治体系中起到了多方面的作用。

首先,秋审制度能够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它通过评估官员的廉政情况,给予廉洁官员以褒奖,惩处贪污腐化的官员,提高政府机构的廉洁度。

其次,秋审制度能够提高官员的政绩水平。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政治动荡时代。

在这个时期,先后出现了很多优秀的政策,但比较著名的是清代的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每年秋季都会召开一次官员评审会议,也就是所谓的“秋审”。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对各省的官员表现进行评审,对表现良好的官员给予提升,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

秋审的实施使清朝的官员都有了警醒之心,也促进了当时官员的实力,使清朝的政治秩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制定的一种管理机制,它着重倡导以实际行动来保证政府机构的完善,强调要认真把好每一层政府机构,推动政府机构正常运作,保证宪法制度的健全。

秋审制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施评审,也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在每个省召开的会议上进行官员的评审,包括官员的恩怨、官员的绩效、官员的作风等等,以此挖掘官员的优劣势。

第二阶段是提出结论,也就是根据官员的评审结果,清朝政府将对官员的表现提出正式的结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提升。

第三阶段是实施惩处,就是按照官员的表现,清朝政府将会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而表现良好的官员则有机会升官加薪,担任更重要的职位。

第四阶段是调整官员,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各省的官员重新抓紧政令,调整官员在政府机构中的位置,以便能更好地利用官员的能力,实现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重要的政令,它不仅为官员们提供了一种改进本身的机会,而且对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也提出了要求,大大提升了清朝政府的秩序和效率。

秋审制度是一种良好的政策,同时也是清朝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清朝统治的数百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清朝的繁荣发展。

尽管清朝的秋审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它在中国宪制发展史上留下了深刻影响。

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当时是一种新型的政治管理机制,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官员个人能力,而且使政府机构得到了有效的运作,也促进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是清朝政权繁荣昌盛的重要助推力量。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之远近而具体规定 。
热 审秋 审制度 是古代 中国阴阳五行 学 说 、顺应天时思想在社会制度方面的体现。 阴阳五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人的思想律 , 是 中国人对于 “ 宇宙系统” 、“ 人事现象”的信仰 ,二千余 年以来都有极强的势力 。
明丘溶所作 《 大学衍义补 》 加 以解释说 : “ 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 ,故安萌芽 , 养 幼少 , 存诸孤 ,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 之仁 ; 孤幼之子 , 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 人 于图圊 , 虽其 自取之罪 , 然皆吾之赤子也 。 当此阳和之时 , 而存恻怛之心 。天地之德 。
祀 于高 辛某 。 ”
永乐二年 , 热审只是对轻罪未决犯抓紧 决遣 、出狱 听候 而已 , 以后又逐步发展为对 徒 、流 以下 的现 监罪 囚减等 。如嘉 靖 十年 ( 1 5 3 1 年) ,嘉靖帝下令每年热审 “ 杂犯死
同详审 ,拟定情实、缓决 、可矜具题 , 请旨 定夺 。其情实者 , 俟命下之 日,刑科 三次复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明清热审 、秋审制度浅析
曾艳娟
( 贵 州省贵 阳市云岩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3)
热 审、 秋 审制度体现 了中国古代传统 的 “ 德 主刑辅 ” 、“ 立法并用” 、“ 恤 刑慎杀”的 法 律思 想及原则 ,既保 持 了死刑 的威慑 作 用, 不放纵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滥 杀擅 杀。 同时对 中央和地 方 的司法活 动也起 到 了检 查和监督 的作用 , 有助于封建法律 的统一适
父母之心也 。 ”
热 审制度 的 内容 热审是在暑热天气审理 、决遣 囚犯 ,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 制度 。于每年 的小满节 气 后十余 日由司礼监传 旨,刑部会 同都察 院、 锦衣卫、大理寺 , 各 派员 审理京城各监狱 在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探析【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

