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嫁论文:再嫁 寡妇 财产权利 礼法 宗族
浅谈中国古代寡妇的再婚权
浅谈中国古代寡妇的再婚权
林红
【期刊名称】《兰台世界:上半月》
【年(卷),期】2007(000)02S
【摘要】在漫长的几干年历史里,中国一直实行男尊女卑,妇女始终处于男人权
力和意志支配之下,缺乏基本的自主和尊严。
她们没有财产权、人格权,甚至姓名权。
她们更没有婚姻的自主权,只能听凭“父母之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正如自居易所说,女子一生下来就是“百年苦乐由他人”。
在如此恶劣的社会环境下,古代妇女的悲惨命运可想而知,更不用说妇女中的弱势人群——寡妇,她们更加
身不由己,更加丧失话语权,更加血泪斑斑。
她们的再婚权利和自由被古代男权社会在思想控制和法律限制双管齐下步步剥夺。
【总页数】2页(P66-67)
【作者】林红
【作者单位】广东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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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国古代寡妇的再婚权 [J],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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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妻子再婚就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J],
4.浅谈描写寡妇再婚的影视片 [J], 容村
5.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问题的再研究——基于法典、判牍和档案等史料的反思 [J], 杜正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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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鲁迅小说中女性形象的悲剧性
浅论鲁迅小说中女性形象的悲剧性2006年11月15日李增泓鲁迅是现实主义文学大师,在他的文学创作活动中,一直致力于"国民性"问题的探索。
其中,中国妇女问题、特别是农村妇女问题也是鲁迅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失子的寡妇:单四嫂子最早以女性为主要描写对象的小说是《明天》,单四嫂子是鲁迅在小说中塑造的第一个女性悲剧形象。
二、再寡失子的祥林嫂第二个失去儿子的寡妇是祥林嫂。
《祝福》中的祥林嫂,是一个善良、勤劳的人,但这样一个平凡的、处于社会下层的劳动妇女,活在吃人的封建社会中,政权、族权、夫权、神权四座大山把她彻底压碎了。
三、离婚的爱姑失子的寡妇命运是如此,那其他妇女的命运又是怎样呢?鲁迅在《伤逝》和《离婚》中塑造了子君和爱姑这两个人物形象。
四、"五四"新女性:子君《伤逝》中的子君是"五四"时代的新女性,有文化,有知识,接受了新思想,心中有真挚热烈的爱,跟爱姑又有明显的区别,但结果又怎么样呢?鲁迅是现实主义文学大师,在他的文学创作活动中,一直致力于"国民性"问题的探索。
其中,中国妇女问题、特别是农村妇女问题也是鲁迅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鲁迅以妇女为主人公的作品不多,但就在这为数不多的篇章中,通过一个个在生活中痛苦挣扎的女性的悲剧,深刻揭示了残酷的社会现实,愤怒控诉了封建宗法制度的种种罪恶,其悲剧性的女性形象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和震撼灵魂的艺术效果。
《明天》、《祝福》中的单四嫂和祥林嫂,都是失子的寡妇,深受封建制度的压迫、封建思想和礼教的毒害,命运悲惨却从没想到要去抗争。
《离婚》中的爱姑具有较明显的反抗性,但并没有跳出封建礼教的圈子。
《伤逝》中的子君,是有文化有知识的"五四"时代的新女性,敢于冲出封建家庭,与自己的爱人自由结合,但由于封建势力的压迫、以及个人的思想局限,同样是一步一步地走向了悲剧。
鲁迅通过这几个悲剧性的女性形象,既同情她们的遭遇,又批评了她们自身存在的缺点,更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腐朽、反动的封建宗法制度,揭示了妇女要获得解放,首先必须取得社会的解放这个深层的含义。
唐宋明清寡妻立嗣法律变迁及原因
唐宋明清寡妻立嗣法律变迁及原因探讨吴光辉江西理工大学陶维国宜春电大摘要:唐宋明清寡妻立嗣法律的变迁反映了宗法观念、宗族力量、赋役制度、妇女地位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嬗变。
基本趋势是妇女家庭社会地位不断被弱化,到明清时期被置于极端低下的地位,宗法观念强化、宗族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特别是在在地方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强化,在传统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国家与宗族、家与宗族、官法与族情之间不断冲突与磨合,各方力量博弈以达到数者的平衡。
关键词:寡妻立嗣法律变迁在中国法制史研究过程中,户绝与立嗣是民事研究重点之一,历代户绝与立嗣的法律规定都不断变化。
本文从唐宋明清时期的寡妻立嗣法律规定的变化着手,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及影响。
就目前资料,没有发现唐代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寡妻的立嗣权,但有一些关于夫死守寡妻妾的继承规定:唐令规定,如果分家时丈夫已去世,“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1,妻妾地位相等,同为合法继承人。
也有资料显示唐代的有子嗣之家把家产直接分给了妻妾,敦煌发现的公元835 年即唐末的一件文书残片载2。
敦煌文书斯4577号《癸酉年十月五日杨将头遗物分配凭据》:“癸酉年十月五日申时,杨将头遗留与小妻富子伯师一口,又镜架匮子,又舍一院;妻仙子大锅壹口;定千与驴一头,白叠袄子一,玉腰带两条;定女一斗锅子一口;定胜鏊子一,又匮壹口。
”从这份遗嘱看,杨将头在死前,把身边的财产又进行了一次分配。
留给小妾富子的宅院又可能就是杨将头现在与富子共同居住的房子,妻子或其他儿女分别得到一些牲畜或衣服、锅之类的生活日用品。
既然守寡妻有继承夫家财产的权利,那么为夫立嗣继承香火更是合于情理法,结合唐律《户婚》:“无子者,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
再结合宋代的寡妻立嗣规定:“按祖宗之法,立继者,诸夫亡而妻在,其绝,其立当从其妻也”3。
考虑到唐宋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那么可以认为唐代守寡妻于为夫立嗣过程中居于1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156页.2斯4577号文书,转自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497页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命继与立继不同,中华书局1987版。
浅谈两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浅谈两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摘要】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从财产继承制度中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
一个人经济地位是由她的社会地位决定的,同时社会地位的高低及变化在经济地位上也会得到明显的反映。
