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刑法中的)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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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

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

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我们都知道只要一个人犯了罪,那么就会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发生刑事案件的话,还会有刑事责任,对于犯了罪的人肯定是要为自己辩护来减轻刑法,那么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一般包括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的案件对社会影响比较小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只要一个人犯了罪,那么就会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发生刑事案件的话,还会有刑事责任,对于犯了罪的人肯定是要为自己辩护来减轻刑法,那么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一般包括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的案件对社会影响比较小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规定和立案标准,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判断,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犯罪,且本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对案件发生所起作用较小。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案件发生第二日,在公安机关讯问案情时,立即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行为构成坦白,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6号)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进行了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遏制预防减少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遏制预防减少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遏制预防减少犯罪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亦即预防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再犯罪和警告、教育社会上的人不去犯罪。

这里所说对犯罪人处罚的目的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依据之一,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

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因此,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一)刑事政策基本原理1、刑事政策的概念。

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费尔巴哈首先提出刑事政策的概念:“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由于狭义说抓住了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故被普遍采用。

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压制犯罪为目的,以刑事法或者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止对策。

其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实体法的批判与调整;二是刑事程序和刑事追诉制度措施的批判与调整;三是监狱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确立与改革。

因此,狭义刑事的政策的调整对象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这三个同属规范性质的刑事领域,这也与我们所提“宽严相济”的范围理解一致。

2、刑事政策的功能。

刑事政策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导向功能,刑事政策指导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活动,为犯罪预防、控制指明大致的方向、路线、途径。

第二,规制功能,刑事政策为国家机关预防、控制犯罪确定了具体的行动规则,并进而影响一般公民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的行为,即刑事政策具有规制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的双重功能。

第三,中介功能,一方面,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的中间环节,在立法与司法之间起到一种中介作用,刑事政策既指导刑事立法又指导刑事司法。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还是理论与实践——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中间环节,刑事政策表明国家在预防、控制犯罪领域决定和实际采取的行动,而不再停留在抽象的理性形态。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孙中伟律师评论】期望全国法院都能把本内容落到实处,那将是全国人民的福址。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2月新闻发布会材料一关于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3年2月27日)各位记者: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一脉相承,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制度机制等各种方式,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同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千人规模的“全国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部署。

2011年3月和2012年5月,又先后组织“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培训班”和“全国法院贯彻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培训班”,对全国法院严格执行立法规定、进一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全国性、大规模的集中培训。

各地法院切实转变观念,认真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努力。

一、依法从严,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实践证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对于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008-2012年五年间,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爆炸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严重犯罪判处的重刑率始终处于高位(参见图表一:全国法院部分严重犯罪重刑率(2008-2012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的 ,死 刑不 是控制 和 预防犯 罪 的最重 要 的和唯一 的
手段 。
少适 用死刑 的罪 名 ,有人认 为 削减 这些 罪名 的实践 意 义不大 。笔 者认 为 ,削减这些 死 刑罪 名虽 然不一
少 ,有 6种 之 多 ,其 中 ,非暴 力犯 罪 的死刑 数 量达 8 4 种 , 占全 部 死 刑 罪名 的6 .%。… 4 47 而从 世界 范 围
刑 ;进一步落实坦 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虽不具有 自 首情节 ,但能够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 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处罚等等 ,这些新增的刑法制度充分体现 来 看 ,截 至20 年4 0日,已经 有 18 国家 在法 0 9 月3 3个
民法院最终收回死刑复核权 ,再到今天的减少死刑 罪名 ,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保障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ONESU YDW TYPLER^L UOUlCIN^ C T
领 域 已经取 得 了重大 进步 ,凸掘 国家对 生命权 的 尊
重 。虽然这 次 削减 的死刑 罪名 大 多是司 法实践 中很
刑 以剥夺犯罪分子 的生命为内容 ,在5 主刑 中属 种 于最严厉 的刑罚方法 ,因此又被称 为生命 刑 、极
的刑罚 方法 ,对 于打 击犯 罪 、维护 社会 稳定 发挥 了
宽严相济 ,作为我 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其 刑。从古至今 ,在世界范围内,死刑作为一种重要
该宽则宽 、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 、罚 当其罪。我国
是 大势 所趋 。 “ 留死 刑 、限制 死 刑 ,坚持 少杀 、慎 杀 ,防 保
了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的打击力度 ;对判
处 死 缓 和 无 期 徒 刑 罪 犯 的减 刑 、假 释作 了 严 格 规 范 ;对数 罪并 罚执 行期 限作 了调整 ;将 醉酒 驾 车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2010年05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这就给我们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依法从严要求。