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

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

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

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董康及《清秋审条例》

董康及《清秋审条例》

董康及《清秋审条例》董康及《清秋审条例》作者:赵元信**秋审是清朝特有的缓决死刑案犯的制度,它是对一部分不宣布为“立决”的死刑犯人不即时处死,而是监押至秋后进行复审,根据复核结论再分别处理。

这种死刑缓决复核的制度,在中外法制史上也是独有的。

缓决案犯在等待每年秋后复核的过程中,长时间地受着精神折磨,以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观来看,这是很不人道的,但是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却视此为慎杀恤刑的“德政”。

除了谋反、故杀伤等罪大恶极者被“立决”外,其他死刑案犯虽“法无可宥”,但又“情有可原”,历经三年五载的复核,有一线生机得以由死刑改为徒流刑。

清朝的秋审制度是对历朝录囚、死刑复奏、朝审等制度的综合和完善。

秋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经过前所未有的复杂、细密、严格的程序,层层复核以后,把对统治秩序危害较轻,可杀可不杀的案犯监候缓决,以收到镇压和恤刑的双重效果;另一方面,保证了以皇帝为首的专制政府对死刑决定权的控制。

在幅员辽阔的清朝统治范围内,限制了地方的各自为政和擅杀滥杀,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司法的统一。

清朝的各项制度均规定在律、典及数量和种类繁多的例当中。

秋审制度的规定,见之于《大清律例·断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刑部·断狱》、《钦定台规》等有关典籍中。

秋审的基本程序是这样的:1)州县及省臬司对所审案犯的情罪略节(犯罪事实)造册并在规定各省送交的截止日期前送至京师。

2)造册过程中审录囚犯。

从县到府再到臬司,层层解囚审录(解囚规定后有变化),审录的目的是将犯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大类,犯人入于哪一类就决定了他的生死命运,故分类关系重大。

3)督抚向皇帝具题上奏。

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

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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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代 秋 审 制 度 的 要 秋 审 , 为清朝 一 项特殊 的死刑 复核程 序 , 作 被视 为大典 。 本文 的侧重 点不在 于探讨 秋 审制度 的程序 , 而是 着 重分析 秋 审制度 背后的价 值 追求 。深入秋 审制度 背后 , 其在 形 式上表现 为对 发现 陋刑 慎杀” 的慎 刑思 想的贯 彻 , 实质 上更保证 了 皇权 对 司法 的干预 , 通过 秋 审制度 一方 面能使皇 权渗 透入 民间 , 另一方 面也是 皇权监 督控 制 官僚 的有 效 手段 。 关键 词 秋 审 死 刑复核 慎 刑 权力 博弈
在着 剧烈 的冲突 :
什 么昵 , 者说 , 或 到底是 什么 力量在 支撑着 秋 审这一 庞大 的司法
首先 从制度 本身 来看 , 时间上考 虑 , 年秋 审案件 上千 余 机器 的运作 昵?这 也即是本 文的想解 决 的问题所在 , 从 每 即秋 审背后 件 , 常必须 在一天 之 内按招册“ 通 逐一祥 审” 时间紧凑 , , 未免有走
贯 , 似乎 慎刑 并 终从 未中 断的情 形, 似乎 都足见 整个社 会对于 慎刑 的极力追求 和 神 离的 “ 彻” 是否太 不符 合常 理 了呢 ?笔 者认 为 ,
全面 贯彻 。本文 认 为这 种理想 的建 构模 式与现 实 中的 “ 慎刑 ” 存 不 是秋审 的最根本 的追求 , 秋审似 乎“ 有所 图” 但是 , 另 。 到底“ 图”
死 刑复 议 的最高形 式 , 加强 了死 刑复议 , 重大案情 处 以立决 参 与 了这 种冲突 的制造 , 它 除 连道光皇 帝也说 “ 会议诸 臣 于匆遽之 时 , 的人犯 以外 , 所有 处死刑 的人 犯都 监候 至秋 审决断 。 样 即更能 仅 听书 吏宣 唱看语 , 这 焉能备 悉案 由从而 商榷 ?是徒 有会 议之 名 ,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朝秋审制度是清朝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司法制度,是清朝政府依据季节与气候变化而规定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

