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土地管理责任制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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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

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

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开发区,促进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经济开发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

园区内的居民和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第三条按照大兴区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和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通知》(兴政发[2009]40号)的文件精神,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划归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调整后的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四条管委会主要负责开发区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园区规划、土地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审核、企业管理、园区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产业导向、投资管理第五条开发区致力建设成以新媒体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为龙头,生产性服务业、现代都市产业为主导,商业、服务业等配套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现代化综合性园区。

园区重点发展:(一)新媒体产业及其它文化创意产业;(二)电子信息产业;(三)总部经济类;(四)生产性服务业;(五)现代制造业;(六)其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入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亩,年产值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亩,年缴纳税额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亩,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要求。

对于能带来巨大社会效益或者其它效益的特殊企业可适当放宽。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国家产业日期:2010-08-24政策淘汰、技术工艺落后、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七条企业入区申报与审批(一)凡拟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审核批准。

(二)审核批准后,投资者与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明确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时限、效益产出、退出机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筹协调原则。

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出让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目标,兼顾市场需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存量储备土地消化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储备和出让工作。

(二)区域平衡原则。

兼顾区域发展,制定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域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域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市区联动原则。

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

各级政府重点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黑龙江密山经济开发开发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密山经济开发开发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密山经济开发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黑龙江密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开发区加快开发建设和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是具有特定功能、特定范围,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赋予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特定区域,开发区主要开展生产加工及其配套的物流和商服等业务。

第三条开发区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并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省级开发区,规划面积为2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南至富密壕、北至西山脚下、东至三友驾校、西至解放沟。

第四条开发区内的单位、企业、个人以及开发建设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密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密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开发区范围内的唯一行政主体。

为避免管委会与其他部门造成不必要的机构重叠与职能交叉,管委会依据政府的授权在开发区内统一行使经济社会各项管理职能.第六条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界定职能、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并实行一个机构多块牌子、一个部门多种职能的管理体制。

管委会初期下设综合办公室、规划建设局、招商服务局和财税统计局四个内设机构。

第七条开发区要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可以在不突破领导及非领导指数的前提下自主设立并报编委备案.(二)管委会工作人员,可根据开发区各个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不受现有编制的限制,采取调任、任命、选任、挂职、招聘等灵活的用人机制从各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在社会公开招录、招聘。

(三)工作人员的使用,在其进入开发区后身份、职级、工资冻结,档案予以封存、保留,由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灵活使用。

如不适应开发区工作的,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在恢复原有身份、职级、工资的基础上由市委、市政府重新安排工作;属于在社会上招聘的工作人员直接解聘或辞退。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2012-02-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关于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XX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问题各项整改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科学合理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严格审批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积极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开发利用力度,提高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管理水平,完成好XXX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整改措施(一)牵头任务1.涉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不规范方面。

整改任务:一是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的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日常监管和奖惩考核,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

二是强化对入园企业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用地企业投资达不到立项投资强度或规划建设规模,存在圈而不用或造成土地闲置浪费问题的,由当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监管和实施处罚;对土地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执行国家用地定额标准。

二是对各地开发区(工业园区)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逐宗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采取置换、动工开发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按期整改处置到位。

三是支持土地集约利用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扩区、升级。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

整改时限:2018年11月底。

2.涉及土地利用效率整体不高方面整改任务:按照修订后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8•【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施行日期】200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20公顷- 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 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 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土地执法活动实施方案范文(四篇)

土地执法活动实施方案范文(四篇)

土地执法活动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土地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这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为了加强土地执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土地管理体制,推动土地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制定了____年土地执法活动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在____年完成以下目标:1.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工作机制,实现执法活动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2. 提高土地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3. 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土地管理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工作机制(1)完善土地执法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2)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土地执法信息系统,实现执法信息的全面记录、监管和共享,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 提高土地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1)加强培训力度,组织定期的执法培训班,提升土地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2)建立考核制度,对土地执法人员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突出者进行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问责。

3. 强化违法行为查处力度(1)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建立举报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土地执法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地、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

4. 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1)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管理和调控,促使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土地生态保护制度,保护生态脆弱区域土地资源,防止生态环境破坏。

四、政策保障1.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安徽巢湖经开区2023-2024年度土地征收、报批、供地、卫片...