本文以宋代妇女在父家、夫家的财产继承权为切入点,希望可窥见她们当时的生存状况。
【关键词】两宋;财产继承;在室女;寡妇一、制度背景正如马克思所说“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
继承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利,它与私人财产权的传承有着紧密关系,即便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也被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始终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而兼于财产继承的;而至两宋,社会经济得到了高度发展,私有观念得到深化,人们重财的风气日益严重,相关的继承法规也得到了发展。
宋代的继承法规沿袭了大部分唐代的规定,但也有着自己独特的时代特点。
两宋的继承法虽仍深受宗祧继承的影响,但在某些方面财产继承已然成为继承的主要内容,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备。
妇女做为弱势群体,研究她们的财产继承权,对于了解当时社会的经济文化水平及研究人们的生存状况更有着独特意义。
二、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一)非户绝情况下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宋刑统》沿袭了唐律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相关内容,在卷12《卑幼私用财》中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从规定上看,在继承家产时在室女所得份额是较少的,仅为未娶兄弟分得聘礼的一半。
不过在实践中,在室女所得的份额并不是男子聘礼的一半,而是全部家产的一半。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此外,从一些案例中可以看到在室女所承分财产是为家产一半。
刘克庄在其《书判》中记载道,一姓田的县令有二女一子在其身后分财产,其中儿子分得一半,“五分均给二女”。
中国古代民族收继婚探讨
中国古代民族收继婚探讨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民族收继婚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收继婚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包括寡妇再婚和后妻的情况。
收继婚在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民族收继婚的相关内容。
一、寡妇再婚在古代中国,寡妇再婚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由于当时的社会风俗,女性对于婚姻的地位并不高,而寡妇更是被婚姻社会所忽视的一群人。
因此,寡妇再婚成为了寡妇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寡妇再婚的对象通常是丈夫的弟兄或亲属。
这是由于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中存在着类似于兄弟代娶的习俗。
这种习俗可以保证家族的延续,并且使寡妇能够继续得到婚姻关系所带来的社会地位和财产继承权。
当然,这种再婚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女性的需求,也是对于男性亲属的责任和义务。
寡妇再婚在中国古代民族收继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寡妇们提供了重新嫁人的机会,也使得家族延续和财产继承得以顺利进行。
二、后妻古代中国的民族收继婚还存在着一种现象,即富人二婚或多婚。
这种现象通常是富人家庭中的男性有能力同时负担多个家庭的开支,因此他们可以同时收养多个后妻。
后妻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低下阶层的女性。
她们往往会因为贫困或没有归宿而愿意成为有钱人家的后妻。
后妻的地位相对较低,无法获得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但她们可以在物质上得到保障。
古代中国的后妻制度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认为这是男权社会下对女性的剥削,而有人则认为这种制度给了低下阶层女性改变命运的机会。
无论如何,后妻制度在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三、民族收继婚的意义古代中国的民族收继婚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首先,这种制度保证了家族的延续,高度重视血缘和亲属关系的传统在收继婚中得到了体现。
其次,收继婚为寡妇提供了重新嫁人的机会,使她们能够继续得到婚姻关系所带来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支持。
最后,收继婚也为富人家庭中的男性提供了一种满足社会地位和家族延续的途径。
然而,民族收继婚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寡妇再婚中,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缺乏自主权和决策权。
_元典章_中妇女再嫁问题_董明倬
12中 2014年 第35期(总第481期)CHINESE & FOREIGN ENTREPRENEURS252【广角镜】 Wide-angle Lens《元典章》是记录元朝法令文书的一部汇编史料,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记录了相当详实丰富的元代法律文献,是地方胥吏汇抄法令的一种坊刻本。
分十大类,在户部一类中对于妇女再嫁及相关问题的记述较为丰富。
笔者借以《元典章》中关于对妇女再嫁问题的限制、规定等方面的记述,论述元代妇女再嫁。
一、元代限制妇女再嫁方面的概述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其推行的也是蒙古族的多妻制,妻子的多少是由他的家庭财产状况决定。
财产多少决定妻子的数量,这就会导致“老夫少妻”现象的出现,那么就会导致夫死妻子再嫁的问题。
在蒙古族的婚制方面,谭晓玲曾指出:“蒙古族统治者实行收继婚制,即子收庶母、侄收婶母、弟收兄嫂,没有妇女守节的观念”。
可见,元朝初立时所推行的婚姻制度对于妇女再嫁的限制是较为宽松的。
元朝建立之后,在法律中就明文规定推行“收继婚制”,对妇女再嫁采取宽松政策。
至元八年,元王朝中书省颁行法律指出:“小娘根底,阿嫂根底”。
也就是说兄死之后,弟可以娶嫂及继承财产等。
此政策颁布后受到统治区内广大民众的热烈欢迎,尤其是社会下层汉族男性。
不顾官方所规定的只许汉族弟收兄嫂的规定,出现了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子收继婶母、甚至长兄与小叔共同接续寡嫂成婚,以及姑舅异性小叔收继表嫂盛行。
不难想象,在数百年的严厉统治之后,突然的转变对于这些汉族男性们带来的影响。
可以假想,在当时中原这样一个崇尚礼教的社会,尤其是宋朝以来“理学”的盛行以及对于“妇女守节”问题的重视,出现了如此有违礼制的状况,兄长续纳弟之妻,甚至是隔辈之间娶嫁,这让汉族这些崇尚礼教之人难以接受,尤其对士大夫和封建礼教者冲击巨大的。
元朝统治者颁行的制度在其统治区域内受到排挤,反抗声不断,这对蒙元统治造成巨大威胁。
为适应中原社会礼教,蒙元统治者便改变了这一举措,采用了中原尤其是宋代“二程”的学说,接受以程朱理学为主的儒学观念,以此来规范妇女再嫁问题。
中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转)及再婚相关
中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转)及再婚相关一、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在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
