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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财社[2017]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7.06.12【实施日期】201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会同民政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

民政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国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民政部和各地专员办。

年度执行中,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

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洪涝灾害是指由于降雨过多或地质条件不利等原因,导致大面积地区
内出现洪水和涝灾等灾害。

面对这样的灾害,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应急抢险
救灾资金管理制度。

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指政府依法进行资金收
支预算管理,保障灾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进行。

该办法首先明确了资金
管理的目的,即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该办法还规定了资金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首先,必须坚持公开透
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公平、公开。

其次,要加强监督管理,建
立健全各级监督机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

同时,要加强信息沟
通和协调,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协同。

此外,还要加强横向和纵向的联动,确保资金使用的统一、协调。

该办法还规定了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
理制度,确保预算的科学合理。

其次,要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和审批制度,
确保项目的审慎推进。

再次,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审计制度,确保资金
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另外,还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和信息披露,确
保资金的透明度和监督性。

总的来说,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一个很重要
的制度文件,对于保障灾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进行具有很大的意义。


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公正公平、高效协同的使用,促进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民函[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物资入库检验中央救灾物资代储单位(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要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中央新购置的物资,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

要认真做好入库验收的准备工作,提前组织人员学习物资标准技术文件,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组织培训人员能够熟练使用。

对需委托专业质检机构开展的物资材料抽检,要提前选定委托单位,加强沟通合作,联合确定并实施抽检方案。

对于检验判定不合标准的物资,代储单位应责令生产厂商全部返工整改,待物资重新检验合格入库后,方可向生产厂商出具入库验收单据。

各代储单位要以对灾区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检验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

二、加强物资储备管理代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依法使用救灾物资。

未经部里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代为保管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要建立储备物资管理台账,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做好物资维护保养,确保物资存储安全。

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或储存年限到期的储备物资,需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测或聘请5人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向民政部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

经审核批准报废的物资,应充分利用其可利用部分;对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其流入社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3•【文号】民救发[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1999年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提高救灾款(含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下同)的管理水平,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理顺救灾款管理体制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负有救灾责任,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应主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灾区广大干部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各地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执行中要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

各地向中央申请救灾款的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地方政府已投入和准备投入的救灾资金数额,不得虚报。

二、严格掌握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民发[2002]19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2]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加强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我国的灾害紧急救助能力,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紧急救灾能力,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规范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及其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由民政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地方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储备。

担负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

第四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储存总体规划,并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代储单位负责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民政部和财政部上报情况。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分级负担。

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四)受灾人员伤病救治;(五)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六)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第五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云政办发[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8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农业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畜牧兽医局、云南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

(三)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增加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职责。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或拟订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云政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十四五”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9日云南省“十四五”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应急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不断提高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与防治能力现代化水平,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依据《“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

一、现状与形势(一)主要成效“十三五”时期,全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不断完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努力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省年均每百万人口因自然灾害死亡率和年均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例分别为1.96、0.65%,与“十二五”时期相比,分别下降71%、69%,低于5.3、1.8%的规划目标。

自然灾害发生4小时内国家综合性救援队伍的机动覆盖率达到70%以上,实现灾后10小时以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的规划目标。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称防灾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夹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于旱、洪滂、高温热害、于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赤潮等。

1。

电大行政管理专科公共危机管理形考1-4

电大行政管理专科公共危机管理形考1-4

公共危机管理形考一一、判断题(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与否,每题0.5分,共5分)1. 危机是一种情境,在这种情境下,某个系统的整体受到根本性的挑战,决策者必须在压力下做出至关重要的决断。

(√)2. 由于公共危机具有不确定性,有效应对需要危机管理者具备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3. 危机管理应该探讨事件源头,也要研究事后处理。

(√)4. 公共危机管理是指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而进行的活动。

(√)5. 降低脆弱性、提高弹性是做好危机预防的两种有效手段。

(√)6. 由于危机日趋常态化,我们必须开展行之有效的公共安全教育,塑造“人人重视公共安全”的良好文化氛围,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的意识与技能。

(√)7.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目标是从防范群体性事件到增进社会和谐(√)8. 我国应急资金的来源主要由社会捐助和商业保险组成。

(×)9. 应急保障体系建立的目的是为应对公共危机奠定人力、物力和财力基础。

(√)10. 应急保障体系建立的目的是为应对公共危机奠定人力、物力和财力基础。

(√)二、多项选择题11. 关于危机的三个基本判断,正确的是(A、B、C )。

A、危机更多意味着威胁;B、危机不一定导致转机;C、危机是“过程”;D、危机是“事件”12. 危机管理包括的四个阶段是(A、B、C、D )。

A、减缓;B、准备;C、响应;D、恢复13. 公共危机管理的原则有( B、C、D )。

A、预防性原则;B、专业性原则;C、协调性原则;D、动态性原则14. 风险管理包括的步骤有( A、B、C、D )。

A、确定风险背景;B、识别风险;C、评估风险;D、处置风险15. 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B、C、D )。