秋审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在清朝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关于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的产生与目的。

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康熙年间,至乾隆年间完善,其目的在于根据不同季节对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理,强调审判与季节的关联。

秋审制度的产生与农耕文明的特点有关,清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农民在秋季繁忙,同时也是犯罪高发的季节,因此清朝政府制定了秋审制度以应对这一现象。

清朝秋审制度的组成和实施。

秋审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审理秋天出现的刑事、民事案件,即秋审案件;二是规定秋季对已判决但尚未执行的案件进行复核,以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合理。

秋审制度规定了秋季审案的时间、程序和标准,由地方官员组织开展。

在审理秋季案件时,官员需要根据季节特点和犯罪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和制度进行裁决。

清朝秋审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清代司法体制的不足,使审判更加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

秋审制度也引导了民众对季节变化的关注,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秋审制度的实施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表现了清朝政府的权威与统治。

清朝秋审制度的局限性和影响。

尽管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由于审判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以及季节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秋审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社会的批评和质疑。

清朝秋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在清代社会主义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秋审制度的设立与实施,既反映了清代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

尽管秋审制度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仍然对清朝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一、引言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封建王朝之一,由满洲族建立。

秋审制度是清朝的一项特殊审判制度,与大明律、清刑律并称为清代三大律。

本文将深入探讨清朝的秋审制度。

二、秋审制度的概述2.1 秋审制度的定义秋审制度是指清朝特别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用于处理反叛、叛逆、通敌等国家安全案件,其审理程序严格,执行力度较大。

2.2 秋审制度的起源清朝的秋审制度起源于其创立之初的那段历史。

满洲族建立清朝后,为巩固政权,清廷采取了严厉的政策,其中包括秋审制度。

2.3 秋审制度的作用秋审制度对于清朝的社会稳定和统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严厉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力度,阻止了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三、秋审制度的执行3.1 秋审的程序和要求秋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秋审案件需要经过特定的机构审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其次,对于秋审案件的审理,将由专门的秋审庭进行,并由资历老道的大法官主持。

另外,秋审的审理过程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客观。

3.2 秋审的执行力度对于秋审案件的判决执行,清朝一般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

对于重大的叛逆案件,判决往往是死刑或流放。

清朝对于叛逆分子的处罚力度较大,一方面借此威慑其他可能的反叛行为,另一方面保证了国家安全。

3.3 秋审制度的局限性尽管秋审制度在清朝的统治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秋审制度过于严苛,可能会导致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和言论权利,给民众带来了许多不便。

四、秋审制度的影响4.1 秋审制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通过严厉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力度,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朝的社会稳定。

对于一些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通过秋审制度的执行,清朝有效地遏制了这些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4.2 秋审制度对统治秩序的影响秋审制度的存在和执行,增强了清朝的统治秩序。

对清代秋审制度的思考

对清代秋审制度的思考

对清代秋审制度的思考1.秋审制度简介清代秋审制度是指清朝在每年秋季对各级官员进行严格考核和评估的制度。

此制度实行于康熙年间,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秋审是清朝官员的重要生涯转折点,其结果对官员的晋升、降职、加薪、罚款或免职等都有直接影响。

因此,秋审制度是清代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朝官场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2.秋审的实行方式清代秋审制度实行周期是每年九月到十一月,分为三个阶段:初审、复审和终审。

初审是由地方官员在本地区面向上级官员提交官员调查票,主要收集每位官员在本年度的工作表现和政治表现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复审是由省级官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主要查看调查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对官员的优缺点、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终审是由皇帝和皇后亲自主持,对各级官员的优劣进行最终审定,决定人员免除或任免。

3.秋审的目的及意义清代秋审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对各级官员进行考核和评估,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秋审制度来推行清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和管理理念,包括“德治、养正、惠民”等。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朝官员以政治清明、为民服务为宗旨的治理理念的树立和落实。