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
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地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
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
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
《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
”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
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
[②]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
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③]”,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在此时还未广泛地流行。
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
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
寡妇再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寡妇再嫁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寡妇再嫁的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历史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寡妇再嫁在法律上仍存在一些限制。
本文将围绕寡妇再嫁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寡妇再嫁的定义寡妇再嫁,是指丧偶的妇女在配偶去世后,依法与另一男性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寡妇再嫁是合法的,但需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三、寡妇再嫁的法律规定1. 婚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寡妇再嫁需满足以下条件:(1)丧偶:丧偶是指配偶因死亡而导致的婚姻关系终止。
(2)无子女:寡妇再嫁时,原配偶无子女或已成年。
(3)原婚姻关系终止:原婚姻关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4)再婚对象合法:再婚对象须为单身、未婚、丧偶或离婚。
2. 再婚登记程序(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丧偶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2)填写再婚申请书:申请人在再婚申请书上写明自己的基本信息、原配偶的基本信息以及再婚对象的基本信息。
(3)领取结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可领取结婚证。
3. 再婚财产分割寡妇再嫁时,原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再婚财产分割需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再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确保双方权益。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3)协议分割:双方可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案,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 再婚后的子女抚养寡妇再嫁后,原婚姻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同样受到关注。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再婚后的子女抚养需遵循以下原则:(1)子女利益优先:在抚养子女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
(2)父母共同抚养:再婚后的子女,父母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方式:抚养方式可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四、寡妇再嫁的社会观念与法律规定的冲突1. 社会观念的影响在我国,传统观念对寡妇再嫁存在一定的偏见。
【doc】从社会法律层面看唐宋女子再嫁问题
从社会法律层面看唐宋女子再嫁问题2006年第2期(总第115期)青海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Qingha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NO.2,2006GeneralNo.115从社会法律层面看唐宋女子再嫁问题陈大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200234)[摘要]本文通过阐述唐宋法律条文,皇帝诏令,具体案例中对女子离婚再嫁问题的规定,从而得出结论,唐宋法律都未禁止女子再嫁,宋代女子离婚再嫁的自主权更多一些,法律更为完备.[关键词]离婚;再嫁;法律[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102(2006)02—0057—04近年来婚姻史的研究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关于这方面的论着颇多,作为婚姻史的一部分——女子再嫁问题的研究,也有许多论着,论文发表.就目前来看,这些成果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全面介绍中国历史上的女子再嫁情况;一是只单独论述某个时期的女子再嫁情况.且多停留在对再嫁事实的列举上,而更深层次的探讨尚且不多,譬如关于不同历史时期对比的论文寥寥无几,而笔者认为这种比较有益于我们对封建社会全面深入的认识.在我国封建社会,女子再嫁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不同阶段对这一问题又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规定,本文拟从社会法律层面对唐宋时期女子再嫁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分析唐宋法律条文对离婚再嫁的规定.提起再嫁,不得不说说离婚,因为除夫死守寡外,离婚是女子再嫁的又一重要前提.《唐律》所载离婚形式包括两种,即法定离婚和协议离婚.法定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义绝"而强制离婚;二是符合"七出"之法即可由丈夫提出离婚,但妻子有法定的"三不去"内容除外.其中最值得一提的要数协议离婚了.唐律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 《疏议》解释说:"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醯)一些学者把这种离婚叫"协议离婚",其实过于勉强,与实际不符,我认为叫协议弃婚更为妥当.原因如下:第一,按礼制的训条, 《白虎通?嫁娶》说:"夫有恶行起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第二,从法律上看,《唐律?户婚》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疏议》说:"妇人从夫,无自去之道." 