安徽巢湖经开区2023-2024年度土地征收、报批、供地、卫片...

安徽巢湖经开区2023-2024年度土地征收、报批、供地、卫片...安徽巢湖经开区2023-2024年度土地征收、报批、供地、卫片文档一、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土地资源管理法规,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能,保障国家、市、区经济发展,根据巢湖市经济开辟区委员会工作部署及要求,特制定本文档。

二、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立足于巢湖市经济开辟区,计划将一块用地x㎡开辟为工业用地,用于进行x产业。

项目占地范围:x街道x社区,座落于巢安高速路南侧。

三、土地征收为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涉及项目用地进行征收,征收范围详见x图。

四、土地报批1、用地用途审核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立用途为工业用地。

2、立项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要求,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推进工作3.1 土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过会议审批,报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3.2 环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交环保部门审批。

五、土地供应1、招拍挂本项目的用地供应采用招拍挂方式,具体招拍挂流程见x文件。

2、出让合同签订供应确定后,出让人与买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合同内容详见附件。

六、卫片批后工作1、卫片立项依据《卫片方案编制与监测规定》等要求,进行卫片立项。

2、采集卫片基础数据采集卫片基础数据包含卫星图象、摄影飞行图象及现场数据等内容。

3、卫片制图处理卫片基础数据,成图后形成卫片图件及相关产品。

七、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土地征收:指国家或者依法设立的土地征收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和标准的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允许或者依法代替允许,实现土地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规定的集体所有。

土地报批:土地报批是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的用途、面积、价格等因素进行相关监管,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定。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修正)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修正)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5.26•【字号】•【施行日期】1986.01.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修正)(1985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5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正〈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1988年5月26日重新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经营管理第三章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第四章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的减免第五章公共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开发区内的土地、滩涂、山、水、林及其他自然资源,均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区内土地的地形地貌。

对于开发区内的文物古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用地,均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完备应办手续后方得使用。

土地使用者对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不得随意动用、开采或破坏地上地下资源,违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五条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民房和其它建筑物的补偿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工程,可由开发建设公司投资兴办,也可吸收外资参与兴办。

土地开发利用的收入、支出,由开发建设公司统筹安排。

第二章土地的经营管理第七条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各项事业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国家机关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文件、合同及投资兴办事业的有关资料,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核拨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

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

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

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改善经济开发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确认的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办事机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或者由其委托地、州、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第四条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接受管委会的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依法办理征用土地(也可采用预征方式征用土地)和安置等工作;(二)依法办理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工作;(三)办理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登记发证、资料归档和调解土地权属纠纷等工作;(四)对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利用实施监督监察、查处违法用地;(五)经济开发区的有关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经济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凭管委会的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下达的批准文件及银行的资信证明,即可申请用地。

第六条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地价可根据地块的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给予以下优惠:(一)国家或省科委确认的高新科技开发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5%至35%;(二)交通运输、能源、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它的工业建设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0%至30%;(三)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5%至25%;(四)产品外销的外资企业的用地,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0%至20%;(五)投资者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地价确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可分期付款。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9【实施日期】2010.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湛江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l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市成立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范围内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各项政策及措施,拟订行动方案,协调联动机制行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县(市、区)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对违法用地行为查处的各项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违法用地行为查处整改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要依法实行严格的督查督办、目标责任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30•【字号】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1992.10.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已由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2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开发区的土地。

使用开发区内的土地,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服从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核发土地使用证。

开发区内使用耕地50亩、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受让人应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让方交付不少于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定金、出让金应按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币种支付。