同时,秋审制度也为清政府提供了一个监督吏治、提升官风的机会。

4.秋审的局限性及问题秋审制度虽然为清朝官员管理和晋升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但是其局限性和问题也很明显。

首先,秋审制度本身的主要目的是对官员进行考核和评估,而非推动政策和理念等,由此可能导致官员在考核过程中流于形式主义、功利性和功利化。

其次,秋审制度缺乏民意参与和反馈机制,面对的主要是上级的考察。

与现代民主政治相比,官员管理方式显得相对简单和不全面,甚至可能被某些官员利用。

最后,由于其过度的行政性质和秘密性,秋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受到了质疑,可能存在一些党争和权力斗争的因素。

5.总结清代秋审制度作为清朝官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朝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对官员的晋升、罚款、免职等都具有直接影响。

论清代的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论清代的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Abstract“Qiu Shen”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judicatory institutions in Qing dynasty,which prescribed those prisoners who accepted the guilty of“Zhanjian hou'’or“Jiaojian hou',should have their executions postponed to the next fall to be checked from the local govemors to the emperor again,instead of being killed right away.The process of checking consisted of the inspections of state,governors of the checking department and emperor. The meaning of studying the autumn trial system is not only understanding itself on the foundation of Qing Dynasty’S history and laws,also understanding the whole law system of Qing Dynasty from it,more important is that we should inherit excellent judicial thoughts of Chinese ancient times.we should absorb its advantages such as prudence in punishment,openness,eliminate its limits such as judicial dependence,inefficient,lack of true supervise,SO as to build up our country’S modern judiciary and legal state.Key words:Qiu Shen System;Death penalty review;prudence in punishment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封建死刑复核制度的集大成者,具有较高的水平,各项建置十分完备,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人民法院报年月日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秋审!秋审作为清朝一项特殊的死刑复核制度被视为大典。

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真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 法无可宥情有可原 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以期同时收到刑法威慑与恤刑慎杀两种社会、政治效果这就是秋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秋审制度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持点。

秋审制度的历史渊源清朝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而明代的朝审又可推溯到两汉以来的录囚。

录囚即审录复核在押人犯。

魏晋以来录囚渐成经制。

至唐代则已定型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

凡在京诸司现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

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复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复 唐六典 卷。

明代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史 刑法志 (。

其所以称朝审是因审录在京囚徒。

至于外省囚徒仍然是遣恤刑官下去进行五年一次。

沿袭历代录囚的做法明代的朝审和外省遣官录囚的对象既有死罪重囚也有一般徒流罪囚。

清朝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上报朝廷统一审定。

顺治十年八月刑部题准 朝审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举行 。

顺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议定 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 %于 霜降前奏请定夺 。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 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

至此清朝秋审制度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实际上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秋审。

尽管朝审名目仍保留实际上只是整个秋审制度中关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秋审的范围也仅限于判处死罪的案件徒流罪不在其列。

秋审的程序秋审案件的范围是判处斩、绞监候留待秋后处决的案件。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l理论新探4LegalSystemAndSocietyi▲笨IJ占缸金2008.1口(上)浅衍清代欲审剐度龙山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秋审制度确立运行程序利弊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0-370-02秋审是清代~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完善秋审制度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秋审“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但明代朝审与秋审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明史・刑法志二》记载:“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复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

”从该记载看明代朝审只是对京城死囚的复核,对于京城外的案犯则采取派人专门审理,之后带着“决死”的名单回朝奏明圣上。

可见朝审与秋审的不同之处还是比较大的。

尽管如此,清代的秋审制度是借鉴明代及更前朝代的司法制度建立起来的。

在这个过程中,秋审制度也是逐步完善的。

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这是清朝第~次提出秋审概念,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虽然党奏雅的奏言得到清朝统治者的肯定,但没有立即被付诸实行。

