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03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比照此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评价与建议
害投资人利 益 , 甚至对整个证券市场带来不 良影响。 这样的案例在
大陆也屡见不鲜 。基金公 司在新基金销售时 , 采取 “ 擦边球”的策 略, 在提示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收益的同时 , 大肆宣称老基金
险承受能力 、 运营操作在内的科学严 密的风 险评估体系 , 对机构 内 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 估和分析 , 评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 险 , 保证销 售 适用性 原则 的有效 贯彻和投资人资金 的安全 ”。对于基金销售 人 员, 还特别提出 “ 基金销售机构应 当建立科学 的聘 用 、 培训 、 考评 、 晋升 、 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 , 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
解和基金知识 , 大部分投资者尤其是老年投 资者 , 是在全然不了解 投资风险的情 况下选择某基金进行投资 的,缺乏风险防范和识别 能力 , 其购买决策主要受到具 体销售人员 的影响 。 这就在一・ 度 定程 上要求销售人员对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进行 全面系统 的了解 , 并 且有能力为投 资者提供符合其 自身需求的投资组合建议。 但是 , 由 于近年来基金 申购认购的火爆 热潮 ,使 销售人员 客观上无法用足 够 的时间和精力为每一位投资者提 出适合 的投资方案 。 -方面 , 另- _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 自身专业 素质及其对机构 内外风 险识别 评价 的能力参差不齐 , 同时会影响到那些 “ 也 无知 ” 投资者 的投资
制和监察稽核控 制。 ( ) 一 内部环境控 制 《 指导意见 》 第二章— — “ 在 内部环境 控制”中指出 , 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建立包括 基金产 品 、 “ 投资人 风
而引发了台湾金融市场的大地震 。 由此看来 , 销售环节缺乏环环相 扣的内部活动控 制和规范的宣 传营销控 制 , 随意夸大预期 收益 , 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建立和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以下简称“自营”)、资产管理(含私募与公募基金,以下简称“资管”)、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以下简称“债券投资交易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债券投资交易为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符合规定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当建立明确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用于管理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统一归集在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业务合规审核等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业务规模、杠杆比例、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情况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情况说明为更加有效的执行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我们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3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实践,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现将《指导意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指导意见》自2008年3月实施以来,在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平交易制度,规范公平交易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在公平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根据行业发展最新情况,完善法规,引导行业在规范中发展。
突出表现在:一是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数量的增多,投资策略的日益多样化,应完善基金管理公司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日反向交易的约束机制,防范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二是《指导意见》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的规定比较原则,并未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要求,法规执行效果不理想;三是基金定期报告中公平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简单笼统、流于形式,有必要适当调整和补充现有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
2011年初,我会开始着手修订《指导意见》。
修订过程中,我们征求了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意见,并吸收了其中的合理建议。
2011年5月27日至6月10日,我会就《指导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采纳了反馈意见中的部分合理建议,并进一步修改了《指导意见(修订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规范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考虑到不同组合之间可能通过同日反向交易,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因此,应该对于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
如修订稿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但是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第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各类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投资银行类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二)统一性: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三)合理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简称内部控制部门)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五)制衡性:证券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一、背景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场所之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越来越高。
内部控制制度是上市公司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二、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依法按照经营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组织、程序、方法等手段,对资产、财务、人员、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制度。
三、内部控制原则1.适度规模原则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内部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深度。
不同规模和业务的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全面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全面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资金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
3.风险管理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侧重于风险管理,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4.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合理有效,既能达到控制目的,又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限制。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改进内部控制制度。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1.风险评估和控制上市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制度,通过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减少投资者和公司自身面临的风险。
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实施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及改进措施等。
3.内部审计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和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报告审计结果。
4.企业文化和道德操守上市公司应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道德操守,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意识,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内部控制环境。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改进1.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制度内容、责任主体和执行程序,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操纵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操纵,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方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操纵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治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治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操纵的目标:(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治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操纵应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操纵应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幸免治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操纵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操纵程序,确保内部操纵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操纵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操纵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操纵、业务流程操纵、会计系统内部操纵、信息技术内部操纵和监察稽核操纵等。
第二章内部环境操纵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依照各自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治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为了引导风险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协会起草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各公司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表于2021年11月5日前发送至协会邮箱(**********************)。
2021年10月21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内部控制,增强规范经营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并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要素)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而设置的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方法和控制机制的总称。
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内控目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二)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运行,有效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四)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数据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各证券公司: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会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原《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1《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工作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下列控制目标的过程:(一)保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二)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三)保证公司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保障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证券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嵌入公司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
2(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工、授权和审批复核等机制,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组织结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术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五)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证券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强化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坚持诚信、勤勉的执业原则,加强体现公司自身特点的企业文化建设,培育高层倡行、全员有责、违规必究的内部控制文化。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中,为了保证合规经营、规范操作,需要制定内控指引。
这种内控指引旨在确保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合规性。