在审判活动中这一要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新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的新期待,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严惩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内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注重依法从宽的一面,还要注重依法从严的一面。

依法从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一定程度上说,严是基础,是前提。

没有惩罚,就谈不上宽大。

正如《意见》指出的:“既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轻刑化思想影响,防止一味从宽。

”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犯罪高发期,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要遏制严重犯罪高发的势头,必须有严的一手。

该严不严,该重不重,就起不到对犯罪的震慑作用,就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就不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有对较轻犯罪和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从宽的一面,又要有对较重犯罪和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从严的一面,做到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刑事侦查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侦查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侦查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摘要:宽严相济不仅是有关刑事实体处理的政策,也是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政策。

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也存在与该政策不相符的地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司法秉承保障人权、和谐公正的理念,为了在刑事侦查中全面贯彻这一基本理念,应当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在侦查终结的处理上引入和解制度,重视人权保障,在法律的轨道内贯彻严打方针。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侦查;和谐司法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

在刑事侦查中如何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完善强制措施,落实区别对待我国有关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要求在审查批捕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具体因素:一是特殊主体,如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二是法定刑;三是法定处罚情节;四是主观方面是否有过失等;五是悔罪表现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等。

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这一规定使刑事侦查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在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更加明确而具体。

但实际上,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与立法规定的预期目标有很大距离。

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是围绕着“如何更有效地追诉犯罪”这一目的运作的,这种运作模式以单纯实现追诉效益为目的,往往对犯罪嫌疑人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较为严厉的羁押措施,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4《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4《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01月15日)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3.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4.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汇报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汇报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汇报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汇报自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我院侦查监督科就就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领会,并积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到。

现将我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0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191件289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为53件75人,其中从宽处理的17件24人,从严处理的36件51人。

2008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194件307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为45件63人,其中从宽处理的11件16人,从严处理的34件47人。

(一)从宽处理案例:2007年9月,太阳乡某招商引资企业因未能与村民就污水处理问题妥善达成协议,引发村民冲击该企业,造成了企业数千元损失。

公安机关将数名村民羁押,并报送我院批准逮捕。

我院侦监部门受理该案后认为,虽然村民因一时冲动冲击企业,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采取逮捕的手段并不能消除分歧,反而会加深双方矛盾。

因而主动和本院控申部门联手,深入乡镇,与村民和企业座谈,经过我们努力调解,最后双方言和,污染处理问题得以列入议事日程。

我院侦监部门向院领导反映该情况并建议妥善处理该案,最后通过我院向党委政府建议,由公安机关撤回此案并释放了当事人,使得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二)从严处理案例:犯罪嫌疑人蔡猛荣自2006年9月份任洋洲小学五年1班数学老师以来,采用摸屁股、亲嘴、抠摸班上女生的下阴的方式,在教室讲台上、座位上和家中多次猥亵班上女生黄佳欣、曹丽珍、孔思琦等近二十人,并强奸了黄佳欣、孔思琦。

由于此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我院迅速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对公安机关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提出二点意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蔡猛荣的讯问进行视听资料固定,防止其以后翻供。

二是对受害的女学生进行身体检查,看是否有被侵害的痕迹。

我们的提前介入侦查,帮助公安机关取得了部分重要证据,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完结。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作者:王嘉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1期摘要:醉驾入刑十年来,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我国第一大罪名。

醉驾行为大量定罪的原因之一是《刑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

是否在《刑法》规定中加入情节要件,本质上是醉驾案件应从严处理、一律入刑,还是从宽处理、可以出罪的刑事政策选择问题。

醉驾犯罪作为典型的轻罪,处理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强调对犯罪的防控,依据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不可能被根除,且醉驾定罪带来的犯罪附随后果会对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带来很多阻碍,因而醉驾犯罪不宜一律定罪。

对醉驾案件的处理应当从宽,可以出罪,因而有必要建立、完善醉驾行为出罪实体法路径。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1-0057-03一、问题的引入为进一步加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推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认识,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

由此,醉驾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得以设立。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十年后,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了我国第一大罪名。

2020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共起诉322041人,占全部起訴人数的17.7%。

出现大量醉驾犯罪案件和《刑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密切相关。

不同于追逐驾驶型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刑法》中醉驾犯罪没有要求“情节恶劣”等情节要件,这一规定使得醉驾案件的入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司法实践中,“醉驾一律入罪、一律起诉、一律定罪处罚”在很多地方几乎成为常态。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案情:徐某某系⼭东某⾼校在校⼤⼆学⽣。