A、明亮;B、安全;C、就近;D、方便三、案例选择题(下列各题有多个正确选项,多选少选漏选均不得分。

每题5分,共15分。

)16.据云南省民政厅报告:7月5日,云南省德宏州盈江、陇川两县普降大到暴雨,多处发生滑坡、泥石流灾害。

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1.08.05•【文号】民电[91]323号•【施行日期】199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民电(91)323号1991年8月5日)安徽、江苏、河南、湖北、四川、浙江、贵州、湖南省人民政府并民政厅:目前,国内外及港澳台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陆续发往灾区。

国内外对于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都极为关注。

能否合理、准确、及时地分发,用于救灾、不仅关系到救灾的效果,也关系到救灾工作的声誉。

为了切实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分发、管理工作,除按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1991〕10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民政函第28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救灾援助和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1〕20号)的规定办理外,再作如下具体规定:一、救灾物资的种类、使用范围和发放对象:1.粮食、食品、食油、糖、菜蔬类,发给缺粮而又生活困难的灾民;饮料、营养品类,主要用于灾区儿童、病人的补养。

2.生活用品、日用杂品和小型生产工具,一定要发给缺少上述物品的灾民。

3.衣、被、棉毯类,要发给缺衣无被难以过冬的灾民。

对于数量较少的毛毯,主要发给灾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4.药品及医疗器械,一律交灾区医疗抢救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

5.建材类:水泥、木材、钢材、重点用于灾区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的维修与重建,多余部分一律用于无房户灾民修建房屋。

帐篷、油毡等物,主要用于无房户灾民的临时居住和搭建简易住所。

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3年1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我省抗灾救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暴风、冰雹、霜冻、低温、病虫、鼠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救灾是指灾害发生以后的人员、物资抢救,安排灾民生活,灾区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的所有活动及措施。

第四条抗灾救灾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抗灾救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准备救灾物资,制定抗灾救灾预案,教育全体人员增强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突击作用,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第七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序,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

灾情数据未经核实,不得公开报道。

第八条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 第8期●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为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应急部2020年6月28日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部商财政部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应急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

应急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救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8年。

到期后,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救灾资金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浅析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浅析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浅析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救灾资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拨给受灾地区用于灾民生活困难救助的专项资金,是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十分重要。

下面,就多年从事救灾工作的经验,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想法与建议,供参考。

一、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一)救灾款物发放不及时。

一是乡镇民政办事多人少,灾情发生后要查灾核灾,导致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制定不及时,救灾资金滞留时间较长;二是救灾资金运行的中间环节多,如市民政部门拟定分配方案送财政会签报市领导审批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救灾资金拨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制定分配方案再下拨到村,最后由村发放到户,导致资金发放时间过长。

(二)救灾款物分配不规范。

一些地方政府由于财政有限,在分配救灾款物时未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存在平均分配救灾款物的现象,没有体现救灾资金和物资分配要重点用于受灾严重和自救能力较差的重灾户的原则,把救灾物资变成了社会救济和扶贫。

(三)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

部分村上报需救助对象和标准与实际发放的对象和标准不一致,有些地方村干部将救助款拿在手上未发给救助对象。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一)领导重视不够。

一些地方领导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认识不足,把救灾资金等同于一般性财政资金,导致救灾资金不能合理使用。

(二)机制功能弱化。

民政部门作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但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不能发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三)基层救灾人员责任心不强。

在发放救灾款时,存在“优乡厚村”、照顾关系发放、平均分配救灾款物。

三、对完善救灾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几点建议(一)严格执行救灾资金使用规定。

提高对救灾资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管理制度的执行,在制度执行上想更多的办法、下更大的力气、做更多的事情,确保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按章运行。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救灾资金的监管,确保救灾资金安全运行。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精选篇1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批)使用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受灾实际情况,为做好养殖户灾后恢复正常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救灾资金使用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防灾减灾救灾决策部署,以促进畜牧业生产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严格按照养殖户受灾实际情况补助救灾资金,充分发挥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及时修建倒塌及损毁畜禽养殖圈舍,及时恢复正常畜禽养殖生产。