可见法律不承认妇女有离婚请求权,但无论如何,也是经过协议才弃妻的,从而维护了女子的一些权利,为其改嫁提供了前提.北宋婚律基本沿用上述离婚形式,南宋婚律又作了几点新的规定,赋予女子在离婚问题上有限而又可贵的表达意愿的自由.第一,被夫之同居亲属强奸未成,妻子有权提出离婚.依据《唐律》规定,"义绝"是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和谋杀罪.凡经官府判断认为夫妻有一方犯有"义绝"者,即强制离婚,不问本人意愿如何.南宋则有所改变,"被夫同居亲属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2妻子被与夫家共同生活的亲属强奸未遂,应视为与夫家恩义已绝.南宋婚律并未强制夫妻离异,而是把离婚请求权赋予妻子,官府不予干涉.[收稿日期]2005-09—11[作者简介]陈大为(1979一),男,汉族,北京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一57—第二,夫犯罪而移居他乡,妻子有权提出离婚.在我国封建社会,女子一经出嫁,便脱离父宗而加入夫宗,从父权与族权的压迫转移到夫权与族权的压迫之下,因而在法律上即有"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流传于民间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就是为已婚妇女套上的一幅精神枷锁.宋代以前的律令,绝不允许妻子抛弃丈夫,妻子也无权主动提出离婚,如有违背,则予以刑事处罚.而南宋婚律则规定:"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Jc所谓"移乡",指犯有杀人罪应处死刑,遇赦免死,而移居千里之外他乡."编管",是指官吏犯罪除名后贬往指定州郡,编入该地户籍,并受地方官管束.南宋婚律允许妻子在丈夫因犯罪而被"移乡"或"编管"时,有权提出离婚.上述南宋婚律的两项规定,乃前代所未载,弥补了《唐律》的不足.可见,宋代女子相对于唐代有了进一步的离婚自主权,从而为其再嫁奠定了基础.再看看唐宋法律条文对再嫁条件的规定.《唐律-户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从表面看,这项成文法对于再嫁有颇严的限制,其实是承认祖父母,父母有强嫁丧服已除的寡妇的权力.也就是说,寡妇不愿再嫁,祖父母,父母纵然强迫她再嫁,也不为不可.故《疏议》日:"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可见,唐代的法律只机械地鼓吹寡妇不去再嫁,但不禁止,且规定主婚权在于母方.《宋刑统》沿用唐律,但女子再嫁已转为由夫家做主.《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濮王允让为大宗正,奏,宗妇年少丧夫,虽无子女不许嫁,非人情,请除其例."与唐代相比,女子的法定改嫁权更多.第一,夫亡不能自给者许改嫁.宋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哲宗元佑五年(1090)条贯:"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者,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这项规定,既打破了原来的"夫亡六年改嫁"的旧规,也进一步放宽了对妇女再嫁的限制.第二."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这项立法见于南宋,但在北宋时已有了类似事情.如宋仁宗天圣年间,枢密直学士李一58一若谷知并州时,曾对"委妻去"的赘婿,亡赖之徒规定了期限,凡过期不还,许妻更嫁,即"民贫先婚姻者,若谷出私钱助其嫁娶.赘婿,亡赖委妻去,为立期,不还,许更嫁".】(聊.咖'在对无赖之徒惩罚的同时,给了女子改嫁的自由权.又如宋神宗元丰时,百姓付泽"外出不知消息",御史黄廉亦准许付泽妻改嫁.『6啊'这项立法确定了外出不归者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限.如若过期不归,即以自动解除夫妻关系处理,允许其妻改嫁.此项律文类似现代民法中的宣告死亡制度. 第三,"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此项规定是南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在新校订的《皇右法》中提出来的,虽然未能付诸实施, 但说明统治者已在法律上正视客户妻女的改嫁问题了.此外,看看唐宋法律对离异女子及寡妻财产继承权的规定.出嫁女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在《唐律》中尚无明确规定.推测当依礼制或当时的风俗习惯行事.敦煌文=持中收录了几件唐末五代放妻书的格式样文.其中涉及到离婚后的女子的财产问题.如P.3730{某乡百姓某专用放妻书一道》称:"……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夫与妻所有物色书之,已归一别,……三年衣粮,便畜(献)柔仪"o[7](P197)S.6537背(6)《放妻书一道(样式)》也提到:"今已不和,……聚会二亲,已俱一别.所有物色书之,……三年依(衣)粮,便献柔仪"o[TJ(P183)这似乎表明,离婚时不仅需要归还妻子的嫁妆,而且还需要给予妻子一定数量的赡养费.关于这一点,在唐代其它文献资料中亦可得到证实.如《旧唐书》卷一三二《李澄传附李元素传》记载:初,元素再娶妻王氏,石泉公方庆之孙,性柔弱,元素为郎官时娶之,甚札重.及贵,溺情仆妾,遂薄之.且又无子,而前妻之子已长,无良,元素寝疾昏惑,听谱遂出之,给予非厚.妻族上诉,乃诏日:李元素病中上表,恳切披陈,云:妻王氏,礼仪殊乖,原与离绝.初谓素有丑行,不能显言,以其大官之家,所以令自处置.仿闻不曾告报妻族,亦无明过可书,盖是中情不和,遂至于此.胁以王命,当日遣归,给送之间,又至单薄.不惟王氏受辱,实亦朝情悉惊.如此理家,合当惩责.宜停官,仍令与王氏钱物,通所奏数满五千贯.【.'P3一59)由此可见,在唐代,由男方专权的离婚,除必须归还妻子的嫁妆外,还须付给女方一定数量的钱财,作为女方的赡养费.这是因为唐代法律已明文规定嫁妆为出嫁女的私人财产,故当夫妻离异或再嫁时,均可将这份陪嫁财产随主人带出.宋代离异女子的财产继承权沿用唐代.只是更为详尽,并逐步走向完善.离异后个人嫁妆仍归自己.直到元明以后,随着统治者对妇女贞节观的日趋严格和对女性离婚改嫁及寡妇再嫁行为的歧视,原属于出嫁女个人财产的嫁妆才变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对寡妻财产继承权的规定,最早见于唐代户令"应分条":"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㈣这一规定的潜在含义是寡妻即使无子,也可以与有子者一样代位继承亡夫的应得财产.北宋沿用后周显德五年敕条: "死商财物如有……妻,不问有子无子,……不问随行与不随行,并可给付."[.]啪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对寡妻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南宋沿用前朝旧律,由寡妻继承亡夫财产的事例较为普遍, 正所谓寡妇"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以上是对寡妻守志不再嫁的财产继承权的规定,若是改嫁,则另有规定.在唐代,"寡妻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别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n](P155)《宋刑统?户婚律》亦有"夫亡,妻不守志者,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可见,唐和北宋在这一点上基本相同,寡妇的继承权只有在夫死无子守志不嫁的情况下,方可承夫分产.如改嫁,不得将夫家财产带走.南宋时期法律有所改变:"寡妇无子孙并同居无有分亲, 招接脚夫者,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记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绝法."