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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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公司是一家施工总承包企业乙方,承揽甲方工程,在丙处购买钢材。
经三方协商一致,就总承包合同中“甲定乙供”钢筋事宜约定甲乙丙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明确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钢材的验收及接收工作,甲方代乙方给付丙方每批次钢材购货款,该等支付甲方视为向乙方等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最后丙方开具专用发票给乙方。
这样操作的涉税风险?我公司可以凭据这个三方协议、甲方的代付凭据、丙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库房的送货单及出入库单等,抵扣这部分进项税。
答:甲供材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业主(发包方)自行采购给总承包使用的行为;甲控材是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或品牌,让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行为。
您公司合同约定采购业务的结算方式接近于甲供材料,但是实际的发票开具又靠近甲控材料,首先合同约定不明确,这样操作公司取得发票将会存在不允许抵扣的风险,起码不符合三流合一的具体规定。
如果选择发票直接开具给公司,那么需要重新修订合同条款,改成甲控材料形式,并且要保证三流合一的规定。
政策依据: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
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2、具体内容包括:
A、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销售了货物或者劳务及服务)
B、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取得的款项或取得了收款的依据)
C、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开具了发票)
符合上述情况下,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