原因是清朝统治者刚入关,各地仍处于分裂割据态势,全国仍处于内战阶段;因此一时还无法抽出足够的精力完善司法制度。

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2016年第4期法治研究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高若辰 高铭暄* 摘 要:清代秋审在承袭明代朝审的基础上演变而来。

清代秋审自清顺治时期产生,在康、雍、乾时期逐步完善,并伴随清王朝始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尽管从当今的视角来看,其有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具有积极意义的部分尤其是清代对于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仍对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秋审 死刑复核 审级制度 逐级审转复核制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作者简介:高若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① 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29页。

死刑是最为严厉的生命刑。

在中国古代,死刑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死刑复核的出现,体现出慎用死刑的精神。

死刑复核的萌芽,最早可追溯至汉朝,但当时并无成文法典对其加以规定。

死刑复核制度以立法形式正式被确立,是在几百年后的隋唐时期,自此,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不断演化、革新,一直延续下去,直至清王朝结束。

清承明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自于明朝天顺年间的朝审制度,自明朝中叶开始形成制度化,至清朝达到顶峰,成为清朝死刑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复核程序。

在清朝,秋审和朝审是死刑复核机制的两种主要体现形式。

区分两者的标准在于刑事案件的发生地点,朝审仅适用于京畿地区,而秋审的范围更加广泛,其适用于全国除京畿地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清代秋审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制,在经历从州县造册审录、督抚司道会勘,定拟具题等地方秋审程序,到刑部秋审处复核会勘、刑部堂议、金水桥西九卿会审会题、皇帝勾决等中央秋审程序的步骤后,被判处斩监候、绞监候的死囚被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类。

入于“情实”的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

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是清朝朝廷制定的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它于清朝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实施,持续到清朝末期咸丰六年(1856年),使用了三百余年。

清代秋审制度是宋朝案制度的衍生,它是清朝朝廷以审经案庭形式,监督每一个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审理案件的行政审判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大大地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增强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改善了民众生活质量,支持了清朝朝廷持续存在了三百多年。

清代秋审制度部署了一套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的年
度考核机制。

每年的秋季,清朝朝廷都会派出官员组成的巡检团,到全国各省地方,专门检查地方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的情况。

各省地方要严格按照朝廷规定准备审查资料,并向审查团进行详细汇报,审查团还要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和审判案件展开专门调查,完成朝廷安排的秋审任务。

清朝朝廷建立了一整套充分完善的秋审制度,从审查小姐儒家讲学、司法审判到地方行政管理,都有严格的制度要求。

在清代秋审制度下,官员们要认真全面的检查一切地方官员的审查工作,对所在省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出详细的调查意见,并对地方审判制度提出质疑等。

审查结果将被报送朝廷,并给出评价,以便朝廷及时地纠正各省官员的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工作,以促进地方文明和社会秩序。

清代秋审制度推行了三百多年,在当时是一种有效的审判制度,对清朝朝廷的统治起到了重要的稳定作用。

同时,清代秋审制度还鼓
励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官员,并为地方政府官员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提高了官员的执政能力,同时也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为清朝的文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一、秋审的基本情况(一)清朝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秋审案件的来源《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

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

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

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

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清朝对于审判权限的划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经手案件或不属于自己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不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层层转报,直到有权做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算终审。

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

[3]对于死刑案件,在地方各省由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核。

地方各级审理死刑案件也只是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将副本送于刑部分管司。

皇帝在收到督抚的奏报后,经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但在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三法司核议实际上以刑部为主。

三法司核议后,奏请皇帝批示,皇帝批准后,死刑判决才生效。

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才告结束。

《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斩、绞同是死刑。

……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

清朝将死刑划分为“立决”、“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时。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

《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治理制度也是非常完善。

其中,秋审制度是清代的一个重要制度之一。

秋审制度是指在秋季对官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本文将从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秋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

唐代的秋季,官员们必须回到京城,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这种制度在宋代也得到了延续,但是在明代被废除了。

