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五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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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11.22•【字号】•【施行日期】1984.11.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1984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4年1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政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划定用地范围线,发给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土地,用地单位需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5•【字号】穗国房字[2009]40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405号)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60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的实际,我局制订《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审核登记第四节核发权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穗府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的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一)全面改造。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穗府办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7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3届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明确广州国际生物岛管理权限的决定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推进广州国际生物岛(以下简称生物岛)发展建设,明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生物岛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如下:一、开发区管委会在生物岛范围内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等管理权限。

二、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分局在生物岛范围内行使市国土房管局的管理权限,包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办理土地依法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发证事项,查处违法行为。

三、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在生物岛范围内行使市规划局的管理权限,包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四、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市工商局名义,办理经营场所在生物岛范围内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驻岛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以市工商局名义,对入驻生物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城市更新制度建设:广州、深圳、上海的比较》笔记

《城市更新制度建设:广州、深圳、上海的比较》笔记

《城市更新制度建设:广州、深圳、上海的比较》阅读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 城市化背景与城市更新的重要性 (3)2. 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的现状与特点 (4)二、广州城市更新制度建设 (5)1. 广州市城市更新政策与规划 (6)a.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8)b. 城市更新规划与实施策略 (9)2. 广州城市更新实践案例分析 (10)a. 荔湾区恩宁路改造项目 (11)b. 天河区石牌村改造项目 (12)3. 广州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13)三、深圳城市更新制度建设 (14)1.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与规划 (15)a.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16)b. 城市更新规划与实施策略 (17)2. 深圳城市更新实践案例分析 (19)a. 南山区桃源村改造项目 (20)b. 福田区华富村改造项目 (21)3. 深圳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22)四、上海城市更新制度建设 (24)1. 上海市城市更新政策与规划 (25)a.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26)b. 城市更新规划与实施策略 (28)2. 上海城市更新实践案例分析 (29)a. 青浦区徐泾镇改造项目 (30)b. 杨浦区滨江段改造项目 (31)3. 上海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32)五、广州、深圳、上海城市更新制度比较分析 (34)1. 政策法规的比较 (35)2. 实践案例的比较 (37)3. 挑战与对策的比较 (38)六、结论与展望 (39)1. 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与意义 (40)2. 对未来城市更新制度建设的建议与展望 (42)一、内容概览本阅读记录主要对比分析了《城市更新制度建设:广州、深圳、上海的比较》这一主题下,广州、深圳、上海三地在城市更新制度建设方面的异同。

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文件、实践案例及学术观点,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9]7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9]7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9]7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危房区域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根据《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1号令)和林树森市长、李卓彬副市长关于限期解决危房问题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危房改造工作宗旨我市实施危房改造的宗旨: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排危解危为方向,加大政府工作力度,促进危房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全市危房区域居民的整体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

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的目标:转换危房改造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力争用2年半至3年时间完成登记在册的23万平方米危险房屋的排危抢险工作,使全市危房改造工作进入良性状态。

危房改造工作对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改善旧城区环境面貌具有重要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把危房改造作为特殊项目给予特殊支持,加快推进此项工作。

二、实施危房改造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步骤(一)组织与实施的基本原则。

1.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局房管局牵头,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和各区国土局房管局按责任制具体组织实施。

2.危房改造项目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审核认定并公布,享受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3.发挥区、街作用,加快危房改造步伐。

危房改造项目由市国土局房管局统一组织,市、区二级部门共同参与改造。

202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02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023年版《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要点提炼《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2月22日印发,是对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修订完善。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包括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完善规范。

《办法》共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则共五章内容,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一)总则部分。

在第一章总则内容上,本次修订主要完善的内容有:一是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了相关部门名称表述。

二是明确征地相关公告的方式及程序要求,对《办法》所涉及相关公告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统一的细致规范。

(二)征地程序部分。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是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对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收土地相关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地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产权注销(变更)、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

结合上位法及我市土地征收的实际,明确各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对征地前期工作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六步骤”进行了逐条细化;对征地批复后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款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交地奖励或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等进行了逐条明确。

二是增加了征地过程中公证介入的内容和规范。

在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明确提请公证的程序。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一、出台背景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废除了原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确立了政府征收体制,加强了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基于此,我市相继于2011年9月、2014年11月和2017年12月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即《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旨在不断优化政府征收工作,为省、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各区公共利益项目的征收提供政策保障。

自2011年以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征收政策,工作整体平稳有序开展。

但由于近年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征拆体量迅猛增长,现行政策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求以及民众预期。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走访各区,非住宅补偿方式、非住宅奖励标准等问题反映较为迫切,同时该局以市人大常委会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为契机,随即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文件修订工作,使之更加贴合现阶段广州城建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际。