也就是说,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死亡,财产要没官.虽然,唐宋法律对离异女子及寡妻的财产继承权有某些限制,但与后世相比,毕竟进步许多. 而且,土地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她们名义之下有可支配的土地,这不仅增强失偶女子的经济地位,而且提高生活自主性,当然在婚姻上也就不那么被动.同时分到田宅,有了土地,说明社会地位较为稳定,再嫁就有了主动性.其次,探讨唐宋诏令对女子再嫁是如何规定的.唐代的最高统治者曾公开提倡女子再嫁.贞观元年二月发布诏书:"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贫宴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12](P1527)这是用诏令的形式鼓励再婚,并从财产上保证已达婚令龄的男女和寡居服纪后的妇女能够成婚.这项财产保障措施在现实生活中能否真正实现值得怀疑,但它至少说咀唐代法令不禁止再嫁.此外,还从官吏考核制度上加以保证,诏日:"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口减少附殿."[坨]'''即以婚姻是否及时,鳏寡是否数少,户口是否增多来作为考核官吏的标准.可见,妇女再嫁并不受法律约束,相反,法律还为妇女的相对自由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直到宣宗时期才开始限制公主再嫁,即"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13](P3672)但对公主,县主以外的妇女没有禁止再嫁.宋代允许妇女再嫁的诏令有个变化过程.就有关宗室女改嫁的法律而言,在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的诏令中规定:"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自余夫亡而无子者,服除听还其家."[](m∞即宗室近亲女丧夫,虽年少.无子,亦不许更嫁.自嘉右四年(1059)汝南郡王允让提出准许宗室女改嫁的上请后,情况有所变化.英宗治平中诏:"宗室女再嫁后,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即有条件的允许再嫁,打开了不准再嫁的禁门.神宗元丰时又诏:"宗女毋得与尝娶人结婚,再适者不用此法."[](聊进一步降低了宗女再嫁的条件.又令"宗室袒免以上女与夫离而再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转一官."'实际上是鼓励官吏娶再嫁宗女.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再诏: "宗室女夫亡服阙归宫改嫁者,听."¨从以上诏令可以看出,北宋中期之后,宗室女夫亡亦可以改嫁,而且法定的改嫁条件也逐步放宽了. 一59—宗室女尚可再嫁,一般庶民妻女的法定改嫁权就更多了.宋真宗大中样符七年(1014)诏: "不逞之民娶妻,给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 自令许改适."[】(.)最后,考察具体案例中唐宋官员对女子再嫁的看法.唐代官员并不以再嫁案为如何棘手之大案,而是司空见惯,当即立断.《云溪友议》载,"颜鲁公为临川内史……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知之也,山妻厌其澶藿不足,索书求离."D4](ra23)颜真卿于是判决他们离婚,后改嫁别人.九,十世纪的敦煌放妻文书中,记载有夫妻双方认为生活在一起不欢娱,均自愿离异另觅佳偶,且几乎都有对妻子离婚后再得美满因缘的祝福,如S.0343背(9,1O)《放妻手书(样式)》载:"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S.6537背(6)《放妻书一道(样式)》载:"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解怨)舍结,更莫相谈.……伏愿娘子千秋万[参考文献][1]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73.[2]薛允升.庆元条法事类[M].北京:中国书店,1990.[3]周劭.清明集[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4]苏轼.苏东坡全集[M].北京:中国书店,1986.[5]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r77.[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5.[7]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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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omparativeStudyonWomen'DeuterogamyAccording totheLegalizationintheTangandSongDynastyCHENDa—wei(HumanitiesandCommunicationsCoUeg~.ShanghaiNormalUniversitytShanghai20023 4,China)Abstract:Thispaperfocusesonwomen'deuterogamyaccordingtothelegalizationintheTangandSongDy—nasty.Analyzedhowdidthelawitems,emperor'orderandcasesprescribeonthisissue,theaut hordrawsa conclusionthatneitherintheTangnorintheSongDynastywomen'deuterogamywereprohibi ted.Keywords:divorce;deuterogamy;legalization一6O一。
论明代通俗小说的再嫁故事及其伦理价值构建
场空前的历史悲剧。”
所谓“ 道德失范” ,即道德价值及其规范与生活
等多元、宽泛取向逐步趋于褊狭、着重节烈。 至明
实践存在脱节,不能有效地调节伦理关系、发挥应有
代,节、 烈 已 经 成 为 列 女 传 述 中 最 为 重 要 的 德 行,
作用。 作为妇德的贞节在明代民间社会便处于这样
《 明史 · 列 女 传》 收 入 的 传 记 类 型 中, “ 贞 节 类 占
代的再嫁故事有着怎样的伦理语境,表达着怎样的
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僻壤
式构筑的意义 ③ 。
为中心 ④ ,着重探讨产生于这一斑驳陆离的过渡时
道德诉求,折射着怎样的时代伦理精神。
一、妇女再嫁与明代“ 道德失范” 的现实语境
明代。 “ 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 大者
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砺。” ⑥ 旌表借助牌坊、匾额
和对女性及其家族物质、精神上的赏赐、表彰,对妇
德的影响不言而喻。 旌表之外,民间社会流行的各
再嫁与守节是明代通俗小说呈现妇女伦理生活
类女教书,也以贞节为基本的妇德规范,对女性贞节
的两个重要方面,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而言,再嫁实际
观念的养成、普及发挥重要作用。 节、烈是女教书的
上是妇女“ 德性” 生活的对立面,是对贞节的悖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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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 2021 年第 2 期
而已。” ⑧ “ 视死者之难,不啻十百,而无子女之守为
也依然是女德观念的主导,“ 寡妇往往被视为笕夫
经,古今中道,惟守为正,余甚重之。” ⑨ “ 女四书” 之
与下贱、秽气和不吉利联系在一起,受到一般民众的