第七条受认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方未按出让合同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返还定金,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10•【字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1994.0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使用开发区内的土地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服从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撂荒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出让、转让、出租或者抵押,但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七条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载明出让土地的用途、年限、出让金数额、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土地使用者应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让方交付不少于出让金总额5-10%的定金,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4•【字号】穗办[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2009年1月24日)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精神,有效遏止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实施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及其主体本市土地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区(县级市)、镇(街)党委、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

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区(县级市)政府与镇(街)政府每年签订整治违法用地工作责任书。

工作责任书确定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国土房管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纪检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二)各区(县级市)、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开发区土地管理

开发区土地管理

浅谈开发区土地管理当前开发区用地规模过大导致的耕地面积锐减,及由开发区的建设引发的土地征用矛盾和群体冲突事件等现象己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之一,并受到政府的关注。

因此,探求开发区土地管理,寻求合理开展开发区土地管理的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发区土地管理方法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化的加快,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强,全国的耕地面积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减少,资源短缺,粮食短缺,粮价异常波动。

同时,因各类园区的建设引发的土地征用矛盾和群体冲突事件,无不说明一个事实,中国的土地问题已经威胁到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纯粹的经济增长并不等于发展,真正的发展应该是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

土地是民生之本,开发区所面临的问题、压力与挑战也日益增加。

因此,探求开发区土地管理,寻求合理开展开发区土地管理的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开发区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开发区土地利用与管理一直是土地管理的焦点问题。

一方面,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对整体经济的增长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开发区土地的粗放利用、低效利用和布局不合理等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开发区的这些问题根由何在?在经过近两年开发区大规模整治后,土地怎样才能管得更好?值得深入探讨。

开发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示范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只是开发区的政策在执行中走了样,一些不规范开发区坏了开发区的整体形象。

在开发区土地利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规划和布局缺乏科学性;开发区总量过大;土地利用率低下;土地资源流失严重。

2 我国开发区土地管理应采取的措施分析2.1土地资源合理规划措施。

由于开发区种类繁多,且不同的开发区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造成开发区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局面,使开发区土地管理体制不顺,制度难以完善。

现行的政策、法规对开发区用地管理也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土地管理工作难以得到真正的规范、统一。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土地局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土地局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土地局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土地局是负责土地资源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规划、出让等工作。

第三条土地局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所有从事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第四条土地局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开展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维护土地资源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第六条土地局应当搭建健全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调查、规划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土地局应当及时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土地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章土地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土地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局应当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土地利用的合理布局和规划方案。

第十三条土地局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等别和土地开发强度,并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利用的评估和核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土地局应当组织开展土地整治、复垦和保护工作,提升土地资源的质量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土地局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动土地资源向高效利用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土地局应当探索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的市场化管理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集约利用。

第十八条土地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的方式和标准,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土地征收第十九条土地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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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土地管理责任制工作细则
经开区土地管理责任制工作细则
经济开发区各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长效管理,确保违法用地、违法规划建设(简称“两违”)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真正做到“发现一宗、制止一宗、拆除一宗、跟管一宗”。

根据号文件《市土地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及借用人员(包括村官、国土所聘用人员)。

二、职责分工
社会发展局为具体“两违”工作实施局。

管委会其他各办局作为联动单位协助“两违”工作开展,并联系到各片区:①规划建设分局联系东区;②财政分局、综合办联系中区;③经济发展局联系西区。

(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主要领导
全面负责我区“两违”管理工作,是“两违”处理的第一责任人,重点抓好“两违”的发现、报告、制止、拆除以及“两违”信访件的查处工作,落实土地信访领导包案制度。

(二)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实施土地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两违”的汇总和汇报工作,是“两违”查处的直接责任人。

(三)国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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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动态巡查责任人的日常土地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台帐落实情况,并将土地管理情况及时上报局长、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局,做好一般土地违法案件档案的组卷工作。