二、绩效任务目标以促进畜牧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全面落实强降雪灾后恢复技术措施,支持购买仔畜禽苗,修复受损畜禽圈舍,千方百计保障畜牧业生产稳定,力争全市畜禽养殖存栏、出栏不少于去年,保障畜禽产品供应,减少灾害损失,完成省下达平泉的畜禽养殖生产目标任务。

三、圈舍受灾情况按照养殖户申报、乡镇审核、农业农村局现场核实的方式,经核查统计,我市有10个养殖户和1个粪污贮粪场压塌受到雪灾危害,受灾圈舍面积2536平方米。

核查后进行公示。

具体详见《平泉市畜禽养殖圈舍受灾情况及补助计划表》四、资金使用范围本次救灾资金15万元,主要用于圈舍补修、设施修复加固、畜禽补栏等补助。

五、资金补助标准及补助计划(一)资金补助标准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省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批)使用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此次救灾资金用于我市受雪灾的受灾养殖户,按照《畜牧业灾情评估参考标准(版)》我市计划补助标准为:圈舍损毁倒塌面积系因灾造成畜禽圈舍(含养殖设施)倒塌或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面积。

损失评估标准统一按当前建设成本的50%核算。

(二)资金补助计划本次救灾资金15万元,计划用于10个养殖户和1个粪污贮粪场受灾圈舍及设施损失补助。

补助计划详见《平泉市畜禽养殖圈舍受灾情况及补助计划表》,具体补助以养殖户完成圈舍修复、加固的验收合格情况为准。

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受灾地区水利工程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的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工作。

二、资金来源及分配2.1 水利救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利救灾资金;(2)社会捐赠资金;(3)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2.2 水利救灾资金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3)根据受灾程度和恢复重建需求进行合理分配。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水利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水利设施修复;(2)水利设施重建;(3)防汛抗旱物资采购;(4)受灾地区水利应急管理工作;(5)其他与水利救灾相关的工作。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4.1 受灾地区水利部门按照水利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向本级政府提出资金申请。

4.2 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审批。

4.3 上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将资金下达给受灾地区。

五、资金管理及监督5.1 水利救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5.2 受灾地区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5.3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水利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六、资金使用效果评估6.1 受灾地区水利部门应在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结束后,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自评。

6.2 上级水利部门组织对受灾地区水利救灾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7.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7.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资金使用流程7.1 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受灾地区水利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利救灾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时间、地点、项目及预期效果,并报上级水利部门审批。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8]27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8]27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8]27号)
财政部驻四川、重庆、陕西、甘肃、云南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川省汶川县5·12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力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

财政部也迅速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紧急调拨资金拨付灾区,同时要求相关省市财政部门积极筹措、及时拨付抗震救灾资金,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现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务必把抗震救灾工作做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协作,全力以赴,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生命安全,坚决打胜抗震救灾这场硬仗。

二、主动加强与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跟踪了解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和抗震救灾资金拨付使用工作,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千方百计保证抗震救灾资金及时下达,确保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及时了解灾情及财政支持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对此次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对资金管理使用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财政部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结束——。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建〔2020〕245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为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应急部2020年6月28日附件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部商财政部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三条救灾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应急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

应急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救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8年。

到期后,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救灾资金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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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9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州(市)、县(市、区)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省级给予适当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边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综合协调全省除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之外的救灾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应的救灾资金;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综合协调全省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会向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地震恢复重建资金。

州(市)、县(市、区)民政和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当地的救灾资金。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本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

(三)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七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新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六)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人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用途和具体使用范围的救灾资金,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资金文件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其他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但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人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缴人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间的捐赠资金缴人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资金,缴人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已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缴人该专户,未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设专账归集),使用时专项调人预算。

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各级红十字会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

各级红十字会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情况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救灾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由省建设厅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下达。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灾害以外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达。

(四)纳人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必须按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

(五)根据政府的决定,财政部门可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省级和州(市)级应当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县级应当在收文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者灾民。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春荒、冬令灾民的救济资金,省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7日内下达,州(市)应在收文后10日内下达,县级应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计划。

省级安排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州(市)、县(市、区)应当在省级确定的补助数额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恢复重建方案应当符合灾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严禁盲目攀比和超前建设。

第十四条各部门下达救灾资金的文件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抄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及其他对口部门,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省级各部门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文件还应当抄送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和建设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民政、建设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分别将上年度安排的救灾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和相关对口部门。

第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负总责,县级建设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使用管理。

恢复重建涉及的各对口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职责,分别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救灾资金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救灾资金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建设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上一级民政、建设、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审计部门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应当将救灾资金监察、审计情况汇总后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

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灾区灾民救济、倒损民房修复及恢复重建等的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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