直到清代,秋审制度才得到了重新恢复,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制度。

清代实行的是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但是,这种制度并不完美,仍然存在着贪污腐败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代开始实行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可以让皇帝了解官员的履职情况,及时纠正不当行为,从而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二、秋审制度的制度内容秋审制度是一个非常严格的制度,它囊括了官员的各个方面。

具体来说,秋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职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包括所负责的事务、工作成果等等。

同时,官员还要自我评价,并接受皇帝的考核。

2、财务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等等。

如果官员的财务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3、家庭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家庭情况,包括婚姻、子女、家庭成员等等。

如果官员的家庭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4、政治态度。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政治态度,包括对国家的忠诚、对民众的关爱等等。

如果官员的政治态度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5、其他情况。

官员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其他情况,包括疾病、居住环境等等。

如果官员的其他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三、秋审制度的影响秋审制度的实施,对清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秋审制度保证了政府的廉洁。

官员必须在秋季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履职情况,这就限制了官员的权力,避免了官员的贪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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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刑部书吏按拓册 “ 逐一唱名” ,遇有实、 册,逐一唱名。 ”
,/ 秋审制度的运行特征
地方各省奉旨 “ 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就是秋审案 件,但并非 “ 秋后”就立即执行死刑,而是要经过一种 特别的复核程序再决定是否执行。如果没有裁定核准执 行的,则继续监押到下一 年 再 复 核 , 有 的 多 达 十 次 复 核 。 第一次纳入秋审程序的案件称为新事或新案,第二次以 上则被称为旧事或旧案件,但新旧案都同样对待,地方 或中央政府有关部门都要为秋审作大量的工作。 地方政府的秋审准备工作: 首先是州县的造册和解囚。秋审是地方司法审判中 的一项重要任务。每年秋审都要及早作好准备。监候人 犯一般是监押在初审州县的,因此秋审准备工作也就是 由州县做起,清律规定: “ 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
一、清朝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其运行特征
&$ 秋审制度的确立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 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 “ 永乐元年 ( 公 元 #*%& 年 ) 定 制 , 死 囚 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 公 元 #)%% 年 )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 霜 降 后 至 , 限 期 复 命 ” !。 但 其 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 ( 公 元 #*). 年 ) , “ 天顺三 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 “ 凡决囚,每 朝审。历朝遂遵行之” "。 明 朝 刑 律 规 定 , 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 , 会 审 决 之 ” #。 而 对 各 省 的 死 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 审 决 , 并 将 审 决 名 单 奏 明 皇 上 。 