尤难。 余列之死者之后,愍死者之不幸也。 天地常
一《 女范捷录》 中强调:“ 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
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
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一)社会禁止再婚及其办法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
统治者说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
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嫁。
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
亲朋会认为他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就是指此。
社会上也看不起,甚至会出现徽州的情形:“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
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
如江苏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
元明以来,统治者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
雍正元年(1723年)上谕说:“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钜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对山乡僻壤、贫寒耕作的农家妇女,尤其不要因她们请旌经济有困难而遗漏。
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个别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
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五十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为四十岁以上而已守寡十五年的。
几年后又以有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卸任交待的一项内容。
在这个政策下,族表节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务。
常熟县把西洋天主堂改为节孝祠,储放节妇、烈妇、孝妇、贞女的牌位。
吴江县于乾嘉道间建立贞节坊七个,旌节坊五十个。
受到旌表的人很多,上海在同治以前表彰的节烈妇女已达三千多人。
有的宗族祠堂也给节妇贞女建立祠宇,并在家谱上大书她们的事迹,“一以阐幽,一以励俗”。
统治者在经济上对寡妇施行小恩小惠,在客观上起着阻止她们再嫁的作用。
寡妇继承财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寡妇继承财产是指寡妇在丈夫去世后,依法继承丈夫的遗产。
在我国,寡妇继承财产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从寡妇继承财产的法律规定、寡妇继承财产的条件、寡妇继承财产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寡妇继承财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问题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寡妇继承财产的规定如下:(1)第十二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第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第十四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寡妇继承财产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与寡妇继承财产相关的内容如下:(1)第四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第五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3)第六条: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遗产继承人不得请求分割遗产。
三、寡妇继承财产的条件1. 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寡妇继承财产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如果婚姻关系存在瑕疵,如重婚、非法同居等,则寡妇无法继承财产。
2. 丈夫已去世寡妇继承财产的条件之一是丈夫已去世。
如果丈夫未去世,则寡妇无权继承财产。
3. 丈夫有遗产寡妇继承财产的必要条件是丈夫有遗产。
如果丈夫去世时无遗产,则寡妇无法继承。
4. 依法享有继承权寡妇继承财产还需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寡妇依法享有继承权。
四、寡妇继承财产的程序1. 继承开始继承开始是指丈夫去世,遗产发生转移。
法学专科论文参考资料(继承权方向)
法学专科论文参考资料(继承权方向)
理论方向:改嫁的寡妇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论证材料内容:“继承权男女平等。
”
案例:
王某丈夫1995年病故,剩下王某和两个女儿,最大的女儿才15岁。
1997年,王某同一个40多岁的单身汉结了婚。
但却遭到亲属的反对,因为王某再婚住用了王某和前夫的两间瓦房,他们提出要收回这两间房,让王某全家搬走。
具体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根据这一规定,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有权继承死去丈夫的遗产。
寡妇再嫁时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阻挠、干涉。
王某改嫁,亲属要收回王某所有的房屋,这是非常错误的,他们的这一种做法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所以王某和王某的女儿对王某丈夫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
从“女子再嫁”问题浅谈宋代妇女地位4000字
从“女子再嫁”问题浅谈宋代妇女地位4000字摘要:婚姻,是一个女子的人生重要组成部分。
而相对于现代女性对待婚姻问题的独立和自主,古代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显然受到了不小的束缚。
婚姻不仅是一对男女之间的关系转变,更是一个女性与一个家族之间的关系转变,很多时候,古代的男婚女嫁并不是出自于真挚的爱情,整个婚姻的过程是为了家族的延续,而不是简单的以个人幸福或夫妻和谐为首要目的。
毕业关键词:婚姻;古代女性;地位在传统中国的父权社会舆论体系和道德伦常的约束下,特别是宋代理学家推崇的“贤惠”、“平静”、“隐忍”、“节俭”等女性美德的要求下,女性们在婚姻中大都兢兢业业地扮演着“好妻子”、“好儿媳”、“好母亲”的角色。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相较于后世,宋代时人甚至儒学家的观念较为开放,宋人在对待女子守节这一问题上,远没有后世“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那般严苛,诸如海瑞为守节饿死亲生女儿的事情是绝不会发生的。
那么宋人的态度究竟如何呢?首先我们来看看宋代的理学家们对于妇女再嫁问题的态度。
宋代大儒二程兄弟的弟子所著的《河南程氏遗书》中有记载:“或曰: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
’乃此意否?曰:是也。