2014年11⽉,徐某某⽗亲收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称徐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拘留。

徐某某的家属感到震惊,因为徐某某⼀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家属感到不可思议。

但此时,徐某某被羁押于看守所,家属不允许会见。

后,徐某某的⽗亲找到我所刘纯清律师,并委托刘律师为徐某某的辩护⼈。

了解基本案情后,刘律师⽴即赶往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沟通,因办案公安机关态度强硬,并称此种情况不可能办取保候审,让刘律师不要浪费时间了。

但是,在刘律师看来,徐某某涉嫌罪名虽⽐较严重,但⽆论从其主体⾝份还是其犯罪情节⽅⾯,都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遂刘律师并没有听取公安机关的建议,反⽽开始考虑从事实和法律着⼿,以此为根本,积极的寻找有利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

之后,在案件进⼊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时,刘律师⼜在第⼀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律师意见,并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积极表达律师意见。

最后,检察院认为徐某某⽆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

同⽇,徐某某被取保候审。

不料,公安机关对这种处理结果有异议,提出要求复议意见书。

检察院最终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然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但是鉴于公安机关⼀直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有异议,因此,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之后两周内,公安机关就将徐某某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公诉阶段,刘律师及时去检察院阅卷,通过阅卷,刘律师发现了案件办理的很多问题。

之后,刘律师多次找到主管该案的公诉⼈,发表律师意见,并提交多份纸质的律师意见。

案件进⼊法院阶段时,刘律师通过检索上千份案例,寻找审判的规律,及时向主审法官提交这些案例及检索的其他法律法规等资料。

在开庭当⽇,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分析:⼀、对公诉⼈指控被告⼈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被告⼈有如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被告⼈具有⾃⾸情节。

根据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因公安机关侦办陈某某被抢夺案,被告⼈于2014年11⽉6⽇中午13时许,经传唤⾄某派出所,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作者:李红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9期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都有较为深入的贯彻,新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的刑事政策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进行了有机统一,较为突出地体现在刑事和解制度上。

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前,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已久,但因缺乏法律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各种缺陷,具体表现在适用范围不统一,赔偿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其公正性受到质疑,产生了“花钱买刑”的不良影响,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作者简介:李红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15-02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具体指根据具体案件、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

司法机关对具体案犯罪进行处罚时,要对犯罪进行全面剖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社会危害性、案件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因素,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宽严相济的处罚。

有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执行的全过程,是承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集成、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新《刑事诉讼法》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的贯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现了“宽严相济”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的有机统一。

刑事诉讼法修正法案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个体人身危险性的动态考量,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要求;尤其是明确规定了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体现了对轻微案件的宽缓。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四、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2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34、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

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新应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新应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个体的社 会属性 。 . 主要体现在 :1社会经济状况。 ()
( 就 业 状 况 。3 受 教 育 程 度 。 2) ()
4不 良行 为 记 录 。主要 体 现 在 : 1 吸 毒 。2 酗 酒 。 . () ()
() 3 卖淫嫖娼。4 赌博 。5 少年违规行 为。 () () ⑦
作 者简 介 : 宗新 , 江靖 霖 律 师 事 务所 主任 , 江省 律 师 协 会 刑委 会 副 主任 兼 秘 书长 , 江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徐 浙 浙 浙
危 险性 是 指 犯 罪 可 能 性 . 于 未 然 之 罪 。 里 的犯 罪 可 属 这 能 性 . 包 括 再 犯 可 能 性 即犯 罪 人 本 人 再 次 实 施 犯 罪 的 既
刑 法 学 界 对 人 身 危 险 性 的 内涵 存 在 广 义 说 、 义说 狭
和折衷说三种不 同的观点 。 广义说认 为人身危 险性 是指
龄 越早 . 犯 的 可能 性 就 会 越 大 。 再 ⑤ 2个 体 的 心 理 因 素 。 要 体 现 在 : 1 反 社 会 人 格 。 . 主 () ( ) 境 异 常 。 称 为 情 感 性精 神 疾 病 。 ) 神 分 裂 症 。 2心 也 (精 3
() 4 智能 不足 。 智 力偏 低 , 指 即智商 低 于 7 , 0 适应 能 力
差 。 ⑥
标准时 .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行 为是否构 成犯罪不起
任 何 作 用 . 是 量 刑 时 予 以考 虑 。 笔 者 认 为 , 义 说 承 只 ④ 广 认 初 犯 可 能 性 最 根 本 的弊 病 是 有 违 反 刑 罚 法 定 原 则 , 不 利 于 司 法 公 正 . 利 于 保 障人 权 。 衷 说 同样 存 在 这 种 不 折 弊 病 。 当 以 狭 义 说 为 基 础 , 犯 罪 行 为 作 为 人 身 危 险 应 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院刑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院刑三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来源:2010年4月14日《人民法院报》第06版(刑事行政)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