清朝的秋审制度遵循了明朝朝审的一些旧制,可视为是 明朝秋审制度的继续,具 体 做 法 与 明 朝 大 体 相 同 , 故 说 , “ 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 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初。清顺治元年 ( #-** 年 ) , 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 “ 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 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 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 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这是清朝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故 《 清史稿》论之: “ 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此后, “ 顺治十年京师设朝审, 直 隶 始 设 秋 审 , 十 五 年 各 省 遍 设 秋审” %。每年秋天,由 刑 部 主 办 秋 审 大 典 , 几 乎 没 有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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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慎重民命。虽 “ 其曲折繁重礼节如此周密者,岂不 知简易之为便哉?良以人命关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冤 滥” , “ 此可见我朝慎重民命” , “ 洵足驾汉唐而媲三代 矣” !。这也足见当时清政府对人命的重视。
九卿、詹事、科道齐集天安门外金水桥会审,时间定在 八月份下旬的某一天。 《 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述: “ 九 卿、詹事、科道于八月下旬择日,在金水桥西朝房,刑 部堂官合大学士九卿科道按次席地而坐,将外省秋审各
历史
试 论 清 朝 的 秋 审 制 度
( 台州学院人文与社会学院 台州 &#,%%%) ! 陈爱平 杨正喜 (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广州 )#%-*")
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每年秋天由清政府各部、院、寺长官对死刑 案 进 行 复 审 。 案件经过审理后分为四类: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嗣。由于进行反复的复核,从而减少了冤 枉 的 可 能 性 , 也减少了被处决犯人的数量。尽管其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但仍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死刑复核制度。 关键词: 秋审;死刑复核制度;程序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断过。其指导思想,人命关天,死而不能复生,因此必 须小心谨慎,以免滥杀,只要有一线希望者,决不予以 处决。在乾隆以前, “ 各司随意定拟,每不划一” ,乾隆 二十三年以后,开始酌定 《 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各 司,并颁布各省,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之后刑部侍郎 阮葵生又编纂 《 秋谳志略 》 作 为 样 本 &。 每 年 秋 审 , 官 员 们对照此条例并附以前各年之成案,认真办理,不敢马 虎从事。因为清律规定对办案出入过多的官员,如该情 实的被判为缓决,或该缓决的被判为情实,则严惩不殆。 自古以来,对死刑犯的处决多在秋冬,因为春天是 天地生养万物之时,不能轻动萧杀,而秋天万物萧条, 故刑以秋冬。除了一些大逆十恶之死囚立决外,其余皆 在秋后处决。这一传统始自先秦,据 《 左传》襄公二十 六年记载, “ 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 以春夏,刑以秋冬” 。清 朝 著 名 法 学 家 沈 家 本 在 论 述 刑 以 秋冬缘由时指出, “ 《 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 典。西汉以冬月为断,即 《 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 也。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陈宠论之可谓 详 矣 。 今 世 决 囚 , 在 冬 至 以 前 , 殆 权 舆 于 此 ” ’。 可 见 , 秋冬处决犯人既符合古制,也符合节令的阴阳调顺,一 直为中国古代历朝所沿用。 到明清之际,一方面 继 承 了 传 统 的 刑 以 秋 冬 的 旧 制 , 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辜的死亡,于是开创了 死刑复审制度,即秋审制度。在明时只有朝审,在清则 秋朝并存。秋朝审的程序时间基本上一致,唯一区别在 于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 针对的是各省的死刑犯。值得注意的是,朝审、秋审并 不是在秋天处决死刑犯, 而 是 “ 秋审再定” 。对于死刑中 罪 刑 较 轻 者/情 有 可 原 者 / 给 予 缓 决 /缓 到 第 二 年 秋 天 再 对 其进行一次复核。自此秋审制度成为一种特别的司法审 判制度。 《 清朝续文献通考》说,秋审制度是 “ 于死中 求生,体天地好生之仁,寓宽于严之中,此所以为圣人 之法也” 。尽管秋审制度 程 序 非 常 复 杂 , 但 清 朝 统 治 者 对 此项制度一直孤芳自赏。 他 们 一 再 强 调 , 人 命 至 关 重 大 ,