(四)村镇规划办
负责“两违”动态信息的汇总、汇报工作,建立台帐;负责拆违出勤人员的登记造册。

(五)各联系片领导、片区主任
各联系片领导、片区主任负责组织协调责任片区的“两违”拆除工作,并草拟拆违方案。

片区如遇到特大或特殊的情况,提出可行性意见上报社会发展局统一安排。

(六)联村干部
负责联系村的日常“两违”动态巡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两违”行为,做到第一时间掌握、上报“两违”动态,是动态巡查的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
(一)联村干部为土地动态巡查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掌握联系村的“两违”动态。

必须坚持不间断进行巡查,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人员、发现违法情况、制止和处理情况等都要作出详细记录,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

做好动态巡查同时,还需做好违法者的思想工作,督促其自行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对新发生的“两违”要制止在萌芽状态,对不听劝阻继续抢建的违法行为应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村镇规划办、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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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国土所在联村干部陪同下查明违法事实和程度,下发停建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并由片区主任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拆除。

(二)村镇规划办将每周动态巡查情况及“两违”处理情况汇总,并于每周五下午16:00前,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两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遇有重大违法行为,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三)社会发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并联络相关部门对各片区上报需统一安排的“两违”进行拆除。

(四)对于举报及上级部门函告的“两违”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相关责任部门。

情况属实的,按规定予以拆除。

(五)对于土地信访案件,信访办应建立土地信访登记台帐,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转发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批示后,相关责任人及时核查案件情况,确属“两违”行为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属普通矛盾纠纷的,做好疏导息访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被考核人员履行上述职责后,按考核实绩计奖,分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村官、国土所聘用人员的季度和年度考核按照考核实绩的50%计奖)。

1、月度考核
按拆违出勤天数考核,每人每天100元(半天减半计奖)。

片区组织拆违由片区主任考核,社会发展局组织拆违由村镇规划办考核。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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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月度考核总额度以每人1000元为限。

2、季度考核
根据季度工作情况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总额度以每季每人1500元为限:其中600元由各片区主任考核,900元由社会发展局村镇规划办考核。

3、年度综合考核
年度通过市考核合格后,由各片区、社会发展局、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到人,综合考核总额度以每人3000元为限。

(二)对解决一般土地信访案件有功者奖励100元/宗;对解决重大土地信访案件有功者奖励200元/宗,成功拆除往年“两违”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获得市优胜奖的由开发区党委另行研究奖励办法。

(四)考核奖金发放。

月度和季度考核按季度发放,年度综合考核于年终发放。

考核奖在“两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责任追究
各相关责任人对“两违”监管不力(指未履行上述职责,下同),出现“两违”行为的,依纪依法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联村干部、片区主任(联村干部监管所联系村,片区主任监管整个责任片区)
1、本年度因监管不力,出现1例一般情形“两违”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扣发本年度“两违”工作季度考核
第 5 页共 8 页
及年度综合考核奖;
2、本年度因监管不力,出现2例以上一般情形“两违”或1例重大情形(重大情形指:①违法面积500平方米以上;②村集体非法买卖土地,下同)“两违”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扣发本年度“两违”工作季度考核奖及年度综合考核奖,并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不得调任重要岗位;
3、本年度因监管不力,出现3例以上一般情形“两违”或2例以上重大情形“两违”的,提交市纪委监察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分管领导、社会发展局主要领导因监管不力出现“两违”的,依据上级文件由上级部门做出如下处置:
分管领导:
1、本年度因监管不力造成4例一般情形“两违”或3例重大情形“两违”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2、本年度因监管不力造成5例一般情形“两违”或4例重大情形“两违”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扣发本年度“两违”工作季度考核奖及年度综合考核奖,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不得调任重要岗位;
3、本年度因监管不力造成5例以上重大情形“两违”或年度发生达犯罪立案标准的涉土案件2件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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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因监管不力造成开发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本办法由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按照上级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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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第 8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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