”[1]从中可见,程颐没有完全反对妇女再嫁,也并未要求广大普通妇女必需守节。
而在现实生活中程颐的甥女曾经再嫁,其侄媳也曾改嫁。
程颐对此也持支持的态度,并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2]。
称其父操持外甥女再嫁之事是“慈于抚幼”[3],并赞扬帮助妇女再嫁的行为。
接着我们再看看理学之集大成者朱熹对妇女改嫁的态度。
朱熹在其好友郑鉴亡后写信给郑妻兄陈师中,希望陈师中劝其父前宰相陈俊卿鼓励郑妻不再嫁以“养老抚孤”――赡养好郑鉴的父母和抚养郑氏遗孤成人。
而这并非为了限制妇女自由,而是出于对朋友逝后亲老子弱的担忧。
朱熹甚至亲书陈俊卿,希望扭转世俗普遍不顾亲老孤弱的习俗。
此一劝说没有成功,郑妻在其父主持下改嫁名士。
但如果就此就认定朱熹限制妇女自由反对妇女再嫁,实在是没有综合考察相关情形而致片面理解之缘故。
再婚财产继承法对妇女继承权的法律探讨
再婚财产继承法对妇女继承权的法律探讨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据此也就确立了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
虽然这一规定彻底否定了封建宗法继承制度下对妇女继承权的剥夺,但必须看到的是从法律的规定到现实的实现是存有距离的。
由于旧有观念的影响,封建意识的存在,导致法律现实执行力度不够,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继承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在对我国妇女继承权现状进行分析,并在研究我国继承法有关妇女继承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探究如何保护我国妇女继承权,以实现妇人格与男子真正法律上的平等。
一、妇女继承权侵害的现状的展开所谓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妇女的继承权遭受侵害在现实社会中较为普遍和突出:(一)剥夺妇女尤其是出嫁女的继承权。
新中国建国已有60周年,改革开放也已经有30余年,但是我国的传统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尤其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重男轻女和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思想依然影响广泛,“子承父业”思想根深蒂固,至使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坚持认为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
在广大的农村,人们较为普遍地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既然已经是别家的人了,父母的遗产自然没有出嫁女的份。
这就使得“任你娘家千幢房,没有出嫁姑娘一根梁” 说法的产生不足为奇。
甚至有“浮萍不是草,女儿不继产” 这样的彦语直接就否认了妇女继承遗产的资格。
由于上述种种旧习惯的束缚,使得一些出嫁女儿在现实中无法继承父母财产,甚至于其父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给其妯嫁女时依然得不到继承。
在农村发生继承事由时,妇女一般是不会主动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的。
因其不仅仅基于父母一般不会把财产留给出嫁女,也由于这样会有可能会使得自己兄弟姐妹之间出现影响亲情的矛盾。
为了维系血缘亲情,出嫁女是一般不会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
(二)丧偶妇女的继承权现实中难于实现。
侵犯丧偶妇女的继承权的现象在我国十分普遍。
宋代妇女再嫁现象的研究
宋代妇女再嫁现象的研究中国古代史学史论题:宋代妇女再嫁现象的研究学院:年级:专业:历史学姓名:学号:宋代妇女再嫁现象的研究婚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社会的封建婚姻制度一般来说对女性是毫无公平可言的,在婚姻中带有强烈的男女不平等观念,妇女也因此受到各种束缚。
在这种大背景,一般我们讨论到古代妇女再嫁问题时,理所当然地认为古代妇女是不能再嫁的,她们受到礼法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但是一般之中又有特殊,在宋代,妇女再嫁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她们不仅没有受到世俗观念的影响,更受到法律的保护。
下文将详细探讨宋代妇女的再嫁现象,对于其原因、特点、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宋代妇女再嫁的原因社会风气比较开放。
早在隋唐时期,就有社会风气开放的传统,这一时期经过了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大融合,汲取了匈奴族、鲜卑族、羯族、氐族、羌族等游牧民族的婚姻观,对妇女再嫁非常宽松。
上至皇族下至百姓,当时男子娶了寡妇为妻也是正常之事。
比如唐太宗李世民在政变成功之后,便将其弟李元吉之妻霸为己有,这位弟媳妇即隋炀帝之女杨妃,又如唐高宗李治,在父亲李世民去世后便将后母武则天纳为昭仪,后来还登上了皇后宝座。
随后隋唐这种社会风气就被延续下来,到了宋代官宦妇女、平民妇女再嫁的现象屡见不鲜。
而且宋代士大夫大多并不反对妇女再嫁,甚至支持妇女再嫁。
苏轼曾指出:“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已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
”可见他认为虽然百日再嫁不合乎礼教,但是因为寡妇生活清贫无法自食其力,为避免饿死而改嫁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
其实宋代在官僚士大夫阶层中,妇女再嫁现象也较为流行,如北宋著名政治家王安石的儿媳与丈夫离婚后再嫁他人,北宋著名政治文学家范仲淹的儿媳也在丈夫死后另入他门。
法律支持妇女再嫁。
《宋刑统》是宋朝时期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典,《户婚律》中对婚姻问题做了一系列的阐述,关于结婚、离婚都有相关的规定。
寡妇刘三秀 再嫁成王妃
寡妇刘三秀再嫁成王妃刘三秀,虞邑任阳人,自幼怙恃双亡,依托两兄过活。
她聪明机灵,娇艳动听,可谓国色,故而很难找到一名如意郎君,十四岁还没有许人,这使她的两位哥哥年夜伤脑子。
本地首富黄亮功,以放印子钱起身,积有万贯家私,但目不识丁、满肚子的金银气。
很是时人所不齿。
他40岁还没有儿子,老婆又病死,欲娶刘悦秀为后妻,便差伐柯人往说亲。
刘三秀的长兄是位君子正人,面斥伐柯人。
果断分歧意这门婚事。
不久,本地平易近间谎言四起,说是年夜明一帝派寺人出京,来江浙一带采选宫女。
苍生有女者纷纭送至夫家。
嫁娶之事,一夕数百。
正巧这时候刘三秀的长兄应幕外出,二哥妄想黄家金银,伺机将三秀嫁给了黄亮功。
三秀在黄家闷闷不乐,次年生下一女,视为掌上明珠。
这才安心肠与黄财主做了八年夫妻。
黄亮功身后,她掌管家业,抚养儿女成人。
刘三秀所处的时期、社会动荡,烽烟四起。
先是李自成带领的农人军攻占北京,明崇祯天子自溢,后来清军年夜举进关,铁蹄从华夏直向江南。
1645年,清顺治天子的叔父,豫亲王多铎攻占了南京,清将李成栋破松滋,年夜掠吴中美男。
刘三秀把家财和爱女转移异乡,而本身却被掠至松滋。
接着又押送南京,同时被押送的有一百多名姑娘和少妇。
到南京的第一天,刘三秀她们被关在马厩当中,马粪臭气熏天,妇女们哭声一片,三秀更是痛不欲生。
到了第三天,豫王府派来了一名满洲老太太,自称是王府主管。
她对她们说:诸位姐妹们不要怕。
我是给你们降福来了,却不知哪一名真的有福。
本来,她受多铎的指派,来为这位荒诞乖张王爷遴选几个供他消遭的美男。
老太年夜的目光十分抉剔,挑肥拣瘦,裁汰凹凸,十有八九她一看即过,惟独到了刘三秀眼前奖饰不已,连说:塞楞塞楞(最好最好)!一因而。
刘三秀等四人被带到了豫王府。
当夜,月光亮媚。
多铎在府中饮宴。
传四位新来的佳丽侍酒。
满洲老太太警告她们,见了王爷若何施礼,干万不成再哭,触怒了王爷可不是耍哩!届时,别的三位都按老太太的话往做,只有刘三秀倚柱而立。