# % 。复奏以后就是最后一道程 序 —勾 —— 决 。 勾 决 题 本 奏了 !
从基层州县开始。州县造册即对案犯进行一次审录,下 一程序即是解送上司衙门审录。州县派解差把秋审案犯 解至省城押在臬司狱中,等审完之后再押回。 其次是臬司督府的审录和具题。州县解囚的目的是 为审录。在省的审录分臬司和督府两步进行。臬司主持 全省秋审事宜,要省录新 解 省 人 犯 , 核 办 新 、 旧 事 招 册 , 各案的看语略节要先期定稿。拟定情实、缓决、可矜、 留养承祀后,会同藩司道台一同商榷定案,最后联衔向 督府 “ 具详” 。督府在臬 司 的 详 文 呈 上 之 后 定 期 审 录 。 督 府的审录也是会审,督府会同藩司各道择日一同去臬司 的衙门,亲自提审人犯。 “ 当堂唱名” ,审录之后, “ 确 加看语” ,以题本正式汇题,以备上交刑部。与此同时, 情实案犯还应该造成黄册,奏报,以备皇帝浏览。在省 一级的审理中,实际工作都是由臬司来做,上交中央的 题本 “ 看语”基本上都是由臬司拟定的,督府的会审只 是一道程序而已 。
#
中央政府的秋审程序。 各省督府秋审本上, 照 例 奉 旨 “ 三法司知道” ,但主 持秋审工作的是刑部。刑部秋审,囚犯不解京,刑部只 是审录案卷。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是刑部看样、核拟。 《 清 史 稿・刑 法 志 》 记 载 : “ 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间题准之案,分类编 册,发交司员看样,初看蓝笔钩改,复看用紫,轮递到 —详 加 斟 酌 , 而 秋 审 处 坐 办 、 律 例 馆 提 调 , 墨 书 粘 签——
# " ! 看样就是审核案卷。在 “ 初看”之时,要 后呈堂核阅。 ”
由十五道御史分别办理,决过还须向上申报,最后由省 汇题。勾决本下,本年度 的 秋 审 就 宣 告 结 束 了 。 “ 勾决” 犯人与 “ 立决”犯人一样,一旦奉旨即执行死刑。
二、清朝中后期秋审执行遭到破坏
秋审的执行遭到破坏是在嘉庆年间。清朝进入嘉庆 年间已结束了其盛世局面。乾隆晚年时期,大学士和糰 专权,使官员日益腐败,官场贿赂成风。酷吏对下层居 民的欺压勒索,引起群众的相当不满。白莲教起义把这 种不满情绪推向高潮,之后的天理教起义,更使清朝统 治者一筹莫展。在这一非常时期,除组织军队进行清剿 外,那就是实行严峻刑法。本来有一套完整的死刑审理 复核制度,这时全抛之脑后,既定的法律程序可以不要 了。军前战场杀人自不必说,一般的 “ 刑事犯罪”也可
" “ 招册”即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 册。 ”
缓变动者再加读看语,如果各官员无异议,刑部领衔以 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各省逐次办理, 每省案件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本。所谓 “ 情实” ,指案情清楚,罪名恰当,这种情况当然要奉旨 勾决。不过,对情实案件还另造黄册随本呈上,皇帝对 秋审有最后的裁决权;而对 “ 缓决”犯人,由于案件仍 有疑问,暂时将犯人押至监候,待下一年的秋审再行审 理;对 “ 可矜”犯人,案情虽然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 情节,遂改判其他刑罚,免除死刑;对 “ 留养承祀”的 罪犯,尽管案情虽然属实,由于犯人父母或祖父母无人 奉养,经刑部提出申请,得到皇帝的恩准后留下来,免 于一死。至此,秋审程序就结束了。由于全国的秋审案 件都将在这一天内完成,所以他们所称的详审是不可能 的,审理至多也只能是一种象征仪式。 最后是复奏和钩决。这是针对情实案犯的最后两道 程序。死刑执行前向皇帝复奏,是谓遵行 “ 三宥三刺” 的古制。清初秋审情实案犯不复奏,只有朝审复奏。雍 “ 人命攸关,自 正二年 ( 公元 !"#$ 年) 世 宗 胤 祯 下 令 , 当同仁一视,自今年为始,凡外省重囚经秋审具题,情 实应决者,尔法司亦照朝审之例三复奏闻,以副朕钦恤 慎罚之至意” ,由此来体现出他对处决犯人的谨慎与爱 心。由于这一程序十分烦琐,遂有人建议改掉。到乾隆 “ 三复之例行之虽久,实 十四年 ( 公元 !"$% 年) 下 令 , 不过具文。若为详阅招册 , 即 照 例 十 复 亦 不 过 照 例 禀 旨 , 此廷臣所共知者,徒事繁文何益于政。嗣后刑科复奏, 各省令一次,朝审仍三复,亦足寓存革之意,实敦行简 “ 嗣后 之风” 。到嘉庆二十年 ( 公 元 !&!’ 年 ) 则 宣 布 , 黄册仍于八月中旬呈进,其秋审、朝审复奏之本,绋著 于本省勾到前五日复奏一次,朕批阅时再同黄册详加酌 核,以昭慎重,著为令” 。至此秋、朝审正式确定为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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