1.业务流程控制为了确保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流程严密、规范,必须制定相关的业务流程控制指南,包括:(1)投资决策流程控制:明确投资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方式,明确投资标准、投资目的、参考指标、风险预算等,确保投资标的的选择、交易策略的合理性。
(2)交易执行流程控制:明确交易情况的报告、交易的授权、操盘操作的监控、交易的结算管理,尽可能消除操纵、内外勾结、利益冲突等可能的风险。
(3)风险管理流程控制:明确风险评估与控制的内容和流程,确保存储、计算、报告交易风险并建立应急手段。
2.信息披露控制对于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者应当制定指引,包括:(1)披露时机和内容控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确定披露内容和时机,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公正披露。
(2)信息报告方法和渠道控制: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努力提高信息的流程透明度,减少内部非法行为的发生。
3.风险控制在债券交易过程中,需要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下:(1)制定严谨的投资风险控制指引:考虑止损点、风控卡位、清算限额等要素制定投资风险控制方案,对风险探查有(2)制度完善和记录存档:制定鉴别机制,规范的操作规程并对每一笔交易进行符合性的核实和档案存储。
4.内部监督控制除了以上控制以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内部控制。
有下列措施:(1)检查制度、管理体系的合规性,全员理解制度的重要性,提高风险意识和内控意识。
(2)做好考核和惩戒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完善内部制度和流程,并线索落实和跟进处置。
确保所有处理程序清楚、公开透明。
在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中,制定控制指引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运营的必要措施。
内部管理人员需要密切关注法规变动和监管要求的变化,不断完善内控管理,确保业务风险可控、资金安全、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第五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一)公司层面;(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六条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一)目标设定,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氛围、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等。
(三)风险确认,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考核等。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建立和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以下简称“自营”)、资产管理(含私募与公募基金,以下简称“资管”)、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以下简称“债券投资交易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债券投资交易为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符合规定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当建立明确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用于管理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统一归集在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业务合规审核等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业务规模、杠杆比例、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基金证券交易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8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15
【实施日期】2012.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8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自2012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1月15日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
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研究活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活动,包括参与上市公司调研、路演和研究分析外部研究报告、撰写内部研究报告、召开投研交流会议等活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相关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情况实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针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重点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一、前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负责进行证券投资交易业务,其中包括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对其内控要求尤为严格。
为了确保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客户利益,经营机构需制定相应的内控指引,明确内控要求,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指引1.内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政策和流程。
-确定内控组织机构,明确内控管理层和内控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并建立内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进行审计,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2.内控制度-制定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包括风险管理、交易监控、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合规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完善交易流程和制度,保障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债券投资交易的参与主体,防范非法机构和个人的市场准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3.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措施。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的制定和执行,监控风险的变化和敞口的管理。
-实施准确的风险度量和评估方法,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4.人员管理-加强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强化专业素养和道德责任,确保交易人员的合规操作和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人员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5.技术支持-建立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范数据泄露和篡改风险。
-完善交易监控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排除交易异常情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模拟试卷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模拟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以下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该项答案对应的序号填写在题目空白处。
选错或者不选不得分。
)1、有价证券是〔〕的一种形式。
2、按经济性质分,有价证券不包括以下哪一类:〔〕3、以下哪些不是有价证券的性质:〔〕4、证券市场的根本功能不包括:〔〕A.“筹资—投资〞功能5、新中国最初的股票出现于:〔〕6、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公布于:〔〕7、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因素是公司的〔〕。
8、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首先用于:〔〕9、证券包销是指〔〕。
A.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的承销方式B.证券公司在承销期完毕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C.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市场价格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完毕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D.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完毕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10、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关系。
A、债权债务B、所有权C、信托D、产权11、与基金相比,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不包括〔〕A、流动性较差B、风险较低C、门槛通常较高D、信息披露程度一般不够及时透明12、2001年9月,第一只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设立,标志着我国基金的新开展。
A、华安创新B、华夏回报C、博时价值增长D、南方绩优成长13、我国标准的基金管理公司最早成立于〔〕年A、1998B、1999C、2000D、200114、下面选项中哪个股票型基金分类的说法不是按照行业类型分类的:〔〕A、房地产基金B、科技股基金C、资源类股票型基金D、成长型基金15、某股票型基金半年内股票交易金额为100亿元,该阶段内披露的股票投资市值分别为100亿元、80亿元、60亿元,那么该基金半年的周转率为〔〕。
A、80%B、62.5%C、50%D、37.5%16、按照?基金法?规定,债券型基金的债券投资比重必须在〔〕以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XX交X业务内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XX交X相关业务,建立和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XX交X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XX国证券法》、《XX国证券XX基金法》、《XX XX XX XXXX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X业务XX》、《XX进一步XX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X监管XX》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证券XX及其子XX、基金管理XX及其子XX.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以下简称“自营”)、资产管理(含XX与公募基金,以下简称“资管”)、XX顾问(以下简称“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XX交X(以下简称“债券XX交X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XX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XX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XX交X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本指引所称债券XX交X为债券现券交X、债券回购交X、债券远期交X、债券借贷业务等符合规定的债券XX交X业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XX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其他公开募集证券XX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XX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XX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XX(以下简称中证协)、XX(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XX交X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债券XX交X业务,应当建立明确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XX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用于管理债券XX交X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债券XX交X业务应统一归集在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业务合规审核等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业务规模、杠杆比例、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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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字号:大中小】(2002年12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2〕93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第四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一节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第二节信息披露控制第三节信息技术系统控制第四节会计系统控制第五节监察稽核控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第七条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三)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四)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第八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第九条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当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一)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三)公司督察员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三)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四)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一节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契约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一)基金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
第二节信息披露控制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三节信息技术系统控制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第四节会计系统控制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