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一、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落实《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落实这个总体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发案率高,社会危害大,是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长时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因此,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

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

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突破法律界限。

比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理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拔高认定。

3.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权保障 的精神,有利于保护犯罪者的合法 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 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提高司法 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推动刑事 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高司法 公信力。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应用
实践现状
确立了基本的刑事政策框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已经确立了基本的框架,明确了宽和 严的重点和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 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 务能力,确保受援对象获得优
质法律援助。
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加强与各国在打击跨国犯罪、腐 败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推进国际刑事司法改革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程,提高我国刑事 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水平。
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加害 人与被害人通过协商达成 赔偿协议,以减轻加害人 的刑罚。
改革强制辩护制度
确保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 的帮助,特别是在重大案 件中。
完善上诉程序
为被告人提供更加公正和 有效的上诉渠道,确保其 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法律监督机制
1 2
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
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 正。
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 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 督,确保司法公正。
加强人权保障与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人权保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罪犯的人权保障力度,防止刑 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
现象的发生。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经济 困难或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07•【文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科学阐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意见》内涵深刻、内容丰富,为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本《意见》,现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意见》有关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说明如下: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一)关于从严惩处的案件范围。

根据《意见》第9条规定,发生在经济领域、需依法从严惩处的主要是指下列严重犯罪:以高利率或高回报为诱饵,针对社会公众实施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犯罪;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制贩假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金融诈骗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走私,逃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二)关于政策法律界限。

对于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经济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的“审时度势”原则、第5条规定的“两个效果相统一”原则以及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从宽要求,审慎分析判断其社会危害性,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上接第211页)摘要: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得减少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宽”就是宽大、宽缓,代表刑事政策的宽和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发[2010]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02.08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刑事司法政策释解

刑事司法政策释解

刑事司法政策释解中央定位如此之高,把刑事犯罪上升到了阶级斗争的高度,也足见当时社会治安已经严峻到了何等严重的“非正常状况”。

因此在当时历史背景下除了采取严打方针,动用非常手段,已经别无选择。

二是实施严打方针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有些地方刑事犯罪猖獗,已经达到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步,社会秩序处于混乱状态,阻碍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影响经济基础的巩固。

有的地方刑事犯罪活动猖獗,出现好人怕坏人现象,女工不敢单独上班或夜间行走,人民群众普遍缺乏安全感。

严打行动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感的需要。

只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扭转社会风气,才能促进社会安定,使人民群众有安全感,一心一意搞建设、谋发展。

三是实施严打方针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严打《决定》表明,法律本身就包含了宽与严的内容,体现了宽严结合。

根据治安形势特点,在刑事犯罪高发的特定历史时期,审时度势,强调坚决惩治犯罪分子正是依法办事的体现。

法律要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政法机关同犯罪分子斗争的武器,使人民感到法律是保护自己的,让犯罪分子害怕触犯国家法律。

只有这样才能伸张正义,压倒邪气,显示出法治的威力。

但民主与法治又是不可分的,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法治。

也只有健全完善的法治,才能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

实施严打,既是法治的体现,更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需要。

第三,严打方针及其作法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采取严打方针具有战略高度,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一是法制本身不健全,为严打方针的制定实施提供了法律空间。

从立法角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来看,由于受此前司法实践的限制,当时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范本身并不完善,很多条款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范也不够严密,法律规定有很多漏洞和空白,相关法律规范彼此之间衔接也不够密切。

尽管当时提出的是“依法从重从快”,但实际上很多方面都无法可依,这就给严打方针的实施在法律方面留下了灵活运用空间和任意解释的空白,使其获得了在法律上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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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月8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0〕9号【发布日期】2010-02-08【生效日期】2010-02-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 (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

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

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

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

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8、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9、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10、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

11、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

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2、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特别是要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有效惩治犯罪。

对于法律规定有附加财产刑的,要依法适用。

对于侵财型和贪利型犯罪,更要注重通过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要切实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严厉性和惩罚功能得以实现。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

13、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要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起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审理,及时宣判。

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18、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犯罪后果不是十分严重的被告人立功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更大。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1、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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