2021农村妇女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探究范文3
2021农村妇女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探究范文 摘要:妇女财产权是指妇女对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 但是也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 主要表现为家庭财产权、继承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保护不力。
在对相关现实的探讨基础上, 深入研究农村妇女财产权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妇女;财产权; 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人们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强, 努力应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以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制经济建设。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民法曾经淡化公民权利和利益, 片面强调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 而个人观念、权利观念尤其是妇女财产权益的观念特别薄弱。
妇女财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金一虹认为:“通常, 在法律规定的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表象下, 两性间在财产权利方面的差异不易显现, 只有在婚姻关系濒临解体, 亦即在离婚、析产和遗产继承的过程中, 最能充分显露出两性权利关系的本质、他们对家庭资源实际占有和直配的情况。
”① 因而,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权利的划分尤其存在的重要意义。
下面仅就农村妇女家庭财产权、继承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现状和改善措施展开阐述。
一、农村妇女私有财产权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家庭财产权有明确的约定,家庭共有财产权观念意识较为淡薄, 农村妇女在家庭财产权方面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很难有效对家庭共有财产形成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家庭流行“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的家庭模式未发生变化,特别是农村地区长期封建男性家长意识的存在。
农村中通常认为成年男性为一家之长, 理所当然地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由其支配, 实际上剥夺了农村妇女家庭财产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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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嫁论文:从法律层面看宋代妇女再嫁问题
【中文摘要】由于古代妇女的生活空间主要局限于家庭,所以对婚姻问题的研究便成为研究妇女问题的首要任务,而研究婚姻问题最受人注意的便是是守节与再嫁。
两宋是理学产生并逐渐确立的时代,程伊川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惊人之语引来了无数抨击的同时也使得学者们普遍比较关心南宋妇女的守寡与再嫁问题。
以往有关宋代妇女再嫁问题的研究,多是从历史学角度展开的。
本文拟从妇女再嫁的现象、原因、宋代的礼法规定、再嫁后身份变化以及财产权利等法律层面进行研究。
并将包括多数守寡与再嫁妇女在内的宋代中下层妇女纳入整个家族的体系、置于宋代宗法社会的背景下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宋代妇女再嫁现象简述。
北宋时期,妇女再嫁较为普遍。
上至宗室贵族、朝臣仕宦,下至山野村妇,都享有一定的再嫁权利。
世人并不排斥再嫁现象,也不会轻视再嫁妇女。
到了南宋,妇女再嫁也不是难事。
虽然理学在这时兴起,但其对南宋整个社会生活的影响并不大,只是在宗室和官僚阶层有所体现,至于普通百姓家的妇女,再嫁仍十分平常。
值得注意的是,这时期出现了“接脚夫”形式的再嫁方式。
第二部分,妇女再嫁的原因。
导致宋代妇女再嫁的原因有很多,笔者总结了一下,大致可分为五点。
最根本的原因便是土地所有制...
【英文摘要】Due to the ancient women living space mainly confined to home, therefore marriage problems within is very important aspect.And the most popular research marriage
problems with attention and separated problem feast.Two song is produced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Confucian process of the era, starve to death about things is tiny, the amazing thing dishonor the language of enormous drew many attack also makes scholars generally are more concerned with the southern women with widowhood. Before the song dynasty wom...
【关键词】再嫁寡妇财产权利礼法宗族
【英文关键词】Remarry Widow Property rights Decorums C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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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从法律层面看宋代妇女再嫁问题中文摘要
4-6Abstract6-7第1章引言9-10第2章宋代妇女再嫁现象简述10-13 2.1 北宋妇女再嫁实为平常
10-11 2.2 南宋妇女再嫁仍非难事11-13第3章妇女再嫁的原因13-20 3.1 土地所有制发展导致妇女无地少地、生活无依而被迫再嫁13-14 3.2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金钱崇拜、重利轻义思想应运而生14-15 3.3 隋唐盛世之下对妇女束缚的
再次放松15-17 3.4 贞节观念淡薄使妇女再嫁被认可
17 3.5 理学贞节观在两宋时期并未成为指导思想
17-20第4章妇女再嫁的法律条件20-24 4.1 妇女再嫁的法律规定20-21 4.2 妇女再嫁对法律禁止的超越
21-24第5章妇女再嫁的法律效果24-29 5.1 身份方面的后果24-25 5.2 财产方面的后果25-29第6章礼
法、宗族框架下的妇女再嫁评析29-34 6.1 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联结而成的团体30-31 6.2 宗族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团体31-32 6.3 宗族是强调维护整体利益的等级差序性团体
32-34第7章结论34-35参考文献35-39注释39-44作者简介44-45致谢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