二、内容摘要文稿分为五章共四十四条,主要围绕征收原则、工作程序、补偿标准、具体实施等内容展开阐述。

其中:(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二)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并公告。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

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征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分享到发布时间:2017-05-09 编辑:许莹莹手机版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为您带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全文,欢迎浏览!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市辖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国房字[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

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

实际征地中按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条文释义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条文释义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本办法是在结合近年“三旧”改造实践,统筹我省“三旧”改造政策、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和我市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融合提升,用以规范指导我市城市更新工作。

近年来,“三旧”改造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政策需要继续完善、提升。

一是城市更新局于2015年2月正式挂牌成立,“三旧”改造已提升为城市更新,机构工作职能和管理范围较原“三旧”改造有所增加,内涵更加丰富,外延更加广泛;二是针对原“三旧”改造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三是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并与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即将出台的《关于大力实施城市更新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件保持衔接。

在此背景下,经对“三旧”改造政策进行总结与提升,形成本办法。

本办法总结广州市5年来“三旧”改造的实践经验,按照“立足城市更新、强化政府主导、侧重连片改造、注重利益调节、优化改造流程、保障制度廉洁”的六大原则,突出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与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等相关文件保持衔接;二是坚持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三是坚持针对实践中的情况、问题,完善规定,推动实际问题解决;四是坚持尊重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平衡。

本办法的主要创新点有:一、更加注重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多方共赢。

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工作应当注重长期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完善各利益主体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妥善处理好各方主体责、权、利关系,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补偿安置、保障权益的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拆迁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批准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方案,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并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提供安置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拆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方案进行拆迁或者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影响城市建设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机关,其具体职能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负责房屋拆迁资格审查、发证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四)鉴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对协商不成的有关房屋拆迁协议进行裁决;(五)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查。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依法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和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公安、工商、城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应持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市房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1.07•【字号】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施行日期】1997.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和《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操作方案通知如下:一、调整地价对穗府(1996)58号文件规定的地价标准,按照穗府(1996)12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

调整后的新的地价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1.对按出让合同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缴交的地价款,不作调整,原已缴交的地价款不再退还;尚未到期缴交的按新的地价标准执行,计算程序如下:(1)按新标准计算整个项目应交的地价款;(2)将原出让合同应交地价款减去按新标准调整的地价款,得出应减收地价款总额;(3)将应减收的地价款总额与尚未到期缴交的地价款占原地价款的比例相乘,计算出该项目按新标准调整后实际应扣减的地价款;(4)将尚未到期缴交的地价款总额减去这次调整后应扣减的地价款,得出尚未到期部分地价款调整后实际应缴交的地价款;(5)签订统一的补充合同;(6)项目应扣减的地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仍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或市场处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2.对1996年10月1日前已经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评估地价,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属需调整地价的,须经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按调整后的地价重新核定。

二、调整下列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1.征地管理费从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3%降实至2%;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从规定不超过拆迁费用的1%降实至0.8%;3.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从房价的1%降至0.8%(买方负担房价的0.3%,卖方负担0.5%);4.商品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可以免交租赁管理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穗府办[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下称办证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解决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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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等五个文件
今后,广州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一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拟控制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

3月16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宣布,为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该局牵头开展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制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文件的起草工作。

欢迎社会公众就文件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产权调换房屋
应该就近提供
这五个文件中最重要的《办法》还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一旦《办法》正式施行,原《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征收补偿等项目
须记录在案备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中表示,今后广州房屋征收项目建立的征收档案中,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评估、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都记录在案,以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检查。

违建是否补偿以1990年4月1日为界
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办法》明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而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
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而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另行计算,但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住改商”产权调换按住宅补偿
货币补偿分两种情况:1997年4月1日前已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经营性用房市场价60%补偿;1997年4月1日至2001年间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可按经营性用房市场价50%补偿。

《办法》提出,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如果按照(一)、(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办法》有关住宅用房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规定需听证
采取暴力或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提出,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300户以上,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相关文件还要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办法》还强调,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
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另行计算,但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提示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11年3月15日-2011年3月24日。

二、获取征求意见稿全文途径: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点击文本附件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3875085、83875548。

四、反馈意见及建议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gzfwzs@)、
邮寄(广州市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6楼,
邮编:510055)、传真(838747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搬迁补助费临迁安置费怎么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
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1000元。

(二)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定期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定期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四)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水、电费用标准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

但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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